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599.200(a) 本章应被称为《资助无家可归、毒瘾和盗窃减少法案》。
(b)CA 政府 Code § 7599.200(b) 根据《刑法典》第7599.2条(a)款第(3)项和第6046.2条的规定,从拨付给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的款项中,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可向县和地方政府拨付适当资金,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95条中规定的项目。本规定不排除本法案从任何其他来源获得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30025条设立的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以及指定用于药物滥用和心理健康治疗的其他资金。
(c)CA 政府 Code § 7599.200(c) 被控犯有需强制治疗的重罪的被告,有资格获得任何适当的Medi-Cal或Medicare项目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第30025条(f)款第(16)项(B)分项第(iii)至(v)款(含)所述的项目或服务,用于被告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95条中规定的项目。县或地方政府可直接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机构签订合同,以提供或管理任何适用的Medi-Cal或Medicare治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