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尽管每种支付方式(如现金或支票)都存在相关成本,但允许州机构接受信用卡和其他支付设备可以帮助他们利用新技术。这不仅使他们的工作更高效,而且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的支付选择。

Section § 616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使用信用卡或支付设备向州机构付款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谁是“持卡人”,什么是“信用卡”和“支付设备”,以及“局长”(即总务局局长)的职责。“亲自”交易被描述为个人之间直接进行的付款。该法律还规定了“个人”的构成,并根据现有法规定义了“州机构”。

为本章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6161(a) “持卡人”指通过信用卡或支付设备向州机构支付款项的人。
(b)CA 政府 Code § 6161(b) “信用卡”应具有与《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02节(k)款(联邦《贷款真实性法案》第103(k)节及根据该法案颁布的法规)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c)CA 政府 Code § 6161(c) “局长”指总务局局长。
(d)CA 政府 Code § 6161(d) “亲自”指一名自然人向另一名作为州机构雇员或其他代表的人支付款项,该人按照机构程序接受并处理付款。
(e)CA 政府 Code § 6161(e) “支付设备”应具有与《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93a节(1)款(联邦《电子资金转账法案》第903(1)节)中规定的“已接受的卡或其他访问方式”的定义相同的含义,并且为本章之目的,还应包括一种使个人能够通过使用卡本身存储的价值进行交易支付的卡。
(f)CA 政府 Code § 6161(f) “个人”指自然人或组织,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协会、合作社、遗产、信托或政府单位。
(g)CA 政府 Code § 6161(g) “州机构”应具有与第11000节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61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总服务局局长谈判合同,以便州机构能够接受信用卡和其他支付设备。局长可以根据每个机构的需求,决定具体条款,包括费用和操作要求。

局长还可以签订总合同,使信用卡支付的接受更具成本效益,并应努力减少对机构、纳税人和服务使用者的任何财务负担。

此外,局长将与电子政务局局长合作,推动在所有州机构中采用标准支付程序。州机构可以通过机构间协议进行合作,以制定统一政策并获取必要的支付设备。

(a)CA 政府 Code § 6162(a) 除第6159条另有规定外,总服务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可谈判并签订任何必要的合同,以实施或便利州机构接受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根据本条授予局长的权力应包括谈判并同意适用于每个州机构的具体条款的酌情权,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向第三方支付接受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费用的条款、支付类型、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支付的金额限制和责任限额,以及操作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162(b) 局长可谈判总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实现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支付的成本效益型接受。此外,局长或任何谈判这些合同的州机构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接受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对州机构、纳税人以及使用其服务的公众的财务影响。
(c)CA 政府 Code § 6162(c) 局长应与电子政务局局长协商,采取措施鼓励所有州机构采纳标准支付政策和程序。此外,州机构可与其他州机构签订机构间协议,以建立统一政策和购置设备,以支持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支付。

Section § 61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加利福尼亚州机构接受信用卡或类似支付设备的付款,除非有充分理由不接受,例如成本过高或可能导致收入损失。如果接受此类付款不划算或可能损害财务状况,州机构可以申请豁免。任何豁免都必须详细说明,并须在60天内获得批准。机构必须考虑长期成本和收益,包括客户服务优势。如果机构无法获得有利的合同条款来接受这些付款,则可以豁免。主管可以将权力下放给其他机构来处理这些合同,并且对司法实体适用特定程序。计划接受这些付款的机构必须向主管提交意向书。

(a)Copy CA 政府 Code § 616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163(a)(1) 除第 (2) 和 (3) 款另有规定外,所有州机构均应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
(2)Copy CA 政府 Code § 6163(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163(a)(2)(A) 如果州机构确定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将导致以下任何结果,则该机构可以请求主管批准豁免第 (1) 款:
(i)CA 政府 Code § 6163(a)(2)(A)(i) 不具有成本效益。
(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ii) 将导致机构产生净额外无资金成本。
(i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iii) 将导致加利福尼亚州收入短缺。
(B)CA 政府 Code § 6163(a)(2)(A)(B) 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应说明机构作出决定的理由。主管可以要求请求机构提供额外信息,并应在收到机构所有相关信息后 60 天内批准或拒绝豁免请求。主管还可以要求定期续签豁免,并要求机构提供实施第 (1) 款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6163(a)(2)(A)(C) 在确定成本效益时,机构可以考虑一年以上的时间。在确定接受信用卡和其他支付设备支付的成本效益时,州机构应考虑与接受信用卡和其他支付设备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节约因素。但是,如果机构分析认为这些支付方式提供的额外客户服务水平超过了成本考量,则机构可以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而不论其成本效益如何。
(D)CA 政府 Code § 6163(a)(2)(A)(D) 就本款而言,“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政府 Code § 6163(a)(2)(A)(D)(i) 为接受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而支付给第三方的金额。
(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D)(ii) 设备成本,包括电话和维护费用。
(i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D)(iii) 州机构处理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所产生的劳务成本。
(E)CA 政府 Code § 6163(a)(2)(A)(E) 就本款而言,“节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政府 Code § 6163(a)(2)(A)(E)(i) 相关州机构对浮动资金的使用。
(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E)(ii) 减少现金和支票支付所产生的银行费用。
(i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E)(iii) 处理现金的成本、劳务节约、盗窃或偷窃、减少存储以及处理和持有现金的安全和运输成本。
(iv)CA 政府 Code § 6163(a)(2)(A)(E)(iv) 处理支票的成本。
(v)CA 政府 Code § 6163(a)(2)(A)(E)(v) 退票成本。
(vi)CA 政府 Code § 6163(a)(2)(A)(E)(vi) 减少设施需求。
(v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E)(vii) 增加强制性支付的收取。
(vi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E)(viii) 增加酌情商品和服务的销售。
(ix)CA 政府 Code § 6163(a)(2)(A)(E)(ix) 减少文书工作。
(x)CA 政府 Code § 6163(a)(2)(A)(E)(x) 减少面对面交易,特别是通过使用语音应答设备和自助服务终端。
(3)CA 政府 Code § 6163(a)(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州机构无法以其可接受的条款签订合同,或者如果代表机构行事的主管无法以主管和机构均可接受的条款签订合同,以使机构能够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则州机构不应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
(4)CA 政府 Code § 6163(a)(4) 如果特许税委员会因本款规定不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则在本章新增立法生效日期之前存在的关于信用卡支付的法律应适用于特许税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6163(b) 主管可以制定程序,将本章授予的权力下放给其他州机构,以便这些机构可以代表各自机构签订接受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的合同。
(c)CA 政府 Code § 6163(c) 对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设立的实体,本章规定的主管权力应由这些实体的行政主管行使。
(d)CA 政府 Code § 6163(d) 任何打算根据主管签订的总合同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的机构,应向主管提交一份意向书,说明此意。

Section § 6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州机构雇员或任何接触到提供给该机构的信用卡或支付信息的人,都不得分享或滥用这些信息。如果有人违反这项规定,将被视为轻罪,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Section § 6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各州机构必须向综合服务部偿还其代表这些机构签订合同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6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接受信用卡支付的州机构,在每次寄送账单时,都必须告知个人他们可以选择使用信用卡支付。该机构必须在账单表格上留出填写信用卡详细信息的空间,或者提供清晰的说明,告知如何通过信用卡支付,例如通过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