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交通局内设立一个引航员委员会,负责监督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的引航服务。该委员会由州长经参议院批准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两名持证引航员、两名行业代表和三名与引航服务或相关业务无重大关联的公众成员。州长可以拒绝海事行业协会提名的候选人并要求重新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交错进行,且不得连任超过两届。法定人数为四名成员,所有决定均需获得他们的投票通过。交通部长是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但享有其他成员特权。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0(a) 在交通局内设立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引航员委员会,由州长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0(a)(1) 两名成员应为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引航员。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0(a)(2) 两名成员应代表行业,且应为目前从事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苏伊森湾或蒙特雷湾引航服务的实质性用户公司或公司协会的所有者、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表,其中一名应从事油轮公司运营领域,另一名应从事干货运营领域。由西海岸船舶运营商控制的区域海事行业协会(专门代表从事从美国太平洋地区或向美国太平洋地区水路运输货物或乘客的船舶或驳船的所有者和运营商)应为每个行业成员类别提名、排序并向州长提交三名人选的姓名。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0(a)(3) 三名成员应为公众成员。任何人均可担任公众成员,除非法律另有禁止,但被任命的公众成员在其任期内或其任命前两年内不得 (A) 对拖船、货船或客船的所有权、运营或管理拥有任何财务或所有权权益,(B) 在委员会管辖水域内根据联邦或州引航执照航行,(C) 受雇于引航服务的实质性用户公司,或 (D) 曾是顾问或其他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其总收入的20%以上来自引航服务的实质性用户公司或引航服务的实质性用户公司协会。拥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足千分之一不构成对拖船、货船或客船所有权的财务或所有权权益。
(4)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0(a)(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章不禁止州长通知第 (2) 款中指明的提名机构,被提名人选不适合任命。在该通知之后,提名机构应向州长提交一份新的被提名人名单,列出三名人选,其中不得有先前被提名的人选,州长可从中进行任命。此过程应持续进行,直至提名机构提名且州长满意的人选被任命为止。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0(b) 根据 (a) 款任命的成员应按以下方式交错任期: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0(b)(1) 根据 (a)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任命的每位成员任期均为四年,但2012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 (a) 款第 (1) 项首次任命的成员任期应于2014年12月31日届满,2012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 (a) 款第 (2) 项首次任命的成员任期应于2014年12月31日届满。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0(b)(2) 根据 (a) 款第 (3) 项任命的成员应按交错的四年任期任命,首次四年任期分别于1988年、1990年和1991年的12月31日届满。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0(b)(3) 任何人不得被任命超过两届。
(4)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0(b)(4) 委员会因任期届满和未届满而产生的空缺应由任命权人按 (a) 款规定的方式填补。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0(c) 委员会的法定人数由四名成员组成。委员会的所有行动均需在法定人数在场的情况下,获得四名成员的投票通过。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0(d) 交通部长应担任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无表决权,但可享有委员会成员的所有其他特权。

Section § 11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每位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居住在加州的美国公民。在特定条件下任命的成员必须居住在旧金山、阿拉米达等特定县。他们的任期由任命机构决定,但最长不超过四年。
董事会的每位成员应为美国公民和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根据第1150条(a)款第(1)项和第(3)项任命的每位成员应为以下县之一的居民:旧金山、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马林、门多西诺、蒙特雷、萨克拉门托、圣马特奥、圣克拉拉、圣克鲁斯、索拉诺、圣华金、纳帕、索诺玛或约洛。成员任职期限应由任命该成员的权力机构决定,但自成员受任之日起不得超过四年。

Section § 115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特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和费用报销。董事会的公众成员每月可获得最高六百美元 ($600) 的服务报酬,但此金额可由董事会决定更改。

此外,董事会成员和雇员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和任何其他经核实的费用也将获得报销。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2(a) 董事会的公众成员应获得其服务的报酬,金额由董事会不时确定,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六百美元 ($600)。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2(b) 董事会的受任命成员和雇员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和其他经核实的费用也应获准报销。

Section § 115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必须选举一名主席,并在旧金山或阿拉米达县设立办事处。董事会每月必须召开会议,但可以根据需要安排额外会议。

此外,其会议必须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中规定的透明度规则,该法案确保其程序对公众开放。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3(a) 董事会应通过选举一名主席来组织自身,并应在旧金山或阿拉米达县设立办事处,在此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并且可以不时休会。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3(b) 董事会会议受《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二卷第三编第一部分第一章第(9)条(自第(11120)节起))的约束。

Section § 1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董事会主要负责管理与本法律部分相关的职责,但商业、交通和住房部部长所承担的职责除外。董事会可以制定并执行为实现法律目标所需的规则,并需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来通过这些规则。

Section § 1155

Explanation
董事会负责人可以在正式事务中让人宣誓,也可以通过传票要求人们作证。如果有人无视传票,他们可能需要支付500美元的罚款,董事会可以起诉他们以追回这笔钱。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其他地方规定的某些政府程序。

Section § 115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董事会及其执行董事的职责。董事会可以聘用执行董事和其他必要员工。执行董事不受公务员法管辖,负责管理董事会运营,包括人事管理、作为董事会司库处理财务事宜、执照签发以及处理与执照相关的行动。他们还负责调查、与环保和航运业合作,并就引航员培训提出改进建议。商业、交通和住房部部长任命一名助理董事,在执行董事手下工作。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务员法聘用和支付员工及委员会调查员的薪酬,但执行董事和助理董事除外,他们不受此限制。调查员必须符合既定标准,并具备调查和海事问题的知识。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a) 董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执行董事,并确定其薪酬,且不时调整其薪酬,该执行董事不受公务员法管辖,并可任命其他必要员工。经董事会批准,执行董事可以履行董事会管辖下的所有职责,行使所有权力,承担所有责任,并管理和执行所有法律、规章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a)(1) 依照公务员法管理董事会聘用的工作人员。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a)(2) 担任董事会司库,并依法保管、维护并向董事会提供所有账目报表、收据记录和支出记录。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a)(3) 签发和会签执照,执照还应由董事会主席签署。
(4)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a)(4) 管理与董事会签发执照所采取行动相关的事项并维护相关档案。
(5)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a)(5) 管理对航行事故或其他可能导致董事会签发执照被吊销或暂停的事项的调查和报告。
(6)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a)(6) 与董事会成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利益方合作,就引航员培训计划的改进提出建议。
(7)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a)(7) 在董事会的指导下,与负责环境保护的其他州和联邦机构以及石油和危险化学品航运业进行协调。
(8)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a)(8) 董事会主席合理指派的任何其他职能、任务或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为董事会活动(包括费率听证会)进行研究并获取文件和其他证据。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b) 商业、交通和住房部部长应任命一名助理董事,以职业行政职务任职,任期由部长决定。助理董事应履行执行董事指派的职责,并对执行董事负责其职责的履行。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c) 董事会可以雇用为实现本章目的所需的人员。除执行董事和助理董事外,所有人员均应根据《州公务员法》(Part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000) of Division 5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任命,执行董事和助理董事不受州公务员制度管辖。董事会可以确定并适时调整任何必要员工的薪酬。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d) 董事会的所有人员应由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授权的受其委托行使权力的代表或代理人任命、指导和控制。
(e)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e) 董事会可以聘用和雇用委员会调查员。董事会应制定委员会调查员的最低标准规定,该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技术和海事问题的基本知识。

Section § 1156.5

Explanation

执行董事为董事会工作,董事会可随时将其免职。他们的任期为五年。

如果执行董事缺席、丧失行为能力或职位空缺,商业、交通和住房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将临时接替该职位。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5(a) 执行董事应由董事会随时任免,并应在董事会的直接监督下工作。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五年。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5(b) 在执行董事不在州内或因其他临时缺席、丧失行为能力或无法履职期间,或在该职位空缺期间,商业、交通和住房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应担任执行董事。

Section § 1156.6

Explanation

当有关于引航员升降机或梯子可能存在安全违规的报告时,委员会的执行董事必须进行调查。他们可以亲自检查设备,或者指派调查员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美国海岸警卫队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如果怀疑存在违规行为,必须立即通知海岸警卫队办公室。调查结果和建议将报告给委员会,委员会将根据法规包含必要的信息。

本法律特别适用于指定的引航区域。如果事件发生在这些区域之外,需要在报告中提及。所有调查记录和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都必须作为公共记录保存。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6(a) 如果向委员会报告了有关引航员升降机、引航员梯或引航员升降机或引航员梯的正确索具的涉嫌违反安全标准的行为,执行董事应调查该报告。执行董事可以亲自检查或指派委员会调查员亲自检查设备是否符合美国海岸警卫队和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相关安全标准。如果在初步调查中,设备被发现违反或执行董事认为可能违反相关安全标准,执行董事应立即通知相应的美国海岸警卫队办公室。执行董事应将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如有)报告给委员会。委员会应接收执行董事的调查结果,其中可包括其他报告、信息或利害关系方的陈述。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规定报告中应包含的信息。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6(b) 本节适用于第1114.5节所定义的引航区域。如果船舶驶出引航区域,执行董事的报告应包含该事实以及事件描述。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6.6(c) 调查记录以及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如有)应是委员会保存的公共记录。

Section § 115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执行董事告知美国海岸警卫队某艘船可能违反了安全规定,并且认为在船只抵达下一站之前问题不会得到解决,他们就应该要求海岸警卫队通知即将抵达港口的相关部门。此外,任何人都可以公开分享执行董事的调查结果,因为这些报告被视为公共记录。

如果委员会执行董事根据第 1156.6 条提醒美国海岸警卫队存在违反或可能违反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且有理由相信该违反或可能违反的情况在船舶抵达其下一个停靠港之前不会得到纠正,则执行董事应请求美国海岸警卫队向预期未来停靠港的港口国监督官或引航组织报告涉嫌违反安全标准的情况。本条不排除任何其他方传播根据第 1156.6 条作出的委员会执行董事的调查结果和建议报告,并且所有这些报告和调查结果均应被视为公共记录。

Section § 1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保存其所有会议记录的书面记录,包括其许可的每位引航员的详细信息。每位引航员的记录必须包括他们当前的联系方式、执照的签发和续期日期、培训完成日期,以及任何与其职业行为或执照相关事件的报告。

引航员必须在30天内书面通知委员会其姓名、邮寄地址或住址的任何变更。

委员会应当保存其所有会议记录和行为的书面记录。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a) 委员会还应当保存由委员会任命和许可的每位引航员的完整记录,其中至少包括其当前的邮寄地址、住址、执照的首次签发和续期日期、首次和任何后续培训的完成日期,以及任何关于其功绩活动、嘉奖、不当行为、安全违规或其他与执照签发和使用相关或有关的事件或信息的报告记录。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b) 所有经委员会许可的引航员,应当在姓名、邮寄地址或住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天内,以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向委员会提供书面通知。

Section § 115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飞行员、飞行学员或飞行学员项目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对公众开放查阅,但其他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它明确指出,“个人信息”包括照片、社会安全号码和医疗详情等,但不包括与执照事件或培训记录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11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规则,说明如何访问保密信息,以保护雇员和被许可人的隐私。如果经授权的人通过代理人获取这些信息,他们必须确保代理人保守秘密,不与他人分享。此外,代理人只能将这些信息用于请求时的目的。

委员会应制定程序,以获取其记录中的保密或受限信息,以保护其雇员和被许可人的保密性。如果保密或受限信息被披露给经授权获取信息的人员的代理人,该人员应要求代理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保密性并防止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代理人不得为请求信息以外的任何目的获取或使用保密或受限记录。

Section § 1157.3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助理董事或雇员等董事会人员,故意将机密信息分享给不应获得该信息的人,那么他们每次违反此规定都可能被处以最高 $2,500 的罚款。这笔罚款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和收取。

Section § 1157.4

Explanation
如果联邦、州或地方执法机构要求获取信息,委员会的执行董事必须提供访问权限,以查阅委员会记录中的任何详细信息。

Section § 11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每年4月15日前向特定的政府官员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前一年的活动,包括在其管辖范围内船舶的移动次数。

报告还需要列出所有持证引航员和学员,并注明他们工作状态的任何变化,例如他们是否在执勤、在培训、在休假,或者执照被暂停。

此外,报告还应总结引航员的不当行为或航行错误事件,概述结果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特别是强调屡犯者和过去的错误。

2010年4月15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委员会应向参议院秘书、众议院首席书记以及商业、交通和住房部秘书提交一份报告,描述委员会在前一个日历年的活动。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5(a) 在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沙洲、海湾和河流上的船舶移动次数。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5(b) 每位持证引航员和引航学员的姓名,以及每个人的状态。如果一个人在报告年度内有不止一种状态,应注明每种状态及其在该状态下的持续时间。就本节而言,“状态”包括以下所有称谓: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5(b)(1) 持证并适合执勤。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5(b)(2) 持证但不适合执勤。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5(b)(3) 持证并处于授权培训中。
(4)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5(b)(4) 持证并处于现役军人状态。
(5)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5(b)(5) 持证并处于休假状态。
(6)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5(b)(6) 持证但执照被暂停。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5(c) 每份涉及引航员或引航学员的不当行为报告或航行事故的摘要,或委员会颁发的执照可能被撤销或暂停的其他事项。对于已结案的案件,摘要应包括事件审查委员会作出的调查结果的描述以及委员会采取的相应行动。对于仍在调查中的案件,摘要应包括对所报告事件的描述以及调查的预计完成日期。对于涉及曾卷入先前事故并被认定存在引航员错误的引航员的已结案案件,报告还应包括该事故的摘要。

Section § 115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首次新的引航费率确定后,必须成立一个委员会来评估新的费率制定过程。该委员会将收集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并为委员会的审查编写一份报告。一旦委员会批准这份报告,它将被提交给立法机构、州长和交通部长。这份报告必须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条规定将于2032年1月1日失效。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6(a) 在根据第6章(自第1250条起)通过首次引航费率表后,委员会应召集一个委员会,审查修订后的费率制定过程的有效性,并收集利益相关者的反馈,以便为委员会的审议制定一份报告。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通过报告后,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向立法机构、州长和交通部长提交该报告。该报告应不迟于2027年12月31日由委员会通过。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7.6(b)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条将于2032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1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的公共成员、执行董事、助理董事和雇员必须避免从事与其官方州职责相冲突的活动。如果他们或其家人可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他们就不能利用自己的职位影响政府决策。这旨在防止利益冲突,并确保政府职务的公正性。

委员会的公共成员、执行董事、助理董事以及雇员,不得从事任何明显与其作为州官员或雇员的职责不一致、不相容、相冲突或有害的就业、活动或事业,也不得作出、参与作出、或试图利用其官方职位以任何方式影响一项政府决策,在该决策中,他或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他或她本人或其任何直系亲属拥有经济利益。

Section § 1158.1

Explanation
执行董事在任职期间,不能担任董事会成员、引航员,或在海事行业从事任何其他工作。

Section § 11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引水员委员会如何管理其资金。每月,委员会收到的任何款项都会被报告,然后送交州金库,存入委员会的特别基金。此外,这笔基金可以随时使用,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支付委员会的开支,包括其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9(a) 委员会根据任何法律规定收到的所有款项,应在每月月底按照主计长可能规定的形式向主计长报告,并同时根据主计长的指令,将所有这些款项存入州金库,记入引水员委员会特别基金名下。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9(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存入州金库并记入引水员委员会特别基金名下的款项,不考虑财政年度地拨款,用于支付委员会及其官员和雇员的薪酬和开支。

Section § 11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引水员委员会的特别基金中设立了“领航船附加费账户”。这个账户里的钱每年都会自动留出,用于支付特定开支,无需每年重新批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新的领航船,并对现有船只进行设计改进以延长其使用寿命,但不包括日常维护费用。

最多5%的资金可以用于委员会的行政管理费用,例如管理领航船项目和进行审计。账户中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都会重新回到账户中,用于帮助支付与引水员相关的索赔。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9.1(a) 领航船附加费账户特此在引水员委员会特别基金中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账户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付给委员会,不考虑财政年度,由委员会用于以下两项用途: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9.1(a)(1) 用于支付购置新领航船的领航船成本,以及为延长现有领航船使用寿命而进行的船只设计和工程改造的资金,不包括第1194条(a)款中规定的维修或保养费用。
(2)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9.1(a)(2)
(A)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9.1(a)(2)(A) 用于支付委员会与账户管理相关的行政费用,包括对账户使用情况的任何审计。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9.1(a)(2)(A)(B) 委员会用于抵消与管理领航船项目相关的行政费用和开支(包括审计开支)的资金不得超过所有已收取资金的5%。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9.1(b) 领航船附加费账户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拨入领航船附加费账户,并应用于弥补根据第1194.1条提交的引水员索赔。

Section § 115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船舶必须支付引航费7.5%的附加费,以支付委员会和交通局提供服务的成本。这个百分比可以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引航员负责开具账单、收取这些附加费,并每月将其支付给委员会。

委员会每季度审查开支,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附加费。附加费的金额应仅限于支付这些成本(包括合理的储备金)所需的金额。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9.2(a) 船舶应支付委员会运营附加费,其目的是全额补偿委员会和交通局的官方服务、人员服务以及委员会和交通局的附带开支。除非委员会经财政部批准设定一个较低的百分比,且该百分比不超过符合(d)款的任何百分比,否则附加费金额应为引航员根据第1190条和第1191条收取的全部引航费的7.5%。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9.2(b) 附加费应由引航员开具账单并收取。引航员应每月或在委员会可能指示的更晚时间,将他们收取的所有附加费支付给委员会。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9.2(c) 委员会应每季度审查其持续和预期开支,并调整附加费以反映自上次调整以来发生的任何变化。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159.2(d) 委员会运营附加费所占百分比不应显著高于支持委员会以及交通局根据(a)款与委员会行政管理相关的任何成本,以及维持合理储备所需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