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600(a) “水上交通工具”指任何设计用于水上航行的船只、船舶、驳船、器械或漂浮物;以及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600(b) “非居民”指在事故或碰撞发生时,或对其提起诉讼或请求救济时,并非本州居民的人;也指在事故或碰撞发生时,或对其提起诉讼或请求救济时,是本州居民但随后成为本州非居民的人。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两个关键术语。首先,“水上交通工具”是指任何用于水上的船只或漂浮物。其次,“非居民”是指在事故或法律索赔发生时不住在本州的人,或者在事件发生时住在本州但后来搬离本州的人。
如果一个非居民在法律案件开始前去世,那么案件可以继续进行,只需以对待死者本人的相同方式,将法律文件送达给他们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如果非居民在案件开始后去世,法院可以允许案件继续对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进行,通知方式由法院决定。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证明某人已正式收到针对他们的法庭案件通知,特别是当通知(传票或传唤书)通过邮寄或在加州以外地区专人送达时。
如果是邮寄,寄件人或其律师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连同收件人签名的邮局收据,以证明已邮寄。这份文件必须附在原始通知书上并提交给法院。
如果是在加州以外地区专人送达,证明则来自当地公职人员,表明通知已妥善送达。这份文件也必须附在原始通知书上并提交给法院。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决定推迟一个案件,以便给被起诉或被指控的人一个公平的机会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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