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根据 (Public Law 94-142) 的要求,所有残疾儿童的教育应有一条单一的责任线。公共教育总监应负责监督根据 (1975) 年《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Public Law 94-142) 的联邦要求具体规定的残疾儿童的教育和相关服务。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其他州机构其原本有效的为残疾儿童提供或支付服务的义务。此外,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公共教育总监规定医疗保健服务。
Chapter 26
Section § 7560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促进州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确保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联邦资金。如果这些机构之间的分歧或协调问题威胁到州获得联邦资金,特别是那些用于残疾儿童的资金,则应有一个快速的程序来解决这些争议。
联邦资金 州机构 机构间协议 协调 争议解决 残疾儿童服务 快速程序 资金风险 机构间事务 资金分配 儿童服务资金 州联邦资金 机构合作 加利福尼亚州联邦资金 政府协调
Section § 7561
这项法律强调,根据联邦法律要求,加州残疾儿童的教育责任集中由公共教育总监负责。总监的任务是监督这些儿童的教育和相关服务。然而,其他州机构仍负有其为残疾儿童提供或支付服务的任何义务。总监不能强制规定任何医疗保健服务。
残疾儿童教育 单一责任线 Public Law 94-142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公共教育总监 监督教育服务 相关服务 联邦要求 州机构义务 医疗保健服务 教育监督 残疾儿童 集中责任 教育义务 机构义务
Section § 7562
如果加州州机构为履行法律责任而申请联邦资金的请求被拒绝,它必须在15天内迅速通知某些政府部门。它需要解释涉及哪个项目和机构,估算受影响的资金,提供拒绝的原因,并提及可能导致拒绝的其他机构的任何相关问题。
如果任何州机构申请联邦资金以履行联邦或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且该申请未获批准,则该州机构应在其收到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后的15个日历日内,向财政部、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7562(a) 识别未获批准申请所涉的联邦项目和联邦管理机构。
(b)CA 政府 Code § 7562(b) 估算因州机构申请未获批准而受影响的资金金额。
(c)CA 政府 Code § 7562(c) 说明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因。
(d)CA 政府 Code § 7562(d) 描述与可能影响未获批准的其他州或地方机构的责任或行动相关的任何问题。
联邦资金申请 州机构资金 财政部 规划与研究办公室 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资金拒绝通知 联邦项目识别 资金影响估算 申请不批准原因 机构责任 地方机构参与 资金申请流程
Section § 7563
本法律要求,如果联邦资金申请未获批准,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政策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的成员提供一份摘要。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10天内完成此项工作,并且摘要应包含第7542条中列出的具体信息。
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联邦资金申请 立法政策委员会 立法财政委员会 未批准通知 信息摘要 10个日历日 第7542条 政策通知 财政报告流程
Section § 7564
如果加州的某个州机构未能获得联邦资金批准,它必须在30天内制定一个计划。这个计划会提交给财政部、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计划应包括解决导致未获批准问题的策略,例如加快资金接收或解决州机构或地方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
任何未获得联邦机构对如第7542节所述的资金申请批准的州机构,应在收到此类未获批准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向财政部、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计划,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7564(a) 促进受影响的联邦资金的快速接收。
(b)CA 政府 Code § 7564(b) 解决州机构之间或地方机构之间存在的任何分歧或缺乏协调,这些分歧或缺乏协调阻碍了联邦机构对联邦资金申请的批准。
联邦资金批准 计划提交 财政部 规划与研究办公室 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资金快速接收 州机构协调 联邦资金申请 分歧解决 机构间协调 资金批准流程 联邦机构申请 州地方机构合作 未获批准通知 加州州机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