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全境统一管理船用卫生设备以保护水质的重要性。船主不必担心关于其船只上使用的卫生设备类型会受到不同地方或州法规的限制。相反,这些设备必须遵守联邦法律,特别是《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正确使用这些设备对于保持水质清洁至关重要,并且需要有足够的船只排污设施。该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带有厕所的船只都应符合这些联邦标准。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a)(1) 船用卫生设备应根据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管理,加州船只所有者不应受任何地方或州法规的约束,规定其船只上安装的船用卫生设备类型。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a)(2) 船用卫生设备的正确使用对于保护加州全境的水质至关重要,且船用卫生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联邦水污染控制法》(33 U.S.C. Sec. 1321 et seq.)。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a)(3) 为正确利用符合《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安装的滞留式船用卫生设备,并保护本州水域的水质,充足的船只抽污设施至关重要。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所有带有厕所的船只都应遵守船用卫生设备的联邦标准。

Section § 77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船舶使用及其对水质卫生的影响相关的术语。“船舶码头”指的是船只可以停靠的码头。“船用卫生设备”是船上用于处理污水的设备。“颁布日期”是指这些设备的联邦初步规定首次确定的日期。“污水”被定义为马桶中的人体排泄物。“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上运输的船只,但不包括商业用途的船只。“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指的是州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本州水域”包括州内水域,但不包括离岸三海里以外的区域。“部”指的是船艇和水路部。“禁止排放区域”是指禁止倾倒废弃物的水域。“排放”包括任何形式的泄漏或倾倒。“妥善固定”是指确保卫生设备在限制区域内防止废物排放。

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5(a) “船舶码头”指本州任何水域上的任何私人或公共岸边设施,为船舶提供停泊、靠泊、系泊及其他便利。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5(b) “船用卫生设备”指船上任何旨在接收、储存、处理或排放污水的设备,以及任何处理污水的程序。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5(c) “颁布日期”指根据经修订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312条(33 U.S.C. Sec. 1322),由适当的联邦机构颁布船用卫生设备的初步标准和规定的日期。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5(d) “污水”指人体排泄物以及马桶和其他旨在接收或储存人体排泄物的容器中的废物。
(e)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5(e) “船舶”指任何在州水域上用作或能够用作交通工具的水上交通工具或其他装置,但从事州际或国际贸易的外国和国内船舶除外。
(f)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5(f) “州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g)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5(g) “区域委员会”指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h)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5(h) “本州水域”指本州所有水域,但距本州任何海岸三海里以外的水域除外。
(i)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5(i) “部”指船艇和水路部。
(j)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5(j) “禁止排放区域”指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312条 (f) 款(33 U.S.C. Sec. 1322 (f))指定为禁止排放区域的水域。
(k)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5(k) “排放”指溢出、泄漏、泵出、倾倒、排出、排空或倾弃。
(l)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5.5(l) “妥善固定”指对于未获准在禁止排放区域使用的船用卫生设备,以可识别的方式机械控制阀门或设施,以防止任何污水向船外排放。

Section § 776

Explanation

加州要求船舶码头(如游艇码头)必须配备船只污水抽排设施,以保护水质,除非附近已有足够多的其他类似设施。区域委员会会根据使用该码头的船只数量和类型来决定具体需求。新安装的设施必须配备计量器来记录使用情况。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小型船只下水坡道、私人住宅旁且附近有抽污站的码头,或委员会决定的其他特定设施。违反此法律属于轻罪,并可能根据其他水法受到处罚。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6(a) 每个船舶码头,应区域委员会为保护本州水域水质的要求,配备船舶抽污设施,用于转移和处置船用卫生设备产生的污水。在施加此要求时,区域委员会应考虑使用或停泊在该船舶码头的船舶数量和类型,以及其他地点是否存在总容量足以满足使用或停泊在该船舶码头的船舶需求、且方便易达的抽污设施。此外,区域委员会可以要求任何船舶抽污设施配备计量器,用于测量设施的使用情况。在本条增加的法规生效日期之后安装的所有抽污设施均应配备计量器。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6(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6(b)(1) 小型船只下水设施。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6(b)(2) 区域委员会确定为方便停泊船只使用船舶抽污设施的区域内,毗邻并服务于私人住宅的泊位。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6(b)(3) 区域委员会在咨询部门后指定的其他类型设施。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6(c) 任何违反本条的行为均属轻罪。此外,任何违反本条的行为均应受到《水法典》第7部第5章(自第13300条起)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的约束。

Section § 7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船舶抽污设施(用于从船只、浮动卫生间和陆上厕所转移污水)必须妥善维护,以防止污水进入州水域。它们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并定期清洁。

每个设施都应张贴告示,包含负责执法的当地官员的联系信息,以便可以举报违规行为。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将被视为轻罪,并且还有《水法典》另一章节中规定的额外处罚。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7(a) 船舶抽污设施,用于转移和处置来自船用卫生设备、浮动卫生间和陆上厕所的污水,应以防止任何污水排放到州水域的方式运行和维护,并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并定期清洁。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7(b) 每个船舶抽污设施都应在设施上张贴告示,标明根据第 779 条负责执行本章的市、县、地方公共卫生官员或航海执法官员,并附上可举报违反 (a) 款行为的电话号码。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77(c) 任何违反本条的行为均属轻罪。此外,任何违反本条的行为均应受《水法典》第 7 编第 5 章(自第 13300 条起)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的约束。

Section § 778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负责制定关于船只排污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营和维护的规则。

州委员会应当制定船舶抽污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营和维护标准。

Section § 7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治安官、公共卫生官员和水上执法人员执行某个特定法律章节的规则和法规。

Section § 78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除非获得合法许可,否则不得以篡改或使用船用厕所的方式将污水排入州水域。这样做属于轻罪,可能导致罚款和监禁。

在被称为“禁止排放区”的特定区域,有更严格的规定。您不得操作或改装这些船用厕所来排放污水,并且如果您正在使用船只,必须确保这些设备已妥善固定。在这些区域首次违规是轻微违规行为,可能面临最高500美元的罚款,但后续违规将被视为轻罪。

如果被判犯有轻罪,您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0(a) 任何人不得拆卸、绕过或操作船用卫生设备,以致将污水排放到本州水域,除非该特定排放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明确授权或允许。违反本款规定者,属轻罪。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0(b) 在禁止排放区域,适用以下禁令: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0(b)(1) 任何人不得拆卸、绕过或操作船用卫生设备,以致可能排放污水。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0(b)(2) 任何人不得占用或操作装有船用卫生设备的船只,除非该船用卫生设备已妥善固定。
首次违反本款规定者,属违规行为,可处以最高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任何一人第二次或后续违反本款规定者,属轻罪。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0(c) 任何人被判犯有 (a) 款或 (b) 款规定的轻罪者,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7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检察长向高等法院请求一项法律命令(称为禁令),以确保个人或组织遵守本章的特定规定。如果部门、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受负面影响的人提出请求,就可以启动这一程序。

Section § 7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除了关于向特定水体排放污水的具体法律外,任何州或地方性法律都不能规范船只上海洋卫生设备的设计或使用。然而,市和县仍然可以制定关于船只如何排放污水的规定。此外,治安官被允许执行这些法律,并在怀疑不遵守规定时检查船只。如果他们怀疑有非法污水排放,治安官可以登船检查卫生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并使用染料片测试储存箱。

Section § 7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尽管本章涉及某些法规,但这并不妨碍其他法律对船屋进行管理。这意味着船屋仍可由不同的州、区域或地方机构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监管。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州委员会、任何区域委员会或任何地方机构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对《水法典》第 (13901) 条所定义的船屋进行监管。

Section § 7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或干扰另一项法律(《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7505 条)。它还赋予州和区域委员会权力,可以规范非污水排放到水中的行为,但有特定例外。这些例外包括用于冲洗船舶的水,以及厨房、淋浴或浴缸产生的废物。它也不包括船舶移动或稳定所需的水。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影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7505 条的实施。州委员会和任何区域委员会也可以规范非污水排放,但船舶冲洗水、液体厨房、淋浴或浴缸废物,或船舶推进或稳定所需的水排放除外。

Section § 7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表明,本章任何内容均不阻止州委员会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中涉及与污染相关的行动的特定部分采取行动。

Section § 7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与特定项目、休闲码头和设施相关的贷款和合同的条件。任何贷款或合同都必须遵守特定要求:抽水设施和洗手间都必须在收到资金或项目开放后的六个月内向公众开放,除非延误是不可避免的。抽水设施必须妥善维护、广为宣传,并且使用费用应仅覆盖成本。如果借款人未能满足这些条件,他们可能需要立即偿还与抽水设施相关的贷款金额。类似规定也适用于要求提供船舶抽水设施的租赁或特许经营合同。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6(a) 任何根据第71.4条或第76.3条发放的贷款,以及任何根据第72条签订的租赁或特许经营合同,均应受以下明确条件的约束:借款人应遵守本章所有适用要求。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6(b) 任何根据第71.4条或第76.3条分别用于项目或休闲码头,且根据第776条要求提供船舶抽水设施的贷款,均应受以下明确条件的约束: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6(b)(1) 抽水设施应在收到任何资金后六个月内,或在项目任何部分开放供公众使用时(以后者为准)开放供公众使用,除非部门认定该设施在此期间内无法开放供公众使用是由于借款人无法控制的情况。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6(b)(2) 借款人应同意每年预算资金,用于抽水设施在其预期寿命内的维护和运营。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6(b)(3) 抽水设施的位置应通过任何可用的便捷方式进行宣传,并应标有从海上位置易于识别的独特且醒目的标志。
(4)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6(b)(4) 使用抽水设施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维护和运营抽水设施的成本以及偿还贷款所需金额的按比例分摊部分。
(5)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6(b)(5) 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根据本款施加的任何要求,贷款中相当于抽水设施成本的部分应立即到期。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6(c) 任何根据第776条要求提供船舶抽水设施的承租人或特许经营人,应通过租赁或特许经营合同被要求遵守不低于(b)款第(1)至(4)项(含)所施加要求的规定。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786(d) 任何根据第71.4条或第76.3条发放的贷款,以及任何根据第72条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均应受以下明确条件的约束:洗手间应在项目开放供公众使用之日起六个月内开放供公众使用,除非部门认定该设施在此期间内无法开放供公众使用是由于借款人无法控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