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6
Section § 439.900
Section § 439.901
这项法律承认了美国女性健康研究及其资金状况的几个关键点。首先,它强调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 (NIH) 将其预算的一小部分用于专门针对女性健康问题的研究,并指出女性在医学研究中往往代表性不足。因此,针对女性的治疗方法可能主要基于对男性进行的研究。
法律还讨论了影响女性的特定健康问题,包括乳腺癌、艾滋病、骨质疏松症和不孕症,并用统计数据表明这些领域尚未获得足够的关注或资金。该法律倡导通过更集中的研究工作,更好地预防和早期发现女性健康问题。
最后,它指出,修订后的NIH政策现在要求女性在研究中按所研究疾病的流行程度比例纳入,以确保公平代表。
Section § 439.902
这项法律要求州机构和加州大学在1992年6月30日之前制定政策,以确保女性和少数族裔群体充分纳入健康研究。这些政策应基于NIH/ADHMA关于在研究人群中纳入女性的指导方针。
到1992年9月30日,这些机构和大学应将采纳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政策的程序提交给立法机关。
Section § 439.903
本法律条款鼓励州机构和加利福尼亚大学支持关注影响妇女和少数族裔健康的科研项目。其旨在解决这些群体在研究资助方面历来代表性不足的领域。
此外,它强调资助需要适应人口中疾病不断变化的分布,确保研究重点与当前的健康挑战保持一致。
Section § 439.904
这项法律要求州机构和加利福尼亚大学报告州资金如何用于研究那些独属于妇女或少数族裔、在她们中更普遍或对她们更严重的健康问题。如果这些群体的风险因素或治疗方法不同,也适用此规定。
截至1992年6月30日,这些机构必须建立收集和分类这些数据的程序。从1993年6月30日起,它们必须在常规项目报告中包含其研究如何解决与妇女和少数族裔相关的健康问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