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砍倒一棵树,而这棵树落入了可通航水域,他们有24小时的时间将其移走。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必须为每棵留在水中的树支付5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13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经允许阻碍或干扰可航水域的通行,他们就犯了轻罪。如果被定罪,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被监禁最长六个月,或者两者并罚。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31(a) 任何非法阻碍任何可航水域航行的人,犯有轻罪。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31(b) 任何被裁定犯有本条轻罪的人,将受到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该罚款和监禁并处。

Section § 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本州船只进出装卸货物的港口、海港或小海湾水域倾倒压舱物或制造任何障碍物,均属轻罪。

Section § 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是紧急情况或法律明确允许,否则任何船只向加州的通航水域排放石油都是非法的。紧急情况包括无法避免的事故或碰撞等情况。如果违反这项法律,你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石油”指任何种类的石油,包括燃料油或废油;“通航水域”指州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海域和潮汐区域。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33(a) 除危及生命或财产的紧急情况、不可避免的事故、碰撞或搁浅,或法律另有允许外,任何人以任何方法、方式或手段,向州内可航水域排放或允许排放石油,均属非法并构成轻罪,无论该船舶是使用石油作为推进动力燃料,还是载有或拥有超出其润滑所需以及根据美国和本州法律及规定规则和条例可能要求的石油。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33(b) 在本节中,“石油”一词指任何种类或任何形式的石油,包括燃料油、油泥和废油,“州内可航水域”一词指州领土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海域,以及潮汐涨落的实际可航内陆水域。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33(c) 任何被判犯有本节轻罪的人,将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或其雇员将锯末、板材或废弃木材扔进可能进入洪堡湾的区域,均属轻罪。为避免触犯此法,他们必须建造经洪堡县监事会批准的码头或水坝等结构,以阻止这些材料进入海湾水域。

Section § 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船舶与岸上设施或另一艘船舶之间转运石油、化学品或其他危险物质时,如果未能妥善监控转运过程以防止泄漏,则属违法。该系统必须在有溢流风险时,或在任何相关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向操作员发出警报。如果这些机制安装和维护得当,则可以对违反指控进行抗辩。

符合特定联邦法规的船舶和岸上设施,可以通过制定确保转运过程中沟通的程序来满足这些要求。本法律不适用于使用自动关闭喷嘴为小型船舶加油的情况,也不适用于设有结构以阻止溢流物进入州水域的岸上储罐。

该法规在特定检查截止日期后适用于油轮,但某些豁免设施除外。它还广义地定义了“船舶”,并明确了何为“危险物质”。

(a)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35(a) 除非流量由一个正确安装、操作和维护的机制持续监测,该机制能够预警所转运物质即将发生的溢流,以便及时终止流量以避免溢流,并且除非船舶和岸上设施各自配备一个正确安装、操作和维护的机制,该机制能够在任何人员不再正确履行其与转运相关的职责、注意力不集中或因任何原因丧失能力时发出警告,否则,通过管道或类似导管在船舶与岸上设施或另一艘船舶之间转运任何石油、化学品或其他危险物质是违法的。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轻罪。但是,如果该机制由负责该机制的人员正确安装并始终正确操作和维护,则可作为对违反本节规定的任何起诉的抗辩。
(b)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35(b) 受《联邦法规法典》第46篇第35部分或第33篇第155和156部分管辖的船舶,或受《联邦法规法典》第33篇第154和156部分管辖的岸上设施,如果该船舶或岸上设施制定并建立了旨在满足此类要求且符合《联邦法规法典》适用规定的方法或操作程序,则满足 (a) 款的规定。但是,此类方法和程序应要求转运作业的负责人之间进行必要频率的沟通,以便在任何人员不再正确履行其与转运相关的职责、注意力不集中或因任何原因丧失能力时发出警告。
(c)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35(c) 本节不适用于在配备无卡锁且符合所有联邦标准的自动关闭式加油喷嘴的任何设施,向任何长度小于65英尺的自航船舶转运燃料的情况。
(d)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35(d) 如果提供了适当的围堵或分流结构(或两者兼有),或足以防止溢流物质进入州水域的其他设备,则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岸上接收储罐。
(e)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35(e) 本节应自1980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6篇第31.10-20节的规定,油轮首次需要进行干坞或上排检查时起,对受美国海岸警卫队检查的油轮生效。本节应自1980年7月1日起,对不受此类检查的任何船舶;任何油驳船,无论其是否受此类检查;以及未被 (d) 款豁免的任何岸上设施生效。
(f)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35(f) 在本节中,“船舶”指用于或能够用于水上运输的各种水上交通工具或其他装置,包括但不限于驳船。
(g)CA 港口与航行 Code § 135(g) 在本节中,“危险物质”指《美国法典》第33篇第1321节 (b) 款 (2) 项中定义的任何此类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