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公共记录被发现由他人非法持有,如何追回这些记录的程序。州务卿在与档案主管协商后,可以要求在20天内返还此类记录,或者如果持有人认为这些记录不属于州财产,则要求其提供书面解释。该要求必须明确指出相关记录,并警告不遵守可能面临法律诉讼。通知必须通过挂号信寄送。如果记录被返还,州政府必须应要求提供一份经认证的副本。

(a)CA 政府 Code § 6204(a)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204(a)(1) “档案管理员”指第12227条中规定的档案主管。
(2)CA 政府 Code § 6204(a)(2) “记录”的含义与第7920.530条中定义的“公共记录”相同,并包括但不限于由州或地方机构准备、拥有、使用或保存的任何包含与公共事务运作相关信息的书面材料,无论其物理形式或特征如何。
(3)CA 政府 Code § 6204(a)(3) “秘书”指州务卿。
(b)CA 政府 Code § 6204(b) 凡州务卿在与档案管理员协商后,有合理理由相信属于州或地方机构的记录由未经法律授权持有该记录的个人、组织或机构占有,州务卿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个人、组织或机构在收到通知后20个日历日内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204(b)(1) 将记录返还给相应的州或地方机构。
(2)CA 政府 Code § 6204(b)(2) 书面回复并说明该记录为何不属于州或地方机构。
(c)CA 政府 Code § 6204(c) 根据(b)款发出的通知和要求应以合理的具体性指明声称属于州或地方机构的记录,并应声明,如果该个人、组织或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或未能充分证明该记录不属于州或地方机构,州务卿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追回该记录。
(d)CA 政府 Code § 6204(d) 州务卿应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要求回执)寄送(b)款中规定的通知和要求。
(e)CA 政府 Code § 6204(e) 当记录根据(b)款第(1)项被返还时,应返还记录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要求,接收记录的州务卿或地方机构应向该个人、组织或机构签发该记录的副本或数字图像,该副本或数字图像应被认证为返还给州或地方机构的记录的真实副本,并注明与记录返还日期相同的日期。

Section § 6204.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收到州政府要求返还记录的书面通知但未遵守,州政府可以将其告上法庭以追回记录。法院有权命令将记录返还给相关官员。

在作出决定之前,法院可以命令临时保管记录,以确保记录不被销毁或篡改。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公共记录法,该记录可以向公众开放查阅。

(a)CA 政府 Code § 6204.1(a) 如果个人、组织或机构收到秘书根据第6204条发出的书面通知和要求,但未交付所述记录,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应通知和要求,或未能充分证明该记录不属于州或地方机构,秘书可要求司法部长向记录所在地县的高等法院申请命令,要求返还该记录。
(b)CA 政府 Code § 6204.1(b) 听证后,经查明指定记录由法律未授权持有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持有,法院应命令将该记录交付给档案保管员或法院指定的其他政府官员。
(c)CA 政府 Code § 6204.1(c) 法院可发布任何必要命令,以保护记录免遭持有该记录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销毁、篡改、转移、转让或让渡,并可在法院对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命令将记录交由档案保管员保管。法院可命令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0部 (自第7920.000条起))提出的请求,提供记录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6204.2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机构认为有人未经许可持有其记录,他们可以请求上级机构协助追回,也可以自行采取行动。如果必要,他们还可以请当地检察官介入。

如果需要进一步行动,法院可以命令不应持有记录的人返还记录。法院还可以在决定是否需要返还记录期间,保护记录免遭损坏或丢失。此外,如果法律允许,公众也可能被允许查阅这些记录。

(a)CA 政府 Code § 6204.2(a) 如果地方机构有合理理由相信属于该地方机构的记录由法律未授权持有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持有,则可请求秘书根据第6204节和第6204.1节规定的程序代表其行事,或自行采取根据这些节次秘书可用的相同程序,但须遵守 (b)、(c) 和 (d) 款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204.2(b) 如果根据本节规定收到地方机构书面通知和要求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未交付所述记录,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应通知和要求,或未充分证明该记录不属于地方机构,则地方机构可请求县地方检察官或(如适用)市检察官向记录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达返还记录的命令。
(c)CA 政府 Code § 6204.2(c) 听证后,经查明某特定记录由法律未授权持有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持有,法院应命令将该记录交付给地方机构或法院指定的政府官员。
(d)CA 政府 Code § 6204.2(d) 法院可发布任何必要命令,以保护记录免遭持有该记录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销毁、篡改、转移、转让或让渡,并可命令在法院就申请作出裁决前,将记录移交给地方机构保管。法院可命令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0分部(第7920.000节起))提出的请求,允许公众查阅该记录。

Section § 62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组织保管着历史记录,只要它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就不必遵守某些关于公共记录的法律。首先,它必须按照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的标准来管理和保存这些记录。其次,它必须允许公众查阅这些记录,查阅范围与公共机构根据相同法律所允许的查阅范围相同。

如果一个组织在应该允许公众查阅记录时拒绝查阅,官方会联系他们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该组织仍然拒绝,州政府可能会采取措施追回这些记录,以确保它们能够被适当查阅。

(a)CA 政府 Code § 6204.3(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拥有记录实际保管权的组织或机构,如果符合以下两项要求,应豁免遵守第6204条至第6204.2条(含)的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204.3(a)(1) 其遵循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推荐的、档案保管员所采用的专业惯例,用于历史记录的管理、保管和保存。
(2)CA 政府 Code § 6204.3(a)(2) 其要求其接收或保存的所有记录均可供查阅,其查阅范围与公共机构接收或保存的记录根据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规定应可查阅且不豁免披露的范围相同。
(b)CA 政府 Code § 6204.3(b) 如果组织或机构拒绝公众查阅其保管的记录,违反了(a)款第(2)项所述的要求,档案保管员或地方机构,或其指定代表,应联系该组织或机构,告知其这些要求,并在适当情况下,协助查阅该记录。如果组织或机构继续拒绝按照(a)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公众查阅,秘书可代表档案保管员或地方机构,根据本章规定追回这些记录。

Section § 6204.4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这项法律打赢了官司,法官可以判决败诉方支付你的律师费和其他法律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