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保管任何记录、地图或书籍,或任何法院的文书或诉讼程序,且这些记录、地图、书籍、文书或诉讼程序已存档或存放于任何公共办公室,或因任何目的交由其保管的官员,如果就该记录、地图、书籍、文书或诉讼程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言,该官员故意实施或允许他人实施以下任何行为,则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可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的监禁:
(a)CA 政府 Code § 6200(a) 盗窃、移除或藏匿。
(b)CA 政府 Code § 6200(b) 销毁、损毁或污损。
(c)CA 政府 Code § 6200(c) 篡改或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