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6300(a) “国会法案”指1934年6月18日批准的国会法案,题为“一项旨在规定在美国入境口岸设立、运营和维护对外贸易区,以促进和鼓励对外贸易及其他目的的法案” (48 U. S. Stats. at L. Ch. 590.)。
(b)CA 政府 Code § 6300(b) “公共公司”指本州,本州的任何政治分区,本州的任何建制市,本州、本州的任何政治分区或本州的任何市的任何公共机构,或本州的任何公司制市政机构,或本州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州共同设立的公司制市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