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概述了加州公园和娱乐部下属的划船和水路委员会的延续性和职责。立法机关强调了休闲划船的受欢迎程度,并强调了保持公共水路开放的重要性。
法律强调需要周密的规划,以防止危险,确保公平使用和环境责任。立法机关希望确保划船设施安全、可及且环境可持续。
目标是扩展现有设施,创建新基础设施,并维护现有水路。为实现这一目标,本节强调与地方和联邦实体(包括美国原住民部落)的合作。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0(a) 港口和水上交通工具委员会及其继任者航海和海洋发展委员会,在公园和娱乐部内以及划船和水路司内,以划船和水路委员会的名义继续存在,但仅拥有本章赋予其的权力和职责。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0(b) 立法机关认定以下各项: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0(b)(1) 休闲划船和休闲水上交通工具使用仍然是加州居民和来访者喜爱的流行活动。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0(b)(2) 受本章管辖的港口、码头、水路、栈桥以及其他类似水域或基础设施应平等地向所有公众开放。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0(b)(3) 如果没有周密和深思熟虑的规划和监管,这些活动可能对公众来说是危险或致命的、难以获取和享受的,并且对环境不友好。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0(c)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有效管理的水路和充足的划船及水上交通工具使用设施,对于全州安全、可及且生态平衡的划船和水路娱乐至关重要。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0(d)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
(1)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0(d)(1) 现有划船和水上交通工具娱乐区、设施和机会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扩展和管理,特别是以保持安全、公众可及和可持续的长期使用。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0(d)(2) 新的休闲划船和水上交通工具设施,包括港口、码头和栈桥,应根据本章规定提供和管理,以维持公众的长期使用。
(3)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0(d)(3) 水路、港口、码头、栈桥以及其他划船或水上交通工具基础设施应予以维护,以确保可持续的长期公共效用。
(4)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0(d)(4) 划船和水上交通工具娱乐应根据本章规定进行管理,通过向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援助,并与美国机构以及联邦认可的美国原住民部落进行联合行动。
划船和水路委员会 休闲划船 公众可及性 环境可持续性 划船设施 水路安全 基础设施管理 公共水路 地方政府援助 联邦合作 美国原住民部落 水上交通工具设施 生态平衡 港口和码头 娱乐扩展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12, Ch. 136, Sec. 2. (AB 737)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5 of Ch. 136.)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与划船活动和港口相关的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命程序。该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由州长在参议院批准后任命。州长在任命这些成员时,应同时考虑地理因素以及成员在休闲划船方面的兴趣和专业知识。
其中一名成员必须是代表休闲划船者的公认组织的成员,一名必须是小型船只港口的业主,还有一名必须是负责执行划船法律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最初的任命采用交错任期制,从一年到四年不等,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在这些首批任期结束后,所有任命的任期均为四年。如果某个职位在任期结束前出现空缺,新任命的人员将填补该任期的剩余时间。
划船活动 港口委员会 州长任命 参议院同意 地理考量 休闲划船 全州性组织 小型船只港口业主 执法机构 成员任期任命 空缺 交错任期 休闲划船者 划船法律执行 委员会成员资格
(Amended (as added by Stats. 2012, Ch. 136, Sec. 2) by Stats. 2013, Ch. 76, Sec. 104. (AB 383) Effective January 1, 2014.)
本节规定,委员会成员每天工作可获得100美元的薪水,但每年最多只能领取14天的薪水。此外,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任何合理开支都可以报销。
委员会成员可为其服务领取薪金,每日金额为一百美元($100),每年最多可达14天。委员会成员还可报销其在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实际且必要的开支。
委员会成员报酬 薪金上限 日薪 费用报销 履行职责 最多支付天数 委员会工作 每日100美元薪金 14天薪金上限 实际开支 必要开支 服务报酬 委员会报销 成员薪金 职责相关开支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12, Ch. 136, Sec. 2. (AB 737)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5 of Ch. 136.)
如果委员会成员工作表现不佳、疏忽职责、滥用职权或行为不当,州长有权将其免职。此程序遵循适用于因类似原因罢免其他公职人员的相同规定。
委员会成员免职 州长权力 效率低下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渎职 公职人员免职 免职程序 成员问责 政府监督 免职理由 公职人员行为 资格取消 州委员会 问责措施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12, Ch. 136, Sec. 2. (AB 737)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5 of Ch. 136.)
本条生效后,委员会需要立即组织起来,并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这些领导人将任职一年,或者直到新的领导人被选出并准备好接任。此后每年,委员会将再次举行选举,选出主席和副主席。
委员会组织 主席选举 副主席选举 年度选举 领导层选拔 任期 继任者资格 委员会领导层 组织会议 生效日期程序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12, Ch. 136, Sec. 2. (AB 737)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5 of Ch. 136.)
委员会印章 官方印章 制定印章 印章制作 印章要求 委员会职责 HNC 第81.2节 印章制定 官方徽章 印章规定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12, Ch. 136, Sec. 2. (AB 737)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5 of Ch. 136.)
这项法律意味着,委员会的任何决定或行动,只有在超过半数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委员会决定 多数票 成员同意 委员会行动 决策过程 法定人数要求 投票门槛 成员投票 集体决定 团体共识 最低投票要求 委员会治理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12, Ch. 136, Sec. 2. (AB 737)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5 of Ch. 136.)
本法律要求总务部为委员会提供适当的办公空间和必要的设备。
总务部 合适的办公室 办公空间 设备提供 委员会支持 提供办公室 州政府设施 办公设备 政府办公室 公共服务资源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12, Ch. 136, Sec. 2. (AB 737)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5 of Ch. 136.)
副主任负责担任委员会的秘书。这意味着他们将处理委员会或组织内秘书职位通常相关的职责。
副主任 秘书职责 委员会职责 行政职责 政府职位 秘书工作 委员会秘书 组织层级 行政管理 执行职务
(Amended (as added by Stats. 2012, Ch. 136, Sec. 2) by Stats. 2013, Ch. 352, Sec. 328. (AB 1317) Effective September 26,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543 of Ch. 352.)
本节概述了该部门与委员会相关的职责,重点是划船活动。该部门在修改与划船职责相关的法规之前,必须咨询委员会。
他们需要将与转让、贷款和拨款相关的提案提交给委员会征求反馈意见。在确定一个项目是否符合特定资金资助的资格之前,特别是如果该项目可能影响公共健康、通行或环境,他们必须征求委员会的意见。每年,他们还必须向委员会报告其预算和支出,并提供关于小型船只港口需求的研究,以征求委员会的建议。
该部门根据第82.3条,为了公共利益并与此相符,仅具有针对委员会的以下职责: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a) 在变更生效之前,将任何涉及该部门划船职能和职责的拟议法规变更提交给委员会以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b) 将根据第70条进行的转让、根据第71.4条或第76.3条进行的贷款以及根据第72.5条进行的拨款提案提交给委员会以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c) 在做出资格认定之前,如果任何拟议项目可能对公共健康或安全、公共通行或环境产生潜在的重大影响,则应将该部门正在确定其是否有资格获得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资助的该项目提交给委员会以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d) 每年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其预算和支出的报告,以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e)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e) 促使对全州小型船只港口和连接水道的需求以及最合适的选址进行研究和调查,并将这些研究和调查提交给委员会以征求意见和建议。
划船法规 公共利益 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 公共健康影响 公共安全 环境影响 转让 贷款 拨款 预算报告 小型船只港口 水道 资格认定 委员会建议 研究和调查
(Amended (as added by Stats. 2012, Ch. 136, Sec. 2) by Stats. 2013, Ch. 353, Sec. 116. (SB 820) Effective September 26,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129 of Ch. 353.)
本节概述了一个委员会的职责,该委员会负责监督与港口和水道相关的项目。它必须了解影响这些项目的政府活动,每年至少举行四次公开会议以收集反馈,并制定年度日程。在资助周期开始前,它会举行公开会议,征求对贷款和赠款项目的意见。对于影响当地的项目,除非已受联邦法律涵盖,否则也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委员会审议关于对附近财产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并就预防或恢复措施提出建议。它审查预算提案,评估与水域相关的娱乐区的赠款或贷款申请,并每三年向政府委员会提交一份项目报告。该报告包括法规状态和赠款或贷款资格的最新情况。
委员会应承担以下具体职责和责任: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3(a) 全面了解所有影响由该部门负责管理项目的政府活动。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3(b) 每年至少在全州各地举行四次会议,听取对该部门负责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并在每个日历年开始时制定年度拟议会议日程。会议应包括在由港口和水上交通工具周转基金资助的贷款和赠款项目的每个资助周期开始之前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以收集公众对该项目的意见、项目改进建议以及该系统的具体项目需求。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3(c) 就任何受第82条(c)款约束的拟议项目,在拟议项目地理位置邻近的地点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听取公众意见,除非已就该项目举行了符合联邦法律或法规的听证会。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3(d) 应任何受第82条(c)款约束的拟议项目附近财产所有者或租户的请求,审议因根据本法典开展的活动而对其财产造成的任何所谓不利影响,并向该部门建议委员会认定正在发生的不利影响的适当预防措施,以及受不利影响财产的适当恢复措施。
(e)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3(e) 每年审查并向该部门就周转基金的拟议支出预算提出意见。
(f)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3(f) 在该部门最终确定资格之前,审查所有已向该部门申请赠款或贷款资金的地方和区域水道、码头、港口、船坞或其他娱乐区的提案。
(g)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3(g)
(1)Copy 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3(g)(1) 在该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三年,向州长、众议院水务、公园和野生动物委员会、参议院自然资源和水务委员会、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和众议院拨款委员会提交一份项目报告。该报告应在委员会两次或两次以上公开会议讨论其内容后通过。报告应说明该部门已采纳或正在审议的任何法规的现状,以及在该部门等待上一份报告期间已或正在审议资格认定的任何贷款或赠款。
(2)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82.3(g)(2) 根据第(1)款要求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委员会职责 政府活动 公开会议 资助周期 贷款和赠款项目 港口和水上交通工具周转基金 公开听证会 项目影响 财产影响 预算审查 赠款申请 贷款申请 娱乐水道 项目报告 法规更新
(Amended by Stats. 2013, Ch. 353, Sec. 117. (SB 820) Effective September 26,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129 of Ch. 353.)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必须向公众开放,允许任何人参加。
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均应公开举行,所有人员均应被允许参加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公开会议 委员会 开放会议 公众参与 参加会议 透明度 会议公开 公众参与 对公众开放 公众可参加的会议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12, Ch. 136, Sec. 2. (AB 737)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5 of Ch. 136.)
这项法律规定,公众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查看委员会的所有记录。
委员会的所有记录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应当向公众开放查阅。
公众查阅 委员会记录 记录公开 查阅时间 信息获取 透明度 公众访问 记录查阅 办公时间查阅 政府问责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12, Ch. 136, Sec. 2. (AB 737)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Operative July 1, 2013, by Sec. 5 of Ch.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