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00

Explanation
当你计算任何法律行动的截止日期时,不要计算第一天。包括最后一天,除非最后一天是假日;如果是假日,那么假日也不计算在内。

Section § 6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时间根据格里高利历计算,并且从1752年起,1月1日被认为是每年的开始。

时间按照格里高利历或新历法计算;并且自1752年以后,每年的1月1日被视为该年的第一天。

Section § 6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年份是闰年,哪些不是。通常,100的倍数年份,例如1900年、2100年和2200年,不是闰年,有365天;但每第四个世纪年(如2000年和2400年)除外,这些是闰年,有366天。此外,任何是4的倍数的年份,除非属于上述例外情况,都被视为366天的闰年。

1900年、2100年、2200年、2300年或任何其他未来的百年年份(其中2000年是第一个),但每第四个百年年份除外,均不是闰年,而是365天的平年。2000年、2400年、2800年以及2000年之后的每第四个百年年份,以及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州惯例被视为闰年的每四年,是由366天组成的闰年。

Section § 6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法律目的定义了特定的时间段。“一年”是365天,“半年”是182天,“一季度”是91天。在闰年,额外的一天和它前一天被算作一天。

“年”指365天;“半年”指182天;“一季度”指91天。闰年的额外一天及其前一天,如果出现在任何此类期间内,应合并计算为一天。

Section § 6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使用“月”这个词时,它指的是一个日历月,除非在上下文中另有说明。

“月”指一个公历月,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6805

Explanation
本法明确指出,一周由连续七天构成。

Section § 6806

Explanation
“一天”被定义为从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的时间。

Section § 68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白天”定义为从日出到日落的时间段,将“夜间”定义为从日落到日出的时间。

“白天”是指从日出到日落之间的时间段。“夜间”是指从日落到日出之间的时间段。

Section § 6808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标准时间是太平洋标准时间。每年,为了实行夏令时,时钟会在三月的第二个星期日向前拨快一小时,并在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日拨回。州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三分之二多数票来更改这些日期和时间,但任何更改都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加州也可以通过同样的立法批准,实行全年夏令时。

(a)CA 政府 Code § 6808(a) 本州的标准时间为联邦法律指定为太平洋标准时间的第五时区时间 (15 U.S.C. Secs. 261 and 263)。
(b)CA 政府 Code § 6808(b) 本州的标准时间在夏令时期间应提前一小时,该期间从每年三月的第二个星期日凌晨2点开始,到每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日凌晨2点结束。
(c)CA 政府 Code § 6808(c) 尽管有 (b) 款规定,州立法机关可以经三分之二投票通过修订本节,以更改夏令时期间的日期和时间,但须符合联邦法律;并且,如果联邦法律授权本州实行全年夏令时,州立法机关可以经三分之二投票通过修订本节以实行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