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3

Explanation
本节是《生命终结选择法案》的标题。它规定了加州居民在讨论或使用这项法律时,可以如此称呼本节。

Section § 443.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协助死亡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它明确了谁是“成年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并将“协助死亡药物”定义为为这些个人开具的、用于因绝症而结束生命的药物。“主治医师”是负责治疗绝症的主要医生,而“会诊医师”则提供第二意见。要作出“知情决定”,个人必须了解其诊断、药物的风险和结果以及替代治疗方案。“作出医疗决定的能力”意味着理解并能够就这些选择进行沟通。“医学确认”意味着第二位医生核实了疾病的不可治愈性和预后。

该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角色,例如“心理健康专家”,他们确保个人能够在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自行服用”指自愿服用处方药物的行为。“绝症”是指预计在六个月内导致死亡的疾病。该法律区分了与执行此过程相关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和“公共场所”。

本部分所用术语,其定义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a) “成年人”指年满18周岁或以上的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b) “协助死亡药物”指由医师为符合条件的个人确定并开具的药物,该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选择自行服用,以因绝症而结束生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c) “主治医师”指对个人医疗保健和个人绝症治疗负有主要责任的医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d) “主治医师核对表和合规表格”指第443.22节所述的表格,其中列明了主治医师若选择参与,为善意遵守本部分规定而必须满足的每一项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e) “作出医疗决定的能力”指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609节的规定,在个人主治医师、会诊医师、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的意见中,该个人有能力理解医疗决定的性质和后果,有能力理解其重大利益、风险和替代方案,并有能力向医疗服务提供者作出并传达知情决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f) “会诊医师”指独立于主治医师,并具备专业或经验资格,能够对个人的绝症作出专业诊断和预后的医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g) “部门”指州公共卫生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h) “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保健提供者”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分部(自第500节起)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任何人;根据《整骨疗法倡议法案》或《脊椎按摩疗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任何人;以及根据本法典第2.5分部(自第1797节起)获得认证的任何人。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i) “医疗保健实体”指根据第2分部(自第1200节起)获得许可的任何诊所、医疗药房或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医疗诊所、疗养院或临终关怀机构。医疗保健实体不包括(h)款所述的个人。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j) “知情决定”指患有绝症的个人请求并获得可自行服用以结束其生命的药物处方,该决定基于对相关事实的理解和确认,并在主治医师充分告知以下所有事项后作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j)(1) 个人的医学诊断和预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j)(2) 服用所开处方药物的潜在风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j)(3) 服用所开处方药物的可能结果。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j)(4) 个人可能选择不获取该药物,或可能获取该药物但决定不服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j)(5) 可行的替代方案或额外治疗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舒适护理、临终关怀、姑息治疗和疼痛控制。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k) “医学确认”指主治医师的医学诊断和预后已由会诊医师确认,该会诊医师已检查该个人及其相关病历。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l) “心理健康专家评估”指个人与心理健康专家之间进行的一次或多次会诊,目的是确定该个人有能力作出医疗决定,且未因精神障碍而导致判断力受损。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m) “心理健康专家”指精神科医生或执业心理学家。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n) “医师”指目前在本州持有行医执照的医学博士或骨科医生。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o) “公共场所”指任何街道、小巷、公园、公共建筑、任何向公众开放或公众常去的商业或集会场所,以及任何其他向公众开放或公众可进入的场所。“公共场所”不包括医疗保健实体。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p) “符合条件的个人”指具有作出医疗决定能力的成年人,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并已满足本部分的要求以获得结束其生命的药物处方。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q) “自行服用”指符合条件的个人积极、有意识地亲自服用和摄入协助死亡药物以结束其自身生命的行为。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r) “绝症”指经医学确认的无法治愈且不可逆转的疾病,且根据合理的医学判断,将在六个月内导致死亡。

Section § 443.10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在医生开具帮助某人结束生命的药物之前,他们必须首先确保该人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并且是自主选择的,这被称为做出知情决定。

合格的个人不得根据本部分规定获得协助死亡药物的处方,除非其已做出知情决定。在根据本部分规定开具协助死亡药物处方之前,主治医师应立即核实该个人正在做出知情决定。

Section § 44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开具临终辅助药物的流程。要提出此申请,个人必须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经医疗专业人员确认患有绝症,并且是该州的居民。他们必须确认自己了解自身的医疗状况、药物的风险以及可用的替代护理方案,例如临终关怀。该申请必须是自愿的,并且可以随时撤回。

个人必须确认其家人是否知晓此决定,或者声明自己没有家人可告知。两名证人必须签署声明,以确保该个人心智健全且未受胁迫。两名证人中只有一名可以是亲属或与该个人的医疗机构有关联。

如果申请是以其他语言口头表达的,书面申请可以采用英文,但需附上译员声明。译员必须确认该个人理解并表达了其意图,且不得是家庭成员或在该个人的遗产中拥有经济利益。译员必须遵守特定的专业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1(a) 依照本部分授权的临终辅助药物申请应采用以下形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1(b)(1) 申请书的书面语言应与患者及其主治医师或会诊医师之间的任何对话、咨询或口译对话或咨询所使用的翻译语言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1(b)(2) 尽管有第(1)款规定,即使对话或咨询或口译对话或咨询是以非英语语言进行的,书面申请仍可以英文准备,但英文表格必须附有经伪证罪处罚声明签署的译员声明。译员声明应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于(插入日期)大约(插入时间),本人以(插入目标语言)向(插入个人/患者姓名)宣读了“以人道和尊严方式结束生命的临终辅助药物申请”。

Section § 44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任何协议,无论是合同、遗嘱还是其他类型,都不能包含影响某人提出、取消或撤回安乐死药物请求选择的条款。这意味着合同中不能有取决于某人是否决定请求或撤回安乐死药物的条件。

简单来说,如果您在此日期之后签订合同,它不能合法地影响您选择安乐死药物的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2(a) 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遗嘱或其他协议中的条款,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凡在影响某人是否可以提出、撤回或撤销安乐死药物请求的范围内,均属无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2(b) 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得受合格个人提出、撤回或撤销安乐死药物请求的制约或影响。

Section § 44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了安乐死药物的请求不会影响人寿、健康或年金保险保单的销售、价格或条款。它明确指出,自行服用此类药物不被视为自杀,因此保险承保不受影响。此外,法律禁止保险公司讨论安乐死药物的可用性,除非个人或其医生明确提出要求。保险公司的沟通不得将拒绝治疗与安乐死信息混为一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3(a)(1) 人寿、健康或年金保单、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健康福利计划的销售、获取或签发,或保单或计划合同的收费费率,不得以个人提出或撤销安乐死药物请求为条件或受其影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3(a)(2) 根据第 443.18 条,因自行服用安乐死药物导致的死亡不属于自杀,因此,健康和保险承保不得以此为由免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合格个人自行服用安乐死药物的行为,除视为因基础疾病导致的自然死亡外,不得对人寿、健康或年金保单产生其他影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3(c) 除非个人或其主治医生应个人要求提出请求,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在与个人进行的沟通中提供任何关于安乐死药物可用性的信息。任何沟通不得同时包含拒绝治疗和关于安乐死药物承保可用性的信息。就本款而言,“保险公司”指本法典第 1345 条所定义的医疗服务计划或《保险法典》第 106 条所定义的健康保险承运人。

Section § 44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参与临终辅助过程的人员提供了保护并明确了责任。如果您在某人自行服用临终辅助药物时在场,您不会仅仅因此而面临民事或刑事责任。您可以协助准备药物,但不能帮助他们服用。医疗保健提供者和机构不能因某人遵守或选择不遵守本法律而惩罚他们。参与临终辅助是自愿的,如果与个人良心或伦理冲突,任何人都不会被迫参与。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反对,他们必须告知个人,并且如果该人转院,则必须转移医疗记录。此外,他们必须避免就其提供临终辅助处方的意愿做出误导性声明。该法案强调,不得因参与或拒绝参与临终辅助实践而干涉任何人的专业地位或医疗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应仅仅因为在合格个人自行服用所开具的临终辅助药物时在场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在场人员可以,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地,通过准备临终辅助药物来协助合格个人,只要该人员不协助合格个人摄入临终辅助药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4(b) 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保健实体或专业组织或协会不得因个人真诚遵守本部分规定而参与,或因根据 (e) 款拒绝参与,而对个人施加谴责、纪律处分、停职、吊销执照、丧失特权、丧失会员资格或其他处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4(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医疗保健实体不应因参与本部分规定而承担民事、刑事、行政、纪律、雇佣、资质认证、专业纪律、合同责任,或医疗人员行动、制裁或处罚或其他责任。本款不限制第 443.15、443.16 或 443.17 条的适用,也不提供豁免。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4(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4(d)(1) 合格个人向主治医师提出提供临终辅助药物的请求,只要真诚遵守本部分规定,不应成为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唯一依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4(d)(2) 依照本部分规定采取的行动,不应构成或提供任何法律目的下的忽视或虐待老年人主张的依据。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4(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4(e)(1) 根据本部分的参与应是自愿的。尽管有第 442 条至 442.7 条(含)的规定,个人或实体因良心、道德或伦理原因选择不参与,不被要求根据本部分参与。本款不限制本款的 (2)、(4) 和 (5) 项或第 443.15 条的 (b)、(i) 或 (j) 款(如适用)的适用,也不免除不遵守这些规定的责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4(e)(2) 因良心、道德或伦理原因反对根据本部分参与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应被要求参与。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无法或不愿根据本部分参与(如第 443.15 条 (f) 款所定义),该提供者应至少告知个人他们不参与《生命终结选择法案》,在医疗记录中记录个人的请求日期以及提供者告知个人其反对意见的日期,并应请求转移个人的相关医疗记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4(e)(3) 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医疗保健实体不承担民事、刑事、行政、纪律、雇佣、资质认证、专业纪律、合同责任,或医疗人员行动、制裁或处罚或其他责任,因拒绝根据本部分参与(如第 443.15 条 (f) 款 (2) 项所定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4(e)(4) 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无法或不愿根据本部分执行合格个人的请求,且合格个人将护理转移至新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医疗保健实体,个人的相关医疗记录应提供给个人,并应个人请求,依法及时转移,医疗记录中应附有个人请求开具临终辅助药物处方日期的文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4(e)(5) 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医疗保健实体不得从事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涉及根据本部分认定个人资格或向合格个人提供处方的意愿。

Section § 443.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医疗保健实体(例如医院)禁止其员工和承包商在其场所内或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参与医疗辅助死亡活动。

但是,实体必须在这些人员开始工作时告知他们这项政策,并每年提醒他们,通常是通过在线发布政策。

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实体可以采取非金钱措施,例如暂停雇佣或终止合同。

但是,如果该人员不在实体场所内或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外行事,则此限制不适用。

参与包括在辅助死亡情况下担任主治医师或会诊医师等角色,但不包括诊断或提供一般的临终关怀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a) 受限于 (b) 款规定,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医疗保健实体可以禁止其雇员、独立承包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在该医疗保健实体拥有或管理或直接控制的场所内,或在履行与该实体之间的任何雇佣或合同职责范围内行事时,根据本部分参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b) 医疗保健实体应首先在雇佣或其他隶属关系建立时发出通知,此后每年向该个人或实体发出关于本部分政策的通知。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向个人或实体提供通知的实体,无权对该个人或实体执行此类政策。就本款而言,在实体公共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实体当前关于医疗辅助死亡的政策,应满足年度通知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c) 在遵守 (b) 款规定的前提下,医疗保健实体可以对任何违反此政策的个人或实体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适用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c)(1) 丧失特权、丧失成员资格,或医务人员章程或规章制度授权的其他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c)(2) 停职、解雇,或医疗保健实体政策和惯例授权的其他行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c)(3) 终止医疗保健实体与违反政策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任何租赁或其他合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c)(4) 施加医疗保健实体与违反政策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任何租赁或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其他非金钱补救措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d) 本节不阻止,也不允许医疗保健实体禁止任何医疗保健提供者、雇员、独立承包商或其他个人或实体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d)(1) 在不属于该医疗保健实体拥有或管理或直接控制的场所内,或在参与者作为该医疗保健实体的雇员或独立承包商的职责范围之外行事时,根据本部分参与,或签订参与协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d)(2) 在不属于该医疗保健实体拥有或管理或直接控制的场所内,根据本部分作为主治医师或会诊医师参与,或签订参与协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e) 在根据 (c) 款采取行动时,医疗保健实体应遵守法律要求的所有程序、其自身的政策或程序,以及与违反政策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任何合同(如适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f) 就本部分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f)(1) “通知”指一份单独的书面声明,告知医疗保健实体关于根据本部分参与的政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f)(2) “根据本部分参与,或签订参与协议”指从事或签订协议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f)(2)(A) 履行第 443.5 节中规定的主治医师职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f)(2)(B) 履行第 443.6 节中规定的会诊医师职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f)(2)(C) 在转介至心理健康专家的情况下,履行心理健康专家的职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f)(2)(D) 根据第 443.5 节 (b) 款第 (2) 项和 (c) 款,交付辅助死亡药物的处方、配发或交付已配发的辅助死亡药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f)(2)(E) 在符合条件的个人服用根据本部分开具的辅助死亡药物时在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f)(3) “根据本部分参与,或签订参与协议”不包括从事或签订协议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f)(3)(A) 诊断患者是否患有绝症,告知患者医疗预后,或确定患者是否具有决策能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f)(3)(B) 向患者提供关于本部分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f)(3)(C) 应患者请求,向患者提供转介至另一医疗保健提供者,以便根据本部分参与。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g) 医疗实体根据本节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800条至第809.9条(含)的规定进行报告。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与本部分的这一事实,不应成为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800条至第809.9条(含)的规定提出不专业或不光彩行为投诉或报告的唯一依据。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h) 本部分不阻止医疗服务提供者向个人提供不构成参与本部分的医疗服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i) 每个医疗实体应在其公共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实体关于医疗辅助死亡的现行政策。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5(j) 医疗实体不得从事与其临终关怀服务政策相关的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也不得根据本部分从事胁迫或不正当影响。

Section § 443.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医疗保健提供者不会因告知患者患有绝症、提供关于《生命终结选择法案》的信息,或应要求将患者转介给其他医生而受到惩罚。

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在禁止此类活动的机构中,以其官方职责之外的身份与绝症患者合作,只要他们是独立行事,也会受到保护。但是,如果提供者从事不专业行为或未能彻底遵守本部分规定的规则,他们可能会面临其专业委员会的纪律处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6(a) 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得因以下任何原因受到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6(a)(1) 根据护理标准作出个人患有绝症的初步判断,并告知其医学预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6(a)(2) 应个人要求向患者提供关于《生命终结选择法案》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6(a)(3) 应要求向个人提供转介至另一位医生的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6(b) 根据第443.15条禁止本部分规定活动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得处罚与合格个人签订合同以从事本部分授权活动的个体医疗保健提供者,如果该个体医疗保健提供者是在其作为禁止性医疗保健提供者的雇员或独立承包商的职责范围之外行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6(c) 尽管本节有任何相反规定,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豁免权和处罚禁令仅限于医疗保健提供者根据本部分采取的行动。尽管本部分有任何相反规定,医疗保健提供者可能因构成不专业行为的举止和行动(包括未能真诚遵守本部分)而受到其许可委员会或机构的处罚。

Section § 44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篡改他人安乐死药物请求属于重罪,例如未经允许更改、伪造或销毁其请求,特别是如果导致其死亡。强迫他人服用药物或未经同意给予他人药物也属于重罪。“明知”一词由州刑法典定义。参与的医生和心理健康专家不得与患者有亲属关系,也不得从其遗产中获益。这不限制因疏忽或故意伤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也不影响对相关不当行为的其他刑事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7(a) 明知而篡改或伪造安乐死药物请求,未经个人授权而结束其生命,或隐瞒或销毁安乐死药物请求的撤回或撤销,如果该行为的意图或效果是导致该个人死亡,则可处以重罪。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7(b) 明知而胁迫或对个人施加不当影响,以结束其生命为目的请求或服用安乐死药物,或销毁请求的撤回或撤销,或在个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向其施用安乐死药物,可处以重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7(c) 就本节而言,“明知”具有《刑法典》第7条规定的含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7(d) 主治医师、会诊医师或心理健康专家不得与该个人有血缘、婚姻、注册同居伴侣关系或收养关系,或在该个人死亡时有权获得其遗产的一部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7(e) 本节不限制因任何人、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医疗保健实体在执行本部分授权的其他行为时,因疏忽行为或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或损害赔偿。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7(f) 本节中的处罚不排除适用于任何法律规定的与本部分规定不符的行为的刑事处罚。

Section § 443.18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任何人(包括医生)都不得通过注射致死或安乐死等方式故意结束他人的生命。根据本部分法律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会被视为自杀、协助自杀、谋杀或虐待老人等行为。

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医生或任何其他人通过注射致死、仁慈杀戮或主动安乐死来结束个人生命。根据本部分采取的行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自杀、协助自杀、杀人罪或虐待老人罪。

Section § 443.1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公共卫生部应保密收集和审查与临终协助处方相关的信息。所收集的数据受到保护,以确保患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隐私,不得在法律诉讼中披露。

自2017年7月1日起,该部门每年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有关临终协助处方使用情况的统计数据和信息。这包括获得处方的人数、因这些处方而死亡的人数,以及使用临终协助药物死亡者的详细人口统计信息。

此外,该部门还需要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在线提供某些医生合规表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a) 加州公共卫生部应收集并审查根据第443.9条提交的信息。所收集的信息应保密,并应以保护患者、患者家属以及根据本部分规定涉及患者的任何医疗服务提供者或药剂师隐私的方式收集。该信息不得在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诉讼程序中披露、被发现或被强制要求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 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根据前一年收集的信息,该部门应根据主治医师后续表格收集的信息编制一份报告,并将该报告发布到其互联网网站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这些内容基于提供给该部门的信息以及该部门对生命统计数据的访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1) 获得临终协助处方的人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2) 每年已知获得临终协助处方并死亡的人数,以及这些人的死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3)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包括前一年在内的期间,累计的临终协助处方总数,因使用临终协助药物而死亡的人数,以及在死亡时已参加临终关怀或其他姑息治疗计划的死亡人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4) 加州每10,000例死亡中,因使用临终协助药物而导致的已知死亡人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5) 开具临终协助药物处方的医生人数。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6) 在因使用临终协助药物而死亡的人中,按以下特征划分的人口统计百分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6)(A) 死亡时的年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6)(B) 教育水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6)(C) 种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6)(D) 性别。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6)(E) 保险类型,包括是否有保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b)(6)(F) 基础疾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19(c) 加州公共卫生部应通过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提供第443.22条所述的主治医师核对表和合规表格、会诊医师合规表格以及主治医师后续表格。

Section § 443.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患有绝症且有能力做出医疗决定的成年人,请求获得一种帮助他们结束生命的药物处方,这被称为“临终辅助”。要符合资格,该人必须由医生诊断患有绝症,自愿表达意愿,并且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可通过驾驶执照或报税表等文件证明。他们必须根据具体规定(参见第443.3节)记录其请求,并能够自行服用药物。仅仅因为年老或残疾并不能使某人符合资格。该个人必须亲自提出请求,不得依赖他人(例如授权书持有人或医疗代理人)代为行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a) 一名具有做出医疗决定的能力且患有绝症的成年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可以请求获得一份临终辅助药物的处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a)(1) 该个人的主治医生已诊断该个人患有绝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a)(2) 该个人已自愿表达意愿,希望获得临终辅助药物的处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a)(3) 该个人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并且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式确立居住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a)(3)(A) 持有加利福尼亚州驾驶执照或加利福尼亚州颁发的其他身份证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a)(3)(B) 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投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a)(3)(C) 证明该个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或租赁财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a)(3)(D) 提交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加利福尼亚州报税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a)(4) 该个人根据第443.3节中规定的要求记录其请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a)(5) 该个人具有身体和精神能力自行服用临终辅助药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b) 任何人不得仅仅因为年龄或残疾而被视为本部分规定下的“合格个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c) 根据本部分提出的临终辅助药物处方请求,必须由被诊断患有绝症的个人单独且直接提出,且不得代表患者提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授权书、预先医疗指示、监护人、医疗代理人、替代决策人或任何其他法律认可的医疗决策者。

Section § 443.20

Explanation
如果患者去世后,某人仍持有未使用的安乐死药物,他们必须亲自将这些药物送到附近的、可以安全处置这些药物的机构。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此人必须按照加利福尼亚州药学委员会的指导方针或通过联邦批准的回收计划来处置这些药物。

Section § 443.2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合格的人根据这项特定法律在公共场所结束自己的生命,并因此给任何政府机构造成了费用,该政府可以从已故者的遗产中追回这些费用。政府还可以要求与执行这项索赔相关的合理律师费。

Section § 443.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只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之后就会被废止。

本部分仅持续有效至2031年1月1日,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443.2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医学委员会更新医师在遵守特定程序时使用的关键表格。这些表格包括主治医师核对表、合规表格、会诊医师合规表格以及主治医师后续表格。一旦更新,州公共卫生部必须在线公布这些表格。在进行任何更新之前,这些表格将保持2015年立法中概述的原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2(a) 加州医学委员会可以根据 (b) 款中提供的表格,更新主治医师核对表和合规表格、会诊医师合规表格以及主治医师后续表格。完成后,州公共卫生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更新后的表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22(b) 除非并直至加州医学委员会根据本节进行更新,主治医师核对表和合规表格、会诊医师合规表格以及主治医师后续表格应采用以下形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本不完整通知:医师合规和后续表格载于已公布的成章法案中。参见2015年法规,第二次特别会议,第1章第1节(第18-25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ection § 443.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获得临终辅助药物的处方,他们需要向医生提出两次口头请求(两次请求之间至少间隔48小时),并提交一份书面请求。医生必须将这些请求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即使请求是向之前的医生或选择不参与的医生提出的,它仍然有效。

书面请求必须遵循另一节中规定的特定格式。它必须在两名成年证人面前签署,这些证人必须认识该个人,相信该个人是自愿签署且神志清醒的,并且他们不能作为该个人的医生、咨询医师或心理健康专家参与其医疗护理。

其中一名证人可以是该个人的家庭成员,或在该个人的遗产中拥有权益,或在该个人接受治疗的机构工作。然而,这些证人中任何一人都不能是患者的主治医师、咨询医师或心理健康专业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a) 寻求根据本部分获得临终辅助药物处方的个人,应向其主治医师提交两次口头请求(两次请求之间至少间隔48小时)和一份书面请求。主治医师应亲自(而非通过指定人员)接收根据本节要求提出的请求,并应确保请求日期记录在个人的病历中。记录在个人病历中的口头请求,不得仅仅因为是由先前的主治医师或选择不参与的主治医师接收的而被主治医师忽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b) 根据 (a) 款提出的有效临终辅助药物书面请求,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b)(1) 该请求应采用第443.11节所述的形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b)(2) 该请求应由寻求临终辅助药物的个人在两名证人面前签署并注明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b)(3) 该请求须由至少两名其他成年人见证,这些成年人应在该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证明,据其所知和所信,该个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b)(3)(A) 为他们本人所认识或已提供了身份证明的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b)(3)(B) 在其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此请求的个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b)(3)(C) 他们认为神志清醒且未受胁迫、欺诈或不当影响的个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b)(3)(D) 他们中任何一人均非其主治医师、咨询医师或心理健康专家的个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c) 在签署书面请求时,两名证人中只有一名可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c)(1) 与符合条件的个人有血缘、婚姻、注册同居伴侣关系或收养关系,或在该个人死亡时有权获得其遗产的一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c)(2) 拥有、经营或受雇于该个人正在接受医疗或居住的医疗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3(d) 该个人的主治医师、咨询医师或心理健康专家不得是根据 (b) 款 (3) 项要求提供的证人之一。

Section § 4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人在任何时候改变主意,决定是否使用或请求临终辅助药物,不论其精神状态如何。

在开具此类药物处方之前,主治医生必须亲自向该个人提供撤回请求的机会。如果该个人选择新的医生,当前医生必须分享所有与其临终辅助请求相关的重要医疗记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a) 个人可随时撤回或撤销其对临终辅助药物的请求,或决定不服用临终辅助药物,而不论该个人的精神状态如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b) 根据本部分提供的临终辅助药物处方,除非主治医师亲自(而非通过指定人员)向该个人提供撤回或撤销请求的机会,否则不得开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4(c) 如果该个人决定将护理转给另一位医师,应该个人的请求,该医师应转交所有相关的医疗记录,包括书面文件,其中应包括该个人寻求获得临终辅助药物处方的口头和书面请求的日期。

Section § 443.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医生在开具临终辅助药物处方之前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医生需要确保患者能够做出医疗决定,没有因精神障碍导致判断力受损,并且是自愿做出选择。

患者必须患有绝症,并被告知其诊断、预后以及服用药物的潜在风险和结果。医生通过会诊医师核实这些信息,并确保患者未受胁迫。医生还将讨论在服用药物时有他人在场的重要性、不在公共场所服用、以及通知家属的选择等建议。

患者可以随时撤回其请求。如果所有条件都满足,医生可以直接或通过药剂师配发药物,并完成必要的文书工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 在开具临终辅助药物处方之前,主治医师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1) 初步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1)(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1)(A)(i) 请求的成年人是否具有作出医疗决定的能力。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1)(A)(i)(ii) 如果有精神障碍的迹象,医师应将该个人转介给精神健康专家进行评估。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1)(A)(i)(iii) 如果已进行精神健康专家评估转介,则在精神健康专家确定该个人具有作出医疗决定的能力且未因精神障碍导致判断力受损之前,不得开具临终辅助药物处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1)(B) 请求的成年人是否患有终末期疾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1)(C) 请求的成年人是否已根据第443.2节和第443.3节自愿提出临终辅助药物的请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1)(D) 请求的成年人是否为根据第443.1节(q)款规定的合格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2) 通过与个人讨论以下所有事项,确认其正在作出知情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2)(A) 他们的医疗诊断和预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2)(B) 服用所请求的临终辅助药物相关的潜在风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2)(C) 服用临终辅助药物的可能结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2)(D) 他们可能选择获取临终辅助药物但不服用它的可能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2)(E) 可行的替代方案或额外治疗选择,包括但不限于舒适护理、临终关怀、姑息治疗和疼痛控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3) 将该个人转介给会诊医师,以进行诊断和预后的医疗确认,并确定该个人具有作出医疗决定的能力并已遵守本部分的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4) 通过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根据本部分要求有翻译员在场的情况除外)与合格个人讨论其是否感到受到他人胁迫或不正当影响,确认合格个人的请求并非源于他人的胁迫或不正当影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5) 就以下所有事项的重要性向合格个人提供建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5)(A) 在服用根据本部分开具的临终辅助药物时有另一个人在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5)(B) 不在公共场所服用临终辅助药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5)(C) 将其请求临终辅助药物的意愿告知近亲。拒绝或无法告知近亲的合格个人不得因此原因被拒绝其请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5)(D) 参与临终关怀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5)(E) 在合格个人服用临终辅助药物之前,将其保存在安全可靠的位置。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6) 告知该个人,他们可以随时以任何方式撤回或撤销临终辅助药物的请求。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7) 在开具临终辅助药物处方之前,向该个人提供撤回或撤销临终辅助药物请求的机会。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8) 在开具临终辅助药物处方之前,立即核实合格个人正在作出知情决定。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9) 在开具临终辅助药物处方之前,确认所有要求均已满足,并且所有适当的步骤均已按照本部分执行。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10) 完成第443.8节和第443.19节要求的记录文件。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a)(11) 完成第443.22节所述的主治医师核对表和合规表,将其和会诊医师合规表纳入个人的医疗记录中,并将两份表格提交给州公共卫生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b) 如果满足(a)款规定的条件,主治医师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式交付临终辅助药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b)(1) 直接配发临终辅助药物,包括旨在最大限度地减轻合格个人不适的辅助药物,如果主治医师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b)(1)(A) 根据加州法律获授权配发药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b)(1)(B) 持有有效的美国缉毒局 (USDEA) 证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b)(1)(C) 遵守任何适用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b)(2) 经合格个人书面同意,联系药剂师,告知药剂师处方信息,并亲自、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将书面处方送达药剂师,该药剂师可将药物配发给合格个人、主治医师或由合格个人明确指定的人,且该指定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药剂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5(c) 将已配发的药物交付给合格个人、主治医师或由合格个人明确指定的人,可通过亲自交付的方式进行,或在交付时要求签收的情况下,通过联合包裹服务公司(United Parcel Service)、美国邮政服务(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联邦快递(FedEx)或信使服务进行。

Section § 443.6

Explanation

在某人获得协助死亡药物之前,第二位医生(会诊医师)必须做几件事。他们需要检查该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档案,并核实第一位医生的诊断以及对该个人预期寿命的估计。会诊医师还必须确保该个人能够做出自己的医疗选择,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愿行事,并且理解这意味着什么。如果有任何精神健康问题的迹象,他们必须将该个人转介给专家。他们还需要记录所有这些,并将一份表明他们已遵守规定的表格发送给第一位医生。

在合格的个人从主治医师处获得临终辅助药物之前,会诊医师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6(a) 检查该个人及其相关的医疗记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6(b) 书面确认主治医师的诊断和预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6(c) 确定该个人具有做出医疗决定的能力,是自愿行事,并且已做出知情决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6(d) 如果有精神障碍的迹象,将该个人转介进行精神健康专家评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6(e) 履行本部分所要求的记录文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6(f) 向主治医师提交合规表格。

Section § 443.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精神健康专科医生在接到医生转介时的职责。专科医生必须审查患者的医疗记录,并确保患者能够做出决定并自愿行事。他们还需要确认患者没有因精神障碍而导致判断力受损。最后,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将所有事项记录在患者的档案中。

Section § 44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当一个人请求获得临终辅助药物时,其医疗记录中必须记录哪些内容。这包括所有口头和书面请求、主治医师和会诊医师的诊断、预后以及精神能力评估。此外,任何精神健康评估和撤回请求的提议也必须记录在案。最后,法律要求有一份记录,确认所有法律要求均已满足,并详细说明所开具的临终辅助药物。

以下所有事项均应记录在个人医疗记录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8(a) 所有口头请求获得临终辅助药物的记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8(b) 所有书面请求获得临终辅助药物的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8(c) 主治医师的诊断和预后,以及认定合格个体具备做出医疗决定的能力、是自愿行事并已做出知情决定,或者主治医师已认定该个体不属于合格个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8(d) 会诊医师的诊断和预后,以及核实合格个体具备做出医疗决定的能力、是自愿行事并已做出知情决定,或者会诊医师已认定该个体不属于合格个体。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8(e) 如果进行了精神健康专家评估,则需记录评估期间做出的结果和认定情况报告。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8(f) 在个体第二次口头请求时,主治医师向合格个体提出的撤回或取消其请求的提议。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8(g) 主治医师的记录,表明已满足第443.5节和第443.6节项下的所有要求,并说明为执行该请求所采取的步骤,包括所开具的临终辅助药物的记录。

Section § 443.9

Explanation

如果医生为病人开具了用于结束生命的药物,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特定文件发送给州公共卫生部。这些文件包括病人的书面请求,以及确认主治医生和会诊医生都正确遵循了程序的表格。

此外,如果被开具药物的病人去世了,无论是服用药物还是其他原因,医生也必须在30天内向州公共卫生部发送一份后续表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9(a) 在开具临终辅助药物处方后的30个日历日内,主治医师应向州公共卫生部提交合格患者书面请求的副本、主治医师核对表和合规表格,以及会诊医师合规表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3.9(b) 在合格个体因服用临终辅助药物或任何其他原因死亡后的30个日历日内,主治医师应向州公共卫生部提交主治医师后续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