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负责保管公共记录、地图、书籍或法院文书的官员,如果他们或他们允许的任何人在故意不当处理或篡改这些文件,则可能面临监禁。这包括盗窃、移除、销毁、损坏或伪造该物品的任何部分。

任何保管任何记录、地图或书籍,或任何法院的文书或诉讼程序,且这些记录、地图、书籍、文书或诉讼程序已存档或存放于任何公共办公室,或因任何目的交由其保管的官员,如果就该记录、地图、书籍、文书或诉讼程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言,该官员故意实施或允许他人实施以下任何行为,则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可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的监禁:
(a)CA 政府 Code § 6200(a) 盗窃、移除或藏匿。
(b)CA 政府 Code § 6200(b) 销毁、损毁或污损。
(c)CA 政府 Code § 6200(c) 篡改或伪造。

Section § 620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不是第6200条中提到的官员,并且实施了该条所述的行为,他们将受到惩罚。这种惩罚可能包括在州立监狱服刑、在县监狱服刑最长一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罚款和监禁并罚。

任何非第6200条所指官员的人,凡犯有该条所规定任何行为的,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6203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法律授权签发证明或官方文件的官员,明知文件包含虚假信息却仍签发,则构成轻罪。

对此类轻罪的起诉必须在罪行被发现或完成之日起四年内启动,以较晚者为准。

本法律规定的处罚并非唯一后果,也不限制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a)CA 政府 Code § 6203(a) 任何经法律授权制作或出具任何证明或其他书面文件的官员,如果制作并交付其明知虚假的陈述的证明或书面文件,即犯有轻罪。
(b)CA 政府 Code § 6203(b) 尽管《刑法典》第802条所述的任何其他时限,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违反本罪行的起诉应在发现罪行发生之日起四年内,或在罪行完成之日起四年内开始,以较晚者为准。
(c)CA 政府 Code § 6203(c) 本条规定的处罚并非唯一补救措施,且不影响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救济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