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01
Section § 6204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公共记录被发现由他人非法持有,如何追回这些记录的程序。州务卿在与档案主管协商后,可以要求在20天内返还此类记录,或者如果持有人认为这些记录不属于州财产,则要求其提供书面解释。该要求必须明确指出相关记录,并警告不遵守可能面临法律诉讼。通知必须通过挂号信寄送。如果记录被返还,州政府必须应要求提供一份经认证的副本。
Section § 6204.1
如果有人收到州政府要求返还记录的书面通知但未遵守,州政府可以将其告上法庭以追回记录。法院有权命令将记录返还给相关官员。
在作出决定之前,法院可以命令临时保管记录,以确保记录不被销毁或篡改。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公共记录法,该记录可以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6204.2
如果地方政府机构认为有人未经许可持有其记录,他们可以请求上级机构协助追回,也可以自行采取行动。如果必要,他们还可以请当地检察官介入。
如果需要进一步行动,法院可以命令不应持有记录的人返还记录。法院还可以在决定是否需要返还记录期间,保护记录免遭损坏或丢失。此外,如果法律允许,公众也可能被允许查阅这些记录。
Section § 6204.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组织保管着历史记录,只要它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就不必遵守某些关于公共记录的法律。首先,它必须按照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的标准来管理和保存这些记录。其次,它必须允许公众查阅这些记录,查阅范围与公共机构根据相同法律所允许的查阅范围相同。
如果一个组织在应该允许公众查阅记录时拒绝查阅,官方会联系他们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该组织仍然拒绝,州政府可能会采取措施追回这些记录,以确保它们能够被适当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