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政府 Code § 616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163(a)(1) 除第 (2) 和 (3) 款另有规定外,所有州机构均应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
(2)Copy CA 政府 Code § 6163(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163(a)(2)(A) 如果州机构确定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将导致以下任何结果,则该机构可以请求主管批准豁免第 (1) 款:
(i)CA 政府 Code § 6163(a)(2)(A)(i) 不具有成本效益。
(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ii) 将导致机构产生净额外无资金成本。
(i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iii) 将导致加利福尼亚州收入短缺。
(B)CA 政府 Code § 6163(a)(2)(A)(B) 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应说明机构作出决定的理由。主管可以要求请求机构提供额外信息,并应在收到机构所有相关信息后 60 天内批准或拒绝豁免请求。主管还可以要求定期续签豁免,并要求机构提供实施第 (1) 款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6163(a)(2)(A)(C) 在确定成本效益时,机构可以考虑一年以上的时间。在确定接受信用卡和其他支付设备支付的成本效益时,州机构应考虑与接受信用卡和其他支付设备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节约因素。但是,如果机构分析认为这些支付方式提供的额外客户服务水平超过了成本考量,则机构可以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而不论其成本效益如何。
(D)CA 政府 Code § 6163(a)(2)(A)(D) 就本款而言,“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政府 Code § 6163(a)(2)(A)(D)(i) 为接受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而支付给第三方的金额。
(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D)(ii) 设备成本,包括电话和维护费用。
(i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D)(iii) 州机构处理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所产生的劳务成本。
(E)CA 政府 Code § 6163(a)(2)(A)(E) 就本款而言,“节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政府 Code § 6163(a)(2)(A)(E)(i) 相关州机构对浮动资金的使用。
(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E)(ii) 减少现金和支票支付所产生的银行费用。
(i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E)(iii) 处理现金的成本、劳务节约、盗窃或偷窃、减少存储以及处理和持有现金的安全和运输成本。
(iv)CA 政府 Code § 6163(a)(2)(A)(E)(iv) 处理支票的成本。
(v)CA 政府 Code § 6163(a)(2)(A)(E)(v) 退票成本。
(vi)CA 政府 Code § 6163(a)(2)(A)(E)(vi) 减少设施需求。
(v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E)(vii) 增加强制性支付的收取。
(viii)CA 政府 Code § 6163(a)(2)(A)(E)(viii) 增加酌情商品和服务的销售。
(ix)CA 政府 Code § 6163(a)(2)(A)(E)(ix) 减少文书工作。
(x)CA 政府 Code § 6163(a)(2)(A)(E)(x) 减少面对面交易,特别是通过使用语音应答设备和自助服务终端。
(3)CA 政府 Code § 6163(a)(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州机构无法以其可接受的条款签订合同,或者如果代表机构行事的主管无法以主管和机构均可接受的条款签订合同,以使机构能够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则州机构不应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
(4)CA 政府 Code § 6163(a)(4) 如果特许税委员会因本款规定不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则在本章新增立法生效日期之前存在的关于信用卡支付的法律应适用于特许税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6163(b) 主管可以制定程序,将本章授予的权力下放给其他州机构,以便这些机构可以代表各自机构签订接受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的合同。
(c)CA 政府 Code § 6163(c) 对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设立的实体,本章规定的主管权力应由这些实体的行政主管行使。
(d)CA 政府 Code § 6163(d) 任何打算根据主管签订的总合同接受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设备进行的支付的机构,应向主管提交一份意向书,说明此意。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427,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