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

Explanation
部门收到的所有资金都将存入一个名为“港口和水运周转基金”的专项基金。设立这个基金是为了取代一个已不再存在的旧基金,即“小型船只港口周转基金”。如果任何法律中提到旧基金,现在都应理解为指的是新基金。

Section § 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中的资金如何使用。公园和娱乐部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开发船只设施、确保船只安全、规范船只活动,并在州拥有或控制的地点建造小型港口设施。它还可以资助有船只活动的州立公园以及船只安全执法项目。

该部门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助项目的详细信息及其与船只活动的联系。该法律还允许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将这些资金用于与船只相关的水质活动,以及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和食品和农业部用于控制由船只传播的入侵物种。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5.2(a) 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中的所有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公园和娱乐部用于船只设施开发、船只安全和船只管理项目,以及用于第656.4条的目的,包括退款,并用于建设由该部门规划、设计和建造的小型船只港口和船只设施,如第50条(c)款所规定,在州拥有或控制的地点。
(b)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5.2(b)
(1)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5.2(b)(1) 基金中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也可用于运营和维护具有船只相关活动的州立公园系统单位。拨款也可用于船只安全和执法项目。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5.2(b)(2) 公园和娱乐部应在每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公园和娱乐部从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以及从交通税基金中机动车燃料账户中获得的资金的分配和支出情况,该部分资金根据《预算案》第2.00节第3790-012-0061项每年转拨,归因于对上一财政年度用于或可用于推动船只的机动车燃料分销所征收的税款。报告应列出特殊项目或用途、项目地点、分配或支出的金额、分配或支出的资金来源,以及项目或用途与船只活动的关系。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5.2(c) 基金中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也可供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用于与船只相关的水质监管活动。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5.2(d) 基金中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也可供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用于应对与船只相关的入侵物种传播的活动。
(e)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5.2(e) 基金中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也可供食品和农业部用于应对与船只相关的入侵物种传播的活动。

Section § 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公共机构必须每年确认,由某些州条款资助的小型船只港口和船只设施是否提供必要的便利设施,如洗手间、停车场、垃圾处理和回收。如果不能,他们必须解释原因。获得这些港口资助的市、县或区必须确保设施可供商业和私人船只使用,除非有书面理由说明任何限制。这包括以相同成本提供替代的同等设施。

设施必须符合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并需达到交通部规定的无障碍和运营标准。州政府部门将监督这些设施的合规性和维护,以确保它们符合所有合同标准。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a) 地方公共机构应每年向部门证明,对于根据第70、70.2、70.8、71.4、72.5或76.3条获得资助,或由州土地委员会使用潮汐地石油收入建造的小型船只港口或船只设施项目,已提供充足的洗手间和卫生设施、停车设施、垃圾处理、根据第776条要求的船只抽水设施、人行道、废油回收设施、用于分离、再利用或回收所有固体废物的容器,以及其他足以供所有使用该港口或设施的船只使用和操作的必要岸边设施,或提供书面调查结果,说明为何该设施无法证明符合这些条件。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b) 根据本分部已收到或正在收到资金用于建造或改进小型船只港口的市、县或区,如果该港口提供设施供根据《渔猎法典》第6分部第3部分第1章第4条(自第7880条起)注册的商业渔船运营,则不得禁止相同或类似排水量、根据《渔猎法典》第7920条获得许可的商业载客渔船对这些设施进行商业运营和使用,也不得禁止私人休闲船只的使用,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除非该市、县或区在同一港口的其他地方提供可比成本的替代性同等设施,供商业载客渔船和私人休闲船只进行商业运营和使用,或者该市、县或区采纳书面调查结果,说明为何现有设施无法容纳商业渔船(包括商业载客渔船)或私人休闲船只的运营,以及为何该设施无法进行改造以实现此目的,或为何无法在同一港口提供替代性同等设施以容纳这些运营。如果港口提供可比成本的替代性、同等、充足、安全的设施供商业载客渔船运营和使用,或者根据合同或协议,该设施无法合理提供额外商业载客渔船运营的容纳空间,则本款不要求设施接受在该设施运营额外商业载客渔船的申请。
就本款而言,同一港口内的替代性同等设施应以可比成本提供充足的洗手间和卫生设施、停车设施、垃圾处理、船只抽水设施、人行道、废油回收设施、用于分离、再利用或回收所有固体废物的容器、电力和供水服务,以及其他岸边设施和同等码头、水路、助航设备和防风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波堤,这些设施应与根据第70、70.2、70.8、71.4、72.5或76.3条获得资助的设施同等。
(c)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c)
(1)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c)(1) 根据第70、70.2、70.8、71.4、72.5或76.3条为小型船只港口或船只设施项目提供资助的贷款、赠款、合同或协议,或计划,应规定设施的建造、开发或改进以符合(a)款和(b)款的规定,并根据交通部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的建议,提供通往港口或设施的车辆进出道路,除非未符合这些规定和建议的原因已在与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或其附录中列明。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c)(2) 小型船只港口或船只设施的设计、建造、开发、改进和运营应至少符合《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11部分)一级标准中描述的适用认证标准。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d) 在根据第71.4或76.3条签订的任何现有或新贷款合同的期限内,或根据第70、70.2或70.8条签订的任何现有或新合同或协议的期限内,部门应监督和监测本条款的合规性以及港口或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以确保规划、建造、开发或改进完全符合本条款以及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e)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6(e) 就本章和第2章第3条(自第70条起)而言,作为(d)款所述合同或协议主体的港口或设施,受部门管辖。

Section § 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该部门负责资助与小型船只港口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在财务上应该可行,并且要帮助现有港口达到法律中另一条款(第86条)规定的某些标准。

Section § 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获得特定条款资助的小型船只港口和船只设施,不对使用其服务的船只上发生的事故或损害负责。但是,如果设施本身存在疏忽,这种保护就不适用,它们仍然可能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