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282.5(a) 执法官员有权酌情与移民当局合作,但仅限于此举不违反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或地方政策,且获得《加州价值观法案》(第17.25章(自第7284条起))允许的情况下。此外,第7284.6条(a)款(1)项(C)目以及(a)款(4)项所述的具体活动,仅在以下情况下发生:
(1)CA 政府 Code § 7282.5(a)(1) 该个人已被判犯有刑法典第1192.7条(c)款或第667.5条(c)款中列明的严重或暴力重罪。
(2)CA 政府 Code § 7282.5(a)(2) 该个人已被判犯有可处以州立监狱监禁的重罪。
(3)CA 政府 Code § 7282.5(a)(3) 该个人在过去五年内被判犯有可作为轻罪或重罪处罚的轻罪,或在过去15年内被判犯有以下任何罪行的重罪:
(A)CA 政府 Code § 7282.5(a)(3)(A) 袭击,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17.1、220、240、241.1、241.4、241.7、244、244.5、245、245.2、245.3、245.5、4500和4501条所规定的。
(B)CA 政府 Code § 7282.5(a)(3)(B) 殴打,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42、243.1、243.3、243.4、243.6、243.7、243.9、273.5、347、4501.1和4501.5条所规定的。
(C)CA 政府 Code § 7282.5(a)(3)(C) 使用威胁,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71、76、139、140、422、601和11418.5条所规定的。
(D)CA 政府 Code § 7282.5(a)(3)(D) 性虐待、性剥削或危害儿童罪,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66、266a、266b、266c、266d、266f、266g、266h、266i、266j、267、269、288、288.5、311.1、311.3、311.4、311.10、311.11和647.6条所规定的。
(E)CA 政府 Code § 7282.5(a)(3)(E) 虐待或危害儿童,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70、271、271a、273a、273ab、273d、273.4和278条所规定的。
(F)CA 政府 Code § 7282.5(a)(3)(F) 入室盗窃、抢劫、盗窃、欺诈、伪造或贪污,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11、215、459、463、470、476、487、496、503、518、530.5、532和550条所规定的。
(G)CA 政府 Code § 7282.5(a)(3)(G) 酒驾或毒驾,但仅限于被判为重罪的情况。
(H)CA 政府 Code § 7282.5(a)(3)(H) 妨碍司法公正,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69、95、95.1、136.1和148.10条所规定的。
(I)CA 政府 Code § 7282.5(a)(3)(I) 贿赂,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67、67.5、68、74、85、86、92、93、137、138和165条所规定的。
(J)CA 政府 Code § 7282.5(a)(3)(J) 越狱,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07、109、110、4530、4530.5、4532、4533、4534、4535和4536条所规定的。
(K)CA 政府 Code § 7282.5(a)(3)(K) 非法持有或使用武器、枪支、爆炸装置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71b、171c、171d、246、246.3、247、417、417.3、417.6、417.8、4574、11418、11418.1、12021.5、12022、12022.2、12022.3、12022.4、12022.5、12022.53、12022.55、18745、18750和18755条,以及第26100条(c)款和(d)款所规定的。
(L)CA 政府 Code § 7282.5(a)(3)(L) 根据2010年致命武器重新编纂法案(刑法典第6部分(自第16000条起))非法持有致命武器。
(M)CA 政府 Code § 7282.5(a)(3)(M) 涉及重罪持有、销售、分发、制造或贩运受管制物质的罪行。
(N)CA 政府 Code § 7282.5(a)(3)(N) 有前科的故意破坏罪,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594.7条所规定的。
(O)CA 政府 Code § 7282.5(a)(3)(O) 帮派相关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86.22、186.26和186.28条所规定的。
(P)CA 政府 Code § 7282.5(a)(3)(P) 刑法典第664条所定义的企图,或刑法典第182条所定义的共谋,以实施本条中规定的罪行。
(Q)CA 政府 Code § 7282.5(a)(3)(Q) 导致死亡或涉及人身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45.6条(d)款,以及第187、191.5、192、192.5、12022.7、12022.8和12022.9条所规定的。
(R)CA 政府 Code § 7282.5(a)(3)(R)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持有或使用枪支。
(S)CA 政府 Code § 7282.5(a)(3)(S) 根据刑法典第290、290.002或290.006条要求该个人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
(T)CA 政府 Code § 7282.5(a)(3)(T) 非法监禁、奴役和人口贩运,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81、210.5、236、236.1和4503条所规定的。
(U)CA 政府 Code § 7282.5(a)(3)(U) 犯罪牟利和洗钱,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86.2、186.9和186.10条所规定的。
(Amended by Stats. 2018, Ch. 423, Sec. 28. (SB 149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