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100
这项法律规定,可通航水域,包括可以运输货物的河流,对公众开放,用于航行和运输。然而,当洪水超出其正常范围,暂时淹没陆地时,它们不被视为公共水道。这意味着你不能非法侵入被此类水淹没的土地,即使这些水来自可通航的河流或溪流。洪水特指那些罕见且极端的洪水,而不是正常降雨造成的常规高水位。
Section § 101
这项法律宣布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水域为可通航的公共水域。这些水域包括阿尔比恩河、大河以及旧金山的航道街,这意味着公众可以使用它们。它还涵盖了阿尔维索沼泽、科尔特马德拉溪以及科约特河的特定河段。克利尔湖也包括在内,但开垦周边土地的权利仍受保护。
Section § 102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被视为可通航的公共水道的具体河流和水域。这意味着它们对公众开放使用。所列水域包括鹿溪(Deer Creek)、魔鬼沼泽(Devil’s Slough)、迪亚布罗溪(Diablo Creek)、羽毛河(Feather River)、加利纳斯或圭亚那斯沼泽(Galinas or Guyanas Slough)以及瓜达卢佩沼泽(Guadalupe Slough),每处都有特定部分被指定为公共水道。
Section § 103
Section § 104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列出了被视为可通航水道的特定水域,这意味着它们是向公众开放的公共通道。这些水道包括纳帕河的部分河段、三条纳帕溪、纽塞斯溪、新港湾及其连接的汊道、诺瓦托溪、诺约河和佩塔卢马河。
Section § 10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被视为可航行并因此向公众开放使用的河流和水域。例如,萨克拉门托河从其入海口至沙斯塔县里德渡口下方100英尺处。其他地点如萨利纳斯河、圣华金河和苏松河也列出了其可航行部分。这意味着这些水路可以根据划定的河段用于旅行、商业或娱乐。
Section § 106
这项法律界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内被视为可通航的特定水体,这意味着它们可以用作交通运输的公共通道。这些水体包括阿拉米达溪的部分河段、汇入鳗鱼河的溪流和汊道、尤里卡和洪堡县附近历史上用于运输原木的某些水体、洪堡角以南足够深和宽以承载货船的汊道、西蒙兹运河与旧金山湾之间的一段汊道,以及流经特定土地测量区的一条小溪。
Section § 107
本法律条款根据美国海岸与大地测量局在1933年8月21日的测定,界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从墨西哥到俄勒冈的海岸线。它还规定,岛屿和海湾等地理特征的名称应遵循该测量局所使用的名称。
重要的是,本节不影响或界定财产权或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