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286(a)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7286(a)(1) “致命武力”指任何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重大风险的武力使用。致命武力包括但不限于开枪射击。
(2)CA 政府 Code § 7286(a)(2) “过度武力”指被认定违反《刑法典》第835a条、本节所要求的武力使用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的武力程度。
(3)CA 政府 Code § 7286(a)(3) “可行”指在不增加警员或他人风险的情况下,在特定情形下合理地能够完成或实施,以成功实现逮捕或合法目标。
(4)CA 政府 Code § 7286(a)(4) “干预”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制止过度使用武力;如果配备随身摄像机,记录过度武力;记录干预的努力、缓和违规警员过度使用武力的努力;在使用武力期间就过度武力与违规警员对质;如果该警员继续,向调度中心或值班指挥官报告,并说明违规警员的姓名、单位、地点、时间及情况,以确立该警员的干预职责。
(5)CA 政府 Code § 7286(a)(5) “执法机构”指任何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县缓刑部门、交通机构警察局、学区警察局、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任何校区的警察局、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司法部。
(6)CA 政府 Code § 7286(a)(6) “报复”指降职、在有功绩时未能晋升到更高职位、拒绝提供培训和专业发展机会、拒绝提供警员正常履行职责所需资源,或在执勤期间或非执勤期间进行恐吓、骚扰或威胁伤害。
(b)CA 政府 Code § 7286(b) 各执法机构应不迟于2021年1月1日制定并维持一项关于武力使用的最低标准政策。各机构的政策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7286(b)(1) 要求警员在可行时使用降级策略、危机干预战术和其他武力替代方案。
(2)CA 政府 Code § 7286(b)(2) 要求警员只能使用其合理认为与涉嫌犯罪的严重性或合理感知到的实际或威胁性抵抗程度相称的武力。
(3)CA 政府 Code § 7286(b)(3) 要求警员在场并观察到另一名警员使用武力时,如果该警员认为所使用的武力超出了必要范围(根据客观合理的警员在当时情况下基于其实际已知信息的总和判断),应立即向上级警官报告潜在的过度武力。
(4)CA 政府 Code § 7286(b)(4) 禁止对向主管或执法机构内有权调查违规行为的其他人报告另一名警员涉嫌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警员进行报复。
(5)CA 政府 Code § 7286(b)(5) 关于警员何时可以或不可以拔枪或将枪指向他人的明确具体指导方针。
(6)CA 政府 Code § 7286(b)(6) 要求警员在开枪前,在当时情况下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考虑周围环境和对旁观者的潜在风险。
(7)CA 政府 Code § 7286(b)(7) 依照第832.7节披露公共记录的程序。
(8)CA 政府 Code § 7286(b)(8) 关于武力使用事件的公民投诉的提交、调查和报告程序。
(9)CA 政府 Code § 7286(b)(9) 要求警员在场并观察到另一名警员使用明显超出必要范围的武力时进行干预(根据客观合理的警员在当时情况下判断,并考虑到其他警员可能掌握有关嫌疑人所构成威胁的额外信息)。
(10)CA 政府 Code § 7286(b)(10) 关于批准的武力使用方法和可用设备的全面具体指导方针。
(11)CA 政府 Code § 7286(b)(11) 明确规定警员应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履行职责,包括使用武力。
(12)CA 政府 Code § 7286(b)(12) 关于致命武力使用的全面具体指导方针。
(13)CA 政府 Code § 7286(b)(13) 关于武力使用事件的及时内部报告和通知的全面详细要求,包括根据第12525.2节向司法部报告武力使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