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实现以下长期五年目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 关于药物和酒精滥用教育和预防项目,目标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1) 药物和酒精滥用教育已纳入加利福尼亚州每所公立学校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的强制性课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2) 关于如何识别和处理药物和酒精滥用的基本培训已提供给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的行政人员和所有教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3) 所有学校辅导员和校医都已接受全面的药物和酒精滥用培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4) 每个设有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的学区都已任命了一个药物和酒精滥用咨询小组,成员包括学校行政人员、教师、辅导员、学生、家长、社区代表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所有成员均在药物和酒精滥用预防方面具有专长。该小组与县酒精和药物项目管理人员协调并接受其咨询。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5) 每位学校董事会成员都已获得基本的药物和酒精滥用信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6) 每个学区都设有一名药物和酒精滥用
专家,以协助各学校。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7) 7至12年级(含)的每所学校都设有学生同伴团体药物和酒精滥用项目。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8) 每个设有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的学区都已更新了书面的药物和酒精滥用政策和程序,包括纪律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将分发给每位学校员工、每位学生和每位家长。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9) 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大学已评估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建立了药物和酒精滥用领域的教育项目和学位。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10) 每个设有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的学区都已
建立了一个以药物和酒精滥用预防为目标的家长教师团体。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11) 每个学区都已为家长设立了药物和酒精滥用教育项目。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12) 药物和酒精滥用培训已被作为教师资格认证和执照续期的条件,并且对该问题的了解程度在加州基本教育技能测试中进行衡量。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13) 药物和酒精滥用知识已被确立为标准化能力测试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毕业要求。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14) 每个学区都已建立了一个家长支持小组。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15) 每个
学区都已制定了政策,以解决因药物或酒精滥用问题而康复并重返学校的儿童的特殊需求。这些政策应考虑学时损失、学分损失以及与药物和酒精滥用、其康复及其导致的教育延迟相关的社会学问题。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a)(16) 学校场地内与药物和酒精滥用相关的事件数量已减少2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b) 关于社区项目,目标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b)(1) 每个获得州和地方财政援助的社区社会服务组织都为客户提供药物和酒精滥用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b)(2) 所有邻里守望、商业守望和社区冲突解决项目都已纳入药物和酒精滥用预防工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b)(3) 所有服务学龄儿童的社区项目都已培训了药物和酒精滥用方面的员工,并传达了明确的无药物和酒精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c) 关于媒体的药物和酒精滥用项目,目标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c)(1) 本州已建立一项全面的媒体宣传活动,涵盖药物和酒精滥用问题的各个方面,包括治疗、教育、预防和干预,旨在提高公众对酒精和药物使用有害影响的认识和了解,减少酒精和药物的使用,并增加健康的生活方式选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c)(2) 本州范围内的部门以及地方层面的县监事会或其指定人员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c)(2)(A) 协助娱乐业确定有效利用娱乐业鼓励无物质滥用生活方式的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c)(2)(B) 协助药物和酒精产品制造商确定有效利用产品广告劝阻物质滥用的方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c)(2)(C) 协助电视台确定如何有效利用电视节目,以鼓励无物质滥用的生活方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c)(3) 已鼓励与唱片艺术家和娱乐业合作开展全州范围内的筹款计划,以资助本州的药物和酒精滥用预防工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d) 关于药物和酒精滥用医疗保健计划,目标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d)(1) 与药物和酒精滥用相关的医疗紧急情况数量每年减少4%。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d)(2) 所有普通急症护理医院和艾滋病医疗服务提供者已向其患者提供有关药物和酒精滥用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d)(3) 加州医学委员会、心理学审查委员会、注册护士委员会和行为科学审查委员会已制定并实施了要求其持证人接受药物和酒精滥用培训的指南或法规,并已制定为这些专业人员提供培训的方法。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e) 关于私营部门药物和酒精滥用计划,目标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e)(1) 私营部门中相当大比例的企业已制定人事政策,以阻止药物和酒精滥用,并鼓励监督、培训和员工教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e)(2) 已鼓励知名和公众认可的人物以及私营企业赞助药物和酒精滥用预防的筹款活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e)(3) 已鼓励每个公共或私人运动队制定禁止药物和酒精滥用的政策。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e)(4) 私营部门已制定人事政策,以阻止药物和酒精滥用,但鼓励为需要此帮助的员工提供治疗。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f) 关于地方政府药物和酒精滥用计划,目标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f)(1) 每个县都应有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旨在消除药物和酒精滥用,该规划由县指定的酒精和药物计划管理员共同制定,由第 (2) 款规定的咨询委员会共同审查,并经监事会批准。对于酒精和药物计划共同管理的县,管理员应制定五年总体规划。在可能的情况下,所有现有的与药物或酒精滥用相关的本地计划都应纳入总体规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f)(2) 每个县都有一个酒精问题咨询委员会和一个药物计划咨询委员会。这些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代表该县的人口,并应在地理上保持平衡。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县酒精问题咨询委员会和县药物计划咨询委员会将有以下方面的代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f)(2)(A) 执法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f)(2)(B) 教育部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f)(2)(C) 治疗和康复社区,包括一名在艾滋病治疗服务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代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f)(2)(D) 司法部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f)(2)(E) 学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f)(2)(F) 家长。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f)(2)(G) 私营企业。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f)(2)(H) 其他参与药物和酒精服务的社区组织。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f)(2)(I) 负责提供员工援助计划服务的有组织劳工代表。
如果这些领域中的任何一个未在咨询机构中得到代表,则第 (1) 款中指定的管理员应在根据第 (1) 款制定总体规划之前,征求未被代表领域的代表的意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3) 每个县公共社会服务机构已制定政策,以阻止药物和酒精滥用,并在必要时鼓励治疗和康复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4) 每个地方政府单位都有一个解决药物和酒精滥用问题的员工援助计划。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5) 每个地方政府单位在制定分区条例和发放有条件使用许可证时,已考虑药物和酒精滥用问题的可能性。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6) 每个县的总体规划都包括治疗和康复服务。
(6.5) 每个县的总体规划都包括专门规定,以确保为残疾人提供最佳的酒精和药物滥用服务。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7) 已鼓励每个地方政府单位建立员工援助计划,其中包括治疗与药物和酒精滥用相关的计划。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8) 每个地方政府社会服务提供者已建立转介系统,根据该系统,有药物和酒精滥用问题的客户可以被转介进行治疗。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9) 每一个为女性提供服务的县级药物和酒精滥用治疗或康复项目,应优先为孕妇提供服务。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10) 每一个酒精和药物滥用项目都应向所有项目参与者提供艾滋病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 关于州和联邦政府的药物和酒精滥用项目,目标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1) 酒精饮料控制局已告知所有酒精零售商有关酒类销售的法律,并已向所有销售酒精饮料的人员提供培训,内容包括识别和处理试图购买酒精的未成年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2) 紧急服务办公室已要求所有申请犯罪预防、青少年司法和青少年犯罪预防资金的申请者,在其项目中纳入药物和酒精滥用预防工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3) 所有县级向该部门申请直接或间接药物和酒精服务资金的申请,都应包含预防部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4) 公共教育总监已聘用药物和酒精滥用学校预防专家,并协助学区实施预防项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5)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拥有受过药物和酒精滥用预防培训的工作人员,他们可以协助地方精神健康项目开展预防工作。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6) 加州公路巡警局,在符合美国宪法的前提下,已设立全州范围内的常规清醒检查站,以应对酒驾或药驾。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7) 惩教局和青少年管理局已为所有囚犯、被监护人和假释犯提供药物和酒精滥用教育及预防服务。这两个部门已为任何被认定需要这些服务或个人请求这些服务的囚犯、被监护人或假释犯提供药物和酒精滥用治疗服务。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8) 机动车辆管理局已随其邮寄的每一份驾驶执照或续期证明以及每一份车辆注册续期材料分发预防宣传资料。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9) 联邦预防项目已被鼓励遵循总体规划。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10) 药物和酒精滥用治疗项目的州级许可和项目法规已整合并由一个州机构管理。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11) 州治疗资金优先事项已纳入,以特别认可那些符合多个州机构服务资格的多重诊断客户。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12) 每个州机构都已正式设立员工援助项目,其中包括治疗与药物和酒精滥用相关的问题。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g)(13) 州总体规划包含专门条款,以确保为残疾人提供最佳的药物和酒精滥用服务。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h) 关于私营部门直接服务提供者,目标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h)(1) 酒驾者项目已向法院提供每位法院指令客户成功完成项目的明确衡量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h)(2) 全州范围内存在充足的药物和酒精治疗及康复服务,以满足所有客户的即时和长期需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h)(3) 各县应在可能范围内,为寻求多重药物滥用帮助的个人提供本地化的酒精和药物治疗及康复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h)(4) 全州范围内为需要酒精或药物滥用服务的青少年提供充足的非住院和住院服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h)(5) 每一位酒精或药物服务提供者都已获得州政府认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h)(6) 药物和酒精滥用治疗提供者在治疗期间提供一般的艾滋病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i) 关于结合药物和酒精滥用进行供应监管和减少,目标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i)(1) 加州国民警卫队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支持联邦、州和地方禁毒执法机构开展禁毒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8.1(i)(2) 各县均设有一个由监事会指定的药物和酒精滥用执法小组。该小组包括刑事司法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该小组应向监事会负责,在所有与药物和酒精滥用相关的刑事司法事务上与药物和酒精滥用咨询委员会和县政府协调,并应在五年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县酒精和药物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协调并积极参与。
(Amended by Stats. 2013, Ch. 352, Sec. 337. (AB 1317) Effective September 26,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543 of Ch. 352. Inoperative July 1, 2013, pursuant to Section 119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