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并维持一项专门为旧金山港口引水员提供的养老金计划,该计划被称为旧金山引水员养老金计划。

Section § 1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养老金计划产生的所有资金仅用于向退休或残疾引航员及其配偶支付养老金,并支付该计划的费用。

Section § 1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养老金计划由董事会选定的受托代理人管理并支付款项。引航员对计划的管理方式没有控制权,除非是按照规定收取收入,或者董事会另有决定。引航员负责收取收入,且不给州政府或董事会带来任何费用,并每月将这些收入发送给受托代理人。这些收入不应包含在另一条款提及的账户中。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2(a) 养老金计划应由董事会选定的一名或多名受托代理人管理,且所有福利金支付应由其进行。除根据第1165条收取收入以及担任董事会成员的引航员外,且除非董事会另有指示,引航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控制该计划的运营、管理或运作。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2(b) 根据该计划产生的所有收入应由引航员收取,不得给州或董事会带来任何费用,并每月转交给受托代理人。这些收入不应计入第1136条所要求的账户中。

Section § 11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退休和残疾飞行员及内河引航员的养老金计算方式。如果飞行员已完成25年服务,其养老金为其过去五年中最佳三年平均净收入的46%。服务年限不足25年者,将根据其服务年限按比例获得养老金。法律还提供了残疾飞行员以及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退休的飞行员的养老金计算指南。它还详细说明了在世配偶如何领取养老金福利,通常为已故飞行员应得金额的四分之三。服务满六个月或以上计为一年,养老金支付至退休飞行员或其配偶终身。对于1985年获得执照并有特定服务条件的飞行员,还包括了特殊考量。

(a)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3(a)
(1)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3(a)(1) (A) 每位已完成25个完整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服务年限(或两者兼有)的退休飞行员和内河引航员,应获得一笔目标月度养老金,其初始金额应等于该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退休前五年内经审计的年度平均每位飞行员净收入中最高三年平均值的46%,再除以12。该初始目标月度养老金金额应根据Section 1167进行定期调整。服务年限不足25个完整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服务年限(或两者兼有)的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应获得一笔月度养老金,其金额通过将上述计算的目标月度养老金乘以一个分数来确定,该分数的分子应为该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已提供的完整服务年限数,分母应为25年。该初始月度养老金金额应根据Section 1167进行定期调整。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3(a)(1)(B) 每位残疾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应获得一笔初始目标月度养老金,其金额应基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的46%,且该金额应根据Section 1167进行定期调整:
(i)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3(a)(1)(B)(i) 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退休前五年内经审计的年度平均每位飞行员净收入中最高三年平均值除以12,再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应为该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已提供的完整服务年限数,分母应为25年。
(ii)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3(a)(1)(B)(ii) 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残疾前最后一年的经审计的年度平均每位飞行员净收入除以12,再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应为该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已提供的完整服务年限数,分母应为25年。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3(a)(1)(C) 每位在1985年1月1日之前退休的飞行员,应获得一笔初始目标月度养老金,其金额为一百七十八美元 ($178) 乘以其作为本分部许可的飞行员所服务的完整年限数,且该金额应根据Section 1167进行定期调整。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3(a)(1)(D) 每位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后退休的飞行员,或每位在1993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内河引航员,应获得一笔初始目标月度养老金,其金额应为以下两者中较大者,且该金额应根据Section 1167进行定期调整:
(i)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3(a)(1)(D)(i) 一百七十八美元 ($178) 乘以该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作为本分部许可的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所服务的完整年限数计算出的金额。
(ii)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3(a)(1)(D)(ii) 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退休前五年内经审计的年度平均每位飞行员净收入中最高三年平均值的46%,除以12,再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是该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实际的完整服务年限数,分母是25年。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3(a)(2) 退休或残疾的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应在其退休或残疾之日后的下一个福利支付期开始时才开始领取养老金。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3(a)(3) 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在任何福利支付期内均不得根据养老金计划领取任何福利,除非该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作为现役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的辞职信(其中注明了拟议的退休日期)已书面提交给董事会:如果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的退休将于次年1月1日生效,则需在11月之前提交;如果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的退休将于次年4月1日生效,则需在2月之前提交;如果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的退休将于次年7月1日生效,则需在5月之前提交;或者如果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的退休将于次年10月1日生效,则需在8月之前提交。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作为现役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的辞职应在书面辞职信中指定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或10月1日生效。
(4)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3(a)(4) 如果正在领取养老金的退休或残疾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去世且没有在世配偶,则该飞行员或内河引航员的权益继承人应领取该死亡发生所在福利支付期剩余部分的月度养老金,此后月度养老金应停止支付。

Section § 11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领航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条件。要符合资格,领航员必须担任领航员至少10年或年满62岁(以先发生者为准),于1972年1月1日之后退休,且年满60岁。残疾领航员如果经委员会根据医疗证据认定其残疾,也有资格领取。内河领航员适用特殊规定,他们还必须在1987年后服务10年,向整个行业提供领航协助,自1994年起每年完成最低数量的任务,并于1987年后退休。

领航员的遗属配偶可以领取养老金,前提是该领航员持有执照并在指定日期之后去世(领航员为1972年后,内河领航员为1987年后)。他们必须在领航员去世前至少结婚一年,再婚后养老金将停止发放,但养老金将根据法规规定转给其他受益人。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领航员如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即有资格领取第1163条规定的养老金: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a)(1) 持有领航员执照并在该职位上服务至少10年,或已年满62岁,以先发生者为准。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a)(2) 于1972年1月1日之后退休。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a)(3) 年满60岁。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b) 残疾领航员如经委员会根据有资质的医疗证据认定其无法履行领航员职责,即有资格领取第1163条规定的养老金。在本章中,“残疾”指经委员会根据有资质的医疗意见认定为永久性或长期且不确定期限的残疾。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内河领航员如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即有资格领取第1163条规定的养老金: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c)(1) 持有内河领航员执照并在1987年1月1日之后在该职位上服务至少10年,或已年满62岁,以先发生者为准。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c)(2) 于1987年1月1日之后退休。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c)(3) 年满60岁。
(4)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c)(4) 自1987年1月1日以来,一直按照内河领航员执照的规定,向整个航运业提供领航协助。
(5)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c)(5) 对于1994年1月1日之后提供的服务,每个日历年至少完成75次任务,除非因委员会认可的医疗需求而免除该要求。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d) 符合(c)款(4)项要求的残疾内河领航员,如经委员会根据有资质的医疗证据认定其无法履行内河领航员职责,即有资格领取第1163条规定的养老金。
(e)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e)
(1)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e)(1) 已故领航员的遗属配偶如该已故领航员于1972年1月1日之后去世并持有领航员执照,即有资格领取第1163条(b)款规定的养老金。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e)(2) 已故内河领航员的遗属配偶如该已故内河领航员于1987年1月1日之后去世,持有内河领航员执照,且自1987年1月1日以来一直按照内河领航员执照的规定,向整个航运业提供领航协助,即有资格领取第1163条(b)款规定的养老金。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e)(3) 遗属配偶如要根据本章规定有资格领取任何养老金福利,必须在已故领航员或内河领航员去世前至少一年与该领航员合法结婚。
(4)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4(e)(4) 遗属配偶如再婚,则无资格根据本章规定领取或获得养老金福利。如果正在根据本章领取每月养老金的遗属配偶再婚,其权益继承人应按照第1163条(b)款(3)项的规定,在剩余的福利支付期内领取每月养老金,如同该遗属配偶已故。

Section § 1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加州引航服务的附加费用,以资助一项养老金计划。每年四次,受托代理人会核查谁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福利以及他们应领取的金额。他们还会根据持证引航员在过去一年处理的船舶运输量,计算每月需要收取的金额。这些费用是根据船舶的吨位确定的,并以每吨“密尔”(一美分的千分之一)表示。代理人的服务成本也包含在这些计算中。这些费率每年在特定时间生效,具体取决于计算完成的时间,并持续到指定的福利期。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5(a) 除第1190条所述的基本引航费之外,并与该费用同时征收,应就引航服务征收一项费用,其费率应足以支付根据养老金计划应支付的福利金。该附加费率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5(a)(1) 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有资格根据该计划领取福利金的人数、他们的身份、每人有权领取的计算金额,以及在接下来的三个月期间内,每月应支付给所有这些人的总金额,应由受托代理人确定。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5(a)(2) 在确定了根据该计划每月应支付的总金额后,应由受托代理人计算每月提供该金额所需的费率。该费率应基于本部门许可的引航员所处理的船舶运输量(以总注册吨计),对于从次年1月1日开始的福利期,以截至前一年9月30日的12个月期间为准;对于从次年4月1日开始的福利期,以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的12个月期间为准;对于从次年7月1日开始的福利期,以截至前一年3月31日的12个月期间为准;以及对于从次年10月1日开始的福利期,以截至前一年6月30日的12个月期间为准。该费率应以每总注册吨“密尔”表示,并应计算至最接近百分之一“密尔”。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5(a)(3) 受托代理人管理养老金计划的服务预估成本,应由受托代理人针对第 (2) 款所述的福利期进行计算,应以每总注册吨“密尔”表示,并应计算至最接近百分之一“密尔”。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65(b) 根据 (a) 款第 (1)、(2) 和 (3) 项确定的费率,对于9月30日的计算,应于次年1月1日生效;对于12月31日的计算,应于次年4月1日生效;对于3月31日的计算,应于当年7月1日生效;以及对于6月30日的计算,应于当年10月1日生效。这些费率应在随后的福利支付期内有效。

Section § 11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向退休和残疾的海事引航员、其配偶及其他受益人分配福利金。每个月支付的福利金等于上个月收到的收入减去任何费用。收入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设定的目标养老金水平,因此分配会按比例进行调整。任何月份或年份收到或预期的收入都属于引航养老金计划的一部分。受托代理人决定使用的会计方法,如果存在未收应收款项,则稍后会进行调整。福利金每三个月重新计算和分配一次,从每年的二月、五月、八月和十一月开始,每次支付三个月的福利金。

Section § 1167

Explanation
负责退休或残疾引航员及其配偶养老金的委员会,必须每三年或当当地通货膨胀率上升超过12%时,审查他们所获得的福利。委员会可以根据航运业的变化决定增加养老金,但增加幅度不能超过当地通货膨胀率的一半。如果退休人员退休未满三年完整期限,其增加额将根据他们已退休的月数进行调整。

Section § 11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审查养老金计划,并在需要时提出修改建议。但是,对每月养老金金额的任何修改,只能按照另一相关条款,即第1167条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