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章之目的,以下规定适用:
(a)CA 政府 Code § 7599.111(a) “在线市场”指任何可通过互联网网站或应用程序访问的电子化或电子访问平台,且该平台同时具备以下两项功能:
(1)CA 政府 Code § 7599.111(a)(1) 包含允许、便利或促使第三方卖家在该州从事消费产品的销售、购买、支付、储存、运输或交付的功能。
(2)CA 政府 Code § 7599.111(a)(2) 托管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卖家。
(b)CA 政府 Code § 7599.111(b) “区域财产犯罪专案组”指根据《刑法典》第四部分第六编第13章(第13899条起)召集的专案组。
(c)CA 政府 Code § 7599.111(c) “第三方卖家”指任何独立于在线市场运营者、协助者或所有者的个人或商业实体,通过在线市场在该州销售、要约销售或约定销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