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电子和信息技术对就业的重要性,特别是对残疾人而言。它要求州政府实体确保其使用或购买的任何技术都对残疾人可访问,包括盲人、视力受损者、聋人或听力障碍者。

这些实体必须遵守联邦可访问性标准。此外,任何向州实体提供技术或相关服务的公司,必须同意处理并解决关于其产品或服务可访问性问题的任何投诉。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利用电子或信息技术的能力在当前工作世界中往往是成功就业的一项基本职能。
(a)CA 政府 Code § 7405(a) 为了提高现有技术的可访问性,从而增加残疾人,特别是盲人、视力受损者以及聋人和听力障碍者成功就业的机会,州政府实体在开发、采购、维护或使用电子或信息技术时,无论是间接进行还是通过其他实体使用州资金进行,均应遵守经修订的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29 U.S.C. Sec. 794d)第508节的可访问性要求,以及联邦法规第36卷第1194部分中规定的实施该法案的法规。
(b)CA 政府 Code § 7405(b) 任何与受第11135节约束的州或地方实体签订合同以提供电子或信息技术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实体,应同意回应并解决任何提请该实体注意的关于其产品或服务可访问性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