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215.2(a) 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成年人、代表未成年人行事的父母或监护人,或代表丧失行为能力人行事的监护人,可以向州务卿申请指定一个由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该人、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的地址。申请应在州务卿指定的社区援助计划处亲自完成。申请过程应包括要求申请人与辅导员会面并接受有关该计划的指导信息。如果申请以州务卿规定的方式和表格提交,并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州务卿应批准该申请:
(1)CA 政府 Code § 6215.2(a)(1) 如果申请人声称申请的依据是申请人,或其代表申请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是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雇员或志愿者,因其与生殖保健服务机构的关联而担心自身或家人的安全,则申请应附有以下所有文件:
(A)CA 政府 Code § 6215.2(a)(1)(A) 证明该个人将开始受雇或目前受雇于生殖保健服务机构担任提供者或雇员,或在该机构做志愿者的文件。
(B)CA 政府 Code § 6215.2(a)(1)(B) 以下之一:
(i)CA 政府 Code § 6215.2(a)(1)(B)(i) 由生殖保健服务机构授权人员签署的经认证声明,说明该机构或其任何提供者、雇员、志愿者或患者在申请日期前一年内是或曾是威胁、骚扰或暴力行为的目标。任何人根据本节故意认证其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即犯有轻罪。
(ii)CA 政府 Code § 6215.2(a)(1)(B)(ii) 由生殖保健服务机构的雇员、患者或志愿者签署的经认证声明,说明他们因与该生殖保健服务机构的关联,在申请日期前一年内是威胁、骚扰或暴力行为的目标。任何人根据本节故意认证其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即犯有轻罪。
(iii)CA 政府 Code § 6215.2(a)(1)(B)(iii)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8条描述的、在听证会后发布的职场暴力限制令,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条描述的、在听证会后发布的民事限制令,保护申请人或其代表申请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该命令必须基于对申请人或其代表申请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的威胁或暴力行为,并与生殖保健服务机构相关。
(C)CA 政府 Code § 6215.2(a)(1)(C) 宣誓声明,说明申请人因其与授权提供(B)项所述声明的生殖保健服务机构的关联而担心自身或家人的安全,或其代表申请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的安全。
(2)CA 政府 Code § 6215.2(a)(2) 如果申请人声称申请的依据是申请人是生殖保健服务机构志愿者,则申请除第(1)款中规定的文件外,还应附有生殖保健服务机构文件,证明该志愿者承诺在该机构工作的时间长度。
(3)CA 政府 Code § 6215.2(a)(3) 如果申请人声称申请的依据是申请人,或其代表申请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是因在申请日期前一年内正在或寻求在生殖保健服务机构获得服务而成为威胁或暴力行为目标的人,则申请应附有以下文件:
(A)CA 政府 Code § 6215.2(a)(3)(A) 宣誓声明,说明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担心自身或家人的安全。
(B)CA 政府 Code § 6215.2(a)(3)(B) 任何显示所指控的威胁或暴力行为投诉的警方、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记录或文件。
(4)CA 政府 Code § 6215.2(a)(4) 指定州务卿为送达法律文书和接收邮件的代理人。
(A)CA 政府 Code § 6215.2(a)(4)(A) 向州务卿送达任何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应通过向州务卿办公室的地址保密计划人员递交两份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的副本进行。
(B)CA 政府 Code § 6215.2(a)(4)(B) 如果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送达给州务卿,州务卿应立即安排将一份副本转寄给地址保密计划记录中显示的计划参与者地址,以确保计划参与者在州务卿收到后三天内收到该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
(C)CA 政府 Code § 6215.2(a)(4)(C) 州务卿应保留根据本节送达给州务卿的所有传票、令状、通知、要求和法律文书的记录,并应记录送达时间和州务卿采取的行动。
(D)CA 政府 Code § 6215.2(a)(4)(D) 州务卿办公室以及州务卿雇用的任何代理人或个人,在任何因代表计划参与者处理一等邮件而导致任何人受伤或受损所提起的诉讼中,均应免除任何责任。
(5)CA 政府 Code § 6215.2(a)(5) 申请人可供州务卿联系的邮寄地址,以及申请人可供州务卿致电的电话号码。
(6)CA 政府 Code § 6215.2(a)(6) 申请人请求不予披露的地址,理由是披露将增加对申请人构成威胁、暴力行为或骚扰的风险。
(7)CA 政府 Code § 6215.2(a)(7) 申请人的签名,以及协助准备申请的任何个人或书面指定办公室的任何代表的签名,以及申请人签署申请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6215.2(b) 申请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交:某人受雇于公共实体或根据与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履行工作,并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面临来自公众的暴力威胁、暴力或骚扰。居住在加州的成年人、代表未成年人行事的父母或监护人,或代表无行为能力人行事的监护人,可以向州务卿申请指定一个地址作为该人或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地址。申请应在州务卿指定的社区援助计划处亲自完成。申请程序应包括要求申请人与辅导员会面并接收有关该计划的介绍信息。如果申请以州务卿规定的方式和表格提交,并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州务卿应批准该申请:
(1)CA 政府 Code § 6215.2(b)(1) 如果申请人声称申请的依据是,申请人,或代表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受雇于公共实体或根据与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履行工作,并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面临来自公众的暴力威胁、暴力或骚扰,且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担心自身或家人的安全,则申请应附带以下所有文件:
(A)CA 政府 Code § 6215.2(b)(1)(A) 证明该个人将开始受雇或目前受雇于公共实体,或根据与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履行工作,且从事的职业曾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面临来自公众的暴力威胁、暴力或骚扰的证明文件。
(B)CA 政府 Code § 6215.2(b)(1)(B) 以下之一:
(i)CA 政府 Code § 6215.2(b)(1)(B)(i) 由与申请人工作或受雇地点相关联且对该工作或受雇地点情况有个人了解的人签署的经认证声明,说明在申请日期前一年内,工人或雇员曾是威胁、暴力行为或骚扰的目标。任何人根据本节故意证明其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即犯有轻罪。
(ii)CA 政府 Code § 6215.2(b)(1)(B)(ii) 由工人或雇员签署的经认证声明,说明在申请日期前一年内,他们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曾是威胁、暴力行为或骚扰的目标。任何人根据本节故意证明其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即犯有轻罪。
(iii)CA 政府 Code § 6215.2(b)(1)(B)(iii) 《民事诉讼法》第527.8条所述的、在听证会通知后签发的工作场所暴力限制令,或《民事诉讼法》第527.6条所述的、在听证会通知后签发的民事限制令,旨在保护申请人或代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该命令必须基于与申请人为公共实体工作或代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相关的暴力威胁或暴力行为。
(C)CA 政府 Code § 6215.2(b)(1)(C) 一份宣誓声明,表明申请人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担心自身或其家人的安全,或代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安全。
(2)CA 政府 Code § 6215.2(b)(2) 指定州务卿为送达法律文书和接收邮件的代理人。
(A)CA 政府 Code § 6215.2(b)(2)(A) 向州务卿送达任何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应通过向州务卿办公室的地址保密计划工作人员递交两份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的副本进行。
(B)CA 政府 Code § 6215.2(b)(2)(B) 如果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送达给州务卿,州务卿应立即安排将一份副本转寄给计划参与者,寄至地址保密计划记录中显示的地址,以确保计划参与者在州务卿收到后三天内收到该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
(C)CA 政府 Code § 6215.2(b)(2)(C) 州务卿应保存根据本节送达给州务卿的所有传票、令状、通知、要求和法律文书的记录,并应记录该送达的时间和州务卿采取的行动。
(D)CA 政府 Code § 6215.2(b)(2)(D) 州务卿办公室以及州务卿雇用的任何代理人或个人,对于因代表计划参与者处理一等邮件而导致任何受伤害或损害的人提起的诉讼中的任何责任,均应免除。
(3)CA 政府 Code § 6215.2(b)(3) 申请人可供州务卿联系的邮寄地址,以及申请人可供州务卿致电的电话号码。
(4)CA 政府 Code § 6215.2(b)(4) 申请人要求不予披露的地址,理由是披露将增加对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或骚扰的风险。
(5)CA 政府 Code § 6215.2(b)(5) 申请人的签名,以及任何书面指定协助准备申请的个人或任何办公室代表的签名,以及申请人签署申请的日期。
(c)CA 政府 Code § 6215.2(c) 申请应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
(d)CA 政府 Code § 6215.2(d) 提交的申请应附有州务卿确定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参与该计划的实际成本。此外,州务卿还可收取年费以弥补维持该计划的实际成本。州务卿收取的年费也应用于偿还普通基金为本章目的从该基金中支出的任何款项。任何作为生殖保健服务机构患者的申请人,均无需支付本计划下的申请费或年费。
(e)CA 政府 Code § 6215.2(e) 生殖保健服务地址保密基金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基金中的款项可用于管理根据本章设立的计划。
(f)CA 政府 Code § 6215.2(f) 提交完整申请后,州务卿应将申请人认证为计划参与者。申请人(生殖保健服务机构志愿者除外)自提交之日起四年内获得认证,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撤销或作废该认证。生殖保健服务机构志愿者应获得认证,直至其在该机构最后一次志愿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州务卿应通过规则制定续期程序。达到18岁的未成年计划参与者,可按照州务卿制定的续期程序以成人身份续期。
(g)CA 政府 Code § 6215.2(g) 凡在申请中虚假证明披露申请人地址会危及申请人自身安全、申请人家庭安全或代表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安全,或在提出申请时明知而提供虚假或不正确信息者,均犯有轻罪。申请表正面须以粗体字在显眼位置印制通知,告知申请人本款规定的处罚。
(h)CA 政府 Code § 6215.2(h)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215.2(h)(1) “骚扰”是指针对特定个人反复、不合理且不受欢迎的行为,这种行为会使一个理性的人担心自身安全或其家庭成员的安全。骚扰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跟随、跟踪、电话或书面通信。
(2)CA 政府 Code § 6215.2(h)(2) “公共实体”是指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
(3)CA 政府 Code § 6215.2(h)(3) “为公共实体工作”是指由公共实体雇员执行的工作,或个人根据与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为公共实体执行的工作。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554, Sec. 7. (SB 1131) Effective Septem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