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两个关键术语。首先,“水上交通工具”是指任何用于水上的船只或漂浮物。其次,“非居民”是指在事故或法律索赔发生时不住在本州的人,或者在事件发生时住在本州但后来搬离本州的人。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600(a) “水上交通工具”指任何设计用于水上航行的船只、船舶、驳船、器械或漂浮物;以及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600(b) “非居民”指在事故或碰撞发生时,或对其提起诉讼或请求救济时,并非本州居民的人;也指在事故或碰撞发生时,或对其提起诉讼或请求救济时,是本州居民但随后成为本州非居民的人。

Section § 6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非居民在法律案件开始前去世,那么案件可以继续进行,只需以对待死者本人的相同方式,将法律文件送达给他们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如果非居民在案件开始后去世,法院可以允许案件继续对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进行,通知方式由法院决定。

如果非居民在根据本章提起的诉讼、行动或程序开始之前死亡,则应以与非居民本人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通知,向该非居民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送达法律文书。如果根据本章规定,通过向此后死亡的被告或被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正式启动的诉讼、行动或程序,法院应在收到动议并给予法院认为适当的通知后,允许该诉讼、行动或程序继续对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进行。

Section § 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证明某人已正式收到针对他们的法庭案件通知,特别是当通知(传票或传唤书)通过邮寄或在加州以外地区专人送达时。

如果是邮寄,寄件人或其律师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连同收件人签名的邮局收据,以证明已邮寄。这份文件必须附在原始通知书上并提交给法院。

如果是在加州以外地区专人送达,证明则来自当地公职人员,表明通知已妥善送达。这份文件也必须附在原始通知书上并提交给法院。

遵守第604条的证明应在邮寄送达的情况下提供,由原告或起诉人或其律师提供宣誓书,证明该邮寄行为,并附上载有被告或被申请人签名的美国邮政局送达回执。该宣誓书和回执应附于原始传票或原始传唤书之后,并应在法院允许的传票或传唤书送达回执期限内,提交给发出该传票或传唤书的法院。
在本州以外进行专人送达的情况下,遵守第604条的情况可通过任何经正式任命的公职人员的送达报告来证明,该公职人员须有资格在其发现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州或司法管辖区送达类似法律文书,并证明已完成该送达。该送达报告应附于原始传票或原始传唤书之后,并按上述规定提交。

Section § 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决定推迟一个案件,以便给被起诉或被指控的人一个公平的机会为自己辩护。

正在审理该诉讼、案件或程序的法院可以命令必要的延期,以便为被告或答辩人提供合理的机会来辩护该诉讼、案件或程序。

Section § 608

Explanation

如果不住在加州的人依照本章被正式通知参与法律案件,他们从收到通知之日起有60天时间对案件作出回应或采取行动。

依照本章向州外非居民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人应自收到第604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60天内,在发出传票或传唤书的诉讼、诉讼或程序中出庭应诉。

Section § 6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本章不改变或干涉现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向不住在本州的人送达法律文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