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授权那些尚未获得法律许可的官员,接受支票或其他可转让形式的付款,用于支付执照、许可证、费用或欠县的其他款项。监事会可以随时撤销这项授权,并可以为其使用设定具体条件。一旦获得授权,官员可以选择接受这些付款方式。

任何未经法规明确授权的县级官员,可由县监事会授权接受可转让票据,以支付任何执照、许可证或费用,支付该县的任何其他债务,或支付任何信托存款。此类授权可由监事会随时撤销,并可在监事会通过决议确定的条件下授予。任何获得授权的官员可自行决定接受可转让票据,以支付任何执照、许可证或费用,支付该县的任何其他债务,或支付任何信托存款。

Section § 61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可转让票据”的范围,具体说明它包括银行支票、汇票、快递汇票和邮政汇票。

Section § 61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收取税款、费用或其他收费的地方政府实体接受通过支票、汇票或汇款单进行的支付。支付文件无需包含具体官员的姓名,而只需包含办公室或机构的名称。

Section § 6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接受可转让票据(例如支票),只有当支票成功处理并支付后,才算作支付,而不是仅仅在收到时。

Section § 6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官员应如何处理他们收到的“可转让票据”(例如支票)。如果官员设有银行账户,他们需要尽快将款项存入该账户。如果没有银行账户,官员应将款项存入县金库,县财务官将像处理其他类似物品一样管理这些款项。

Section § 6154

Explanation

如果支票或类似付款无法兑现或被拒付,县财务主管会将其退还给最初提交的官员。然后,县审计员将调整账目,以显示该官员欠这笔款项,而县财务主管不再承担责任。

任何因未支付而被县财务主管兑付或冲销的可转让票据,应退还给将其存入的官员。在收到县财务主管的通知后,县审计员应针对最初存款所存入的基金,签发一份备忘录,将该款项记入存入官员的账目,并贷记县财务主管的账目。

Section § 6155

Explanation

如果可转让票据(比如支票)到期未支付,任何将其标记为已支付的记录或收据都必须取消。这些费用或罚款将保持未支付状态,就像从未尝试过付款一样。

处理票据的官员必须做记录,以便在票据未支付时能够正确取消记录。该官员不承担因接受未支付票据而产生的个人责任,除非其接受票据违反了监事会设定的条件。

如果任何可转让票据因任何原因未在到期提示时支付,则接收该票据的官员所作的任何付款记录应予取消。为确认该付款而开具的任何收据也应视为已取消。许可费、许可证费、罚款或其他义务应继续作为未清义务,犹如从未尝试付款。
接受可转让票据的官员应制作任何必要的备忘录,以使其能够在票据未付款退回时进行适当取消。该官员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除非其接受的根据本章未在到期提示时支付的可转让票据违反了监事会施加的任何条件。

Section § 6156

Explanation

如果一笔付款被取消,经办人员必须将其记录在办公室的账目中,并迅速通知尝试付款的人。即使在发送通知方面存在问题,所欠款项仍然有效,且通知的任何瑕疵都不会改变该义务。

当取消发生时,办理取消的官员应将其记入其办公室的会计记录中。他应立即向尝试通过可转让票据付款的人发送关于付款取消的通知。
任何执照费、许可证费、费用、罚款或其他义务的有效性,不应因发出此通知的任何失败或不规范而受影响。

Section § 615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州机构、市、县和区必须接受个人支票支付执照、许可证或费用等款项,前提是支票来自本州银行,且付款人能证明是加州居民。如果支票跳票,机构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处理成本,但该费用不能成为不动产的留置权,除非是根据《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产生的义务。

接受支票的行为仅在银行成功处理后才被视为付款。如果某张支票被退回未付款,机构可以规定不同的支付方式。

(a)CA 政府 Code § 6157(a) 州,以及各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县和区,以及上述各部门、局、委员会、机构或机关,除任何其他授权的支付方式外,均应接受以其名义或以其指定官员名义开具的个人支票,用于支付任何执照、许可证或费用,或用于支付欠公共机构的任何义务或信托存款,如果开具支票的人向被授权收款的人提供令人满意的本州居住证明,并且该个人支票是在本州境内的银行机构开具的。
(b)CA 政府 Code § 6157(b)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个人支票、公司支票、银行本票、汇票或其他汇票方式因任何原因被退回而未付款,可以收取合理的退票费,但不得超过公共机构实际发生的成本,以弥补公共机构的处理和收款成本。此费用可以计入并成为任何基础义务的一部分,但不包括构成不动产留置权的义务,并且可以规定该人该笔付款和未来付款的不同支付方式。
(c)CA 政府 Code § 6157(c) 根据本条规定接受个人支票、公司支票、银行本票、汇票或其他汇票方式,构成对收款公共机构所欠义务的支付,支付金额为支票在接受之日的金额,当且仅当支票被正式支付时。
(d)Copy CA 政府 Code § 6157(d)
(b)Copy CA 政府 Code § 6157(d)(b)款中禁止将退票费计入并成为构成不动产留置权的义务一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1974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四编第六章第3.1条(自第987.50节起))产生的义务。

Section § 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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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允许法院和市政府等各类公共实体接受通过信用卡、借记卡或电子资金转账进行的支付,用于支付保释金、法院费用、违章停车费以及其他公共收费等。在此之前,它们需要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例如法院需要司法委员会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它们可以与发卡机构或支付处理机构签订协议,详细说明各自的责任和支付条款。

(a)CA 政府 Code § 6159(a) 为本节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6159(a)(1) “信用卡”指一种卡片、卡板、优惠券簿或其他信用工具,其存在目的是在出示时可不时用于信用方式获取金钱、财产、劳务或服务。
(2)CA 政府 Code § 6159(a)(2) “发卡机构”指发行信用卡并购买信用卡汇票的个人或其代理人。
(3)CA 政府 Code § 6159(a)(3) “持卡人”指获发信用卡的人,或与发卡机构约定支付因向他人发行信用卡而产生义务的任何人。
(4)CA 政府 Code § 6159(a)(4) “借记卡”指一种卡片或访问借记卡持卡人账户的其他方式,可用于从该账户发起电子资金转账。
(5)CA 政府 Code § 6159(a)(5) “汇票购买人”指购买信用卡汇票的个人。
(6)CA 政府 Code § 6159(a)(6) “电子资金转账”指个人允许电子访问并转账其账户中资金的方式。
(b)CA 政府 Code § 6159(b) 在符合 (c) 和 (d) 款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市、县、市县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可授权接受信用卡、借记卡或电子资金转账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政府 Code § 6159(b)(1) 支付任何未被宣布为重罪的犯罪的保释金,或支付法院裁定的费用、罚款、没收、罚金、征收或赔偿金。根据本款使用卡片或电子资金转账,可包括要求被告支付由发卡公司或账户处理公司收取的交易成本行政费。
(2)CA 政府 Code § 6159(b)(2) 支付立案费或其他法院费用。
(3)CA 政府 Code § 6159(b)(3) 支付因违章停车而从公路或公共或私人财产移走的车辆的拖车或仓储费。
(4)CA 政府 Code § 6159(b)(4) 经持卡人或账户持有人授权,支付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包括公共援助报销、相关费用、成本或罚金。
(5)CA 政府 Code § 6159(b)(5) 支付市、县、市县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费用。
(6)CA 政府 Code § 6159(b)(6) 支付应付给市、县、市县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费用、收费或税款。
(7)CA 政府 Code § 6159(b)(7) 支付根据扣押令或执行令进行的征收而应付给治安官的款项。如果根据本款使用卡片或电子资金转账包括由发卡公司或账户处理公司收取的交易成本行政费,则该费用应由根据征收向治安官支付款项的人支付。
(8)CA 政府 Code § 6159(b)(8) 根据第 25355 节规定,向或有利于县,或向或有利于县监事会作出的捐赠、赠与、遗赠或遗赠不动产的支付。
(c)CA 政府 Code § 6159(c) 欲根据 (b) 款授权使用信用卡、借记卡或电子资金转账的法院,应获得司法委员会的批准。欲根据 (b) 款授权使用信用卡、借记卡或电子资金转账的市,应获得其市议会的批准。任何其他欲根据 (b) 款授权使用信用卡、借记卡或电子资金转账的公共机构,应获得对该机构负有财政责任的管理机构的批准。
(d)CA 政府 Code § 6159(d) 获得批准后,可与一个或多个信用卡发卡机构、借记卡发卡机构、电子资金转账处理机构或汇票购买人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以下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159(d)(1) 法院、市、县、市县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与发卡机构、资金处理机构或汇票购买人之间关于信用卡和借记卡汇票以及电子资金转账请求的提交、可接受性和支付的各自权利和义务。
(2)CA 政府 Code § 6159(d)(2) 建立促进支付结算的合理方式。
(3)CA 政府 Code § 6159(d)(3) 向发卡机构、资金处理机构或汇票购买人支付合理的费用或折扣。
(4)CA 政府 Code § 6159(d)(4) 经合同各方同意,合同中可适当包含的与购买信用卡和借记卡汇票以及处理电子资金转账请求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j)CA 政府 Code § 6159(j) 司法委员会可以与一个或多个信用卡或借记卡发行机构、资金处理机构或汇票购买机构签订主协议,以接受和支付法院收到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汇票以及电子资金转账请求。法院可以加入任何此类主协议,或可以与信用卡或借记卡发行机构、资金处理机构或汇票购买机构签订单独协议。
(k)CA 政府 Code § 6159(k) 如(h)款所述,电子立案服务提供商不得向免除支付费用的当事人收取或试图收取完成电子立案交易的费用,包括处理付款的费用、立案费或其他法院费用,或电子立案服务提供商为电子立案文件收取的费用;但是,尽管有费用豁免,电子立案服务提供商仍应完成立案。
(l)CA 政府 Code § 6159(l) 法院,或根据合同向法院提供接受电子传输文件以及相关立案费和其他法院费用系统的电子立案管理机构,应接受来自(h)款(2)项所述的电子立案服务提供商的多种支付方式。法院应确定法院和电子立案管理机构将接受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可以包括信用卡或借记卡、电子资金转账、用于金融交易的电子网络(例如自动清算所 (ACH)),以及不收取交易费用的其他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