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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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简单地将该立法章节命名为《加州价值观法案》。这是您将用来指代这项法律的名称。

Section § 72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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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在处理与移民相关的事务时,对被其羁押的个人采取具体行动。首先,在ICE就民事移民违规行为进行任何面谈之前,该部门必须向个人提供一份书面同意书,解释面谈是自愿的,可以拒绝,或者可以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份表格应提供多种语言版本。其次,如果ICE发出拘留、通知或转移请求,该部门必须告知个人,并说明他们是否打算遵守该请求。

该法律还禁止该部门仅基于移民身份限制个人参与项目或获得机会,并且禁止在确定羁押分类时使用公民身份,无论是否存在移民程序或移民当局的请求。

(a)CA 政府 Code § 7284.10(a)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
(1)CA 政府 Code § 7284.10(a)(1) 在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 (ICE) 与部门羁押的个人就民事移民违规行为进行任何面谈之前,向该个人提供一份书面同意书,解释面谈的目的、面谈是自愿的,以及他或她可以拒绝接受面谈,或者可以选择仅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面谈。该书面同意书应提供英文、西班牙文、中文、他加禄文、越南文和韩文版本。
(2)CA 政府 Code § 7284.10(a)(2) 在收到任何ICE拘留、通知或转移请求时,向该个人提供一份请求副本,并告知他或她部门是否打算遵守该请求。
(b)CA 政府 Code § 7284.10(b)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不得:
(1)CA 政府 Code § 7284.10(b)(1) 仅以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为由,限制其参与任何狱内教育或康复计划,或获得学分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该人是否处于遣返程序中,或移民当局是否已对该个人发出拘留请求、转移请求、通知请求或民事移民逮捕令。
(2)CA 政府 Code § 7284.10(b)(2) 将公民身份和移民身份作为决定个人羁押分类级别的一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该人是否处于遣返程序中,或移民当局是否已对该个人发出拘留请求、转移请求、通知请求或民事移民逮捕令。

Section § 7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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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案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执行,法案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适用。这意味着法案的每个部分都是独立运作的,因此,如果其中一部分不起作用,也不会影响其余部分。

本法案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法案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7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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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强调了移民作为加州社区重要成员的地位。它指出,移民与地方机构之间建立信任对于确保公共安全至关重要。法律警告说,如果州和地方机构与联邦移民执法部门纠缠不清,可能会破坏这种信任,并转移宝贵的资源。此外,这种纠缠还可能引发宪法问题,例如非法拘留和歧视。本法的目标是促进有效的警务工作,保护加州居民的宪法权利和安全,同时将资源用于州和地方政府关注的优先事项。立法机关明确指出,本法不授权地方或州机构参与移民执法工作。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7284.2(a) 移民是加利福尼亚社区宝贵且不可或缺的成员。几乎每三名加州居民中就有一名是外国出生,而加州每两名儿童中就有一名至少有一位移民父母。
(b)CA 政府 Code § 7284.2(b) 加利福尼亚州移民社区与州及地方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对于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c)CA 政府 Code § 7284.2(c) 当州及地方机构与联邦移民执法部门纠缠不清时,这种信任就会受到威胁,导致移民社区成员在成为犯罪受害者或证人、寻求基本医疗服务或上学时,害怕接近警察,从而损害了公共安全和所有加州居民的福祉。
(d)CA 政府 Code § 7284.2(d) 将州及地方机构与联邦移民执法计划纠缠在一起,会分散本已有限的资源,并模糊地方、州和联邦政府之间的问责界限。
(e)CA 政府 Code § 7284.2(e) 州及地方参与联邦移民执法计划也引发了宪法方面的担忧,包括加州居民可能因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被拘留,因违反平等保护条款而基于种族或族裔被针对,或因移民身份而被拒绝接受教育。参见 Sanchez Ochoa v. Campbell, et al. (E.D. Wash. 2017) 2017 WL 3476777; Trujillo Santoya v. United States, et al. (W.D. Tex. 2017) 2017 WL 2896021; Moreno v. Napolitano (N.D. Ill. 2016) 213 F. Supp. 3d 999; Morales v. Chadbourne (1st Cir. 2015) 793 F.3d 208; Miranda-Olivares v. Clackamas County (D. Or. 2014) 2014 WL 1414305; Galarza v. Szalczyk (3d Cir. 2014) 745 F.3d 634。
(f)CA 政府 Code § 7284.2(f) 本章旨在确保有效的警务工作,保护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安全、福祉和宪法权利,并将州有限的资源导向州及地方政府最关注的事项。
(g)CA 政府 Code § 7284.2(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不应被解释为为任何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参与移民执法提供、扩大或批准任何法律授权。

Section § 7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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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加州移民执法方法相关的重要术语。它明确了哪些机构属于加州执法机构,并特别排除了惩教与康复部。它解释了什么是民事移民逮捕令,以及谁可以被视为移民主管机关。该条款还概述了医疗机构的构成,并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提供了与移民相关的拘留、通知和移交请求的定义。

此外,它定义了移民执法,包括调查联邦民事和刑事移民法的行动。联合执法专案组被描述为地方机构与联邦机构合作的组织。司法合理根据认定和司法逮捕令被定义为联邦法官授权逮捕违反移民法行为的法律标准。本法律还定义了公立学校以及学校警察和安全部门。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7284.4(a) “加州执法机构”指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包括学校警察或安全部门。“加州执法机构”不包括惩教与康复部。
(b)CA 政府 Code § 7284.4(b) “民事移民逮捕令”指任何因违反联邦民事移民法而发出的逮捕令,包括录入全国犯罪信息中心数据库的民事移民逮捕令。
(c)CA 政府 Code § 7284.4(c) “移民主管机关”指任何履行移民执法职能的联邦、州或地方官员、雇员或个人。
(d)CA 政府 Code § 7284.4(d) “医疗机构”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的医疗机构、《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0条和第1200.1条所定义的诊所,以及药物滥用治疗机构。
(e)CA 政府 Code § 7284.4(e) “拘留请求”、“通知请求”、“移交请求”和“地方执法机构”具有第7283条规定的相同含义。拘留、通知和移交请求包括由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或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以及任何其他移民主管机关发出的请求。
(f)CA 政府 Code § 7284.4(f) “移民执法”包括调查、执行或协助调查或执行任何联邦民事移民法的所有努力,也包括调查、执行或协助调查或执行任何惩罚个人在美国境内逗留、入境、再入境或就业行为的联邦刑事移民法的所有努力。
(g)CA 政府 Code § 7284.4(g) “联合执法专案组”指至少一个加州执法机构与至少一个联邦执法机构合作、参与或结成伙伴关系,以调查联邦或州犯罪。
(h)CA 政府 Code § 7284.4(h) “司法合理根据认定”指由联邦法官或联邦治安法官作出的认定,即存在合理根据表明某个人违反了联邦刑事移民法,并授权执法人员逮捕并拘留该个人。
(i)CA 政府 Code § 7284.4(i) “司法逮捕令”指基于合理根据,针对违反联邦刑事移民法的逮捕令,由联邦法官或联邦治安法官签发,并授权执法人员逮捕并拘留该逮捕令所指的人。
(j)CA 政府 Code § 7284.4(j) “公立学校”指地方管理委员会或特许学校董事会管辖下的所有公立小学和中学、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社区学院。
(k)CA 政府 Code § 7284.4(k) “学校警察和安全部门”包括加州州立大学、加州社区学院、特许学校、县教育局、学校和学区的警察和安全部门。

Section § 7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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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限制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参与或支持移民执法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为移民目的调查、逮捕或拘留个人,以及分享个人信息(除非该信息已公开)。地方警官不得在联邦移民机构的监督下行事,也不得使用联邦移民机构作为口译员。只有在有司法逮捕令、合理根据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将个人移交给移民当局。

然而,该法律允许机构在州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联邦当局进行非移民相关的联合行动,并分享犯罪历史信息。

(a)CA 政府 Code § 7284.6(a) 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不得:
(1)CA 政府 Code § 7284.6(a)(1) 使用机构或部门资金或人员,为移民执法目的调查、审问、拘留、侦查或逮捕人员,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284.6(a)(1)(A) 询问个人的移民身份。
(B)CA 政府 Code § 7284.6(a)(1)(B) 根据拘留请求拘留个人。
(C)CA 政府 Code § 7284.6(a)(1)(C) 提供有关个人释放日期信息,或通过提供释放日期或其他信息回应通知请求,除非该信息可供公众查阅,或根据第7282.5条回应移民当局的通知请求。回应绝非强制,但在此款规定下允许,前提是不违反任何当地法律或政策。
(D)CA 政府 Code § 7284.6(a)(1)(D) 提供关于个人的个人信息(如《民法典》第1798.3条所定义),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家庭住址或工作地址,除非该信息可供公众查阅。
(E)CA 政府 Code § 7284.6(a)(1)(E) 基于民事移民逮捕令进行逮捕或故意参与逮捕。
(F)CA 政府 Code § 7284.6(a)(1)(F) 协助移民当局执行《美国法典》第8篇第1357(a)(3)节所述的活动。
(G)CA 政府 Code § 7284.6(a)(1)(G) 履行移民官员的职能,无论是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357(g)节还是任何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无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
(2)CA 政府 Code § 7284.6(a)(2) 将治安官置于联邦机构的监督之下,或雇用被授权为特别联邦官员或特别联邦副警长的治安官,以进行移民执法。所有治安官仍受加利福尼亚州关于治安官行为的法律以及雇用机构政策的约束。
(3)CA 政府 Code § 7284.6(a)(3) 使用移民当局作为机构或部门羁押人员相关执法事务的口译员。
(4)CA 政府 Code § 7284.6(a)(4) 将个人移交给移民当局,除非获得司法逮捕令或司法合理根据裁定授权,或根据第7282.5条规定。
(5)CA 政府 Code § 7284.6(a)(5) 在市或县执法机构设施内,为移民当局提供专门的办公空间。
(6)CA 政府 Code § 7284.6(a)(6) 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使用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设施收容个人作为联邦被拘留者,以进行民事移民拘留,但根据第17.8章(从第7310条开始)的规定除外。
(b)CA 政府 Code § 7284.6(b) 尽管有(a)款的限制,本节不阻止任何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进行以下任何不违反该执法机构任何政策或该机构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地法律或政策的行为:
(1)CA 政府 Code § 7284.6(b)(1) 对可能受《美国法典》第8篇第1326(b)(2)节规定的加重处罚,且在不相关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反《美国法典》第8篇第1326(a)节的行为,进行合理怀疑的调查、执法或拘留,或进行逮捕。根据本小节,向移民当局移交仅允许根据(a)款第(4)项进行。
(2)CA 政府 Code § 7284.6(b)(2) 回应移民当局关于特定人员犯罪历史的请求,包括通过加利福尼亚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获取的先前刑事逮捕、定罪或类似犯罪历史信息,但须符合州法律的其他规定。
(3)CA 政府 Code § 7284.6(b)(3) 执行与联合执法专案组相关的执法或调查职责,包括为专案组调查目的与其他执法机构共享机密信息,只要符合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7284.6(b)(3)(A) 联合执法专案组的主要目的不是移民执法,如第7284.4条(f)款所定义。
(B)CA 政府 Code § 7284.6(b)(3)(B) 执法或调查职责主要与违反州或联邦法律有关,且与移民执法无关。
(C)CA 政府 Code § 7284.6(b)(3)(C) 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参与专案组不违反其受约束的任何当地法律或政策。
(4)CA 政府 Code § 7284.6(b)(4) 调查必要信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01(a)(15)(T)或1101(a)(15)(U)节,为被认定为潜在犯罪或贩运受害者的个人办理T或U签证,或遵守《美国法典》第18篇第922(d)(5)节的规定。
(5)CA 政府 Code § 7284.6(b)(5) 允许移民当局面谈机构或部门羁押的个人。所有面谈均应遵守TRUTH法案(第17.2章(自第7283节起))的要求。
(c)Copy CA 政府 Code § 7284.6(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284.6(c)(1) 如果加州执法机构选择参与联合执法专案组,且该加州执法机构已同意持续投入人员或资源,则应每年向司法部提交报告,具体方式由总检察长规定。执法机构应报告其作为成员的每个专案组的以下已知信息:
(A)CA 政府 Code § 7284.6(c)(1)(A) 专案组的宗旨。
(B)CA 政府 Code § 7284.6(c)(1)(B) 参与的联邦、州和地方执法机构。
(C)CA 政府 Code § 7284.6(c)(1)(C) 报告期内逮捕的总人数。
(D)CA 政府 Code § 7284.6(c)(1)(D) 出于移民执法目的被捕的人数。
(2)CA 政府 Code § 7284.6(c)(2) 所有执法机构应每年按照总检察长规定的方式向司法部报告根据(a)款第(4)项进行的移交数量,以及允许根据(a)款第(4)项进行移交的罪行。
(3)CA 政府 Code § 7284.6(c)(3) 本款所述的所有记录均应为《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所指的公共记录,包括该法案规定的豁免,且在该法案允许的范围内,个人身份信息可在公开披露前进行编辑。如果披露某项特定信息会危及参与调查人员的安全,或会危及调查或相关调查的成功完成,则该信息不应被披露。
(4)CA 政府 Code § 7284.6(c)(4) 如果一个联合专案组有多个加州执法机构参与,且该专案组符合本节规定的报告要求,则该联合专案组应指定一个地方或州机构负责完成报告要求。
(d)CA 政府 Code § 7284.6(d) 总检察长应在2019年3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年,报告联合执法专案组逮捕的总人数,以及所有专案组成员(包括联邦执法机构)出于移民执法目的逮捕的总人数。如果披露某项特定信息会危及参与调查人员的安全,或会危及调查或相关调查的成功完成,则该信息不应包含在总检察长的报告中。总检察长应将本款要求的报告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
(e)CA 政府 Code § 7284.6(e) 本节不禁止或限制任何政府实体或官员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373节和第1644节,向联邦移民当局发送或从其接收关于个人合法或非法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的信息,或向联邦移民当局请求任何个人的合法或非法移民身份信息,或与任何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维护或交换该信息。
(f)CA 政府 Code § 7284.6(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加州执法机构对刑事执法事务行使其自身管辖权。

Section § 7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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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长在2018年10月1日前制定指导方针,帮助公立学校、图书馆、医疗机构、法院、劳工委员会以及其他特定实体,在最大程度上限制其与移民执法的合作。这些场所应保持对所有居民的欢迎,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所有公立学校、州立医疗机构和法院必须采纳这项政策或类似政策。其他实体则被鼓励效仿。 对于州和地方执法部门管理的数据库,司法部长还必须发布指示,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保护个人信息不被用于移民执法。执法机构应根据这些指导意见调整其数据库政策。 最后,司法部被允许在不经过常规正式监管程序的情况下执行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