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绝症患者照护相关的术语。“临终阶段”指死亡临近之时。“疾病靶向治疗”旨在改变疾病进程,不一定是为了治愈。“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医生、执业护士和在特定指导下工作的医师助理。“临终关怀”提供姑息治疗,以减轻不适并在生命末期支持家庭,同时符合特定标准。“姑息治疗”侧重于减轻痛苦和提高生活质量,而非治愈。“拒绝或撤回维持生命治疗”是指在尝试足够长时间后,停止支持重要身体功能的程序,例如心肺复苏或透析。

就本部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a) “临终阶段”指绝症患者死亡迫近的阶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b) “疾病靶向治疗”指针对潜在疾病或病症的治疗,旨在改变其自然病程或进展,无论是否可能治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c) “医疗服务提供者”指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它也指根据由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以及执业护士或医师助理制定并批准的标准化程序或规程执业的执业护士或医师助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d) “临终关怀”指一种专门的多学科医疗形式,旨在为因绝症而处于生命最后阶段的个人提供姑息治疗,减轻其身体、情感、社会和精神上的不适,并为临终关怀患者的主要照护者及其家人提供支持性照护,且符合第1746条(b)款中规定的所有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e) “姑息治疗”指向患者或其家人(或两者)提供的医疗治疗、多学科照护或咨询,其主要目的是预防或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而非旨在为治愈或延长生命而进行调查和干预的治疗,如第1339.31条(b)款所述。在某些情况下,疾病靶向治疗可用于姑息治疗。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f) “拒绝或撤回维持生命治疗”指放弃替代或支持基本身体功能的治疗或医疗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机械通气、人工营养和水合、透析以及任何其他治疗,或在合理使用一段时间后停止任何或所有此类治疗。

Section § 442.5

Explanation

当医生诊断出绝症时,他们必须告知患者(或其决策者)有权获得关于临终选择的信息。这可以在诊断时或之后讨论治疗方案时进行。

如果患者提出要求,医生必须提供详细信息,包括临终关怀等选择、继续或停止治疗的后果,以及拒绝维持生命治疗的权利。患者还享有疼痛管理和制定预先指示的权利。

这些信息不一定是书面的,可以通过咨询提供。讨论应考虑文化敏感性,如果患者要求,还应包括潜在的治疗费用。如果患者已被告知,则无需再次告知。

本法律不会限制医生关于治疗的医疗建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a) 当医疗服务提供者诊断患者患有绝症时,该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a)(1) 告知患者其权利,或在适用情况下,告知经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的权利,即获得关于合法临终选择的全面信息和咨询。此告知可在诊断时或在提供者与患者或该其他授权人员讨论治疗方案的后续就诊时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a)(2) 应患者或经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的请求,根据本节规定,向患者或该其他授权人员提供关于合法临终关怀选择的全面信息和咨询。当绝症患者在第1250节所定义的医疗机构中时,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在患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在场时,医疗机构的医疗主任,可将患者或该其他授权人员转介至临终关怀服务提供者或专门从事临终关怀病例管理和咨询的私营或公共机构以及社区组织,以获得关于合法临终关怀选择的全面信息和咨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 如果患者或经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根据(a)款第(2)项请求信息和咨询,则全面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1) 在家中或医疗机构中进行的临终关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2) 在继续或不继续针对疾病的治疗情况下的预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3) 患者拒绝或撤回维持生命治疗的权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4) 患者继续寻求针对疾病治疗的权利,无论是否同时接受姑息治疗。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5) 患者在临终时获得全面疼痛和症状管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充足的止痛药、恶心治疗、姑息性化疗、缓解呼吸急促和疲劳,以及患者临终时有用的其他临床治疗。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b)(6) 患者根据《遗嘱认证法》第4670节给出个人医疗保健指示的权利,该节规定了患者提供书面医疗保健指示(例如预先医疗指示)的方式,以及患者指定一名法律认可的医疗保健决策者的权利。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c)(b)款所述的信息可以是书面的,但并非必须是书面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利用专门从事临终关怀的组织在情况说明书和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的信息,以传达(b)款所述的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d) 咨询可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患者的利益,讨论患者及其家属的预后。如(b)款所述的信息和咨询,可根据患者的需求,通过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可能提供信息和咨询的其他人员进行一系列会面来完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e) 信息和咨询会议可包括以文化敏感的方式讨论治疗方案,以便患者及其家属,或在适用情况下,经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能够轻松理解。如果患者或该其他授权人员请求提供治疗方案费用的信息,包括保险的可获得性以及患者获得保险资格的信息,则患者或该其他授权人员应被转介至相关实体以获取该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f) 如果患者或《遗嘱认证法》第4617节所定义的、经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已收到告知,则无需根据(a)款第(1)项发出告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g) 就本节而言,“医疗保健决定”具有《遗嘱认证法》第4617节中规定的含义。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5(h)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干涉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推荐治疗方案时的临床判断。

Section § 442.7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不愿向患者提供关于临终选择的信息,他们必须做两件事。首先,他们需要将患者转介或转诊给另一位会提供这些信息的提供者。其次,他们必须向患者或授权人提供如何转诊到能够满足此请求的提供者的详细信息。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不愿遵守其患者的请求,或在适用情况下,不愿遵守经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的请求(如《遗嘱认证法典》第4617条所定义),以获取关于临终选择的信息,则该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a) 将患者转介或转诊至另一家应提供所请求信息的医疗服务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b) 向患者或经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提供关于转诊至另一家应提供所请求信息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程序信息。

Section § 44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患有绝症的医疗补助受益人从急症医院出院前,病例经理或出院规划师必须评估患者出院后对服务的需求以及他们获取这些服务的能力。如果患者可能需要居家个人护理,医院工作人员应询问患者或其授权代表是否需要居家支持服务 (IHSS) 计划的信息。

如果他们表示有兴趣,医院必须提供详细信息,包括如何申请以及家庭成员在 IHSS 计划中成为护理人员的可能性。此外,如果患者决定申请 IHSS,病例经理应告知患者的主治医生,以帮助及时完成必要的医疗表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a) 在诊断为绝症的医疗补助受益人从急症护理医院出院前,医院指定的病例经理或出院规划师应评估患者对出院后服务的可能需求及其获取这些服务的能力。对于预计需要居家个人护理的患者,医院病例经理或出院规划师应询问患者,或获授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是否对获取有关居家支持服务 (IHSS) 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章第三节第七条(自第 12300 条起))的信息感兴趣。如果患者或获授权人表示有兴趣获取 IHSS 信息,医院病例经理或出院规划师应向患者或获授权人提供该信息,包括如何启动申请流程以及家庭成员作为 IHSS 服务提供者提供护理的选择,但须遵守该条款中规定的 IHSS 服务提供者注册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b) 如果患者寻求申请 IHSS 计划下的服务,医院病例经理或出院规划师应酌情告知患者的主治医生患者申请 IHSS 的意向,以支持及时完成《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2309.1 条所述的医疗保健证明表(SOC 873 或其后续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