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共教育总监和卫生与公众服务局局长共同负责确保残疾儿童获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他们还必须确保这些儿童获得必要的辅助服务和指定教学。总监负责监督和监测这些要求的实施。

Section § 757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卫生与公众服务局局长指派一个州政府部门处理特定职责。此外,该局长或其指定代表还必须在每个县选择一个机构来管理和协调这些服务。

Section § 7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学校在为疑似残疾儿童提供职业治疗或物理治疗等特殊服务之前,应如何对他们进行评估。这些评估必须由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进行。

将这些服务纳入儿童教育计划的建议必须基于正式评估,并且不能取决于由谁支付费用。家长可以获得独立评估,这些评估也将被审查。

如果对建议存在异议,评估专业人员必须与家长和教育团队进行讨论。公共机构的代表也必须参与决策过程。

(a)CA 政府 Code § 7572(a) 在对儿童提供相关服务或指定教学和服务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对儿童在所有与疑似残疾相关的领域进行评估,评估应由有资格确定儿童服务需求的人员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治疗和物理治疗领域内的服务。根据本节要求或进行的评估均应遵守《教育法》第二篇第四部第三十章第四章第2条(自第56320节起)所载的评估程序。
(b)CA 政府 Code § 7572(b) 职业治疗和物理治疗评估应由合格的医疗人员进行,具体按照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州教育部协商制定的法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7572(c) 相关服务或指定教学和服务只能由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添加到儿童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中,如《教育法》第二篇第四部第三十章(自第56000节起)所述,前提是已根据本节进行了正式评估,并且进行评估的合格人员建议提供该服务,以使儿童受益于特殊教育。在任何情况下,将必要的辅助服务纳入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均不得以确定资金来源为条件。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家长根据《教育法》第56329节(b)款获取独立评估,该评估应由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考虑。
(1)CA 政府 Code § 7572(c)(1) 如果已根据(b)款进行了评估,进行评估的人员的建议应在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之前与家长和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的适当成员进行审查和讨论。当该人员的拟议建议已与家长讨论,并且对与相关服务有关的建议存在异议时,应书面通知家长,家长可以要求进行评估的人员出席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讨论该建议。如果提出要求,进行评估的人员应出席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在此讨论和审查之后,进行评估的人员的建议应成为代表地方教育机构出席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成员的建议。
(2)CA 政府 Code § 7572(c)(2) 如果向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提交了关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指定教学服务的独立评估,该评估的审查应由(b)款中指定的人员进行。审查独立评估的人员的建议应在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之前与家长和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的适当成员进行审查和讨论。应书面通知家长,家长可以要求审查独立评估的人员出席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讨论该建议。如果提出要求,审查独立评估的人员应出席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在此审查和讨论之后,审查独立评估的人员的建议应成为代表地方教育机构出席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成员的建议。
(3)CA 政府 Code § 7572(c)(3) 家长与代表公共机构的团队成员之间就根据(1)和(2)款提出的建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根据《教育法》第二篇第四部第三十章第五章(自第56500节起)解决。
(d)CA 政府 Code § 7572(d) 凡是拟将(b)款中规定的相关服务或指定教学与服务纳入儿童的个性化教育计划时,地方教育机构应邀请负责的公共机构代表与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面,以确定对该服务的需求并参与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如果负责的公共机构代表无法与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面,则该代表应根据(c)款提供有关服务需求的书面信息。电话会议连同书面建议是可接受的参与形式。如果负责的公共机构代表无法参加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地方教育机构应确保有一名合格的替代人员在场,以根据《教育法典》第56341条(d)款解释和解读评估。负责的公共机构应向父母或任何未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conservator)的成年学生提供一份该信息的副本。

Section § 75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学校提供儿童个性化教育计划(IEP)中详细说明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这些服务对于儿童在学校取得成功是必需的。

只有《教育法典》及其条例所定义的合格人员才负责提供这些服务。

公共教育总监应确保地方教育机构提供特殊教育以及儿童个性化教育计划中包含的、对儿童从其教学计划中获得教育益处所必需的相关服务和指定教学与服务。地方教育机构仅负责提供由其雇佣标准受《教育法典》和实施条例管辖的合格人员所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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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根据加州儿童服务计划,为儿童提供医疗必需的职业治疗和物理治疗的责任。如果治疗是医疗上必需的,并且包含在儿童的教育计划中,则由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提供。如果治疗是教育上必需但非医疗上必需的,则由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法律规定,这些决定需基于医疗转介,其中详细说明了儿童的医疗状况和治疗的预期目标。此外,这些服务可以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与合格实体签订合同提供。地方教育机构必须提供必要的空间和设备,并且对于某些在上学期间需要医疗服务的学生,部门还必须确保提供家庭健康助理服务。

(a)Copy CA 政府 Code § 757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7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任何管理加州儿童服务的指定地方机构,应负责提供医疗必需的职业治疗和物理治疗,具体按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开始)的规定,基于医疗诊断并在儿童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中包含时提供。
(2)CA 政府 Code § 7575(a)(2)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不视为医疗必需,但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确定为协助儿童从特殊教育中受益所必需的相关服务或指定教学与服务,应由地方教育机构通过其雇佣标准受《教育法典》及其实施条例管辖的合格人员提供。
(b)CA 政府 Code § 7575(b) 本部门应确定符合加州儿童服务条件的学童,或有私人医疗转介的学童是否需要医疗必需的职业治疗或物理治疗。医疗转介应基于一名检查过该学童的持照内外科医生的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7575(b)(1) 促使转介的诊断出的神经肌肉、肌肉骨骼或身体致残状况。
(2)CA 政府 Code § 7575(b)(2) 转介医生的治疗目标和目的。
(3)CA 政府 Code § 7575(b)(3) 确定推荐治疗目标和目的的依据,包括这些将如何改善或提高学童的诊断状况。
(4)CA 政府 Code § 7575(b)(4) 医疗残疾与学童对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需求的关系。
(5)CA 政府 Code § 7575(b)(5) 相关医疗记录。
(c)CA 政府 Code § 7575(c) 本部门应直接提供服务,或通过与另一公共机构、合格个人或州认证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签订合同来提供服务。
(d)CA 政府 Code § 7575(d) 地方教育机构应提供必要的空间和设备,以最有效率和效益的方式提供职业治疗和物理治疗。
(e)CA 政府 Code § 7575(e) 当地方教育机构考虑为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条件的学童提供从家庭到学校的限制性较小的安置时,本部门还应负责提供家庭健康助理服务:
(1)CA 政府 Code § 7575(e)(1) 加州医疗援助计划通过家庭健康机构在学童上学或往返学校期间提供生命支持医疗服务。
(2)CA 政府 Code § 7575(e)(2) 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要求学童获得护士、家庭健康助理、父母或监护人,或任何其他受过专门培训的成年人的个人协助或关注,以便有效提供服务。

Section § 75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康复部和州教育部共同合作,制定评估程序。这些程序用于确定残疾高中生是否符合康复服务的资格,以帮助他们从学校过渡到工作。这些程序必须与地方教育机构共享。此外,康复部必须继续为参与“工作能力项目”的高中生提供现有水平的服务,并寻找更多资金来加强这些服务。

Section § 7578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居住在州立医院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获得特殊教育项目和相关服务。提供这些服务的责任由州发展服务部、州立医院部和公共教育总监共同承担,并符合现行教育法规。

为居住在州立医院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特殊教育项目和相关服务,应由州发展服务部、州立医院部和公共教育总监依照《教育法》第30部分第8章(自第56850条起)予以确保。

Section § 7579

Explanation
在将残疾儿童或疑似残疾儿童安置到家庭以外的寄宿机构之前,法院或相关机构必须通知该寄宿机构所在地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的行政负责人。该行政负责人将提供有关该区域内可用的适当特殊教育项目的信息。 即使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的行政负责人参与了安置讨论,公共教育机构也无义务支付儿童的寄宿费用和非教育服务费用。 本法律旨在鼓励法院、其他公共机构与地方教育机构代表之间在安置儿童到寄宿机构时的沟通,但无意阻碍法院或公共机构在适当情况下安置残疾儿童的职责。 如果教育机构以外的任何公共机构,在未经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学区、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或县教育局参与的情况下,将残疾儿童或疑似残疾儿童安置到州外机构,则该机构应承担该儿童在其他州的寄宿安置、特殊教育项目和相关服务的所有财务责任,除非其他州或其地方机构承担此责任。

Section § 75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有“个性化教育计划”(IEP)的残疾儿童或青少年从医院、医疗机构或寄养家庭出院的流程。负责的机构或单位必须在儿童出院前至少10天,书面通知相关的当地教育机构以及儿童将被转入的新学区。通知中必须包含儿童的IEP和有助于其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出院后,新的当地教育机构必须迅速为儿童安排适当的教育安置。如果未能遵守正确的程序,地方计划区主任必须将这些情况报告给公共教育总监。

(a)CA 政府 Code § 7579.1(a) 在任何有活跃个性化教育计划的残疾儿童或青少年从公立医院、营利性医院或根据《教育法》第三十部分第二章第5.5条(自第56167条起)设立的居住医疗机构,或根据《教育法》第三十部分第二章第5条(自第56155条起)设立的持证儿童机构或寄养家庭,或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出院之前,应发生以下情况:
(1)CA 政府 Code § 7579.1(a)(1) 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运营者,或将儿童安置在持证儿童机构或寄养家庭的机构,应在残疾儿童或青少年出院前至少10天,书面通知正在为该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计划的当地教育机构,以及该儿童将被转入的接收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告知即将出院。
(2)CA 政府 Code § 7579.1(a)(2) 运营者或安置机构,作为书面通知的一部分,应向接收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提供该儿童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副本、负责代表该儿童在即将进行的安置中获得教育及相关服务利益的个人身份,以及其他有助于在接收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实施该儿童个性化教育计划的相关信息。
(b)CA 政府 Code § 7579.1(b) 一旦残疾儿童或青少年出院,接收当地教育机构有责任确保该残疾儿童或青少年获得适当的教育安置,并根据《教育法》第56325条,在其从医院、机构、设施或寄养家庭出院后立即开始。特殊教育的提供责任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的学区承担,除非该儿童被安置在另一家医院、机构、设施或寄养家庭,在这种情况下,特殊教育的责任由该儿童根据《教育法》第56156.4、56156.6和56167条居住的学区承担。
(c)CA 政府 Code § 7579.1(c) 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主任应记录未遵守(a)款程序的实例,并将这些实例报告给公共教育总监。

Section § 757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名拥有有效个性化教育计划的残疾人士离开州立发展中心或医院时,他们应被重新安置到社区环境中,尽可能靠近其父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住所。这是为了确保他们有权在一个限制最少的环境中获得特殊教育和必要的服务。

Section § 7579.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地方教育机构(LEAs)为需要替代父母的儿童指定替代父母,通常在确定需求后的30天内完成。当儿童没有负责任的成年人来做出教育决定或无法找到时,需要替代父母。如果亲属、寄养父母或法院指定的倡导者存在且愿意,他们将优先被指定为替代父母。

替代父母可以在所有教育事务中行事,包括特殊教育服务、教学规划和签署同意书。他们必须具有文化敏感性并尊重保密性。替代父母可以在通知后辞职,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则不得任职。替代父母的角色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儿童年满18岁)时结束。州政府为替代父母提供培训,本法律的资金依赖于特定的预算拨款。

(a)CA 政府 Code § 7579.5(a) 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b)(2)(B)节的规定,地方教育机构应作出合理努力,确保在地方教育机构确定儿童需要替代父母后不超过30天内指定一名替代父母。地方教育机构应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519节的规定,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下为儿童指定一名替代父母: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79.5(a)(1)
(A)Copy CA 政府 Code § 7579.5(a)(1)(A) 在儿童被转介至地方教育机构以获得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时,儿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601或602节被法院裁定为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或者如果儿童已经有有效的个性化教育计划,(B) 法院明确限制了父母或监护人为儿童作出教育决定的权利,且 (C) 儿童没有负责任的成年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1或726节或《教育法典》第56055节代表其。
(2)CA 政府 Code § 7579.5(a)(2) 无法确定儿童的父母。
(3)CA 政府 Code § 7579.5(a)(3) 地方教育机构在作出合理努力后,无法找到父母的所在地。
(b)CA 政府 Code § 7579.5(b) 在指定替代父母时,地方教育机构应优先选择亲属看护人、寄养父母或法院指定的特别倡导者,如果这些个人存在且愿意并能够任职。如果这些个人均不愿意或无法担任替代父母,地方教育机构应选择其自行决定的替代父母。如果儿童从被指定为替代父母的亲属看护人或寄养父母的家中迁出,如果需要重新指定以确保儿童得到充分代表,地方教育机构应指定另一名替代父母。
(c)CA 政府 Code § 7579.5(c) 就本节而言,替代父母应担任儿童的父母,并应拥有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自第1400节起)以及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部分(自第300.1节起)规定父母在儿童教育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替代父母可以代表儿童处理与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有关的事宜,包括识别、评估、教学规划和制定、教育安置、审查和修订个性化教育计划,以及与为儿童提供免费适当公共教育有关的所有其他事宜。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此代表应包括对个性化教育计划提供书面同意,包括根据本章提供的非紧急医疗服务、心理健康治疗服务以及职业或物理治疗服务。
(d)CA 政府 Code § 7579.5(d) 替代父母必须至少与儿童会面一次。他或她也可以在其他场合与儿童会面,参加儿童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查阅儿童的教育记录,咨询参与儿童教育的人员,并签署与个性化教育计划目的相关的任何同意书。
(e)CA 政府 Code § 7579.5(e) 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替代父母应对其所负责的儿童具有文化敏感性。
(f)CA 政府 Code § 7579.5(f) 替代父母应遵守联邦和州法律中关于学生记录和信息保密性的规定,并应酌情与适当人员分享必要信息,以促进儿童的利益。
(g)CA 政府 Code § 7579.5(g) 替代父母只有在通知地方教育机构后方可辞去其职务。
(h)CA 政府 Code § 7579.5(h) 如果 (1) 该人员未能适当履行替代父母的职责,或 (2) 该人员的利益与受其照护的儿童的利益相冲突,地方教育机构应终止替代父母的指定。
(i)CA 政府 Code § 7579.5(i) 在代表儿童方面存在利益冲突的个人,如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519(d)节所规定,不得被指定为替代父母。就本节而言,“存在利益冲突的个人”是指任何可能限制或偏袒其为确保儿童获得免费适当公共教育所需的所有服务进行倡导的能力的个人。

Section § 7579.6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如何为某些儿童指定替代父母。对于受州监护的儿童,如果替代父母符合必要资格,法官可以指定他们。对于无人陪伴的无家可归青年,地方学区必须按照特定的联邦指导方针指定替代父母。

Section § 7580

Explanation

在安置残疾儿童或青少年的社区照护机构获得许可或扩大容量之前,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咨询地方特殊教育行政负责人。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许可或扩建不会对地方教育提供者产生负面影响。

在许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定义的、可安置残疾儿童或青少年的社区照护机构之前,或在修改社区照护机构的许可证以允许其扩建之前,州社会服务部应咨询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的行政负责人,以考虑许可对地方教育机构的影响。

Section § 758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孩子由公共机构(非地方学校机构)或其父母安置在医疗或居住机构,那么这些居住和非教育费用应由该机构或父母承担,而不是由州或地方学校承担。

Section § 7582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儿童由地方教育机构转介进行评估,或残疾儿童有个人化教育计划时,他们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项目下获得的评估和治疗,家庭无需符合财务资格标准或支付这些服务费用。

Section § 7584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残疾青少年”、“儿童”或“学生”这些术语指的是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具体规定在《教育法典》的另一条款中。

本章中使用的“残疾青少年”、“儿童”或“学生”指《教育法典》第56026条所定义的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士。

Section § 7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某个部门未能按照儿童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提供必要的服务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家长或当地机构必须通知州政府。公共教育总监和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必须在15天内尝试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则将问题转交给行政听证办公室做出决定。同时,该儿童将继续获得争议中的服务。法律还规定,争议可以上诉,并且在争议期间必须继续提供服务。家长在需要时也可以申请正当程序听证。

(a)CA 政府 Code § 7585(a) 凡是某个部门或该部门指定的当地机构未能提供根据第7575条要求并在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中明确规定的相关服务或指定教学与服务时,家长、成年学生(如适用)或本章提及的当地教育机构,应当向公共教育总监或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提交一份关于未能提供该服务的书面通知。
(b)CA 政府 Code § 7585(b) 当总监或部长收到根据(a)款规定未能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时,应立即将副本转交另一方。总监或其指定代表,以及部长或其指定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日历日内会面解决该问题。会议决议的书面副本应在会议后的10天内邮寄给家长、当地教育机构和受影响的部门。
(c)CA 政府 Code § 7585(c) 如果问题未能在15个日历日内得到总监和部长的满意解决,他们应共同以书面形式将该问题提交给总务部行政听证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代表。
(d)CA 政府 Code § 7585(d) 行政听证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代表应审查该问题,并在收到案件后的30个日历日内向总监和部长提交其案件调查结果。主任或其指定代表的决定对作为争议方的部门及其指定机构具有约束力。
(e)CA 政府 Code § 7585(e) 如果根据(b)款进行的会议未能令家长或当地教育机构满意地解决问题,任何一方均可向主任提出上诉,主任的决定应为最终行政裁定,并对所有各方具有约束力。
(f)CA 政府 Code § 7585(f) 凡是根据(a)款提交通知时,如果受争议影响的学生此前一直在接受该服务,则应在争议解决前获得适当的相关服务或指定教学与服务。总监和部长应确保在根据(e)款解决问题之前,有资金可用于提供该服务。
(g)CA 政府 Code § 7585(g) 本节不阻止家长或成年学生根据第7586条申请正当程序听证。
(h)CA 政府 Code § 7585(h) 州教育部与行政听证办公室之间关于进行正当程序听证的合同,应包括支付行政听证办公室根据本节要求提供的服务费用。

Section § 75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政府部门和地方机构提供服务时解决争议的程序,这些程序必须遵循特定的联邦保障措施。如果对特定服务产生分歧,将由公立学校总监主持正当程序听证会,其决定具有最终约束力。当非教育机构收到听证请求时,所有相关方都将收到通知;涉及多项服务的争议将一并审理,所有负责机构都将参与。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机构不得请求针对另一个公共机构的正当程序听证会。

(a)CA 政府 Code § 7586(a) 所有州政府部门及其指定的当地机构,应受《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节所要求的程序性保障措施管辖。因相关服务或指定教学与服务而产生的正当程序听证会,应向公立学校总监提交。所有问题的解决应通过《教育法典》第4编第30部分第5章(自第56500节起)中确立的正当程序听证程序进行。正当程序听证会中作出的决定,对按照本章规定对所涉服务负有责任的部门具有约束力。
(b)CA 政府 Code § 7586(b) 收到涉及非教育机构的正当程序听证会请求后,公立学校总监应立即通过向所涉州和地方机构发送请求副本的方式通知这些机构。
(c)CA 政府 Code § 7586(c) 所有涉及多项服务且由一个以上州政府部门负责的听证请求,应举行一次听证会,所有负责的州或地方机构均作为当事方参与。
(d)CA 政府 Code § 7586(d) 任何公共机构,无论是州级还是地方级,均不得根据《教育法典》第56501节请求针对另一个公共机构的正当程序听证会。

Section § 7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本章中提到的每个州部门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制定必要的法规,以执行该法案。在正式提交法规之前,必须由公共教育总监进行审查,以确保它们符合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的联邦和州法律。 各部门主管必须将这些法规作为紧急法规通过,这意味着它们是紧急需要的,从而绕过了通常的审查和批准程序。然而,这些法规需要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最终确定并生效,并在提交州务卿备案后立即生效。重要的是,在制定这些法规时应考虑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