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a) 当医疗服务提供者诊断患者患有绝症时,该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a)(1) 告知患者其权利,或在适用情况下,告知经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的权利,即获得关于合法临终选择的全面信息和咨询。此告知可在诊断时或在提供者与患者或该其他授权人员讨论治疗方案的后续就诊时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a)(2) 应患者或经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的请求,根据本节规定,向患者或该其他授权人员提供关于合法临终关怀选择的全面信息和咨询。当绝症患者在第1250节所定义的医疗机构中时,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在患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在场时,医疗机构的医疗主任,可将患者或该其他授权人员转介至临终关怀服务提供者或专门从事临终关怀病例管理和咨询的私营或公共机构以及社区组织,以获得关于合法临终关怀选择的全面信息和咨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 如果患者或经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根据(a)款第(2)项请求信息和咨询,则全面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1) 在家中或医疗机构中进行的临终关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2) 在继续或不继续针对疾病的治疗情况下的预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3) 患者拒绝或撤回维持生命治疗的权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4) 患者继续寻求针对疾病治疗的权利,无论是否同时接受姑息治疗。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5) 患者在临终时获得全面疼痛和症状管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充足的止痛药、恶心治疗、姑息性化疗、缓解呼吸急促和疲劳,以及患者临终时有用的其他临床治疗。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6) 患者根据《遗嘱认证法》第4670节给出个人医疗保健指示的权利,该节规定了患者提供书面医疗保健指示(例如预先医疗指示)的方式,以及患者指定一名法律认可的医疗保健决策者的权利。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c)(b)款所述的信息可以是书面的,但并非必须是书面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利用专门从事临终关怀的组织在情况说明书和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的信息,以传达(b)款所述的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d) 咨询可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患者的利益,讨论患者及其家属的预后。如(b)款所述的信息和咨询,可根据患者的需求,通过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可能提供信息和咨询的其他人员进行一系列会面来完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e) 信息和咨询会议可包括以文化敏感的方式讨论治疗方案,以便患者及其家属,或在适用情况下,经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能够轻松理解。如果患者或该其他授权人员请求提供治疗方案费用的信息,包括保险的可获得性以及患者获得保险资格的信息,则患者或该其他授权人员应被转介至相关实体以获取该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f) 如果患者或《遗嘱认证法》第4617节所定义的、经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已收到告知,则无需根据(a)款第(1)项发出告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g) 就本节而言,“医疗保健决定”具有《遗嘱认证法》第4617节中规定的含义。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h)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干涉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推荐治疗方案时的临床判断。
(Amended by Stats. 2015, Ch. 303, Sec. 245. (AB 73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