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国会法案”指的是1934年6月18日通过的一项具体法律,该法律旨在在美国入境口岸设立和管理对外贸易区,以促进对外贸易。“公共公司”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内的实体,例如州政府、政治分区、市以及其他公共机构或部门。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6300(a) “国会法案”指1934年6月18日批准的国会法案,题为“一项旨在规定在美国入境口岸设立、运营和维护对外贸易区,以促进和鼓励对外贸易及其他目的的法案” (48 U. S. Stats. at L. Ch. 590.)。
(b)CA 政府 Code § 6300(b) “公共公司”指本州,本州的任何政治分区,本州的任何建制市,本州、本州的任何政治分区或本州的任何市的任何公共机构,或本州的任何公司制市政机构,或本州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州共同设立的公司制市政机构。

Section § 6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公共公司和某些私人公司可以申请设立、运营和维护对外贸易区。符合条件的私人公司必须是在1935年9月15日之后专门为设立对外贸易区而组建的。这些区域是依照国会制定的联邦法规设立的。

Section § 6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公共或私人公司,如果符合特定要求,可以设立和运营对外贸易区。这些公司必须遵守联邦法律中规定的规章制度和条件,以及未来对其进行的任何修改。它们还需要遵守由一个指定委员会设定的指导方针,该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区域。

任何经本章授权申请且其申请根据国会法案条款获得批准的公共或私人公司,可以设立、运营和维护对外贸易区:
(a)CA 政府 Code § 6304(a) 受国会法案及其任何修正案的条件和限制约束。
(b)CA 政府 Code § 6304(b) 根据国会法案设立的旨在执行该法案的委员会可能规定的规章制度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