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从事生殖保健领域工作以及某些公共服务职位的人员,因其工作而面临骚扰、威胁和暴力。例如,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受到反对生殖权利者的攻击,导致他们在工作场所和家中都面临暴力。同样,像选举工作人员这样的公职人员也面临日益增加的威胁,尤其自COVID-19疫情以来,这影响了他们的安全和工作稳定性。

该法规旨在通过对其家庭住址保密来保护这些个人,从而防止潜在的暴力并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该法律将类似于地址保密计划的隐私保护措施扩展到这些面临风险的个人。这有助于州和地方机构在处理公共记录请求时,不损害这些工作人员的安全。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215(a) 从事生殖保健领域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提供终止妊娠服务的人员,经常遭受个人或团体的骚扰、威胁和暴力行为。
(1)CA 政府 Code § 6215(a)(1) 2000年,参议院研究办公室对172名加州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30%的受访者报告称,他们或其家人曾在家中或办公室以外的地点,成为反对生殖权利团体的暴力行为目标。
(2)CA 政府 Code § 6215(a)(2) 反对生殖权利的个人和团体试图通过威胁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诊所、员工、志愿者和患者来阻止合法生殖保健服务的提供。这些提供者、员工、志愿者和患者的姓名、照片、配偶姓名和家庭住址已被发布在互联网网站上。在一个包含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的网站列表中,已有七人被谋杀,十四人受伤。截至2002年8月5日,该网站上列出了78名加州居民。针对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及其协助者的暴力威胁已明显超出诊所范围,延伸至其家中。
(3)CA 政府 Code § 6215(a)(3) 在全国范围内,1992年至1996年间,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下降了14%。几乎每四名女性中就有一名必须出行超过50英里才能获得与终止妊娠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医生们对进入生殖保健领域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存在恐惧。
(4)CA 政府 Code § 6215(a)(4) 生殖保健服务是合法的医疗程序。为了防止针对协助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的提供者、员工和志愿者以及寻求这些服务的患者实施潜在的暴力行为,立法机关有必要确保这些个人的家庭住址信息得到保密。
(b)CA 政府 Code § 6215(b) 其他个人也因其公共服务工作而遭受公众的骚扰、威胁和暴力行为,自COVID-19疫情开始以来,这些行为变得更加频繁和严重。他们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官员和公共卫生工作者、选举工作人员、学区委员会成员和法规执行官员。
(1)CA 政府 Code § 6215(b)(1) 例如,从事选举领域工作的人员经常遭受个人或团体的骚扰、威胁和暴力行为。在2020年大选中,针对选举工作人员的暴力威胁和骚扰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并持续到2021年。2021年的一项选举官员调查发现,三分之一的选举官员因其工作而感到不安全,近五分之一的人将生命威胁列为与工作相关的担忧。
(2)CA 政府 Code § 6215(b)(2) 这些公职人员的姓名、照片和家庭住址已被发布在互联网网站上。在履行与选举相关的职责时,选举官员遭受了明确的死亡威胁、充满愤怒的言语和令人沮丧的行为,以及威胁他们及其家人安全和福祉的言论,这些言论干扰了他们履行职责的能力。针对选举工作人员的暴力威胁已超出投票站范围,延伸至其家中。
(3)CA 政府 Code § 6215(b)(3) 专家预测,如果未能实施保护措施,选举管理行业将出现大规模人员流失。在加州,自2020年大选以来,15%的选举官员已经退休。选举在自由公正的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美国民主的基石,但负责管理选举的人员却日益遭受暴力威胁、骚扰和恐吓。为了防止针对协助管理选举的员工实施暴力行为,立法机关有必要确保这些个人的家庭住址得到保密。
(4)CA 政府 Code § 6215(b)(4) 尽管许多个人希望通过由州务卿运作的地址保密计划来保护其家庭住址的机密性,但根据现行法律,他们可能不符合资格。本章中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向那些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遭受公众暴力威胁、骚扰和恐吓的人员提供地址保护服务,其保护程度应与根据本章目前符合地址保密计划资格的人员所获得的保护相当。

Section § 621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使用的重要术语的定义。它告诉我们,“地址”可以指个人在其项目申请中列出的住宅、学校或工作地址。“住所”指《选举法》所定义的个人居住地。“生殖保健服务”指在特定医疗机构中提供的与终止妊娠相关的服务。“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雇员、志愿者或患者”是指任何参与提供或协助这些服务的人。最后,“生殖保健服务机构”包括提供这些服务的医院和诊所等场所。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全文。
(a)CA 政府 Code § 6215.1(a) “地址”指个人根据本章规定申请成为项目参与者时,在其申请中注明的住宅街道地址、学校地址或工作地址。
(b)CA 政府 Code § 6215.1(b) “住所”指《选举法》第349条所定义的居住地。
(c)CA 政府 Code § 6215.1(c) “生殖保健服务”指在生殖保健服务机构内进行的与终止妊娠相关的保健服务。
(d)CA 政府 Code § 6215.1(d) “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雇员、志愿者或患者”指应他人请求获取、提供或协助获取或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的人,或拥有或经营生殖保健服务机构的人。
(e)CA 政府 Code § 6215.1(e) “生殖保健服务机构”包括医院、由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经营的诊所、执业诊所或其他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的执业医疗机构,且仅包括实际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的建筑物或结构。

Section § 621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书面要求不公开其住址,则不得公开张贴或展示参与保护计划(例如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个人住址,否则即属违法。如果意图对他们或其家庭成员造成或威胁造成迫在眉睫的伤害,也禁止在线张贴其住址。

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软件提供商,除非他们试图协助造成或威胁造成此类伤害。

(a)CA 政府 Code § 6215.10(a) 个人、企业或协会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张贴或公开展示已书面要求该个人、企业或协会不得披露其住址的计划参与者的住址。
(b)CA 政府 Code § 6215.10(b) 个人、企业或协会不得明知该人是计划参与者,而明知故犯地在互联网上张贴计划参与者或其同住配偶或子女的住址,且意图造成可能发生的迫在眉睫的严重人身伤害,或威胁对该个人造成迫在眉睫的严重人身伤害。
(c)CA 政府 Code § 6215.10(c) 本节不适用于《美国法典》第47卷第230(f)节所定义的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或访问软件提供商,除非该服务或提供商意图协助或造成可能发生的迫在眉睫的严重人身伤害,或威胁对计划参与者造成迫在眉睫的严重人身伤害。

Section § 6215.12

Explanation

州务卿必须通知某些项目参与者,他们可以在房地产文件(如买卖契约)上使用指定地址,以保护其隐私。他们还可以设立可撤销生前信托,以在房产交易中进一步保护其家庭住址。此外,参与者可以合法更改姓名以保持匿名。

该通知还必须包含可以帮助设立信托或更改姓名的组织的联系信息,例如法律援助团体和县律师协会。

州务卿应以清晰醒目的字体向每位项目参与者提供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通知:
(a)CA 政府 Code § 6215.12(a) 项目参与者依法有权在购买或出售房屋时,请求在房地产契约、所有权变更表格和信托契约上使用州务卿指定的其地址。
(b)CA 政府 Code § 6215.12(b) 项目参与者可以设立可撤销生前信托,并将其房地产置入该信托中,以保护其住宅街道地址在房地产交易中不被披露。
(c)CA 政府 Code § 6215.12(c) 项目参与者可以更改其法定姓名,以保护其匿名性。
(d)CA 政府 Code § 6215.12(d) 一份联系信息列表,列出项目参与者可以联系以获取关于设立持有房地产的信托或更改姓名方面的信息或法律服务的实体,包括县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协会、州和地方机构,或其他可能能够协助项目参与者的非营利组织。

Section § 6215.2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因在生殖保健机构或公共实体工作而担心自身安全的人,通过州务卿申请一个安全、保密的地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成年人,以及代表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申请的父母或监护人。这尤其适用于那些因生殖健康服务或公共实体工作而面临威胁、骚扰或暴力的人。

申请人必须亲自与辅导员会面,并提供其就业或志愿服务的文件。他们需要提供过去一年内受到威胁、骚扰或暴力的证据,例如声明或限制令。州务卿将作为法律文件和邮件的代理人,以确保隐私和安全。

该计划的申请涉及一定的费用,但生殖机构的患者可免除。参与者获得四年的认证,志愿者除外,他们的认证期至志愿服务结束后六个月。虚假申请将导致法律处罚。这项法律通过确保其保密地址不被披露来帮助保护个人,从而降低他们遭受暴力的风险。

(a)CA 政府 Code § 6215.2(a) 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成年人、代表未成年人行事的父母或监护人,或代表丧失行为能力人行事的监护人,可以向州务卿申请指定一个由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该人、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的地址。申请应在州务卿指定的社区援助计划处亲自完成。申请过程应包括要求申请人与辅导员会面并接受有关该计划的指导信息。如果申请以州务卿规定的方式和表格提交,并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州务卿应批准该申请:
(1)CA 政府 Code § 6215.2(a)(1) 如果申请人声称申请的依据是申请人,或其代表申请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是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雇员或志愿者,因其与生殖保健服务机构的关联而担心自身或家人的安全,则申请应附有以下所有文件:
(A)CA 政府 Code § 6215.2(a)(1)(A) 证明该个人将开始受雇或目前受雇于生殖保健服务机构担任提供者或雇员,或在该机构做志愿者的文件。
(B)CA 政府 Code § 6215.2(a)(1)(B) 以下之一:
(i)CA 政府 Code § 6215.2(a)(1)(B)(i) 由生殖保健服务机构授权人员签署的经认证声明,说明该机构或其任何提供者、雇员、志愿者或患者在申请日期前一年内是或曾是威胁、骚扰或暴力行为的目标。任何人根据本节故意认证其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即犯有轻罪。
(ii)CA 政府 Code § 6215.2(a)(1)(B)(ii) 由生殖保健服务机构的雇员、患者或志愿者签署的经认证声明,说明他们因与该生殖保健服务机构的关联,在申请日期前一年内是威胁、骚扰或暴力行为的目标。任何人根据本节故意认证其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即犯有轻罪。
(iii)CA 政府 Code § 6215.2(a)(1)(B)(iii)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8条描述的、在听证会后发布的职场暴力限制令,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条描述的、在听证会后发布的民事限制令,保护申请人或其代表申请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该命令必须基于对申请人或其代表申请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的威胁或暴力行为,并与生殖保健服务机构相关。
(C)CA 政府 Code § 6215.2(a)(1)(C) 宣誓声明,说明申请人因其与授权提供(B)项所述声明的生殖保健服务机构的关联而担心自身或家人的安全,或其代表申请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的安全。
(2)CA 政府 Code § 6215.2(a)(2) 如果申请人声称申请的依据是申请人是生殖保健服务机构志愿者,则申请除第(1)款中规定的文件外,还应附有生殖保健服务机构文件,证明该志愿者承诺在该机构工作的时间长度。
(3)CA 政府 Code § 6215.2(a)(3) 如果申请人声称申请的依据是申请人,或其代表申请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是因在申请日期前一年内正在或寻求在生殖保健服务机构获得服务而成为威胁或暴力行为目标的人,则申请应附有以下文件:
(A)CA 政府 Code § 6215.2(a)(3)(A) 宣誓声明,说明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担心自身或家人的安全。
(B)CA 政府 Code § 6215.2(a)(3)(B) 任何显示所指控的威胁或暴力行为投诉的警方、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记录或文件。
(4)CA 政府 Code § 6215.2(a)(4) 指定州务卿为送达法律文书和接收邮件的代理人。
(A)CA 政府 Code § 6215.2(a)(4)(A) 向州务卿送达任何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应通过向州务卿办公室的地址保密计划人员递交两份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的副本进行。
(B)CA 政府 Code § 6215.2(a)(4)(B) 如果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送达给州务卿,州务卿应立即安排将一份副本转寄给地址保密计划记录中显示的计划参与者地址,以确保计划参与者在州务卿收到后三天内收到该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
(C)CA 政府 Code § 6215.2(a)(4)(C) 州务卿应保留根据本节送达给州务卿的所有传票、令状、通知、要求和法律文书的记录,并应记录送达时间和州务卿采取的行动。
(D)CA 政府 Code § 6215.2(a)(4)(D) 州务卿办公室以及州务卿雇用的任何代理人或个人,在任何因代表计划参与者处理一等邮件而导致任何人受伤或受损所提起的诉讼中,均应免除任何责任。
(5)CA 政府 Code § 6215.2(a)(5) 申请人可供州务卿联系的邮寄地址,以及申请人可供州务卿致电的电话号码。
(6)CA 政府 Code § 6215.2(a)(6) 申请人请求不予披露的地址,理由是披露将增加对申请人构成威胁、暴力行为或骚扰的风险。
(7)CA 政府 Code § 6215.2(a)(7) 申请人的签名,以及协助准备申请的任何个人或书面指定办公室的任何代表的签名,以及申请人签署申请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6215.2(b) 申请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交:某人受雇于公共实体或根据与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履行工作,并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面临来自公众的暴力威胁、暴力或骚扰。居住在加州的成年人、代表未成年人行事的父母或监护人,或代表无行为能力人行事的监护人,可以向州务卿申请指定一个地址作为该人或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地址。申请应在州务卿指定的社区援助计划处亲自完成。申请程序应包括要求申请人与辅导员会面并接收有关该计划的介绍信息。如果申请以州务卿规定的方式和表格提交,并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州务卿应批准该申请:
(1)CA 政府 Code § 6215.2(b)(1) 如果申请人声称申请的依据是,申请人,或代表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受雇于公共实体或根据与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履行工作,并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面临来自公众的暴力威胁、暴力或骚扰,且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担心自身或家人的安全,则申请应附带以下所有文件:
(A)CA 政府 Code § 6215.2(b)(1)(A) 证明该个人将开始受雇或目前受雇于公共实体,或根据与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履行工作,且从事的职业曾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面临来自公众的暴力威胁、暴力或骚扰的证明文件。
(B)CA 政府 Code § 6215.2(b)(1)(B) 以下之一:
(i)CA 政府 Code § 6215.2(b)(1)(B)(i) 由与申请人工作或受雇地点相关联且对该工作或受雇地点情况有个人了解的人签署的经认证声明,说明在申请日期前一年内,工人或雇员曾是威胁、暴力行为或骚扰的目标。任何人根据本节故意证明其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即犯有轻罪。
(ii)CA 政府 Code § 6215.2(b)(1)(B)(ii) 由工人或雇员签署的经认证声明,说明在申请日期前一年内,他们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曾是威胁、暴力行为或骚扰的目标。任何人根据本节故意证明其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即犯有轻罪。
(iii)CA 政府 Code § 6215.2(b)(1)(B)(iii) 《民事诉讼法》第527.8条所述的、在听证会通知后签发的工作场所暴力限制令,或《民事诉讼法》第527.6条所述的、在听证会通知后签发的民事限制令,旨在保护申请人或代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该命令必须基于与申请人为公共实体工作或代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相关的暴力威胁或暴力行为。
(C)CA 政府 Code § 6215.2(b)(1)(C) 一份宣誓声明,表明申请人因其为公共实体工作而担心自身或其家人的安全,或代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安全。
(2)CA 政府 Code § 6215.2(b)(2) 指定州务卿为送达法律文书和接收邮件的代理人。
(A)CA 政府 Code § 6215.2(b)(2)(A) 向州务卿送达任何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应通过向州务卿办公室的地址保密计划工作人员递交两份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的副本进行。
(B)CA 政府 Code § 6215.2(b)(2)(B) 如果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送达给州务卿,州务卿应立即安排将一份副本转寄给计划参与者,寄至地址保密计划记录中显示的地址,以确保计划参与者在州务卿收到后三天内收到该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
(C)CA 政府 Code § 6215.2(b)(2)(C) 州务卿应保存根据本节送达给州务卿的所有传票、令状、通知、要求和法律文书的记录,并应记录该送达的时间和州务卿采取的行动。
(D)CA 政府 Code § 6215.2(b)(2)(D) 州务卿办公室以及州务卿雇用的任何代理人或个人,对于因代表计划参与者处理一等邮件而导致任何受伤害或损害的人提起的诉讼中的任何责任,均应免除。
(3)CA 政府 Code § 6215.2(b)(3) 申请人可供州务卿联系的邮寄地址,以及申请人可供州务卿致电的电话号码。
(4)CA 政府 Code § 6215.2(b)(4) 申请人要求不予披露的地址,理由是披露将增加对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或骚扰的风险。
(5)CA 政府 Code § 6215.2(b)(5) 申请人的签名,以及任何书面指定协助准备申请的个人或任何办公室代表的签名,以及申请人签署申请的日期。
(c)CA 政府 Code § 6215.2(c) 申请应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
(d)CA 政府 Code § 6215.2(d) 提交的申请应附有州务卿确定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参与该计划的实际成本。此外,州务卿还可收取年费以弥补维持该计划的实际成本。州务卿收取的年费也应用于偿还普通基金为本章目的从该基金中支出的任何款项。任何作为生殖保健服务机构患者的申请人,均无需支付本计划下的申请费或年费。
(e)CA 政府 Code § 6215.2(e) 生殖保健服务地址保密基金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基金中的款项可用于管理根据本章设立的计划。
(f)CA 政府 Code § 6215.2(f) 提交完整申请后,州务卿应将申请人认证为计划参与者。申请人(生殖保健服务机构志愿者除外)自提交之日起四年内获得认证,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撤销或作废该认证。生殖保健服务机构志愿者应获得认证,直至其在该机构最后一次志愿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州务卿应通过规则制定续期程序。达到18岁的未成年计划参与者,可按照州务卿制定的续期程序以成人身份续期。
(g)CA 政府 Code § 6215.2(g) 凡在申请中虚假证明披露申请人地址会危及申请人自身安全、申请人家庭安全或代表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安全,或在提出申请时明知而提供虚假或不正确信息者,均犯有轻罪。申请表正面须以粗体字在显眼位置印制通知,告知申请人本款规定的处罚。
(h)CA 政府 Code § 6215.2(h)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215.2(h)(1) “骚扰”是指针对特定个人反复、不合理且不受欢迎的行为,这种行为会使一个理性的人担心自身安全或其家庭成员的安全。骚扰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跟随、跟踪、电话或书面通信。
(2)CA 政府 Code § 6215.2(h)(2) “公共实体”是指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
(3)CA 政府 Code § 6215.2(h)(3) “为公共实体工作”是指由公共实体雇员执行的工作,或个人根据与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为公共实体执行的工作。

Section § 62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项目参与者未能报告其就业状况的变更,或者如果他们不再是提供者或志愿者,州务卿必须撤销其认证。

参与者的认证结束后,除非另有规定,其记录将保密,并保留三年后销毁。

(a)CA 政府 Code § 6215.3(a) 州务卿应撤销未能披露就业状况变更,或未能披露作为提供者或志愿者终止的项目参与者的认证。
(b)CA 政府 Code § 6215.3(b) 项目参与者的认证终止后,州务卿应按以下规定保留记录:
(1)CA 政府 Code § 6215.3(b)(1) 除第6215.4条(g)款或第6215.7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与项目参与者相关的记录或文件均应保密。
(2)CA 政府 Code § 6215.3(b)(2) 所有与项目参与者相关的记录或文件应在认证终止后保留三年,然后销毁,无需另行通知。

Section § 6215.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项目参与者自愿退出或被非自愿终止参与由州务卿管理的项目流程。参与者可以通过提交书面通知和身份证明卡来退出。州务卿可以因多种原因终止参与者资格,例如认证期满、使用虚假信息、未通知搬家、邮件无法投递或未披露就业变更。

此外,如果参与者年满18岁后60天内未能续期认证,其资格也可能被终止。如果参与者已迁出本州,州务卿可以拒绝续期。参与者有30天时间对终止通知提出上诉。终止和退出情况会通知相关县级官员,保密义务在终止后解除。如果终止是由于欺诈,州务卿可以披露参与者的申请信息。

(a)CA 政府 Code § 6215.4(a) 项目参与者可以通过向州务卿提交书面退出通知及其当前身份证明卡,退出项目参与。认证应在收到此通知之日终止。
(b)CA 政府 Code § 6215.4(b) 州务卿可以出于以下任何原因终止项目参与者的认证并使其授权卡失效:
(1)CA 政府 Code § 6215.4(b)(1) 项目参与者的认证期限已届满且认证续期尚未完成。
(2)CA 政府 Code § 6215.4(b)(2) 州务卿已认定在申请过程中使用了虚假信息以获得项目参与资格,或参与项目被用作逃避非法或犯罪活动侦查或执法部门逮捕的借口。
(3)CA 政府 Code § 6215.4(b)(3) 项目参与者不再居住在向州务卿提供的住址,且未提前至少七天书面通知地址变更。
(4)CA 政府 Code § 6215.4(b)(4) 由州务卿转发给项目参与者的送达法律文书或邮件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
(5)CA 政府 Code § 6215.4(b)(5) 作为提供者、雇员或志愿者的项目参与者未能披露就业变更,或作为志愿者或提供者的终止。
(6)CA 政府 Code § 6215.4(b)(6) 在认证期限内达到18岁的项目参与者,未在其达到18岁之日起60天内续期其认证。
(c)CA 政府 Code § 6215.4(c) 如果成年项目参与者或代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行事的父母或监护人已放弃其在本州的住所,州务卿可以拒绝续期项目参与者的认证。
(d)CA 政府 Code § 6215.4(d) 如果终止是基于(b)或(c)款项下的任何原因,州务卿应向项目参与者发送书面终止意向通知。项目参与者应有30个工作日对根据州务卿制定的程序进行的终止提出上诉。
(e)CA 政府 Code § 6215.4(e) 州务卿应书面通知县选举官员、相关县书记官办公室的授权人员以及县记录办公室关于项目参与者认证的退出、失效、期满或终止。
(f)CA 政府 Code § 6215.4(f) 收到此终止通知后,授权人员应将所有与项目参与者相关的适当行政记录传输给州务卿,且记录传输机构不再负责维护已终止项目参与者记录的保密性。
(g)CA 政府 Code § 6215.4(g) 根据(b)款第(2)项终止项目参与者认证后,州务卿可以披露参与者申请中包含的信息。

Section § 621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某些项目参与者使用州务卿提供的特殊替代地址,而不是他们的真实地址。这个替代地址可以用于创建、修改或维护公共记录,但某些重要记录(如出生或结婚证明)除外。州和地方机构通常必须接受这个替代地址,除非他们有特定的法律理由要求提供真实地址,但他们不能公开这个地址。参与者甚至可以将替代地址用作工作地址。

州务卿办公室会转寄大部分邮件给项目参与者,但不必处理包裹。如果参与者希望在机动车辆管理局的记录中保密其地址,他们必须遵守《车辆法典》中的特定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215.5(a) 项目参与者可以请求州和地方机构使用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其地址。在创建公共记录时,州和地方机构应当接受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项目参与者的替代地址,除非州务卿已确定以下两点:
(1)CA 政府 Code § 6215.5(a)(1) 该机构对使用根据本章规定应保密的地址具有真实的法定或行政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215.5(a)(2) 该地址将仅用于这些法定和行政目的,且不得公开传播。
(b)CA 政府 Code § 6215.5(b) 项目参与者可以请求州和地方机构使用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其地址。在修改或维护公共记录时,不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分部(自第102100条起)登记的任何出生、胎儿死亡、死亡或婚姻记录,州和地方机构应当接受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项目参与者的替代地址,除非州务卿已确定以下两点:
(1)CA 政府 Code § 6215.5(b)(1) 该机构对使用根据本章规定应保密的地址具有真实的法定或行政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215.5(b)(2) 该地址将仅用于这些法定和行政目的,且不得公开传播。
(c)CA 政府 Code § 6215.5(c) 项目参与者可以使用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其工作地址。
(d)CA 政府 Code § 6215.5(d) 州务卿办公室应当将所有一级邮件和所有政府机构寄送的邮件转寄给相应的项目参与者。州务卿办公室可自行决定拒绝处理或转寄包裹,无论其大小或邮寄类型。
(e)CA 政府 Code § 6215.5(e)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项目参与者请求压制机动车辆管理局维护的记录,则应遵守《车辆法典》第1808.21条(d)款规定的条款。项目参与者还应遵守《车辆法典》中所有其他有关向该局提供当前地址信息的规定。

Section § 62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参加特殊项目的人在个人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投票。他们必须已经符合投票资格,并可以根据具体的选举规定以保密方式进行。

其他方面符合投票资格的项目参与者,可以根据《选举法》第2166.5条的规定,寻求以保密方式登记并投票。

Section § 62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务卿不得披露项目参与者的真实地址,除非在特定情况下。这些情况包括执法机构提出要求时、法院命令指示时,或者参与者的认证在特定条件下终止时。

州务卿不得将项目参与者的地址(州务卿指定的地址除外)供查阅或复制,除非出现下列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215.7(a) 应执法机构要求,向该执法机构提供。
(b)CA 政府 Code § 6215.7(b) 如经法院命令指示,向命令中指明的人员提供。
(c)CA 政府 Code § 6215.7(c) 如果根据第6215.4条(b)款第(2)项终止了认证。

Section § 621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务卿负责确定政府和非营利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帮助人们申请加入特定项目。然而,这些机构或州务卿办公室提供的帮助和建议不被视为法律建议。

Section § 6215.9

Explanation
州务卿可以制定规则,帮助州和地方机构管理本法律的要求。这项工作将与针对家庭暴力和跟踪受害者的地址保密计划(即“安全在家”计划)的行政管理合作进行,并以类似方式实施。

Section § 6216

Explanation

加州州务卿每年需要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这些报告每年1月10日前提交,详细说明某个特定计划收到的申请数量、各县的参与者人数以及任何与选举相关的滥用指控。该计划于2003年4月1日开始接受申请。

此外,2006年7月1日前还要求提交一份特别报告,以概述转发给参与者的邮件总数、总体参与者人数、他们的平均参与时长以及对计划改进的建议。

(a)CA 政府 Code § 6216(a) 州务卿应不迟于每年1月10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本章设立的计划收到的申请总数。该报告应披露各县的计划参与者人数,并应描述任何与选举目的相关的滥用指控。
(b)CA 政府 Code § 6216(b) 州务卿应于2003年4月1日开始接受本计划下的申请。
(c)CA 政府 Code § 6216(c) 州务卿应不迟于2006年7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转发给计划参与者的邮件总数、计划持续期间的计划参与者人数、参与者留在计划中的平均时长,以及为提高计划效率和成本效益所需的有针对性的法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