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a)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a)(1) “中心”指根据第900条设立的儿童环境健康中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a)(2) “办公室”指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b) 2001年6月30日或之前,办公室应审查供办公室及加州环境保护局内其他实体使用的癌症风险评估指南,以制定充分解决胎儿、婴儿和儿童致癌暴露的癌症效力值或数值健康指导值。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c)(b)款所要求的审查应包括对现有州和联邦癌症风险指南以及致癌作用新信息的审查,并应考虑这些指南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生命早期暴露带来的风险。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d)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d)(b)款所要求的审查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d)(1) 制定标准,以识别在生命早期暴露时可能产生更大影响的致癌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d)(2) 评估现有指南中用于解决生命早期暴露的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d)(3) 建立动物研究数据库,以评估短期生命早期暴露导致的风险增加。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e) 2004年6月30日或之前,办公室应最终确定并发布儿童癌症指南,该指南应保护儿童健康。这些指南应由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f)(1) 2002年12月31日或之前,办公室应发布一份指导文件,供有毒物质控制部以及其他州和地方环境与公共卫生机构使用,以评估现有和拟建学校场地的暴露和健康风险。该指导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f)(1)(A) 除现有暴露评估模型中的暴露途径外,适用于学校环境特有的儿童特定暴露途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f)(1)(B) 适当的现有儿童特定数值健康影响指导值,以及制定额外儿童特定数值健康影响指导值的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f)(1)(C) 识别风险评估指导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应采取的解决这些不确定性的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f)(2) 办公室在准备(1)款所要求的指导文件时,应与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州教育部协商,以确保该文件提供这两个机构满足《教育法典》第17210.1条和第17213.1条要求所需的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g) 2002年1月1日或之前,办公室应与加州环境保护局内相关实体协商,根据识别儿童特定暴露和儿童特定生理敏感性的标准,确定在学校场地常见且办公室认为最受关注的化学污染物。2002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办公室应公布并向公众以及其他州和地方环境与公共卫生机构和学区提供根据本款确定的五种化学污染物的数值健康指导值,直至所有已确定的污染物均已公布。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h) 2002年1月1日或之后,以及此后每两年,中心应作为第900条(d)款所要求报告的一部分,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本节的实施情况。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及加州环境保护局内其他实体为保护儿童健康而对癌症效力值和其他数值健康指导值所做的修订或修改信息。报告还应描述办公室及加州环境保护局内其他委员会和部门在其项目和活动中对修订后的健康指导值的使用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i)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加州环境保护局内任何实体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二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义务,只要该章在2000年7月19日或1998年1月1日或之前适用于该实体。
(Amended by Stats. 2004, Ch. 644,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