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a) 地方公共机构应每年向部门证明,对于根据第70、70.2、70.8、71.4、72.5或76.3条获得资助,或由州土地委员会使用潮汐地石油收入建造的小型船只港口或船只设施项目,已提供充足的洗手间和卫生设施、停车设施、垃圾处理、根据第776条要求的船只抽水设施、人行道、废油回收设施、用于分离、再利用或回收所有固体废物的容器,以及其他足以供所有使用该港口或设施的船只使用和操作的必要岸边设施,或提供书面调查结果,说明为何该设施无法证明符合这些条件。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b) 根据本分部已收到或正在收到资金用于建造或改进小型船只港口的市、县或区,如果该港口提供设施供根据《渔猎法典》第6分部第3部分第1章第4条(自第7880条起)注册的商业渔船运营,则不得禁止相同或类似排水量、根据《渔猎法典》第7920条获得许可的商业载客渔船对这些设施进行商业运营和使用,也不得禁止私人休闲船只的使用,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除非该市、县或区在同一港口的其他地方提供可比成本的替代性同等设施,供商业载客渔船和私人休闲船只进行商业运营和使用,或者该市、县或区采纳书面调查结果,说明为何现有设施无法容纳商业渔船(包括商业载客渔船)或私人休闲船只的运营,以及为何该设施无法进行改造以实现此目的,或为何无法在同一港口提供替代性同等设施以容纳这些运营。如果港口提供可比成本的替代性、同等、充足、安全的设施供商业载客渔船运营和使用,或者根据合同或协议,该设施无法合理提供额外商业载客渔船运营的容纳空间,则本款不要求设施接受在该设施运营额外商业载客渔船的申请。
就本款而言,同一港口内的替代性同等设施应以可比成本提供充足的洗手间和卫生设施、停车设施、垃圾处理、船只抽水设施、人行道、废油回收设施、用于分离、再利用或回收所有固体废物的容器、电力和供水服务,以及其他岸边设施和同等码头、水路、助航设备和防风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波堤,这些设施应与根据第70、70.2、70.8、71.4、72.5或76.3条获得资助的设施同等。
(c)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c)
(1)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c)(1) 根据第70、70.2、70.8、71.4、72.5或76.3条为小型船只港口或船只设施项目提供资助的贷款、赠款、合同或协议,或计划,应规定设施的建造、开发或改进以符合(a)款和(b)款的规定,并根据交通部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的建议,提供通往港口或设施的车辆进出道路,除非未符合这些规定和建议的原因已在与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或其附录中列明。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c)(2) 小型船只港口或船只设施的设计、建造、开发、改进和运营应至少符合《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11部分)一级标准中描述的适用认证标准。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d) 在根据第71.4或76.3条签订的任何现有或新贷款合同的期限内,或根据第70、70.2或70.8条签订的任何现有或新合同或协议的期限内,部门应监督和监测本条款的合规性以及港口或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以确保规划、建造、开发或改进完全符合本条款以及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e)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e) 就本章和第2章第3条(自第70条起)而言,作为(d)款所述合同或协议主体的港口或设施,受部门管辖。
(Amended by Stats. 2010, Ch. 328, Sec. 106. (SB 133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