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0

Explanation
船上的大副是仅次于船长的第二指挥。如果船长无法履行职责,大副将接任船长,同时不丧失其原有职位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86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根据本法典谁可以被认定为海员。具体来说,它指出任何在船上或航程中工作的人,除了船长和大副,都被视为海员。

Section § 862

Explanation
船长可以雇佣和解雇船员,比如大副和水手。但是,只有在航行期间他们严重且屡次不服从命令,或者不胜任工作时,才能被解雇。如果是其他原因,则必须等到航程结束才能让他们离开。

Section § 863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如果大副或海员认为船舶不适合航行,他们有权拒绝在船上工作。在同意继续航行之前,他们可以要求对船舶进行适当的检查。

大副或海员没有义务乘坐不适航的船舶出海。如果对其适航性存在合理怀疑,他可以拒绝启航,直到进行适当的检验。

Section § 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海员不能放弃获得工资的权利或任何与救助相关的权利,即使有协议另有规定。任何试图让海员放弃这些权利的协议,例如在船舶丢失的情况下,均无效力。

海员不得通过协议被剥夺其对船舶的留置权,或被剥夺其原本有权获得的工资追偿的任何补救措施。任何协议,如果海员同意在船舶损失的情况下放弃其工资权,或放弃其可能拥有或可能获得的任何救助性质的权利,均属无效。

Section § 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海员不能通过特别协议改变其法定权利或增加其义务,除非他们完全理解该协议的含义并为此获得公平报酬。

海员不得通过特别协议损害其任何依法规定的权利,或增加其任何依法规定的义务,除非他完全理解该协议的效力并为此获得公平报酬。

Section § 866

Explanation

水手赚的钱通常在船舶的货运费收齐后支付。如果货运费因船主或船长的过失而未能收齐,那么水手的工资可能仍然需要支付。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海员的工资在运费赚取时方才到期,且仅以运费赚取为限,除非运费损失是由于船主或船长的过失造成的。

Section § 8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船副或海员何时有权开始赚取工资和获得给养。该权利始于以下三个时间点中最早的一个:当该人员开始工作时,其工作协议中规定的日期,或其在船上时。

Section § 868

Explanation
如果船只的航程在开始前被取消,船员必须获得他们已经工作时间的报酬。他们还可以保留他们收到的任何预付款,作为一种补偿。

Section § 869

Explanation
如果大副或海员被无故解雇,或在航行中因船长的虐待而被迫离船,那么他的雇佣关系就被视为结束了。在这种情况下,他有权要求获得他本应赚取的所有工资。

Section § 870

Explanation
如果船只失事或丢失,水手仍然可以获得截至灾难发生时为止的工资,无论船只是否盈利。但是,这仅限于水手已尽其所能地尝试挽救船只、其货物和补给品。

Section § 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船舶的船长或首席幸存官出具一份证明,声称某海员已尽力挽救了船舶、船上货物和补给品,那么该证明可作为支持该主张的证据。

船舶的船长或首席幸存官出具的证明,证明海员已竭尽全力挽救船舶、货物和物资,是该事实的推定证据。

Section § 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船上的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在履行职责时因非自身过错而生病或受伤,或被非法解雇,或船舶被捕获,他们仍然有权获得报酬。如果船舶被捕获,他们的工资中可能会按比例扣除一部分,用于支付所谓的“救助”费用。

Section § 873

Explanation
如果大副或海员在航行中生病或受伤,且不是他们自己的过错,那么船只负责支付他们的医疗、药物和任何其他必需品的费用,直到航程结束。

Section § 874

Explanation
如果水手或大副在航行中去世,他们的家人或法定代表可以领取他们截至去世时所赚取的工资。但前提是,如果他们完成了航程,他们本应有资格获得这些工资。

Section § 875

Explanation
如果海员无故擅离职守,或因行为不当、盗窃货物或故意损坏船舶而被解雇,他们将失去该航次的所有应得工资。

Section § 876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船上的大副或海员,未经船长许可,你不能使用船只运输你的个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