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8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它阐明了“定罪”的含义,并提及了《刑法典》中的相关部分。“符合羁押释放条件”包括指控被撤销、服完刑期或交纳保释金等情况。“羁押请求”和“通知请求”等术语被定义为与移民当局相关。“执法官员”指那些被授权执行法律和管理监狱的人员。“地方机构”涵盖了市、县和政治分区。最后,它使用《刑法典》的相关条款定义了“重罪”和“暴力重罪”。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7282(a) “定罪”应具有《刑法典》第667条(d)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政府 Code § 7282(b) “符合羁押释放条件”指个人可能被羁押释放,因为下列条件之一已发生:
(1)CA 政府 Code § 7282(b)(1) 针对该个人的所有刑事指控已被撤销或驳回。
(2)CA 政府 Code § 7282(b)(2) 该个人已被宣判无罪,免除对其提出的所有刑事指控。
(3)CA 政府 Code § 7282(b)(3) 该个人已服完其判决所需的所有刑期。
(4)CA 政府 Code § 7282(b)(4) 该个人已交纳保释金。
(5)CA 政府 Code § 7282(b)(5) 该个人根据州或地方法律,或地方政策,在其他方面符合释放条件。
(c)CA 政府 Code § 7282(c) “羁押请求”、“通知请求”和“移交请求”具有第7283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羁押、通知和移交请求包括由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或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以及任何其他移民当局发出的请求。
(d)CA 政府 Code § 7282(d) “执法官员”指任何被授权执行刑事法规、规章或地方法令,或运营监狱或在监狱中羁押个人的地方机构或地方机构官员,以及任何被授权运营少年拘留所或在少年拘留所中羁押个人的个人或地方机构。
(e)CA 政府 Code § 7282(e) “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特别区或本州的其他政治分区。
(f)CA 政府 Code § 7282(f) “重罪”指《刑法典》第1192.7条(c)款所列的任何罪行,以及在其他州实施的任何罪行,如果该罪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实施,将根据《刑法典》第1192.7条(c)款的定义被判处重罪。
(g)CA 政府 Code § 7282(g) “暴力重罪”指《刑法典》第667.5条(c)款所列的任何罪行,以及在其他州实施的任何罪行,如果该罪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实施,将根据《刑法典》第667.5条(c)款的定义被判处暴力重罪。

Section § 72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执法官员仅在特定情况下与移民当局合作。这种合作必须不与其它法律和政策冲突,并获得《加州价值观法案》的允许。这种合作通常与被判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有关。

这些罪行包括严重或暴力重罪,以及过去五年内犯下的某些轻罪,例如袭击、殴打、性虐待、入室盗窃、作为重罪的酒驾等。如果该人员在加州性犯罪和纵火犯登记册上,或被判犯有联邦加重重罪,也可以进行合作。

对于在2014年《安全社区和学校法案》之前曾是重罪的轻罪,不允许进行合作。

(a)CA 政府 Code § 7282.5(a) 执法官员有权酌情与移民当局合作,但仅限于此举不违反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或地方政策,且获得《加州价值观法案》(第17.25章(自第7284条起))允许的情况下。此外,第7284.6条(a)款(1)项(C)目以及(a)款(4)项所述的具体活动,仅在以下情况下发生:
(1)CA 政府 Code § 7282.5(a)(1) 该个人已被判犯有刑法典第1192.7条(c)款或第667.5条(c)款中列明的严重或暴力重罪。
(2)CA 政府 Code § 7282.5(a)(2) 该个人已被判犯有可处以州立监狱监禁的重罪。
(3)CA 政府 Code § 7282.5(a)(3) 该个人在过去五年内被判犯有可作为轻罪或重罪处罚的轻罪,或在过去15年内被判犯有以下任何罪行的重罪:
(A)CA 政府 Code § 7282.5(a)(3)(A) 袭击,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17.1、220、240、241.1、241.4、241.7、244、244.5、245、245.2、245.3、245.5、4500和4501条所规定的。
(B)CA 政府 Code § 7282.5(a)(3)(B) 殴打,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42、243.1、243.3、243.4、243.6、243.7、243.9、273.5、347、4501.1和4501.5条所规定的。
(C)CA 政府 Code § 7282.5(a)(3)(C) 使用威胁,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71、76、139、140、422、601和11418.5条所规定的。
(D)CA 政府 Code § 7282.5(a)(3)(D) 性虐待、性剥削或危害儿童罪,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66、266a、266b、266c、266d、266f、266g、266h、266i、266j、267、269、288、288.5、311.1、311.3、311.4、311.10、311.11和647.6条所规定的。
(E)CA 政府 Code § 7282.5(a)(3)(E) 虐待或危害儿童,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70、271、271a、273a、273ab、273d、273.4和278条所规定的。
(F)CA 政府 Code § 7282.5(a)(3)(F) 入室盗窃、抢劫、盗窃、欺诈、伪造或贪污,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11、215、459、463、470、476、487、496、503、518、530.5、532和550条所规定的。
(G)CA 政府 Code § 7282.5(a)(3)(G) 酒驾或毒驾,但仅限于被判为重罪的情况。
(H)CA 政府 Code § 7282.5(a)(3)(H) 妨碍司法公正,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69、95、95.1、136.1和148.10条所规定的。
(I)CA 政府 Code § 7282.5(a)(3)(I) 贿赂,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67、67.5、68、74、85、86、92、93、137、138和165条所规定的。
(J)CA 政府 Code § 7282.5(a)(3)(J) 越狱,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07、109、110、4530、4530.5、4532、4533、4534、4535和4536条所规定的。
(K)CA 政府 Code § 7282.5(a)(3)(K) 非法持有或使用武器、枪支、爆炸装置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71b、171c、171d、246、246.3、247、417、417.3、417.6、417.8、4574、11418、11418.1、12021.5、12022、12022.2、12022.3、12022.4、12022.5、12022.53、12022.55、18745、18750和18755条,以及第26100条(c)款和(d)款所规定的。
(L)CA 政府 Code § 7282.5(a)(3)(L) 根据2010年致命武器重新编纂法案(刑法典第6部分(自第16000条起))非法持有致命武器。
(M)CA 政府 Code § 7282.5(a)(3)(M) 涉及重罪持有、销售、分发、制造或贩运受管制物质的罪行。
(N)CA 政府 Code § 7282.5(a)(3)(N) 有前科的故意破坏罪,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594.7条所规定的。
(O)CA 政府 Code § 7282.5(a)(3)(O) 帮派相关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86.22、186.26和186.28条所规定的。
(P)CA 政府 Code § 7282.5(a)(3)(P) 刑法典第664条所定义的企图,或刑法典第182条所定义的共谋,以实施本条中规定的罪行。
(Q)CA 政府 Code § 7282.5(a)(3)(Q) 导致死亡或涉及人身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45.6条(d)款,以及第187、191.5、192、192.5、12022.7、12022.8和12022.9条所规定的。
(R)CA 政府 Code § 7282.5(a)(3)(R)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持有或使用枪支。
(S)CA 政府 Code § 7282.5(a)(3)(S) 根据刑法典第290、290.002或290.006条要求该个人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
(T)CA 政府 Code § 7282.5(a)(3)(T) 非法监禁、奴役和人口贩运,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81、210.5、236、236.1和4503条所规定的。
(U)CA 政府 Code § 7282.5(a)(3)(U) 犯罪牟利和洗钱,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86.2、186.9和186.10条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