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可通航水域,包括可以运输货物的河流,对公众开放,用于航行和运输。然而,当洪水超出其正常范围,暂时淹没陆地时,它们不被视为公共水道。这意味着你不能非法侵入被此类水淹没的土地,即使这些水来自可通航的河流或溪流。洪水特指那些罕见且极端的洪水,而不是正常降雨造成的常规高水位。

可通航水域和所有足以运输国家产品的河流均为公共通道,用于航行和此类运输目的。然而,任何可通航河流、溪流、汊道或其他水道的洪水,当暂时流经正常高水位线以上,越过该河流、溪流、汊道或其他水道的任何既定河岸之外的公共或私人土地时,不属于可通航水域,且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侵入任何此类土地。就本条而言,“洪水”是指在非常规洪水时期出现的水位,并且不指由正常径流引起的普通年度或经常性高水位。

Section § 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宣布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水域为可通航的公共水域。这些水域包括阿尔比恩河、大河以及旧金山的航道街,这意味着公众可以使用它们。它还涵盖了阿尔维索沼泽、科尔特马德拉溪以及科约特河的特定河段。克利尔湖也包括在内,但开垦周边土地的权利仍受保护。

以下河流和水域被宣布为可通航的公共航道:
阿尔比恩河,自河口起三英里处。
阿尔维索沼泽(有时称为汽船沼泽),位于旧金山湾与南太平洋铁路公司轨道于1913年6月10日横穿之处之间。
大河,自河口起三英里处。
旧金山市的航道街,自海湾至第七街东北线,宽度为一百四十英尺。
莱克县的克利尔湖;但此声明不得干涉所有者和权利人对克利尔湖周边沼泽地或泛滥地进行开垦的任何权利。
马林县的科尔特马德拉溪,自河口至潮水所及之处。
科约特河,位于旧金山湾与南太平洋铁路公司轨道于1913年6月10日横穿之处之间。

Section § 102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被视为可通航的公共水道的具体河流和水域。这意味着它们对公众开放使用。所列水域包括鹿溪(Deer Creek)、魔鬼沼泽(Devil’s Slough)、迪亚布罗溪(Diablo Creek)、羽毛河(Feather River)、加利纳斯或圭亚那斯沼泽(Galinas or Guyanas Slough)以及瓜达卢佩沼泽(Guadalupe Slough),每处都有特定部分被指定为公共水道。

以下河流和水域也属于可通航的公共水道:
鹿溪(Deer Creek),自其河口至彼得·拉森(Peter Lassen)的房屋之间。
魔鬼沼泽(Devil’s Slough),位于圣何塞市(city of San Jose)或圣克拉拉县(Santa Clara County)森尼维尔镇(town of Sunnyvale)的公司界限内,并延伸至旧金山湾(San Francisco Bay)。
迪亚布罗溪(Diablo Creek),自其与纽西斯河(Neuces)的交汇处,至康特拉科斯塔县(Contra Costa County)弗兰克·萨奇(Frank Such)仓库对面的一个点。
羽毛河(Feather River),自其河口至尤巴河(Yuba River)河口上方第一座横跨羽毛河的桥梁下方五十英尺处。
加利纳斯(Galinas)或圭亚那斯(Guyanas)沼泽或溪流,位于马林县(Marin County),自其河口至索诺玛和马林铁路(Sonoma and Marin Railroad)于1907年3月18日存在的线路。
瓜达卢佩沼泽(Guadalupe Slough),其为瓜达卢佩河(Guadalupe River)的出水口或河口,位于旧金山湾(San Francisco Bay)与其与阿尔维索沼泽(Alviso Slough)的交汇处之间。

Section § 1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河流和水路属于可通航水域,这意味着它们被视为公共通道。具体水路包括约翰逊溪、凯斯溪、克拉马斯河、阿罗约德尔梅多河、米申溪、莫克勒米河和莫罗科霍沼泽。该法律还确保,截至某个历史日期,克拉马斯河上现有的采矿权不会受到侵犯,尽管采矿作业必须尊重公共通行权。

Section § 104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列出了被视为可通航水道的特定水域,这意味着它们是向公众开放的公共通道。这些水道包括纳帕河的部分河段、三条纳帕溪、纽塞斯溪、新港湾及其连接的汊道、诺瓦托溪、诺约河和佩塔卢马河。

以下河流和水域也属于可通航的公共通道:
纳帕河,自其入海口至纳帕市劳伦斯街西线以下六十英尺处;索诺玛县的第一纳帕溪、第二纳帕溪和第三纳帕溪,位于纳帕河和索诺玛河之间。
纽塞斯溪,自其在苏伊森湾的入海口至乔治·P·劳克斯仓库上方半英里处。
奥兰治县的新港湾及其所有支流,以及与海湾相连、潮汐涨落的汊道,包括在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杂项地图记录簿第4卷第98页所载的新港滩运河段地图上所示的“里亚托”和“里沃阿尔托”。
马林县的诺瓦托溪或河口,自其入海口至斯威策码头。
诺约河,至其入海口三英里处。
佩塔卢马河,自其入海口至佩塔卢马市华盛顿街南线。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被视为可航行并因此向公众开放使用的河流和水域。例如,萨克拉门托河从其入海口至沙斯塔县里德渡口下方100英尺处。其他地点如萨利纳斯河、圣华金河和苏松河也列出了其可航行部分。这意味着这些水路可以根据划定的河段用于旅行、商业或娱乐。

以下河流和水域也属于可航行水域和公共通道:
萨克拉门托河,从其入海口至沙斯塔县里德渡口下方100英尺处。
萨利纳斯河和埃尔克霍恩河口(或称埃斯特罗维耶霍),在蒙特雷县,从其入海口至潮水所及的最上游处。
圣华金河,从其入海口至梧桐角。
圣利安德罗湾,在阿拉米达县,包括圣安东尼奥河口的水域以及连接其与圣利安德罗的潮汐运河;以及从该湾延伸出的机场航道。
圣拉斐尔溪,在马林县,从其入海口至潮水所及的最上游处。
索诺玛河,从其入海口至圣路易斯镇福勒酒店对岸处。
斯托克顿河口,从其入海口至斯托克顿市中心街东线向西延伸160英尺处。
苏松河,从其入海口至苏松镇码头。
图奥勒米河,从其入海口至迪金森渡口。
尤巴河,从其入海口至马里斯维尔市F街脚下河口处。

Section § 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界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内被视为可通航的特定水体,这意味着它们可以用作交通运输的公共通道。这些水体包括阿拉米达溪的部分河段、汇入鳗鱼河的溪流和汊道、尤里卡和洪堡县附近历史上用于运输原木的某些水体、洪堡角以南足够深和宽以承载货船的汊道、西蒙兹运河与旧金山湾之间的一段汊道,以及流经特定土地测量区的一条小溪。

以下河流和水域也属于可通航的公共航道:
阿拉米达溪的北支,从其河口至伊甸登陆点。
汇入鳗鱼河的河流和汊道。
洪堡县尤里卡以南的河流和汊道,在1873年1月2日之前曾用于浮运原木或木材。
洪堡县洪堡角以南的汊道,在高水位线时水深达两英尺,且足够宽以浮运并容纳载重五吨或以上货物的船只。
位于阿尔维索镇西蒙兹运河与旧金山湾之间的一段汊道。
一条流经编号为68的潮汐地测量区和编号为145的沼泽和泛滥地测量区的小溪,从其河口至其中的潮水上游尽头。

Section § 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根据美国海岸与大地测量局在1933年8月21日的测定,界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从墨西哥到俄勒冈的海岸线。它还规定,岛屿和海湾等地理特征的名称应遵循该测量局所使用的名称。

重要的是,本节不影响或界定财产权或边界。

加利福尼亚州的海岸线,从其南部与墨西哥的边界线,到其北部与俄勒冈的边界线,均按照美国海岸与大地测量局于1933年8月21日所界定和确定的为准,且岛屿、岩石、岬角、海湾、水体及其他地理特征的名称均应符合美国海岸与大地测量局在其海图上所示的命名法。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界定或影响财产权或财产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