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根据《水法典》第7部第4章(自第13200条起)的规定允许,任何故意或过失导致或允许任何油类沉积在本州水域(包括但不限于通航水域)的人,应承担不超过六千美元($6,000)的民事责任,此外,还应向任何负责清理或消除此类油污的政府机构承担所有实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在消除或清理此类水域中的油类沉积物时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根据本条评估的民事罚款金额应基于排放量和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可能性,并应由该政府机构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并支付给该机构。如果一个以上此类机构对相关水域负有责任,则进行清理或消除活动的机构应是被授权根据本条采取行动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