Section § 11000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统一管制物质法》。它为州内管制物质的管理设定了框架。

Section § 11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本章中提供的定义用于解释本部内的含义。

Section § 11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施用”受控物质的含义。它指的是将某种物质直接给予一个人,例如患者或研究对象,以满足他们的即时需求。这可以由合格的执业者或其授权的人员进行,也可以由患者或研究对象本人在执业者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施用”指通过注射、吸入、摄入或任何其他方式,将受控物质直接施用于患者身体以满足其即时需求,或施用于研究对象身体,具体方式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2(a)  由执业者施用,或在其在场时由其授权代理人施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2(b)  由患者或研究对象在执业者的指导下并在其在场时施用。

Section § 11003

Explanation

“代理人”是指被授权代表或为制造商、分销商或配药商行事的人,但不包括送货司机或仓库员工等运输或仓储工作人员。

“代理人”指经授权代表制造商、分销商或配药商行事或遵照其指示行事的人。它不包括普通承运人或合同承运人、公共仓储保管人,或承运人或仓储保管人的雇员。

Section § 11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简单地指出,“总检察长”一词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总检察长。

“总检察长”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总检察长。

Section § 11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药学委员会”一词定义为指代加利福尼亚州药学委员会。

“药学委员会”是指加利福尼亚州药学委员会。

Section § 110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浓缩大麻”定义为从大麻植物中提取的、无论是粗制还是纯化形式的分离树脂。

“浓缩大麻”指从大麻中提取的、无论是粗制还是纯化的分离树脂。

Section § 11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管制物质”定义为列入加州法律特定章节的任何药物或物质。它还包括直接前体,即可以转化为药物的物质。

“管制物质”,除非另有规定,指列入第11054、11055、11056、11057或11058节中任何附表的药物、物质或直接前体。

Section § 11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报关经纪人”定义为加州境内被授权代表任何涉及受管制物质的人行事的人。这包括在本州内销售、分销或持有受管制物质,以及将受管制物质运入本州或通过本州运输,无论操作者是加州境内还是境外的人士。

“报关经纪人”指本州内被授权为以下任何一方担任经纪人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8(a) 本州内被许可销售、分销或以其他方式持有任何受管制物质的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8(b) 任何其他州内将任何受管制物质运入本州的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8(c) 本州内或任何其他州内将任何受管制物质运送或转移通过本州的人。

Section § 11009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交付”或“递送”是指将受管制物质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行为。这可以是直接的、间接的,甚至是仅仅企图进行的,并且,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协议等正式关系并不重要。

“交付”或“递送”是指将受管制物质从一个人实际、推定性地或企图转移给另一个人,无论是否存在代理关系。

Section § 11010

Explanation
“分发”一词指的是向旨在使用的个人或参与研究的人员提供受管制物质的过程。这种交付必须基于医疗专业人员的合法指示,并且包括所有步骤,例如开处方、包装、贴标签以及为使该物质准备好交付所需的任何准备工作。

Section § 11011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配药者”被定义为向患者提供药物的医疗专业人员。

Section § 11012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将“分发”定义为在不实际施用或作为处方配发的情况下,发放受管制物质。

Section § 11013

Explanation
本节将“经销商”定义为任何分销商品的人,包括处理或储存受管制物质的仓库工作人员和报关行。

Section § 110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药品”一词的含义。它包括被美国官方健康出版物认定为药品的物质;用于诊断或治疗人类或动物疾病的物质;影响身体结构或功能(食物除外)的物质;或任何此类物质的组成部分。但是,它明确不包括器械及其组成部分。

“药品”指 (a) 在《美国药典》官方版、《美国顺势疗法药典》官方版或《国家处方集》官方版,或其中任何补充本中被认定为药品的物质;(b) 旨在用于诊断、治疗、减轻、处置或预防人类或动物疾病的物质;(c) 旨在影响人类或动物身体结构或任何功能(食物除外)的物质;以及 (d) 旨在用作本节 (a)、(b) 或 (c) 款中规定的任何物品组成部分的物质。它不包括器械或其组成部分、部件或附件。

Section § 110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吸毒用具”定义为任何旨在或宣传用于受管制物质的设备、产品或材料。这包括用于种植、生产、储存、使用或隐藏毒品的物品,例如某些烟斗、水烟筒、秤以及用于培育产毒植物的工具包。

它解释说,“推销用于”是指这些物品被销售或宣传为适用于与毒品相关的目的。为了确定某物是否为吸毒用具,可以考虑诸如说明、物品的广告方式以及专家证词等因素。

然而,它排除了旨在检测污染物或某些有害物质(如芬太尼)的检测设备。本节的每个部分都旨在独立生效,因此如果其中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 “吸毒用具”指任何旨在用于或推销用于种植、繁殖、培育、生长、收获、制造、配制、转化、生产、加工、制备、包装、重新包装、储存、盛装、隐藏、注射、摄入、吸入或以其他方式将违反本分部规定的受管制物质引入人体的任何种类的设备、产品和材料。其包括但不限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1) 旨在用于或推销用于种植、繁殖、培育、生长或收获任何属于受管制物质或可从中提取受管制物质的植物种类的工具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2) 旨在用于或推销用于制造、配制、转化、生产、加工或制备受管制物质的工具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3) 旨在用于或推销用于增加任何属于受管制物质的植物种类效力的异构化装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4) 旨在用于或推销用于称重或测量受管制物质的秤和天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5) 旨在用于或推销用于储存或隐藏受管制物质的容器及其他物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6) 旨在用于或推销用于肠外注射受管制物质进入人体的皮下注射器、针头及其他物品。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7) 旨在用于或推销用于摄入、吸入或以其他方式将大麻、可卡因、大麻脂或大麻油引入人体的物品,例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7)(A) 汽化管和装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7)(B) 吸烟和汽化面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7)(C) 烟头夹,指用于夹持因过小或过短而无法手持的燃烧物(例如大麻烟卷)的物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7)(D) 微型可卡因勺和可卡因小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7)(E) 腔式烟斗。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7)(F) 汽化器烟斗。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7)(G) 电动烟斗。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7)(H) 气动烟斗。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7)(I) 奇勒姆烟斗。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7)(J) 水烟筒。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7)(K) 冰烟斗或冷却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a)(8) 旨在用于或推销用于识别或分析受管制物质的强度、效力或纯度的检测设备,但(d)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b) 就本节而言,“推销用于”一词指以促进设备、产品或材料与受管制物质一起使用的方式进行广告、分销、要约销售、展示销售或销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c) 在确定某物品是否为吸毒用具时,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除所有其他逻辑相关因素外,可考虑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c)(1) 物品所有者或控制人就其用途所作的陈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c)(2) 随物品提供的关于其用于摄入、吸入或以其他方式将受管制物质引入人体的口头或书面说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c)(3) 随物品附带的解释或描绘其用途的说明材料。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c)(4) 全国和地方关于其用途的广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c)(5) 物品的展示销售方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c)(6) 物品所有者或控制人是否是社区中同类或相关物品的合法供应商,例如持牌烟草产品分销商或经销商。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c)(7) 关于其用途的专家证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d) 尽管有(a)款第(8)项的规定,“吸毒用具”不包括任何旨在、推销、意图用于或已用于检测物质中是否存在污染物、有毒物质、有害化合物或其他掺假物,或受管制物质(包括但不限于芬太尼、氯胺酮、γ-羟基丁酸或任何芬太尼类似物)的检测设备。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4.5(e) 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无效不应影响本节中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节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11015

Explanation

“联邦局”这个词特指美国司法部下属的美国缉毒局(DEA)。如果缉毒局被其他机构取代,那么这个新机构也将被视为“联邦局”。

“联邦局”系指美国司法部下属的美国缉毒局,或其继承机构。

Section § 11016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援引加州法律法规中另一部分(具体而言是《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48.5条)对其的定义,来界定“提供”一词的含义。

“提供”的含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48.5条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10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制造商”一词的定义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4034) 条中的定义相同。要了解“制造商”是什么,您需要查阅该特定条款以获取详细信息。

“制造商”具有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4034) 条中规定的含义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1018

Explanation

本节将“大麻”定义为包括大麻属植物的所有部分,包括种子和树脂,以及由这些部分制成的任何产品。然而,它不将工业大麻或大麻产品中非大麻成分的重量视为“大麻”的一部分。

“大麻”指大麻属植物(Cannabis sativa L.)的所有部分,无论其是否生长;其种子;从植物任何部分提取的树脂;以及该植物、其种子或树脂的每一种化合物、制成品、盐、衍生物、混合物或制剂。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8(a) 工业大麻,定义见第11018.5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8(b) 与大麻结合用于制备局部或口服制剂、食品、饮料或其他产品的任何其他成分的重量。

Section § 11018.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大麻产品”定义为任何经过加工制成浓缩形式的大麻。这包括浓缩大麻本身等物品,以及用其和其他成分制成的食用或外用产品。

Section § 110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大麻配件”定义为任何旨在用于处理大麻各个阶段的工具、产品或材料。这包括从种植和培育大麻植物,到包装、储存以及通过吸入或摄入方式消费最终产品的所有环节。

“大麻配件”指任何用于、意图用于或设计用于种植、繁殖、培育、生长、收获、制造、配制、转化、生产、加工、准备、检测、分析、包装、重新包装、储存、吸食、雾化或盛装大麻,或用于摄入、吸入或以其他方式将大麻或大麻产品引入人体的任何种类的设备、产品或材料。

Section § 11018.5

Explanation

工业大麻,或简称大麻,指的是一种大麻植物,即大麻属植物(Cannabis sativa L.),其四氢大麻酚(delta-9 THC,一种精神活性成分)含量在干重基础上不超过0.3%。这个定义包括植物的所有部分及其衍生物。

工业大麻不受与大麻法规相关的分部管辖。相反,它由食品和农业部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中不同章节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8.5(a) “工业大麻”或“大麻”指一种农产品,无论是否正在生长,仅限于大麻属植物(Cannabis sativa L.)的种类以及该植物的任何部分,包括植物的种子和所有衍生物、提取物、从植物任何部分提取的树脂、大麻素、异构体、酸、盐和异构体的盐,其四氢大麻酚(delta-9 tetrahydrocannabinol)浓度在干重基础上不超过0.3%。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8.5(b) 工业大麻不受本分部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分部(自第26000条起)规定的约束,而是由食品和农业部依照《食品和农业法典》第24分部(自第81000条起)的规定进行监管,包括在内。

Section § 11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麻醉药品”。它包括鸦片及其天然和合成衍生物等物质,但不包括异喹啉生物碱。它还涵盖了罂粟和罂粟秆、含有可卡因或芽子碱的古柯叶及其衍生物,但不包括不含可卡因的提取物。此外,可卡因和芽子碱及其衍生物,以及乙酰芬太尼和相关化合物,都被归类为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指以下任何一种,无论是直接或间接从植物性物质中提取,还是通过化学合成独立生产,或是通过提取和化学合成相结合生产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9(a)  鸦片和阿片,以及鸦片或阿片的任何盐、化合物、衍生物或制剂。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9(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9(b)(a)款所述物质的任何盐、化合物、异构体或衍生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但不包括鸦片中的异喹啉生物碱。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9(c)  罂粟和罂粟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9(d)  古柯叶以及古柯叶的任何盐、化合物、衍生物或制剂,但不包括脱可卡因的古柯叶或不含可卡因或芽子碱的古柯叶提取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9(e)  可卡因,无论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或其任何盐、异构体、衍生物或制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9(f)  芽子碱,无论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或其任何盐、异构体、衍生物或制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9(g)  乙酰芬太尼、其噻吩类似物、两者的衍生物,以及乙酰芬太尼或其噻吩类似物的任何盐、化合物、异构体或制剂。

Section § 11020

Explanation

“阿片剂”被定义为任何具有类似吗啡的成瘾性物质,或可以转化为具有此类性质的药物。但是,它不包括右美沙芬,除非右美沙芬被明确归类为受管制物质。该法律涵盖了它的不同形式,特别是外消旋和左旋形式。

“阿片剂”指任何具有类似于吗啡的形成或维持成瘾性倾向,或能够转化为具有形成或维持成瘾性倾向的药物的物质。除非本分部第2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053)明确指定为受管制物质,否则不包括3-甲氧基-N-甲基吗啡喃的右旋异构体及其盐类(dextromethorphan)。它确实包括其外消旋和左旋形式。

Section § 11021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罂粟”特指科学上称为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L.)的植物。然而,此定义不包括该植物的种子。

“罂粟”指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L.)物种的植物,但不包括其种子。

Section § 11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对“人”一词进行了广义定义,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公司、政府机构、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LLC)等实体以及其他法律实体。实质上,这是一个包容性定义,旨在涵盖法律语境中的各种组织和机构形式。

“人”指个人、公司、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或部门、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Section § 11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药房”的定义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35条中给出的定义相同。简而言之,这个术语在其他地方已经有了明确的含义,本法律引用了那个既定的定义。

Section § 11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师、牙医、足病医生、药剂师、兽医和验光师等专业头衔,指的是在本州内获得官方许可,可以从事其特定职业的个人。

“医师”、“牙医”、“足病医生”、“药剂师”、“兽医”和“验光师”是指在本州获准执业的各自专业人员。

Section § 11025

Explanation

罂粟秆是指罂粟植株被割倒后,除了种子以外,剩下的所有部分。

“罂粟秆”指罂粟割除后除种子外的所有部分。

Section § 1102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处理受控物质时,谁被视为“执业者”。“执业者”可以是医生、护士或药剂师等医疗专业人员,他们被授权在既定的法律指导方针内履行特定职责。它也可以是药房、医院或类似机构,这些机构被法律允许管理受控物质,无论是通过配发还是进行研究。此外,它还包括科学研究员或其他个人,他们拥有法律授权,可以在其专业或研究活动中分发或使用受控物质。

“执业者”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26(a)  在第107部第3部分第3章第1条(自第128125节起)授权的项目范围内行事的医生、牙医、兽医、足病医生或药剂师;在第107部第3部分第3章第1条(自第128125节起)授权的项目范围内行事的注册护士;在《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746.51节范围内行事的认证助产士;在《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836.1节范围内行事的执业护士;或在第107部第3部分第3章第1条(自第128125节起)授权的项目范围内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502.1节范围内行事的医师助理;或在《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041节范围内行事的验光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26(b)  在本州内,在专业执业或研究过程中,被许可、注册或以其他方式允许分发、配发、研究或管理受控物质的药房、医院或其他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26(c)  在本州内,在专业执业或研究过程中,被许可、注册或以其他方式允许分发、配发、研究或管理受控物质的科学研究员或其他人员。

Section § 11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受控物质的“处方”含义,明确它包括口头医嘱和电子传输处方,这些处方可以直接从开具者发送给药房,也可以通过书面医嘱间接发送。

它进一步解释说,“电子传输处方”包括图像处方和数据处方。“电子图像传输处方”是指药房收到传真件的处方。相比之下,“电子数据传输处方”是指除传真件之外,由开具者以电子方式发送给药房的任何处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27(a)  “处方”是指针对被开具处方的人员单独开具的受控物质的口头医嘱或电子传输处方,直接从开具者到提供者,或通过开具者的书面医嘱间接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27(b)  “电子传输处方”包括图像处方和数据处方。“电子图像传输处方”是指药房从执业开具者处收到医嘱传真件的任何处方医嘱。“电子数据传输处方”是指除电子图像传输处方之外,由执业开具者以电子方式传输至药房的任何处方医嘱。

Section § 11029

Explanation
本节将“生产”定义为涉及制造或培育受管制物质的任何过程。这可能包括此类物质的制造、种植、生长或收割。

Section § 1102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安全印刷商”是指根据另一法律(即第11161.5节)的规定,获准制作受控物质处方表格的人。

Section § 11030

Explanation

“最终使用者”是指合法持有受管制物质,供其个人使用、供其同住家人使用,或用于治疗其本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动物的人。

“最终使用者”指合法持有受管制物质,供其本人使用、供其家庭成员使用,或用于对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动物进行给药的人。

Section § 11031

Explanation
本节对“批发商”的定义与《商业与专业法典》第4038条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11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在特定分部之外的法律中使用某些特定术语时的含义。“麻醉品”指的是附表 (I) 和 (II) 中的受管制物质。“受限制危险药物”指的是附表 (III) 和 (IV) 中的物质。最后,当使用“大麻”一词时,它指的是本分部所定义的大麻(cannabis)。

如果在任何不属于本分部的法律中提及“麻醉品”一词,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它指本分部所定义的、归类于附表 (I) 和 (II) 的受管制物质。如果在任何不属于本分部的法律中提及“受限制危险药物”,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它指归类于附表 (III) 和 (IV) 的受管制物质。如果在任何不属于本分部的法律中提及“大麻”一词,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它指本分部所定义的大麻(cannabis)。

Section § 11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使用“异构体”一词时,它指的是两种类型的异构体:光学异构体和几何(或非对映异构体)异构体,除非另有定义。

在本分部中,除另有规定外,“异构体”一词包括光学异构体和几何(非对映异构体)异构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