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5

Explanation

加州州卫生服务部必须设立一个常设的双边边境卫生办公室,与墨西哥合作,帮助预防边境地区的疾病。该办公室应从公共或私人来源获取资金以支持其工作。

此外,该办公室将组建一个社区咨询小组,由最多12名加州代表组成,包括地方政府和卫生组织,以制定一项战略计划。该计划将包含目标和行动,以解决边境地区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健康问题。咨询小组还将与墨西哥卫生当局和美墨边境卫生委员会进行协商。一份关于边境健康状况的年度报告将被编写并提交给州领导人。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5(a)(1)  州卫生服务部应设立一个常设的双边边境卫生办公室,以促进加利福尼亚州和墨西哥的卫生官员和卫生专业人员之间的合作,降低加利福尼亚州边境地区以及受边境卫生条件直接影响的地区的疾病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5(a)(2)  该部门应管理该办公室,并应寻求可用的公共或私人资金,或两者兼有,以支持该办公室的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5(b)  双边边境卫生办公室应召集一个由边境社区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的自愿社区咨询小组,以制定一项包含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以及实施行动的战略计划。该咨询小组应包括不超过12名加利福尼亚州代表。该咨询小组应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地方政府、医院、健康计划、社区组织、大学、洛杉矶、圣地亚哥和帝国县卫生部门的成员,以及一名专门从事边境卫生问题的当地卫生官员协会的代表。该办公室应邀请并请求下加利福尼亚州卫生部门以及其他受边境卫生问题影响的墨西哥卫生部门的代表适当参与。战略计划产生的建议应与根据《美国法典》第22篇第290n节设立的美墨边境卫生委员会的加利福尼亚州任命成员(包括卫生服务部主任)协商制定和分享。该办公室应准备一份年度边境卫生状况报告,并应将其提交给卫生服务部主任、立法机关和州长。

Section § 900

Explanation

儿童环境健康中心设立在环境保护局内。其主要职责包括就儿童环境健康问题向环境保护局局长和州长提供建议,协助评估保护儿童免受环境危害的法律和计划的有效性,以及在局内与其他州和联邦机构协调儿童环境健康方面的研究和监管工作。该中心还必须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协商,在2001年底前报告州政府在保护儿童免受空气污染方面的努力,并提出必要的法律修改建议。

特此在环境保护局内设立儿童环境健康中心。该中心的主要宗旨应包括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a)  担任环境保护局局长和州长在环境保护局管辖范围内与环境健康和环境保护相关的事务(鉴于这些事务均与儿童相关)方面的首席顾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b)  协助环境保护局内的各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评估旨在保护儿童免受环境危害的法规、规章和计划的有效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c)  在环境保护局内部以及与其他州机构协调影响儿童环境健康的监管工作、研究和数据收集以及其他计划和服务,并与开展相关监管工作、研究和数据收集的适当联邦机构协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d)  经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协商,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7550.5条的规定,不迟于2001年12月31日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州委员会和办公室在实施1999-2000常会期间增加本部分的法案方面的进展,并就为实现该法案保护公众健康(包括婴幼儿和儿童)免受空气污染物和有毒空气污染物侵害的宗旨可能需要的任何法规或规章修改提出建议。

Section § 901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阐述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在评估儿童癌症风险方面的职责。具体而言,它要求OEHHA审查并更新考虑生命早期暴露的癌症风险指南。截至2001年6月30日,OEHHA必须考虑州和联邦指南,制定生命早期致癌物影响的标准,并建立一个关于早期暴露风险的数据库。截至2004年6月30日,必须发布儿童癌症指南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此外,OEHHA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一份用于评估学校场地风险的指导文件,并在2002年1月1日之前识别危险化学污染物,每年公布其健康指导值。最后,儿童环境健康中心每两年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这些指南的实施和更新情况,以确保在环境政策中保护儿童健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a)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a)(1) “中心”指根据第900条设立的儿童环境健康中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a)(2) “办公室”指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b) 2001年6月30日或之前,办公室应审查供办公室及加州环境保护局内其他实体使用的癌症风险评估指南,以制定充分解决胎儿、婴儿和儿童致癌暴露的癌症效力值或数值健康指导值。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c)(b)款所要求的审查应包括对现有州和联邦癌症风险指南以及致癌作用新信息的审查,并应考虑这些指南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生命早期暴露带来的风险。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d)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d)(b)款所要求的审查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d)(1) 制定标准,以识别在生命早期暴露时可能产生更大影响的致癌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d)(2) 评估现有指南中用于解决生命早期暴露的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d)(3) 建立动物研究数据库,以评估短期生命早期暴露导致的风险增加。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e) 2004年6月30日或之前,办公室应最终确定并发布儿童癌症指南,该指南应保护儿童健康。这些指南应由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f)(1) 2002年12月31日或之前,办公室应发布一份指导文件,供有毒物质控制部以及其他州和地方环境与公共卫生机构使用,以评估现有和拟建学校场地的暴露和健康风险。该指导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f)(1)(A) 除现有暴露评估模型中的暴露途径外,适用于学校环境特有的儿童特定暴露途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f)(1)(B) 适当的现有儿童特定数值健康影响指导值,以及制定额外儿童特定数值健康影响指导值的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f)(1)(C) 识别风险评估指导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应采取的解决这些不确定性的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f)(2) 办公室在准备(1)款所要求的指导文件时,应与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州教育部协商,以确保该文件提供这两个机构满足《教育法典》第17210.1条和第17213.1条要求所需的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g) 2002年1月1日或之前,办公室应与加州环境保护局内相关实体协商,根据识别儿童特定暴露和儿童特定生理敏感性的标准,确定在学校场地常见且办公室认为最受关注的化学污染物。2002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办公室应公布并向公众以及其他州和地方环境与公共卫生机构和学区提供根据本款确定的五种化学污染物的数值健康指导值,直至所有已确定的污染物均已公布。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h) 2002年1月1日或之后,以及此后每两年,中心应作为第900条(d)款所要求报告的一部分,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本节的实施情况。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及加州环境保护局内其他实体为保护儿童健康而对癌症效力值和其他数值健康指导值所做的修订或修改信息。报告还应描述办公室及加州环境保护局内其他委员会和部门在其项目和活动中对修订后的健康指导值的使用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1(i)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加州环境保护局内任何实体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二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义务,只要该章在2000年7月19日或1998年1月1日或之前适用于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