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1160
Section § 1161
Section § 1162
这项法律规定,养老金计划由董事会选定的受托代理人管理并支付款项。引航员对计划的管理方式没有控制权,除非是按照规定收取收入,或者董事会另有决定。引航员负责收取收入,且不给州政府或董事会带来任何费用,并每月将这些收入发送给受托代理人。这些收入不应包含在另一条款提及的账户中。
Section § 1163
本法律概述了退休和残疾飞行员及内河引航员的养老金计算方式。如果飞行员已完成25年服务,其养老金为其过去五年中最佳三年平均净收入的46%。服务年限不足25年者,将根据其服务年限按比例获得养老金。法律还提供了残疾飞行员以及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退休的飞行员的养老金计算指南。它还详细说明了在世配偶如何领取养老金福利,通常为已故飞行员应得金额的四分之三。服务满六个月或以上计为一年,养老金支付至退休飞行员或其配偶终身。对于1985年获得执照并有特定服务条件的飞行员,还包括了特殊考量。
Section § 1164
本法律规定了领航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条件。要符合资格,领航员必须担任领航员至少10年或年满62岁(以先发生者为准),于1972年1月1日之后退休,且年满60岁。残疾领航员如果经委员会根据医疗证据认定其残疾,也有资格领取。内河领航员适用特殊规定,他们还必须在1987年后服务10年,向整个行业提供领航协助,自1994年起每年完成最低数量的任务,并于1987年后退休。
领航员的遗属配偶可以领取养老金,前提是该领航员持有执照并在指定日期之后去世(领航员为1972年后,内河领航员为1987年后)。他们必须在领航员去世前至少结婚一年,再婚后养老金将停止发放,但养老金将根据法规规定转给其他受益人。
Section § 1165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加州引航服务的附加费用,以资助一项养老金计划。每年四次,受托代理人会核查谁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福利以及他们应领取的金额。他们还会根据持证引航员在过去一年处理的船舶运输量,计算每月需要收取的金额。这些费用是根据船舶的吨位确定的,并以每吨“密尔”(一美分的千分之一)表示。代理人的服务成本也包含在这些计算中。这些费率每年在特定时间生效,具体取决于计算完成的时间,并持续到指定的福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