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

Explanation
船长由船主选定,船主可以随时更换船长。

Section § 80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当船舶进出任何港口、海港或河流时,船长必须在船上。但是,如果由持有船长执照的大副负责,船长则不必在船上。

船舶船长在船舶进出港口、海港或河流时必须始终在船上,除非船舶由持有船长执照的大副负责。

Section § 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船舶进出港口、海港或河流时,如果船上没有该区域的持证引航员,并且有引航员主动提供服务,船长就必须使用当地的引航员。一旦引航员登船,引导船舶的责任就由他们承担。

Section § 803

Explanation

船长可以使用合理的体罚来让船员服从命令,但如果船长滥用此权力,则需承担责任。

船长可以通过禁闭和其他合理的体罚来强制大副和海员服从其合法指令;但船长须对其滥用权力负责。

Section § 804

Explanation
船长有权在航行期间拘留船上故意拒绝服从其合法命令的人。

Section § 805

Explanation
在海上航行期间,如果船上的补给品用完了,船长可以要求船上拥有个人补给品的人与大家分享。船长必须支付这些补给品的费用,或者承诺稍后支付。

Section § 806

Explanation
船长在航行途中,除非已经咨询过船上的其他高级船员,否则不得擅自离船。

Section § 807

Explanation
如果船长不得不弃船,他们必须尽力带走船上的钱款和最有价值的物品。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可能需要对这些物品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这些物品因他们无法控制的情况而丢失,他们将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808

Explanation
如果船长从货物中获得共享利润,他们就不允许进行任何个人交易。如果他们为自己进行交易,他们必须将所有这些个人利润交给他们的雇主。

Section § 8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船长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非常小心和尽职。如果他们粗心大意并导致损害,他们将对该损害承担责任。

Section § 810

Explanation
船长在处理与船舶有关的任何事情时,都代表船主行事。

Section § 811

Explanation
如果完成航程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在不造成重大延误的情况下,无法迅速联系到船主或其代理人,那么船长可以代表船主借钱。

Section § 812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在航行期间,船长代表每位货物所有人。船长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货物所有人的利益,但不能出售或抵押货物,除非本章规定的特定情况允许。

在航行期间,船舶的船长是每位货物所有人的总代理人,有权为维护各自的利益而采取他们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但他不能出售或抵押货物,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Section § 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船长在必要时为船舶处理某些商业交易。他们可以安排修理和补给,管理货物和旅客,甚至在外国港口签订租船协议。这些行为可以合法地约束船主,其责任以船舶的总价值及其潜在的运费收入为限。

船长可以为其购置一切必要的修理和补给品,可以承揽货物和旅客运输,并且在外国港口,可以订立租船合同。他为此目的订立的合同约束船主,以船舶和运费的全部价值为限。

Section § 814

Explanation
船长可以在海事抵押借款和货物抵押借款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用船舶、货物或运费作为担保来贷款。此外,如果货物非常易腐烂,或损坏严重以至于如果继续留在船上或再次装运可能会完全毁坏或对所有者的利益构成严重风险,船长可以在抵达目的地之前出售部分或全部货物。

Section § 815

Explanation

如果一艘船严重损坏或其航程无法继续,船长可以在未经船东允许的情况下出售该船。但是,船长在出售前应尝试联系船东以获取指示,除非无法迅速联系到他们。

当船舶(无论是外国籍还是本国籍)严重受损,或航程因其他原因中断而无法继续进行时,船长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无需船东指示出售该船舶,除非他能够通过尽早使用普通通讯方式通知船东并等待他们的指示。

Section § 816

Explanation
如果船长发现航程无法继续,并且没有其他船只可以运送货物,那么他们可以出售货物,但前提是出售货物是绝对必要的。

Section § 817

Explanation
如果一艘船被捕获,船长可以同意用金钱或船上的一部分货物来支付赎金,以确保船只获释。这项协议将对该船只、其运输货物所得的收入(即运费)以及船上的货物具有法律约束力。

Section § 818

Explanation
当船舶及其货物在事故或类似事件后被移交给保险公司时,船长便不能再做出在财务上约束船主或货物所有人的决定。

Section § 819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除非有明确的协议,或者合同方明确表示只信任船只的所有者,否则船长需要对所有与船只相关的合同负个人责任。即使船只的所有者也需要负责,船长依然要承担这份责任。

Section § 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船长,那么对于船上工作人员犯的任何错误,即使不是你选的,你也要像船主一样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引航员(在复杂水域帮助导航的人)有一个特殊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你必须雇佣他们,并且你无法选择他们是谁,或者你只需要支付报酬而不需要实际使用他们的服务,那么你就不必对他们的错误负责。

船舶船长对其航行中受雇人员的行为或过失,无论是否由其任命,均应与船舶所有人承担相同程度的责任;但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均不对其依法必须雇佣的引航员的过失负责,除非在引航员之间允许选择,且其中一些引航员是合格的,或者除非他只被要求向引航员支付报酬,但不需要使用其服务。

Section § 821

Explanation
如果船长不得不出售部分货物以支付船舶的必要修理和补给费用,那么当船舶抵达目的港时,船东必须按照已售货物的市场价值补偿货物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