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301

Explanation

本法明确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土地”指的是某些类型的不动产,例如用于开放空间的未开发土地,或具有历史意义的土地。“个人”被定义为继承此类土地但未获得足够现金或流动资产来支付州遗产税的人。最后,“秘书”是资源局负责人的头衔。

为本章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7301(a) “土地”指在基本上未经开发并专门用于第65560条所定义的开放空间用途的不动产中,或在具有重要历史或文化价值的不动产中,任何权利或权益,包括开发权。
(b)CA 政府 Code § 7301(b) “个人”指根据《遗产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8部分(第13301条起))应纳税财产的受让人,其中包括开放空间土地,且转让给该受让人的全部财产不包括足以支付该转让所产生的州遗产税的现金或其他流动资产。
(c)CA 政府 Code § 7301(c) “秘书”指资源局秘书。

Section § 7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土地属于第7301条中提到的特定转让类型,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提供给州政府,用于保护为开放空间。简单来说,就是允许人们将土地捐赠或指定给州政府,以保持其自然、开放的状态。

Section § 7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遗产税估价师确认土地的评估价值,并明确接收土地者应缴纳的税款。这份证明必须随附任何提交给州政府的土地要约。

Section § 73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秘书必须制定标准,以评估所提供土地的重要性以及州政府是否应获得该土地的任何权利或权益。一旦根据这些规定向州政府提供土地,秘书必须在收到要约后120天内决定接受或拒绝。

Section § 7305

Explanation

当有人向州政府提供土地时,秘书必须通知土地所在的县。接着,秘书会与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和州立公园和娱乐部合作,评估该提议。只有在财政总监批准后,才能接受这块土地。

秘书在收到提议后,应将州政府的审议通知土地所在县。秘书应与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和州立公园和娱乐部协商,以评估任何提议。根据第11005条,秘书仅在财政总监批准后方可接受土地提议。

Section § 7306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具体法律,一旦土地要约获得接受,秘书必须将此接受的证明送交主计长。

Section § 73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根据本章接受的任何土地都必须永久作为开放空间加以保留和维护,除非第7308条中另有具体例外规定。

州根据本章接受的土地,除第7308条另有规定外,应作为开放空间土地永久维护和保存。

Section § 730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州政府想要转让、交换或赠予其拥有的土地时,它只能这样做,前提是它作为回报获得的土地或现金与土地的组合具有同等价值。关于这项交换价值的决定由一位秘书做出,一旦他们做出决定,该决定将被视为正确和最终的。如果他们获得了这块土地,没有人可以对此提出异议。

Section § 7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向州政府提供土地,那么该土地上的任何遗产税,在州政府收到要约之日起160天内,都不会被视为逾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额外的时间来支付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