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
Section § 775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全境统一管理船用卫生设备以保护水质的重要性。船主不必担心关于其船只上使用的卫生设备类型会受到不同地方或州法规的限制。相反,这些设备必须遵守联邦法律,特别是《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正确使用这些设备对于保持水质清洁至关重要,并且需要有足够的船只排污设施。该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带有厕所的船只都应符合这些联邦标准。
Section § 775.5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船舶使用及其对水质卫生的影响相关的术语。“船舶码头”指的是船只可以停靠的码头。“船用卫生设备”是船上用于处理污水的设备。“颁布日期”是指这些设备的联邦初步规定首次确定的日期。“污水”被定义为马桶中的人体排泄物。“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上运输的船只,但不包括商业用途的船只。“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指的是州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本州水域”包括州内水域,但不包括离岸三海里以外的区域。“部”指的是船艇和水路部。“禁止排放区域”是指禁止倾倒废弃物的水域。“排放”包括任何形式的泄漏或倾倒。“妥善固定”是指确保卫生设备在限制区域内防止废物排放。
Section § 776
加州要求船舶码头(如游艇码头)必须配备船只污水抽排设施,以保护水质,除非附近已有足够多的其他类似设施。区域委员会会根据使用该码头的船只数量和类型来决定具体需求。新安装的设施必须配备计量器来记录使用情况。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小型船只下水坡道、私人住宅旁且附近有抽污站的码头,或委员会决定的其他特定设施。违反此法律属于轻罪,并可能根据其他水法受到处罚。
Section § 777
这项法律要求船舶抽污设施(用于从船只、浮动卫生间和陆上厕所转移污水)必须妥善维护,以防止污水进入州水域。它们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并定期清洁。
每个设施都应张贴告示,包含负责执法的当地官员的联系信息,以便可以举报违规行为。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将被视为轻罪,并且还有《水法典》另一章节中规定的额外处罚。
Section § 778
州委员会负责制定关于船只排污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营和维护的规则。
Section § 779
Section § 780
加州法律规定,除非获得合法许可,否则不得以篡改或使用船用厕所的方式将污水排入州水域。这样做属于轻罪,可能导致罚款和监禁。
在被称为“禁止排放区”的特定区域,有更严格的规定。您不得操作或改装这些船用厕所来排放污水,并且如果您正在使用船只,必须确保这些设备已妥善固定。在这些区域首次违规是轻微违规行为,可能面临最高500美元的罚款,但后续违规将被视为轻罪。
如果被判犯有轻罪,您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781
Section § 782
Section § 783
本法律规定,尽管本章涉及某些法规,但这并不妨碍其他法律对船屋进行管理。这意味着船屋仍可由不同的州、区域或地方机构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监管。
Section § 784
本法律明确,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或干扰另一项法律(《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7505 条)。它还赋予州和区域委员会权力,可以规范非污水排放到水中的行为,但有特定例外。这些例外包括用于冲洗船舶的水,以及厨房、淋浴或浴缸产生的废物。它也不包括船舶移动或稳定所需的水。
Section § 785
Section § 786
本法律规定了与特定项目、休闲码头和设施相关的贷款和合同的条件。任何贷款或合同都必须遵守特定要求:抽水设施和洗手间都必须在收到资金或项目开放后的六个月内向公众开放,除非延误是不可避免的。抽水设施必须妥善维护、广为宣传,并且使用费用应仅覆盖成本。如果借款人未能满足这些条件,他们可能需要立即偿还与抽水设施相关的贷款金额。类似规定也适用于要求提供船舶抽水设施的租赁或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