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320(a) 任何私营拘留设施运营方应遵守并遵循设施运营合同中约定的拘留护理和监禁标准。
(b)Copy CA 政府 Code § 732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320(b)(1) “拘留设施”指任何用于执行法院判处的惩罚性刑罚,或在审判听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前进行拘留,从而使人员被监禁或以其他方式非自愿拘禁的设施。但是,“拘留设施”不包括,且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设施:
(A)CA 政府 Code § 7320(b)(1)(A)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2编第1部分(自第100条起),向受少年法庭管辖的青少年提供康复、咨询、治疗、心理健康、教育或医疗服务的任何设施。
(B)CA 政府 Code § 7320(b)(1)(B) 根据《刑法典》第1026条,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5编(自第5000条起)或第6编(自第6000条起),向已被拘留或受法院强制收容令约束的人员提供评估或治疗服务的任何设施。
(C)CA 政府 Code § 7320(b)(1)(C) 向由惩教与康复部或县治安官或其他执法机构羁押并受其直接监督的被监禁者提供教育、职业、医疗或其他辅助服务的任何设施。
(D)CA 政府 Code § 7320(b)(1)(D)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编(自第1200条起)获得许可的居住护理设施。
(E)CA 政府 Code § 7320(b)(1)(E) 用于对学生进行纪律性拘留的任何学校设施。
(F)CA 政府 Code § 7320(b)(1)(F)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5编(自第120100条起),因公共卫生原因用于对人员进行隔离或隔离的任何设施。
(G)CA 政府 Code § 7320(b)(1)(G) 根据《刑法典》第490.5条或第837条,用于商家、私人保安或其他私人拘留或逮捕人员的临时拘留设施。
(2)CA 政府 Code § 7320(b)(2) “私营拘留设施”指根据与政府实体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由私营、非政府、营利性实体运营的拘留设施。
(3)CA 政府 Code § 7320(b)(3) “私营拘留设施运营方”指运营私营拘留设施的任何私人、公司或商业实体。
(4)CA 政府 Code § 7320(b)(4) “拘留护理和监禁标准”指设施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规章、政策或标准。
(5)CA 政府 Code § 7320(b)(5) “侵权行为”指任何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或故意不当行为,如《民法典》第1714条所规定。
(c)CA 政府 Code § 7320(c) 如果私营拘留设施运营方、私营拘留设施的代理人或代表拘留设施运营方行事的人员实施了违反 (a) 款的侵权行为,因该侵权行为而受损的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救济。根据本节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可酌情判给胜诉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包括专家证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