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7.5
Section § 7290
Section § 7291
这项法律强调了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性,这对一个健康的民主社会至关重要。加州有许多人因为不会说或写英语,或者英语不是他们的主要语言,而无法有效地与政府沟通。这种语言障碍意味着他们错失了本应享有的服务。本法的目的是确保所有公民,无论语言差异,都能与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沟通。
Section § 7292
Section § 7293
这项法律要求,如果地方公共机构有大量非英语使用者,就必须雇用足够的双语工作人员,以便与他们有效沟通。地方机构自行决定“大量”非英语使用者指的是什么,以及需要多少双语工作人员。
Section § 7294
Section § 7295
Section § 7295.2
Section § 7295.4
如果加州的州机构服务大量非英语使用者,它必须提供适当的非英语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表格、申请书或信函,它们要么要求个人提供信息,要么向个人提供影响其权利或所获服务的信息。
另外,该机构也可以通过使用双语人员来提供翻译辅助工具或指导,以帮助填写表格和理解文件。
Section § 7296
本法律将“合格双语人员”、“合格双语雇员”或“合格口译员”定义为精通英语和另一种语言的人员。对于州机构而言,“合格”指以下情况之一:经人力资源部或其他经批准的测试机构测试的雇员;或符合特定认证标准的口译员。
这些标准要求理解和传达州政府中常用的术语。重要的口译技能包括保密性、中立性和准确性。地方机构有权自行决定其“合格”标准。
Section § 7296.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些政府条款中“大量非英语使用者”的含义。它指的是那些完全不会说英语,或者因为英语不是他们的第一语言而难以用英语交流的人。这些人应占州机构(无论是全州范围还是地方办事处)所服务人群的至少 5%。
Section § 7296.4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办公室和机构配备足够多的与公众互动的双语工作人员,以确保非英语使用者获得与英语使用者相同的服务。对于拥有25名或更少全职员工的小型办公室,只需配备足够数量的双语工作人员或合格的口译员,即可为非英语使用者提供同等水平的服务。
Section § 7297
Section § 7298
Section § 7299
Section § 7299.1
这项法律允许州机构在现有预算范围内,除了在与公众互动的岗位上配备双语工作人员外,还可以聘请电话口译服务。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同时采用这两种方式,确保更好的沟通。
Section § 7299.2
Section § 7299.3
Section § 7299.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语言调查。机构必须查明他们有多少双语员工,有多少人需要语言服务,以及他们所服务的非英语使用者说哪些语言。如果翻译或员工不足,机构必须制定改进计划。他们需要在偶数年的10月1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报告调查结果和计划。如果发现问题,机构必须每六个月报告一次进展。
该法规旨在提高语言可及性,确保州机构拥有必要的双语员工和材料,以有效服务非英语使用者。机构需要定期更新此计划,并参考过去的调查数据,以解决其在服务非英语社区方面存在的任何不足。
Section § 7299.5
Section § 7299.6
Section § 7299.7
自2025年1月1日起,如果某个地方区域发生紧急情况,且该区域内有5%或以上的人英语说得“不太好”并同时说其他语言,则地方机构必须以英语和这些其他语言提供紧急信息。每个地方机构必须在2025年1月1日前,使用美国社区调查数据或类似来源的数据来确定需要哪些语言,并每五年更新此信息。
机构必须确保翻译后的信息与提供给英语人士的信息一样清晰和及时。在可行的情况下,机构应使用能流利使用两种语言的社区成员进行翻译。自2027年1月1日起,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将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查,以确保地方机构遵守规定,并向立法机构报告。
“紧急情况”是指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伤亡的紧急情况,而应急服务包括警察、消防或紧急医疗服务。本节不改变地方机构在《加州紧急服务法》下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