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5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来自公共资助或免税教育机构的行进乐队想在一个营利性、售票的体育赛事中表演,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该机构的管理机构必须批准,必须同时雇佣一定数量的专业乐手,并且不能将该乐队宣传为一项特别的吸引力。不过,在表演期间或之后可以提及他们。这些机构的乐队如果获得自身董事会的批准,也可以在其他类似机构的活动中表演。

这项法律旨在支持学生行进乐队的乐手,同时确保这不会减少专业乐手的就业机会。政府鼓励私人活动组织者邀请学生乐队,但不能将学生乐队视为他们通常会雇佣的专业乐队的替代品。

(a)CA 政府 Code § 6650(a) 任何由公共资金全部或部分资助或被授予教育机构免税资格的教育机构组织或维持的行进乐队,仅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在任何由私人、营利性合伙企业或营利性公司收取门票的体育赛事中提供音乐:
(1)CA 政府 Code § 6650(a)(1) 演出经该机构管理机构授权;
(2)CA 政府 Code § 6650(a)(2) 雇佣一支乐队或管弦乐队,其专业乐手人数不少于该特定礼堂、体育场或演出场所通常为该体育赛事雇佣的专业乐手人数,或不少于15名专业工会乐手,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在该赛事中提供音乐;并且
(3)CA 政府 Code § 6650(a)(3) 无论是该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还是其代理人,均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任何媒介向公众宣传该行进乐队即将进行的演出是该赛事本身的额外吸引力;但是,任何人可以通过包括广播或电视在内的任何方式或任何媒介,在实际演出时或演出之后向公众介绍该行进乐队。
(b)CA 政府 Code § 6650(b) 任何由公共资金全部或部分资助或被授予教育机构免税资格的机构组织或维持的乐队或管弦乐队,经其管理委员会授权,可在任何其他此类机构的任何活动中提供音乐。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加州学生行进乐队乐手的音乐才能,但绝不减少专业乐手的就业机会。应告知专业乐手的私人雇主,立法机关旨在鼓励此类雇主邀请加州学生行进乐队进行表演,但不得将此类专业行进表演视为替代通常由此类雇主为收取门票的活动所要求的、在没有学生行进乐队在同一活动中表演的情况下,由常规雇佣的专业乐手进行的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