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包括市、学区及其他公共实体)的官方信纸上,都必须显著标明该机构的电话号码。电话号码可以打印或手写。

每个州机构、县、市(包括但不限于特许市)、每个学区、市政公司、区、政治分区及其下属的委员会、理事会和机构,以及所有其他地方公共机构,在与公众沟通时使用的官方信纸的信头或其他显著位置,应包含该实体的电话号码。该电话号码可以打印或手写在信头或其他显著位置。

Section § 7526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所有州和地方公共机构的信头,例如市、县和学区的信头,必须包含供人们就沟通内容提问的地址和电话号码。这些信息可以打印或手写。
除第7525条的规定外,各州机构、县、市(包括但不限于特许市)、各学区、市政公司、区、政治分区及其委员会、理事会和机构,以及所有其他地方公共机构,在与公众沟通时使用的官方信笺的信头或其他显著位置,除该机构的电话号码外,还应包括可就特定沟通事项进行查询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与该机构原本要求出现在其上的电话号码不同)。该地址和电话号码可以打印或手写在信头或其他显著位置。

Section § 7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州机构发出的信函必须由负责人员签署,或至少包含其姓名。如果信函是计算机生成的,则还必须提供一个电话号码和地址,以便联系到了解该主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