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88

Explanation

到2026年,加州所有执法机构都必须制定一项关于警员可见身份识别的政策。这项政策应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同时明确警员何时可以豁免出示身份。非执勤警员、卧底警员或在不安全情况下出示身份的警员可能获得豁免。警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包含其姓名或警徽号码的身份识别。如果公众或监督机构质疑该政策的合法性,机构有90天时间进行修改,然后才能采取法律行动。在法院另有裁定之前,机构的任何豁免都将继续有效。

(a)CA 政府 Code § 7288(a) 截至2026年1月1日,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的执法机构应制定并公开张贴一份关于宣誓人员可见身份识别的书面政策。该政策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7288(a)(1) 一份宗旨声明,确认该机构对以下两项的承诺:
(A)CA 政府 Code § 7288(a)(1)(A) 透明度、问责制和公众信任。
(B)CA 政府 Code § 7288(a)(1)(B) 将宣誓人员不明显展示身份识别的情况限制在特定、明确界定和有限的范围内。
(2)CA 政府 Code § 7288(a)(2) 要求所有宣誓人员在执行执法职责时,明显展示包含其机构名称以及姓名或警徽号码,或姓名和警徽号码的身份识别。
(3)CA 政府 Code § 7288(a)(3) 以下情况的严格限定豁免清单:
(A)CA 政府 Code § 7288(a)(3)(A) 参与积极卧底行动或调查活动的警员。
(B)CA 政府 Code § 7288(a)(3)(B) 在加利福尼亚州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加利福尼亚州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加利福尼亚州自然资源局、加利福尼亚州惩教和康复局、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局、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运营局内,或在这些机构的任何部门、委员会、理事会或其他实体内,或这些州机构的联邦对应机构内任职,并参与便衣行动的警员。
(C)CA 政府 Code § 7288(a)(3)(C) 穿着妨碍展示身份的个人防护装备的警员。
(D)CA 政府 Code § 7288(a)(3)(D) 紧急情况,涉及对人身或财产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或犯罪分子的逃逸,或证据的销毁,包括警员在非执勤期间应对这些情况。
(E)CA 政府 Code § 7288(a)(3)(E) 当有具体、可阐明和特殊化的理由相信身份识别会严重危及治安官的人身安全时。
(b)CA 政府 Code § 7288(b) 根据本节通过的政策应被视为符合《刑法典》第13654条的规定,除非公众成员、监督机构或地方管理机构向该机构负责人提交了对其合法性的经核实的书面质疑,届时该机构应有90天时间纠正政策中的任何缺陷。如果在90天后,该机构未能充分处理投诉,投诉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对《刑法典》第13654条(e)款规定的该机构豁免的司法裁定。除非法院裁定该机构的政策不符合《刑法典》第13564条(e)款的规定,并且该机构已用尽所有向高级法院上诉的可能性,否则该机构及其雇员的豁免将继续有效。
(c)CA 政府 Code § 7288(c)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7288(c)(1) “执法职责”指涉及逮捕或拘留个人,或为人群控制目的而部署的积极和计划中的行动。
(2)CA 政府 Code § 7288(c)(2) “执法机构”指以下所有机构:
(A)CA 政府 Code § 7288(c)(2)(A) 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执法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其雇佣《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述的任何治安官。
(B)CA 政府 Code § 7288(c)(2)(B) 任何其他州的执法机构。
(C)CA 政府 Code § 7288(c)(2)(C) 任何联邦执法机构。
(3)CA 政府 Code § 7288(c)(3) “明显展示身份识别”指在制服外部佩戴,其尺寸和位置应能合理地被与警员互动的公众成员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