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284.6(a) 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不得:
(1)CA 政府 Code § 7284.6(a)(1) 使用机构或部门资金或人员,为移民执法目的调查、审问、拘留、侦查或逮捕人员,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284.6(a)(1)(A) 询问个人的移民身份。
(B)CA 政府 Code § 7284.6(a)(1)(B) 根据拘留请求拘留个人。
(C)CA 政府 Code § 7284.6(a)(1)(C) 提供有关个人释放日期信息,或通过提供释放日期或其他信息回应通知请求,除非该信息可供公众查阅,或根据第7282.5条回应移民当局的通知请求。回应绝非强制,但在此款规定下允许,前提是不违反任何当地法律或政策。
(D)CA 政府 Code § 7284.6(a)(1)(D) 提供关于个人的个人信息(如《民法典》第1798.3条所定义),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家庭住址或工作地址,除非该信息可供公众查阅。
(E)CA 政府 Code § 7284.6(a)(1)(E) 基于民事移民逮捕令进行逮捕或故意参与逮捕。
(F)CA 政府 Code § 7284.6(a)(1)(F) 协助移民当局执行《美国法典》第8篇第1357(a)(3)节所述的活动。
(G)CA 政府 Code § 7284.6(a)(1)(G) 履行移民官员的职能,无论是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357(g)节还是任何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无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
(2)CA 政府 Code § 7284.6(a)(2) 将治安官置于联邦机构的监督之下,或雇用被授权为特别联邦官员或特别联邦副警长的治安官,以进行移民执法。所有治安官仍受加利福尼亚州关于治安官行为的法律以及雇用机构政策的约束。
(3)CA 政府 Code § 7284.6(a)(3) 使用移民当局作为机构或部门羁押人员相关执法事务的口译员。
(4)CA 政府 Code § 7284.6(a)(4) 将个人移交给移民当局,除非获得司法逮捕令或司法合理根据裁定授权,或根据第7282.5条规定。
(5)CA 政府 Code § 7284.6(a)(5) 在市或县执法机构设施内,为移民当局提供专门的办公空间。
(6)CA 政府 Code § 7284.6(a)(6) 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使用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设施收容个人作为联邦被拘留者,以进行民事移民拘留,但根据第17.8章(从第7310条开始)的规定除外。
(b)CA 政府 Code § 7284.6(b) 尽管有(a)款的限制,本节不阻止任何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进行以下任何不违反该执法机构任何政策或该机构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地法律或政策的行为:
(1)CA 政府 Code § 7284.6(b)(1) 对可能受《美国法典》第8篇第1326(b)(2)节规定的加重处罚,且在不相关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反《美国法典》第8篇第1326(a)节的行为,进行合理怀疑的调查、执法或拘留,或进行逮捕。根据本小节,向移民当局移交仅允许根据(a)款第(4)项进行。
(2)CA 政府 Code § 7284.6(b)(2) 回应移民当局关于特定人员犯罪历史的请求,包括通过加利福尼亚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获取的先前刑事逮捕、定罪或类似犯罪历史信息,但须符合州法律的其他规定。
(3)CA 政府 Code § 7284.6(b)(3) 执行与联合执法专案组相关的执法或调查职责,包括为专案组调查目的与其他执法机构共享机密信息,只要符合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7284.6(b)(3)(A) 联合执法专案组的主要目的不是移民执法,如第7284.4条(f)款所定义。
(B)CA 政府 Code § 7284.6(b)(3)(B) 执法或调查职责主要与违反州或联邦法律有关,且与移民执法无关。
(C)CA 政府 Code § 7284.6(b)(3)(C) 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参与专案组不违反其受约束的任何当地法律或政策。
(4)CA 政府 Code § 7284.6(b)(4) 调查必要信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01(a)(15)(T)或1101(a)(15)(U)节,为被认定为潜在犯罪或贩运受害者的个人办理T或U签证,或遵守《美国法典》第18篇第922(d)(5)节的规定。
(5)CA 政府 Code § 7284.6(b)(5) 允许移民当局面谈机构或部门羁押的个人。所有面谈均应遵守TRUTH法案(第17.2章(自第7283节起))的要求。
(c)Copy CA 政府 Code § 7284.6(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284.6(c)(1) 如果加州执法机构选择参与联合执法专案组,且该加州执法机构已同意持续投入人员或资源,则应每年向司法部提交报告,具体方式由总检察长规定。执法机构应报告其作为成员的每个专案组的以下已知信息:
(A)CA 政府 Code § 7284.6(c)(1)(A) 专案组的宗旨。
(B)CA 政府 Code § 7284.6(c)(1)(B) 参与的联邦、州和地方执法机构。
(C)CA 政府 Code § 7284.6(c)(1)(C) 报告期内逮捕的总人数。
(D)CA 政府 Code § 7284.6(c)(1)(D) 出于移民执法目的被捕的人数。
(2)CA 政府 Code § 7284.6(c)(2) 所有执法机构应每年按照总检察长规定的方式向司法部报告根据(a)款第(4)项进行的移交数量,以及允许根据(a)款第(4)项进行移交的罪行。
(3)CA 政府 Code § 7284.6(c)(3) 本款所述的所有记录均应为《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所指的公共记录,包括该法案规定的豁免,且在该法案允许的范围内,个人身份信息可在公开披露前进行编辑。如果披露某项特定信息会危及参与调查人员的安全,或会危及调查或相关调查的成功完成,则该信息不应被披露。
(4)CA 政府 Code § 7284.6(c)(4) 如果一个联合专案组有多个加州执法机构参与,且该专案组符合本节规定的报告要求,则该联合专案组应指定一个地方或州机构负责完成报告要求。
(d)CA 政府 Code § 7284.6(d) 总检察长应在2019年3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年,报告联合执法专案组逮捕的总人数,以及所有专案组成员(包括联邦执法机构)出于移民执法目的逮捕的总人数。如果披露某项特定信息会危及参与调查人员的安全,或会危及调查或相关调查的成功完成,则该信息不应包含在总检察长的报告中。总检察长应将本款要求的报告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
(e)CA 政府 Code § 7284.6(e) 本节不禁止或限制任何政府实体或官员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373节和第1644节,向联邦移民当局发送或从其接收关于个人合法或非法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的信息,或向联邦移民当局请求任何个人的合法或非法移民身份信息,或与任何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维护或交换该信息。
(f)CA 政府 Code § 7284.6(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加州执法机构对刑事执法事务行使其自身管辖权。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615, Sec. 147. (AB 47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Operative January 1, 2023, pursuant to Section 463 of Stats. 2021, Ch. 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