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591(a) 拨款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0,000),受 (b) 款规定限制,从普通基金中拨给贸易和商业局,作为一笔贷款,在三年内分三等份拨付给目前名为圣地亚哥国家体育训练基金会的非营利组织,用于在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参与和建议下,开发和建设一个加州奥林匹克训练中心。
(b)CA 政府 Code § 7591(b) 本节规定的贷款拨付不得早于1990年、1991年和1992年的12月31日进行,并且只有在圣地亚哥国家体育训练基金会能够在每个上述日期之前提供五百万美元($5,000,000),用于在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参与和建议下,开发和建设一个加州奥林匹克训练中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c)CA 政府 Code § 759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存在的任何未偿还的贷款余额和任何应计利息,均无需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