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9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船舶通过金门进出旧金山湾区时,需要支付引航服务费。这项费用包括每吃水英尺10.26美元(按船舶最深吃水深度计算),外加根据船舶吨位收取的额外费用。此外,还设有最低收费:到2024年,每艘船舶的最低收费将为3,000美元。

最深吃水深度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达到的最大深度。此费用适用于在公海与指定区域内码头之间航行的船舶。如果船舶航行超出这些区域,则需支付额外的移泊费,具体规定在单独的章节中。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a) 所有进港或出港的船舶,通过金门并进出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应支付以下港口引航费率: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a)(1) 每吃水英尺十美元二十六美分($10.26),按船舶最深吃水深度计算,不足一英尺的部分按比例计算,并额外收取每高总注册吨92.43毫的费用。
(2)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a)(2)
(A)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a)(2)(A) 每艘被引航的船舶,港口引航的最低收费为六百六十二美元($662)。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a)(2)(A)(B) 自2022年1月1日起,每艘被引航的船舶,港口引航的最低收费为一千八百七十五美元($1,875)。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a)(2)(A)(C) 自2023年1月1日起,每艘被引航的船舶,港口引航的最低收费为二千六百美元($2,600)。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a)(2)(A)(D) 自2024年1月1日起,每艘被引航的船舶,港口引航的最低收费为三千美元($3,000)。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a)(3) 船舶的最深吃水深度应为该船舶在进出港航程中,在静水状态下任何部分达到的最大吃水深度。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b) 分节(a)中规定的费率仅适用于通过金门往返公海与北至联合太平洋铁路桥、南至亨特角区域内泊位之间的引航。往返公海与联合太平洋铁路桥或亨特角以外地点之间的引航费率,除基本港口引航费率外,还应包括第1191节中规定的移泊费。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c) 分节(a)第(1)款中规定的费率适用于从公海到码头或从码头到公海的航程。引航员不得对船舶靠泊和离泊收取第1191节中规定的费用。

Section § 11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船只使用引航员在蒙特雷湾航行,则必须支付在另一条款(即第1190条)中规定的费用。

在本分部项下,任何在蒙特雷湾水域航行并使用引航员的船只,均应支付第1190条规定的费率。

Section § 1190.3

Explanation

如果发生火灾或地震等重大灾难或紧急情况,使用引航服务的船舶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这是为了弥补引航员因灾难性事件产生的费用。这笔额外费用被称为“灾难性事件附加费”,会显示在引航员的发票上。但是,这些费用只有在官方认定其与已正式宣布为紧急情况的特定灾难相关时才适用。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3(a) 应就使用引航服务的每艘船舶的每次移动征收额外附加费,经委员会认定必要并授权,以弥补引航员因灾难性事件产生的费用。本款授权的附加费应在引航员发票上标明为灾难性事件附加费,并根据第1136条在账目中单独核算。
(b)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3(b)
(a)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0.3(b)(a)款仅适用于委员会认定灾难性事件备忘录账户中记录的费用可归因于特定可识别的灾难性事件。灾难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恐怖主义、战争行为或流行病,如果该事件已被地方、州或联邦政府机构宣布为紧急情况或灾难。

Section § 11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船舶移泊和特殊作业的引航费率表。首先,它指出这些费率最初设定是为了确保引航员在港口引航之外的工作能获得公平的报酬。这些于2002年确定的费率此后已多次调整。具体而言,费率在2003年和2004年均增加了26%,在2005年和2006年均增加了14%。最近一次,费率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增加15%,但另一条款涵盖的情况除外。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与委员会于2002年5月通过的费率建议一致,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规,采纳了一份引航费率表,根据 (c) 款,为从事船舶移泊或特殊作业的引航员提供公平合理的报酬,针对第1190条中未明确规定的移泊或作业。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b) 使用引航员进行不构成港口引航的船舶移泊或特殊作业的船舶,应支付立法机关根据本条采纳的引航费率表中规定的费率。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c) 与委员会于2002年5月通过的费率建议一致,根据本条施加的最低费率,于2002年12月31日生效的,应于2003年1月1日增加26%;于2003年12月31日生效的,应于2004年1月1日增加26%;于2004年12月31日生效的,应于2005年1月1日增加14%;以及于2005年12月31日生效的,应于2006年1月1日增加14%。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d) 除第1191.1条另有规定外,根据 (c) 款施加的费率,于2022年12月31日生效的,应于2023年1月1日增加15%。

Section § 11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船舶的移动或作业不涉及港口引航时,使用引航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率。

对于海湾移动,最低收费为2,300美元,自2024年1月1日起增至2,500美元。河流移动的最低费用为4,500美元,自2024年1月1日起增至5,000美元。

自2023年1月1日起,如果引航员延误超过八小时,每小时将额外收取410美元。如果引航员报到后取消服务,费用为2,000美元;如果通知时间少于四小时取消,费用为1,000美元。

最后,如果引航员在航行中被带离,每天的费率为5,000美元,外加返回所需的一切费用。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1(a) 使用引航员进行不构成港口引航的船舶移动或特殊作业的船舶,应支付本节规定的引航费率。
(b)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1(b)
(1)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1(b)(1) (A) 每次海湾移动的最低收费应为两千三百美元 ($2,300)。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1(b)(1)(B) 自2024年1月1日起,每次海湾移动的最低收费应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2)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1(b)(2)
(A)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1(b)(2)(A) 每次河流移动的最低收费应为四千五百美元 ($4,500)。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1(b)(2)(A)(B) 自2024年1月1日起,每次河流移动的最低收费应为五千美元 ($5,000)。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1(c) 自2023年1月1日起,待命时间、途中延误以及引航员在船上超过八小时的费率应为每小时四百一十美元 ($410)。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1(d) 自2023年1月1日起,引航员报到后取消服务的费率应为两千美元 ($2,000)。
(e)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1(e) 自2023年1月1日起,通知时间少于四小时取消服务的费率应为一千美元 ($1,000)。
(f)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1.1(f) 自2023年1月1日起,引航员被带离(船只)每天的费率应为五千美元 ($5,000),加上返回所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192

Explanation
如果一艘需要引航员引导的船,因为遇到了麻烦或需要关注而进入蒙特雷湾、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或苏伊森湾的港口,它将被收取通常引航费的一半。

Section § 119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哪些非商业船舶在使用引航服务时无需支付引航费。只有两种类型的船舶获得豁免:海事学院训练船和由非营利博物馆或基金会拥有的船舶。然而,这些船舶仍需支付理事会运营附加费。

Section § 119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引航费之外收取额外费用,以涵盖购置新引航船或改造现有引航船的相关成本,但不包括维修或保养费用。该费用将在发票上单独列出,且仅用于引航船开支。出售旧船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新船或改造船的债务。本法律还允许收取费用以涵盖与船只排放规定相关的成本。在新船交付前收取的任何额外款项应直接用于降低成本。此外,如果某些成本已由收取的费用涵盖,则可能不会计入贷款。委员会必须对这些附加费进行审计,以确保正确使用。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a) 除其他引航费外,每高总注册吨还将收取额外的千分之一费率,该费率经委员会必要且授权,用于弥补引航员购置新引航船的成本,包括初步设计和工程,以及资助为延长现有引航船使用寿命而进行的设计和工程改造,但不包括维修或保养费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调整根据本款设立的附加费金额,以有效管理引航船附加费。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b) 本条授权的千分之一费率收费应在引航员发票上标识为引航船附加费,并按照第1136条的要求单独核算。每月收取和征集的引航船附加费款项应按照第1194.1条的规定支付给委员会。这些款项应仅用于按照委员会根据第1159.1条和第1194.1条确定的方式资助引航船开支。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c) 出售现有引航船的净收益应在引航员购置新引航船的成本债务资本化之前,用于减少新引航船的债务,或尽快用于抵消新引航船的任何余额,并减少与本条项下引航船改造相关的任何债务。委员会可调整引航船附加费,以反映因本款项下引航船改造而产生的任何相关运营节约,包括但不限于减少的维修和保养费用。
(d)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d)
(1)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d)(1) 就本条而言,购置新引航船的成本包括现有引航船的动力改造费用,或购置新引航船以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通过的任何商用港口船只排放管理规定的要求。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d)(2) 就本款而言,购置新引航船的成本可由委员会预先授权标识为引航船附加费,以资助符合任何商用港口船只法规要求的合规成本,并可在成本产生之前收取。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d)(3) 委员会应在新引航船交付时,对所有必要和授权成本的所有核算进行最终确定,并与委员会初步确定为必要和授权的用于弥补引航员成本的资金进行比较。在新引航船交付之前预先收取的所有引航船附加费收入应予识别,并用于抵消和减少新引航船的设计、工程、建造和交付成本,或在引航员购置新引航船的成本债务资本化之前,尽快用于抵消新引航船的任何余额。
(4)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d)(4)
(A)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d)(4)(A) 在本款项下,在引航船交付和运营日期之前,被确定为预先支付和收回的成本,不得资本化为用于资助受本款成本回收约束的引航船建造的贷款或信用额度。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d)(4)(A)(B) 在本款项下,在引航船交付和运营日期之前,未被确定为预先支付和收回的成本,可以资本化为用于资助受本款成本回收约束的引航船建造的贷款或信用额度。
(e)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e) 委员会应审计或责成审计根据本条征收的所有引航船附加费。

Section § 119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引航船附加费的资金如何使用。这些资金会进入引航员委员会的特别基金,并具体存入引航船附加费账户。这些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新的引航船,或对现有船只进行延长使用寿命的改造,而不能用于日常维修或保养。它还涵盖了委员会管理此账户的行政费用,并允许进行审计。

此外,有关这些资金的信息是公开的,可应要求提供。然而,根据另一条款用于引航船保养的资金不受本法规影响。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1(a) 根据第1194条每月收取和征收的引航船附加费款项,应支付给根据第1159条设立的引航员委员会特别基金,并记入根据第1159.1条设立的引航船附加费账户。这些款项仅用于资助购置新引航船的引航船成本,以及资助旨在延长现有引航船使用寿命的设计和工程改造(不包括第1194条(a)款中规定的维修或保养费用),并用于支付委员会在管理引航船附加费账户方面的行政费用,包括对引航船附加费账户使用情况的任何审计。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1(b) 关于根据第1194条授权的附加费所征收的,或委员会为此目的以其他方式征收的,并汇入引航员委员会特别基金的款项信息,应根据请求向公众以及委员会或其财务委员会提供。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4.1(c) 根据第1190.5条授权用于收回引航船保养费用的资金不受本条约束。

Section § 11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一项附加费,该附加费是在船舶移动并使用引航服务时,在原有费用基础上额外征收的。这项附加费专门用于资助引航员学员的培训。每月收取的附加费将支付给负责管理该培训项目的委员会。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调整附加费金额,以确保引航员学员培训项目高效运行。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5(a) 除其他引航费外,每次使用引航服务移动船舶时,应针对每位参加委员会设立的引航员学员培训项目的学员征收一笔由委员会确定的附加费。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5(b) 每月从引航员学员附加费中收取和征集的款项应支付给委员会。该款项应仅以委员会确定的方式用于资助引航员学员培训项目。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5(c) 经委员会决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调整根据 (a) 款确定的金额,以有效管理引航员学员培训项目。

Section § 119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管理从引航员学员特定附加费中收取的资金。每月,从这项附加费中收取的资金都会存入引航员委员会持有的一个特别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专门用于引航员学员培训项目。

此外,该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信息,特别是与培训项目相关的部分,应要求向公众披露。这些信息也必须提供给委员会或其财务委员会,以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度。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5.1(a) 根据第1195条每月收取和征收的引航员学员附加费款项,应根据第1159条支付给引航员委员会特别基金。这些款项应仅用于资助第1171.5条(h)款和第1195.3条中提及的引航员学员培训项目。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5.1(b) 关于根据第1159条汇入引航员委员会特别基金的款项(这些款项来自根据第1195条授权征收的附加费,或委员会为此目的以其他方式收取的款项),以及关于根据第1195.3条授权作为引航员学员培训项目开支的款项的信息,应应要求向公众以及委员会或其财务委员会提供。

Section § 1195.3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运行飞行学员计划的相关费用。它涵盖了运营和管理培训计划所需的所有成本,例如购买或租赁商品和服务。这包括测试、测试准备、招募申请人的广告、学员津贴、工人赔偿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提供服务的报销,以及有效培训学员所需的任何其他必要费用。

Section § 1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次船舶使用引航服务时,除了现有费用外,还需要支付一笔附加费。这笔额外费用用于资助引航员继续教育计划。这些附加费收取的款项将支付给相关委员会,并专门用于该教育计划。委员会拥有根据需要调整附加费的权力,以有效管理该计划。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6(a) 除其他引航费外,每次使用引航服务的船舶航行应征收一笔由委员会确定的附加费,用于委员会设立的引航员继续教育计划。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6(b) 每月从引航员继续教育计划附加费中收取和征集的款项应支付给委员会。该款项应仅以委员会确定的方式用于资助引航员继续教育计划。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6(c) 经委员会决定,委员会可根据 (a) 款调整确定的金额,以有效管理引航员继续教育计划。

Section § 11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引航员继续教育每月附加费资金的处理方式。所收取的资金将存入一个特别基金,并严格用于引航员继续教育计划。此外,关于资金收取和支出的详细信息可供公众和引航员委员会查阅。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6.1(a) 根据第1196条,每月收取和征收的引航员继续教育附加费应根据第1159条支付给引航员委员会特别基金。该款项应仅用于资助第1171.5条(h)款和第1196.3条中提及的引航员继续教育计划。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6.1(b) 关于根据第1159条汇入引航员委员会特别基金的款项(从根据第1196条授权的附加费中征收的,或委员会为此目的以其他方式征收的)的信息,以及关于根据第1196.3条授权作为引航员继续教育费用支出的款项的信息,应根据请求向公众以及委员会或其财务委员会提供。

Section § 119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与试点继续教育相关的费用包括委员会在运行和管理该项目时产生的所有开支。它涵盖了与必需商品和服务合同相关的费用,包括报销其他政府实体提供服务的费用,以及委员会认为对项目目的至关重要的任何其他开支。

试点继续教育费用应包括委员会在试点继续教育项目的运营和管理中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因签订任何合同以购买或租赁委员会所需的商品和服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政府实体向委员会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报销,以及委员会为实现继续教育目的所确定的任何其他必需商品和服务的费用。

Section § 1196.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为现有持证引航员提供关于如何使用便携式引航设备和软件的持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将被视为教育费用。此规定仅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费用。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6.4(a) 如果委员会认定为实现持续教育目的所必需,为现有持证引航员提供关于便携式引航设备和软件正确使用指导的持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应根据第1196.3条被视为引航员持续教育费用。
(b)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6.4(b)
(a)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6.4(b)(a)款仅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费用。

Section § 119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聘请一个独立团体,研究工作和休息时间如何影响飞行员的心理能力和安全。该研究侧重于导致飞行员疲劳的睡眠和人为因素,并提出防止疲劳以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方法。

在审查研究结果后,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确保飞行员获得充足休息以避免疲劳。该研究将由另一节中概述的附加费支付,委员会可以筹集必要的资金来完成这项研究。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6.5(a) 委员会应与一个独立实体签订合同,对飞行员工作和休息时间对心理能力和安全的影响进行研究。该研究应评估与飞行员睡眠和人类相关的因素,并应包括关于如何防止飞行员疲劳和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信息和建议。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6.5(b) 委员会应根据该研究的结果和其中包含的建议,颁布针对飞行员的法规,规定旨在防止飞行员疲劳的充足休息时间要求。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6.5(c) 根据 (a) 款规定进行的研究,应由委员会从委员会运营附加费中收到的收入资助,如第 1159.2 节所述。委员会应有权,根据第 1159.2 节的规定,收取和拨付充足的资金以确保研究完成。

Section § 119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引航服务的规则。它规定基本引航费率不包括因疏忽或错误而产生的基本海上保险费用。引航员必须提供价值三千六百万美元的航次保险选项,以涵盖民事索赔,除非他们故意造成损害。

雇用引航员的船东必须在为引航员辩护和赔偿或选择航次保险之间做出选择。如果他们未提前24小时通知引航员选择航次保险,则他们将自动选择保护和赔偿引航员免受索赔。然而,如果引航员存在故意不当行为,这些保护措施不适用。此外,如果引航员在关于赔偿的法律纠纷中胜诉,他们可以获得律师费。

最后,本节不改变船舶或其船东对其造成的任何损害的总体责任。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8(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引航服务费率和收费不得包含为引航员、引航员组织或其高级职员或雇员投保的基本海上保险费用,该保险旨在承保因提供引航服务过程中引航员、引航员组织或其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疏忽或判断失误而产生的责任。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8(b) 持有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州执照的引航员应安排提供航次保险,保险限额为三千六百万美元 ($36,000,000),将引航员、引航员所属的任何引航员组织及其高级职员和雇员列为被保险人,并为上述被保险人承保,使其免受任何人提出的任何民事索赔、要求、诉讼或行动,这些索赔、要求、诉讼或行动直接或间接因被保险人在提供引航服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或与之相关,但故意不当行为除外。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8(c) 每一艘雇用持有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州执照的引航员的船舶、船东、经营人,或期租或光船承租人,应根据(1)款为引航员进行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或者,根据(2)款通知引航员其打算支付航次保险费用。如果船舶或其船东、经营人,或期租或光船承租人未根据(2)款提供书面通知,表明其打算选择航次保险,则该船舶及其船东、经营人,以及期租或光船承租人将被视为已选择根据(1)款为引航员进行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的义务。
(1)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8(c)(1)
(A)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8(c)(1)(A) 除根据(2)款选择航次保险的船舶外,受本款约束的船舶及其船东、经营人、期租或光船承租人以及代理人,不得就损害赔偿(包括任何追索权)向引航员、引航员所属的任何引航员组织及其高级职员和雇员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诉讼或行动,这些索赔、要求、诉讼或行动直接或间接因船舶、其船东、代理人、期租或光船承租人、经营人或船员,或任何第三方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损失或费用而产生或与之相关,即使该损害全部或部分是由于引航员、引航员所属的任何引航员组织及其高级职员和雇员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疏忽所致。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8(c)(1)(A)(B) 受本款约束的船舶及其船东、经营人,以及期租或光船承租人,应为引航员、引航员所属的任何引航员组织及其高级职员和雇员进行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就任何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诉讼或行动所产生的责任,这些索赔、诉讼或行动全部或部分因引航员、引航员所属的任何引航员组织及其高级职员和雇员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疏忽所致。本款项下的赔偿义务不适用于导致可从船舶、其船东、经营人或期租或光船承租人处追偿的金额超出其根据任何提单、租船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或法律规定有权享有的责任限额的情况。
(C)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8(c)(1)(A)(C)
(A)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8(c)(1)(A)(C)(A)项规定的船舶、船东、经营人、期租或光船承租人以及代理人不得提出索赔的禁令,以及(B)项规定的为引航员进行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的义务,不适用于引航员、引航员所属的任何引航员组织及其高级职员和雇员存在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8(c)(1)(A)(D) 胜诉的引航员应获得在根据本款规定执行赔偿权的任何诉讼中所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8(c)(2) 代替(1)款,受本款约束的船舶及其船东、经营人、期租或光船承租人以及代理人,可以选择通知引航员或引航员所属的引航员组织,表明其打算支付(b)款所述的航次保险费用。如果引航员或引航员所属的引航员组织在请求引航服务时间前至少24小时收到此选择的书面通知,则该船舶及其船东、经营人、期租或光船承租人以及代理人不受(1)款要求的约束。引航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请求的船舶航行期间航次保险覆盖到位。引航员应向船舶收取航次保险的保费(按引航员的成本价),此外还应收取所提供引航服务的任何其他适用费率和收费。

Section § 1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引入了针对船舶在特定区域航行的临时费用,旨在解决COVID-19危机导致的供应链问题。除了停靠旧金山特定码头的船舶外,其他船舶将支付1,000美元,但自2024年1月1日起将降至850美元。在湾区或河流内航行的船舶将支付700美元,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变为850美元。每张发票只能收取一次费用。这些费用并非旨在为未来的定价设定先例,而是疫情期间的临时调整措施。一旦新的引航费率表公布,本节将废止。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9(a) 除其他引航费外,还应根据本节的规定,在必要时征收并经授权的临时过境费。
(b)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9(b)
(1)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9(b)(1) 所有跨越沙洲航行的船舶,除停靠旧金山27号和35号码头的船舶外,其临时过境费为一千美元 ($1,000)。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9(b)(2) 自2024年1月1日起,所有跨越沙洲航行的船舶的临时过境费为八百五十美元 ($850)。
(c)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9(c)
(1)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9(c)(1) 所有湾区航行和所有河流航行的临时过境费为七百美元 ($700)。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9(c)(2) 自2024年1月1日起,所有湾区航行和所有河流航行的临时过境费为八百五十美元 ($850)。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9(d) 每张发票只能征收一次临时过境费。
(e)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9(e)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根据本节征收的临时过境费是特殊的,不应被视为未来任何费率制定中的先例因素,其设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解决COVID-19疫情引发的供应链危机及其对引航系统造成的相关影响。
(f)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99(f) 本节仅在委员会根据第6章(自第1250节起)公布第一份引航费率表之前有效,并自次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