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那些试图逃离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踪骚扰等危险情况的人。它承认这些人为了安全常常需要更改姓名或地址。该法律旨在帮助州和地方机构在回应公共记录请求时,对这些新的身份或地址保密。它还支持使用由州务卿提供的替代邮寄地址,以确保受害者的真实地址不被泄露。重要的是,这项法律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205(a) 立法机关认定,试图逃离实际发生或受到威胁的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骚扰、人口贩运、儿童绑架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的人,经常会更改姓名或地址,以防止袭击者或可能的袭击者找到他们。本章的目的是使州和地方机构能够在不披露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骚扰、人口贩运、儿童绑架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受害者的更改姓名或地址的情况下,回应公共记录请求,以促成与州务卿的机构间合作,为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骚扰、人口贩运、儿童绑架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姓名和地址保密,并使州和地方机构能够接受项目参与者使用由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替代邮寄地址。
(b)CA 政府 Code § 6205(b)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62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本章中使用的重要术语的定义,例如“地址”、“儿童绑架”、“同居者”、“家庭暴力”等,这些术语与保护项目中的项目参与者相关。每个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这些含义来源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刑法典》中的罪行定义或《家庭法典》中的家庭暴力定义。本节旨在澄清这些定义,以确保相关法律之间的一致理解,并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205.5(a)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
(1)CA 政府 Code § 6205.5(a)(1) “地址”指个人根据本章申请成为项目参与者时所指明的住宅街道地址、学校地址或工作地址。
(2)CA 政府 Code § 6205.5(a)(2) “儿童绑架”指根据《刑法典》第278条或第278.5条可予惩罚的行为或未遂行为。
(3)CA 政府 Code § 6205.5(a)(3) “同居者”具有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8291条(b)款相同的含义。
(4)CA 政府 Code § 6205.5(a)(4) “家庭暴力”指《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行为。
(5)CA 政府 Code § 6205.5(a)(5) “住所”指《选举法典》第349条所定义的居住地。
(6)CA 政府 Code § 6205.5(a)(6) “虐待老人或受抚养成年人”指《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07条所述的行为或《刑法典》第368条所述的罪行。
(7)CA 政府 Code § 6205.5(a)(7) “家庭成员”指与申请人或参与者居住在同一住址,并通过血缘、婚姻、注册同居伴侣关系、收养与申请人或参与者有关系,或与申请人或参与者同居的成年人。
(8)CA 政府 Code § 6205.5(a)(8) “人口贩运”指根据《刑法典》第236.1条可予惩罚的任何行为。
(9)CA 政府 Code § 6205.5(a)(9) “项目参与者”指根据第6206条被认证为项目参与者的人。
(10)CA 政府 Code § 6205.5(a)(10) “性侵犯”指根据《刑法典》第220、261、261.5、264.1、266c、269、285、286、287、288、288.5、289或647.6条,或原第262或288a条可予惩罚的行为或未遂行为。
(11)CA 政府 Code § 6205.5(a)(11) “跟踪骚扰”指《刑法典》第646.9条所定义的行为。
(b)CA 政府 Code § 6205.5(b)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6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申请由州务卿提供的保密地址,旨在保护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人口贩运、儿童绑架或虐待老年人的受害者。申请必须在社区援助计划处亲自完成,并包括一份关于申请人安全担忧和恐惧的宣誓声明,如果可能,还需附上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州务卿将作为代理人,为申请人接收法律文件。获批的申请将使个人在该计划中获得四年资格,并可选择续期。此外,除非有法院命令,否则法律要求通知其他合法父母。

自2023年1月1日起,该计划的申请和信息将以多种语言提供。申请过程中的虚假陈述将导致轻罪指控。该法律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206(a) 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成年人、代表未成年人行事的父母或监护人,或代表无行为能力人行事的监护人,可以向州务卿申请,将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该人或该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地址。申请应亲自在社区受害者援助计划处,或根据《老年人虐待和受抚养成年人民事保护法》(《福利和机构法》第9部第3章(第15600节起)第11章)为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受害者提供服务的社区援助计划处完成。申请程序应包括要求申请人会见受害者援助顾问并获得有关该计划的介绍信息。 如果申请以州务卿规定的方式和表格提交,并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州务卿应批准该申请:
(1)CA 政府 Code § 6206(a)(1) 申请人的一份宣誓声明,声明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以下两点:
(A)CA 政府 Code § 6206(a)(1)(A) 申请人,或代表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是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人口贩运、儿童绑架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的受害者,或者是根据本节提出或已提出申请的受害者的家庭成员,除非申请人是构成该受害者申请基础的犯罪的施暴者。
(B)CA 政府 Code § 6206(a)(1)(B) 申请人担心其自身安全、其子女或家庭成员的安全,或代表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安全。
(2)CA 政府 Code § 6206(a)(2) 如果申请人声称申请的依据是申请人,或代表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是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人口贩运、儿童绑架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的受害者,申请可附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6206(a)(2)(A) 警方、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记录或档案。
(B)CA 政府 Code § 6206(a)(2)(B) 如果该人被指控是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或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则提供家庭暴力或性侵犯计划提供的文件。
(C)CA 政府 Code § 6206(a)(2)(C) 申请人或代表其提出申请的人曾向其寻求帮助以处理所指控的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人口贩运、儿童绑架或 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的法律、文书、医疗或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的文件。
(D)CA 政府 Code § 6206(a)(2)(D) 任何其他支持宣誓声明的证据,例如了解构成索赔基础的情况的任何其他个人的声明,或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人口贩运、儿童绑架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行为的物证。
(3)CA 政府 Code § 6206(a)(3) 如果申请的依据是申请人,或代表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是第 (2) 款所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申请应包括该人的姓名以及申请人是家庭成员的证据。
(4)CA 政府 Code § 6206(a)(4) 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以及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所有其他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这些信息是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家庭法》第12部第3章(第7600节起))通过自愿亲子关系声明、 法院命令、在子女出生证明上登记或其他法律方法合法确立的。如果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没有其他父母或监护人,本节可以留空。
(5)CA 政府 Code § 6206(a)(5) 指定州务卿为代理人,用于送达法律文书和接收邮件。
(A)CA 政府 Code § 6206(a)(5)(A) 向州务卿送达任何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应通过向州务卿办公室的地址保密计划人员递交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的副本。
(B)CA 政府 Code § 6206(a)(5)(B) 如果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送达州务卿,州务卿应立即安排将副本转寄给项目参与者,寄至地址保密项目记录中显示的地址,以便项目参与者在州务卿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收到该传票、令状、通知、要求或法律文书。
(C)CA 政府 Code § 6206(a)(5)(C) 州务卿应保留根据本节送达州务卿的所有传票、令状、通知、要求和法律文书的记录,并应记录该送达的时间以及州务卿采取的行动。
(D)CA 政府 Code § 6206(a)(5)(D) 州务卿办公室以及州务卿雇用的任何代理人或个人,在因代表项目参与者处理一等邮件而造成的任何诉讼中,应免除责任。
(6)CA 政府 Code § 6206(a)(6) 申请人可被州务卿联系的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如果可用)申请人可被州务卿联系的电子邮件地址。
(7)CA 政府 Code § 6206(a)(7) 申请人请求不予披露的地址,理由是披露将增加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骚扰、人口贩运、儿童绑架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的风险。
(8)CA 政府 Code § 6206(a)(8) 申请人的签名,以及根据第6208.5节书面指定的协助准备申请的任何个人或任何办公室代表的签名,以及申请人签署申请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6206(b) 自2023年1月1日起,州务卿应提供项目参与申请表和任何解释性材料,包括英文版本和至少《民法典》第1632节所述的其他语言版本。州务卿可以提供其他语言的申请。
(c)CA 政府 Code § 6206(c) 申请应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
(d)CA 政府 Code § 6206(d) 提交完整申请后,州务卿应认证申请人为项目参与者。申请人自提交之日起四年内有效,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撤销或作废。州务卿应通过规则制定续期程序。在参与期间达到18岁的未成年项目参与者,可按照州务卿制定的续期程序以成年人身份续期。
(e)CA 政府 Code § 6206(e) 如果未成年子女有任何其他合法确立的父母,在认证后,州务卿应在10日内通知根据(a)款第(4)项确定的所有其他父母或监护人,告知州务卿被指定为送达法律文书的代理人,并且(除非有法院命令禁止其他父母或监护人与参与者的未成年子女接触)告知州务卿为项目参与者指定的地址。通知应通过邮件,要求回执,预付邮资的方式发出,发送至应被通知的其他父母或监护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如果申请人向州务卿提供了该父母或监护人的备案律师信息,副本也应发送给该律师。
(f)CA 政府 Code § 6206(f) 任何在申请中虚假证明披露申请人地址将危及申请人自身安全或其子女或家庭成员的安全,或危及代表其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安全,或明知而提供虚假或不正确信息的人,犯有轻罪。申请表表面应以粗体字印刷在显眼位置的通知,告知申请人本款规定的处罚。自2023年1月1日起,州务卿应提供本款要求的通知,包括英文版本和至少《民法典》第1632节所述的其他语言版本。州务卿可以提供其他语言的通知。
(g)CA 政府 Code § 6206(g)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62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仅仅因为某人被认证为某个项目的参与者,并不自动意味着他们的孩子在他们的照护下处于危险之中。

Section § 620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务卿必须对属于特定项目的个人的任何姓名变更保密。这些个人享有与其他项目参与者相同的保护和权利。

Section § 62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某人不再是某个特定项目的参与者时,州务卿应如何处理相关记录。如果项目参与者的认证终止,他们的相关记录将保密三年,然后销毁。但是,关于姓名变更的记录必须永久保存,并且只能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披露。其目的是在履行记录保存的法律义务的同时,确保个人隐私。

Section § 62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退出或被州务卿管理的特定项目。参与者可以通过通知州务卿并交回身份证件来退出。州务卿也可以因多种原因将某人移除,例如他们提供了虚假信息、搬家后未更新地址,或者未续期其认证。

如果参与者即将被移除,他们会收到书面通知,并有30天时间提出上诉。州务卿会将任何项目变更通知相关的选举和县级办公室。如果某人因提供虚假信息而被移除,州务卿可以披露其申请中的信息。

(a)CA 政府 Code § 6206.7(a) 项目参与者可以通过向州务卿提交书面退出通知和项目参与者的当前身份证件来退出项目参与。认证应在收到此通知之日终止。
(b)CA 政府 Code § 6206.7(b) 州务卿可以出于以下任何原因终止项目参与者的认证并使项目参与者的授权卡失效:
(1)CA 政府 Code § 6206.7(b)(1) 项目参与者的认证期限已届满且认证续期尚未完成。
(2)CA 政府 Code § 6206.7(b)(2) 州务卿已获悉另一州机构认定在申请过程中使用了虚假信息以获得项目参与资格,或者参与该项目被用作规避非法或犯罪活动的侦查或规避执法部门逮捕的诡计。
(3)CA 政府 Code § 6206.7(b)(3) 项目参与者不再居住在向州务卿提供的最新住址,且未在30天内书面通知地址变更。
(4)CA 政府 Code § 6206.7(b)(4) 州务卿转发给项目参与者的送达文书或邮件被退回为无法投递。在因邮件无法投递而终止项目参与者认证之前,该项目应尝试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如果可用)联系参与者,以解决邮件投递问题。
(5)CA 政府 Code § 6206.7(b)(5) 项目参与者获得法定姓名变更但未在30天内通知州务卿。
(6)CA 政府 Code § 6206.7(b)(6) 项目参与者在认证期内达到18岁,但未在达到18岁后的60天内续期项目参与者的认证。
(7)CA 政府 Code § 6206.7(b)(7) 项目参与者从其加州居住地迁出,迁往州外。
(c)CA 政府 Code § 6206.7(c) 如果成年项目参与者或代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行事的父母或监护人从其加州居住地迁至本州内另一住所,州务卿可以拒绝续期项目参与者的认证。但是,如果项目参与者或代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行事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其有效参与期内离开本州,则不应以放弃在本州的住所为由终止其资格,除非他们已在州外连续居住超过60天(如果迁往有地址保密计划的州)。如果项目参与者或代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行事的父母或监护人已迁往没有地址保密计划的州,他们应保持注册状态,并且邮件应在其认证期的剩余时间内被转发。
(d)CA 政府 Code § 6206.7(d) 如果拟终止是基于 (b) 或 (c) 款下的任何原因,州务卿应向项目参与者发送拟终止的书面通知。项目参与者应有30天时间根据州务卿制定的程序对拟终止提出上诉。
(e)CA 政府 Code § 6206.7(e) 州务卿应书面通知县选举官员项目参与者的认证退出、失效、到期或终止。州务卿应与相应的县书记官办公室、县记录办公室以及州和地方机构的授权人员合作,应任何此类实体的请求,核实项目参与者的认证退出、失效、到期或终止。
(f)CA 政府 Code § 6206.7(f) 收到此终止通知后,授权人员应将所有与项目参与者相关的适当行政记录传输给州务卿,并且记录传输机构不再负责维护已终止项目参与者记录的保密性。
(g)CA 政府 Code § 6206.7(g) 根据 (b) 款第 (2) 项终止项目参与者认证后,州务卿可以披露参与者申请中包含的信息。

Section § 6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特殊项目中的个人,即“项目参与者”,在与州和地方机构打交道时,使用州务卿提供的替代地址,而不是他们的真实地址。机构必须使用这个替代地址,除非他们有正当的法律需求需要真实地址,即便如此,他们也不能公开真实地址。参与者也可以将此地址用于工作相关事宜。

州务卿办公室负责将某些邮件转寄给参与者,尽管他们可以选择不转寄包裹。此外,参与者在与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打交道时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包括依法向DMV提供其当前地址。

(a)CA 政府 Code § 6207(a) 项目参与者可以请求州和地方机构使用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其地址。在创建公共记录时,州和地方机构应当接受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项目参与者的替代地址,除非州务卿已确定以下两点:
(1)CA 政府 Code § 6207(a)(1) 该机构有真实的法定或行政要求使用该地址,而该地址根据本章规定本应保密。
(2)CA 政府 Code § 6207(a)(2) 该地址将仅用于这些法定和行政目的,且不得公开传播。
(b)CA 政府 Code § 6207(b) 项目参与者可以请求州和地方机构使用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其地址。在修改或维护公共记录时,不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分部(自第102100条起)登记的任何出生、胎儿死亡、死亡或婚姻记录,州和地方机构应当接受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项目参与者的替代地址,除非州务卿已确定以下两点:
(1)CA 政府 Code § 6207(b)(1) 该机构有真实的法定或行政要求使用该地址,而该地址根据本章规定本应保密。
(2)CA 政府 Code § 6207(b)(2) 该地址将仅用于这些法定和行政目的,且不得公开传播。
(c)CA 政府 Code § 6207(c) 项目参与者可以使用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其工作地址。
(d)CA 政府 Code § 6207(d) 州务卿办公室应当将所有一类邮件以及政府机构发送的所有邮件转寄给相应的项目参与者。州务卿办公室可自行决定拒绝处理或转寄包裹,无论邮件的大小或类型。
(e)CA 政府 Code § 6207(e) 尽管有 (a) 和 (b) 款的规定,如果项目参与者请求压制机动车辆管理局维护的记录,则应遵守《车辆法典》第1808.21条 (d) 款中规定的条款。项目参与者还应遵守《车辆法典》中所有其他有关向该部门提供当前地址信息的规定。

Section § 62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某个项目中的参与者,如果符合投票资格,可以根据特定的投票保密规定,以保密方式登记并投票。

否则符合投票资格的项目参与者,可以根据《选举法》第2166.5条的规定,寻求以保密方式登记并投票。

Section § 6208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州务卿不得允许他人查看或复制项目参与者的真实地址或姓名变更信息,除非在少数特定情况下。这些情况包括:执法机构提出要求时;法院命令明确允许时;或者根据另一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参与者的认证已被终止时。

州务卿不得提供项目参与者的地址(州务卿指定的地址除外)或项目参与者的姓名变更信息供查阅或复制,除非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208(a) 如果执法机构提出请求,则向该执法机构提供。
(b)CA 政府 Code § 6208(b) 如果法院命令指示,则向命令中指定的人提供。
(c)CA 政府 Code § 6208(c) 如果认证已根据第 6206.7 条 (b) 款 (2) 项的规定终止。

Section § 62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故意在网上或公共场合张贴或展示他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或图像,如果这样做带有恶意。具体来说,它旨在防止煽动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发出使人对其人身安全产生恐惧的威胁。如果某人的信息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被披露,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寻求禁令或损害赔偿,最高可获得实际损害赔偿的三倍,或至少四千美元的赔偿。

个人可以要求其信息在四年内不被分享,即使某些保护措施在此期间到期。法律还禁止以恶意意图出售或交易这些信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责任,除非他们故意促成伤害。一些定义澄清了“图像”和“公开张贴”等术语。除了此处所述,还可以根据其他法律规定采取法律行动。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08.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08.1(a)(1) 任何人、企业、协会或其他实体,不得明知且故意地在互联网或任何其他公共空间公开张贴或公开展示项目参与者或居住在同一家庭住址的其他个人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号码或图像,意图实施以下任一行为:
(A)CA 政府 Code § 6208.1(a)(1)(A) 煽动第三方对张贴或展示中指明的人员,或该人员的同住者,造成迫在眉睫的严重人身伤害,且该第三方很可能实施此伤害。
(B)CA 政府 Code § 6208.1(a)(1)(B) 以使张贴或展示中指明的人员或该人员的同住者对其人身安全产生客观上合理恐惧的方式,威胁该人员或同住者。仅披露行为本身,根据具体情况的整体,可能被视为一种威胁。
(2)CA 政府 Code § 6208.1(a)(2) 因违反第 (1) 款而导致其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号码或图像被公开的参与者,可以实施以下任一或全部行为:
(A)CA 政府 Code § 6208.1(a)(2)(A) 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禁令性救济或宣告性救济。如果陪审团或法院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准予禁令性救济或宣告性救济,并应判给胜诉原告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B)CA 政府 Code § 6208.1(a)(2)(B) 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金钱损害赔偿诉讼。除任何其他合法权利或救济外,如果陪审团或法院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应判给该个人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害赔偿三倍的损害赔偿金,但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四千美元 ($4,000)。
(b)Copy CA 政府 Code § 6208.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08.1(b)(1) 任何人、企业、协会或其他实体,不得明知且故意地在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空间公开张贴或公开展示参与者的家庭住址或家庭电话号码,如果该个人已向该人、企业或协会提出书面要求,要求不披露其家庭住址或家庭电话号码。根据本款提出的要求应包括一份宣誓声明,声明该人受本节保护,并基于违反 (a) 款的行为,描述对该个人或居住在该个人家庭住址的任何人的安全存在的合理恐惧。根据本款提出的书面要求有效期为四年,无论该个人的项目参与是否在四年期结束前已到期。
(2)CA 政府 Code § 6208.1(b)(2) 因未能遵守根据第 (1) 款提出的要求而导致其家庭住址或家庭电话号码被公开的参与者,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禁令性救济或宣告性救济。如果陪审团或法院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准予禁令性救济或宣告性救济,并应判给胜诉原告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3)CA 政府 Code § 6208.1(b)(3) 本款不适用于《证据法》第 1070 条中定义的人员或实体。
(c)Copy CA 政府 Code § 6208.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08.1(c)(1) 任何人、企业、协会或其他实体,不得在互联网或任何其他论坛上,以以下任一意图,招揽、出售或交易参与者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号码或图像:
(A)CA 政府 Code § 6208.1(c)(1)(A) 煽动第三方对张贴或展示中指明的人员,或该人员的同住者,造成迫在眉睫的严重人身伤害,且该第三方很可能实施此伤害。
(B)CA 政府 Code § 6208.1(c)(1)(B) 以使张贴或展示中指明的人员或该人员的同住者对其人身安全产生客观上合理恐惧的方式,威胁该人员或同住者。
(2)CA 政府 Code § 6208.1(c)(2) 因违反第 (1) 款而被招揽、出售或交易其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号码或图像的参与者,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除任何其他合法权利和救济外,如果陪审团或法院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应判给该个人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害赔偿三倍的损害赔偿金,但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四千美元 ($4,000)。
(d)CA 政府 Code § 6208.1(d) 互动计算机服务或接入软件提供商,如《美国法典》第 47 卷第 230(f) 条所定义,不承担本节项下的责任,除非该服务或提供商意图煽动或造成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或威胁对参与者或居住在同一家庭住址的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
(e)CA 政府 Code § 6208.1(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的起诉。
(f)CA 政府 Code § 6208.1(f)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CA 政府 Code § 6208.1(f)(1) “图像”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照片、视频、草图或计算机生成的图像,其提供了一种视觉识别所描绘人物的方式。
(2)CA 政府 Code § 6208.1(f)(2) “项目参与者”指以第6206节所述方式经认证为项目参与者的人。
(3)CA 政府 Code § 6208.1(f)(3) “公开张贴”或“公开展示”指向公众传播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Section § 62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网上或公共场所分享参与保护计划的人(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例如家庭住址或电话号码),如果意图是利用这些信息煽动对他们施加暴力或恐吓,是违法的。违反这项法律是轻罪,可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或最长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非法发布导致人身伤害,惩罚将提高至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长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此外,违反这项法律并不妨碍某人面临其他法律指控。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08.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08.2(a)(1) 任何人不得在互联网或任何其他公共场所发布项目参与者或参与该项目的项目参与者的家庭成员的住宅地址、电话号码或个人身份信息,意图让另一个人立即使用该信息实施涉及暴力的犯罪、暴力威胁或恐吓该项目参与者或参与该项目的项目参与者的家庭成员。
(2)CA 政府 Code § 6208.2(a)(2) 违反本款规定构成轻罪,可处以最高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最长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3)CA 政府 Code § 6208.2(a)(3) 违反本款规定导致项目参与者或参与该项目的项目参与者的任何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的,构成轻罪,可处以最高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政府 Code § 6208.2(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依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6208.5

Explanation

加州州务卿将选择州、地方和非营利机构,这些机构为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儿童绑架、人口贩运以及老年人或受抚养成人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咨询和庇护服务。这些机构将帮助受害者申请加入某些保护项目。尽管这些机构可以提供支持和建议,但这不应被视为法律建议。这项法律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208.5(a) 州务卿应指定州和地方机构以及非营利机构,这些机构为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儿童绑架或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咨询和庇护服务,以及根据《老年人虐待和受抚养成人民事保护法》(Chapter 1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600) of Part 3 of Division 9 of the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服务老年人或受抚养成人虐待受害者的机构,以协助申请成为项目参与者的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人口贩运、儿童绑架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人虐待受害者。州务卿应开展外联活动以识别和招募这些机构。州务卿办公室或其指定机构向申请人提供的任何协助和咨询,绝不应被解释为法律建议。
(b)CA 政府 Code § 6208.5(b)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6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务卿制定规则,帮助州和地方机构更有效地管理本章规定的各项任务。

州务卿可以制定规则,以便利州和地方机构执行本章。

Section § 62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务卿必须以易于阅读的文本形式向项目参与者提供一份通知。该通知告知他们,他们可以在房产契约上使用一个特殊地址,以保护其家庭住址的隐私。通知还解释说,他们可以设立一种称为“可撤销生前信托”的法律安排,以在房产交易中隐藏其地址。他们还可以更改其法定姓名以增加保密性。参与者将收到相关法律和保护服务组织的联系信息,以获取关于设立信托或更改姓名的支持。自2023年1月1日起,该通知将提供多种语言版本,并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209.5(a) 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应以清晰醒目的字体向每位项目参与者提供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通知:
(1)CA 政府 Code § 6209.5(a)(1) 项目参与者依法有权在购买或出售房屋时,请求在房地产契约、所有权变更表格和信托契约上使用州务卿指定的地址。
(2)CA 政府 Code § 6209.5(a)(2) 项目参与者可以设立可撤销生前信托,并将其房地产置入该信托中,以保护其住宅街道地址在房地产交易中不被披露。
(3)CA 政府 Code § 6209.5(a)(3) 项目参与者可以更改其法定姓名以保护其匿名性。
(4)CA 政府 Code § 6209.5(a)(4) 一份联系信息列表,列出项目参与者可以联系的实体,以获取关于设立持有房地产的信托或更改姓名的信息或法律服务,包括县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协会、家庭暴力预防组织、人口贩运预防组织、儿童绑架预防组织、老年人和受抚养成人虐待预防组织、州和地方机构,或其他可能能够协助项目参与者的非营利组织。
(b)CA 政府 Code § 6209.5(b) 自2023年1月1日起,州务卿应提供本节要求的通知,提供英文版本以及《民法典》第1632节所述的其他至少一种语言版本。州务卿可以提供额外语言版本的通知。
(c)CA 政府 Code § 6209.5(c)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6209.6

Explanation
自2023年1月1日起,州务卿将在其网站上提供有关某项计划的信息,包括为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受害者提供支持的计划的联系方式。他们还将提供英文及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其他语言的申请表样本,并可根据需要增加更多语言版本。

Section § 620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入某个特定计划不会改变已经生效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如果有人谎报自己的位置以规避这些命令,他们可能会被逐出计划并被控轻罪。

在注册期间,默认认为分享参与者的位置信息可能会暴露其真实地址并危及他们的安全,因此这些信息通常受到保护。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披露信息不会导致地址被发现或危及参与者安全,这项保护可以被推翻。仅仅因为想知道地址不足以成为披露信息的理由。如果法院裁定取消这项保护,必须说明理由。

对于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程序,除非在成功推翻推定后法院下令,否则个人无需分享其地址。最后,参与此计划本身在处理监护权或探视权事宜时,不构成任何虐待或犯罪的证据。

这项法律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209.7(a)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以及参与本计划,均不影响在参与计划之前或期间生效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计划参与者若伪造其位置以非法规避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将立即被终止参与计划,并犯有轻罪。
(b)Copy CA 政府 Code § 6209.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09.7(b)(1) 参与者已注册该计划的事实,应产生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披露有关参与者在注册期间的位置和活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者当前和过去的居住、工作或学校地址以及其他位置信息,将导致发现参与者的实际居住地址或物理位置,将危及参与者的安全,且未经授权。
(2)CA 政府 Code § 6209.7(b)(2) 本款规定了一项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并且可以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予以反驳,证明(除其他事项外)发现有关参与者位置和活动的信息不会导致发现参与者的实际居住地址或物理位置,并且不会危及参与者的安全。仅凭另一方父母希望知道参与者地址的愿望,不得反驳该推定,并且法院应权衡参与者的安全。如果法院认定该推定已被反驳,则应在记录中说明其理由。
(3)CA 政府 Code § 6209.7(b)(3) 本推定也应适用于《民事证据开示法》(《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自第2016.010条起)第四部分)下的证据开示请求。除非在另一方已反驳了反对披露此信息的推定之后,法院命令其这样做,否则参与者在证据开示中不应被要求提供其居住地址或其他合理可能导致发现这些地址的位置信息。
(c)CA 政府 Code § 6209.7(c) 为制定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的目的,参与该计划不构成家庭暴力、跟踪、性侵犯、人口贩运、儿童绑架或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的证据。
(d)CA 政府 Code § 6209.7(d)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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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州务卿就某特定项目所承担的报告职责。每年1月10日前,州务卿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该项目收到的申请人数、各县的参与者人数,以及任何与选举滥用相关的指控。此外,到2004年1月1日,还需要提交另一份报告,内容包括转发给参与者的邮件总数、参与者总人数、那些秘密更改姓名的人数、参与者在该项目中停留的平均时间,以及提高效率和成本效益的建议。该项目于1999年7月1日开始接受申请。

(a)CA 政府 Code § 6210(a) 尽管有第7550.5条规定,州务卿应不迟于每年1月10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本章所设立项目收到的申请总数。该报告应披露每个县的项目参与者人数,并应描述任何与选举目的相关的滥用指控。
(b)CA 政府 Code § 6210(b) 州务卿应于1999年7月1日开始接受本项目的申请及其他活动。
(c)CA 政府 Code § 6210(c) 尽管有第7550.5条规定,州务卿应不迟于2004年1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转发给项目参与者的邮件总数、项目持续期间的项目参与者人数、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77条(b)款获得保密姓名变更的项目参与者人数、参与者留在项目中的平均时长,以及为提高项目效率和成本效益所需的有针对性的法典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