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159(a) 为本节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6159(a)(1) “信用卡”指一种卡片、卡板、优惠券簿或其他信用工具,其存在目的是在出示时可不时用于信用方式获取金钱、财产、劳务或服务。
(2)CA 政府 Code § 6159(a)(2) “发卡机构”指发行信用卡并购买信用卡汇票的个人或其代理人。
(3)CA 政府 Code § 6159(a)(3) “持卡人”指获发信用卡的人,或与发卡机构约定支付因向他人发行信用卡而产生义务的任何人。
(4)CA 政府 Code § 6159(a)(4) “借记卡”指一种卡片或访问借记卡持卡人账户的其他方式,可用于从该账户发起电子资金转账。
(5)CA 政府 Code § 6159(a)(5) “汇票购买人”指购买信用卡汇票的个人。
(6)CA 政府 Code § 6159(a)(6) “电子资金转账”指个人允许电子访问并转账其账户中资金的方式。
(b)CA 政府 Code § 6159(b) 在符合 (c) 和 (d) 款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市、县、市县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可授权接受信用卡、借记卡或电子资金转账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政府 Code § 6159(b)(1) 支付任何未被宣布为重罪的犯罪的保释金,或支付法院裁定的费用、罚款、没收、罚金、征收或赔偿金。根据本款使用卡片或电子资金转账,可包括要求被告支付由发卡公司或账户处理公司收取的交易成本行政费。
(2)CA 政府 Code § 6159(b)(2) 支付立案费或其他法院费用。
(3)CA 政府 Code § 6159(b)(3) 支付因违章停车而从公路或公共或私人财产移走的车辆的拖车或仓储费。
(4)CA 政府 Code § 6159(b)(4) 经持卡人或账户持有人授权,支付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包括公共援助报销、相关费用、成本或罚金。
(5)CA 政府 Code § 6159(b)(5) 支付市、县、市县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费用。
(6)CA 政府 Code § 6159(b)(6) 支付应付给市、县、市县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费用、收费或税款。
(7)CA 政府 Code § 6159(b)(7) 支付根据扣押令或执行令进行的征收而应付给治安官的款项。如果根据本款使用卡片或电子资金转账包括由发卡公司或账户处理公司收取的交易成本行政费,则该费用应由根据征收向治安官支付款项的人支付。
(8)CA 政府 Code § 6159(b)(8) 根据第 25355 节规定,向或有利于县,或向或有利于县监事会作出的捐赠、赠与、遗赠或遗赠不动产的支付。
(c)CA 政府 Code § 6159(c) 欲根据 (b) 款授权使用信用卡、借记卡或电子资金转账的法院,应获得司法委员会的批准。欲根据 (b) 款授权使用信用卡、借记卡或电子资金转账的市,应获得其市议会的批准。任何其他欲根据 (b) 款授权使用信用卡、借记卡或电子资金转账的公共机构,应获得对该机构负有财政责任的管理机构的批准。
(d)CA 政府 Code § 6159(d) 获得批准后,可与一个或多个信用卡发卡机构、借记卡发卡机构、电子资金转账处理机构或汇票购买人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以下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159(d)(1) 法院、市、县、市县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与发卡机构、资金处理机构或汇票购买人之间关于信用卡和借记卡汇票以及电子资金转账请求的提交、可接受性和支付的各自权利和义务。
(2)CA 政府 Code § 6159(d)(2) 建立促进支付结算的合理方式。
(3)CA 政府 Code § 6159(d)(3) 向发卡机构、资金处理机构或汇票购买人支付合理的费用或折扣。
(4)CA 政府 Code § 6159(d)(4) 经合同各方同意,合同中可适当包含的与购买信用卡和借记卡汇票以及处理电子资金转账请求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j)CA 政府 Code § 6159(j) 司法委员会可以与一个或多个信用卡或借记卡发行机构、资金处理机构或汇票购买机构签订主协议,以接受和支付法院收到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汇票以及电子资金转账请求。法院可以加入任何此类主协议,或可以与信用卡或借记卡发行机构、资金处理机构或汇票购买机构签订单独协议。
(k)CA 政府 Code § 6159(k) 如(h)款所述,电子立案服务提供商不得向免除支付费用的当事人收取或试图收取完成电子立案交易的费用,包括处理付款的费用、立案费或其他法院费用,或电子立案服务提供商为电子立案文件收取的费用;但是,尽管有费用豁免,电子立案服务提供商仍应完成立案。
(l)CA 政府 Code § 6159(l) 法院,或根据合同向法院提供接受电子传输文件以及相关立案费和其他法院费用系统的电子立案管理机构,应接受来自(h)款(2)项所述的电子立案服务提供商的多种支付方式。法院应确定法院和电子立案管理机构将接受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可以包括信用卡或借记卡、电子资金转账、用于金融交易的电子网络(例如自动清算所 (ACH)),以及不收取交易费用的其他支付方式。
(Amended by Stats. 2018, Ch. 248, Sec. 2. (AB 153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