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公共实体为公共用途征用房地产时的关键术语。“公共实体”包括州政府机构、县、市以及任何经其授权征用财产的个人或实体。“被安置人”是指因公共实体征用或重建土地而必须搬迁的人。对于谁符合被安置人的资格有明确标准,但不包括非法占用者或在财产被征用后才搬迁的人。“商业”和“农业经营”的定义侧重于经济目的的活动。“受影响财产”是指因附近公共项目而贬值的任何房地产。“公共用途”是指公共实体可能征用财产的目的,例如通过征用权。“可比替代住所”确保被安置人能找到符合特定生活标准且在其收入水平下可负担的住房。这些活动的“牵头机构”是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7260(a) “公共实体”包括州、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县、市、市县、区、公共机构、公共部门,以及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或任何代表这些机构在任何市或县为公共用途获取不动产或其中任何权益的实体,以及任何根据州法律有权通过征用权获取财产的人。
(b)CA 政府 Code § 7260(b) “个人”指任何个体、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协会。
(c)Copy CA 政府 Code § 726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260(c)(1) “被安置人”指以下两种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260(c)(1)(A) 任何从不动产迁出,或将其个人财产从不动产迁出的人,无论其迁出是:
(i)CA 政府 Code § 7260(c)(1)(A)(i) 由于公共实体或与公共实体有协议或代表公共实体行事的任何个人所实施的计划或项目,直接导致收到书面征收意向通知,或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动产被征收。
(ii)CA 政府 Code § 7260(c)(1)(A)(ii) 由于公共实体根据其所实施的计划或项目可能规定的,对该人作为住宅租户或经营商业或农业活动的房地产进行改造、拆除或其他搬迁活动而直接导致,如果公共实体确定该搬迁是永久性的。就本小段而言,“住宅租户”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669条(b)款所定义的住宅酒店单元的任何居住者,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008条所定义的员工住房的任何居住者,但不包括任何被认定为非法占用被搬迁住所的人。
(B)CA 政府 Code § 7260(c)(1)(B) 仅为第7261条和第7262条的目的,任何从不动产迁出,或将其个人财产从不动产迁出的人,无论其迁出是:
(i)CA 政府 Code § 7260(c)(1)(B)(i) 由于公共实体所实施的计划或项目,直接导致收到书面征收意向通知,或导致该人经营商业或农业活动的其他不动产被全部或部分征收。
(ii)CA 政府 Code § 7260(c)(1)(B)(ii) 由于公共实体根据其所实施的计划或项目可能规定的,对该人经营商业或农业活动的其他不动产进行改造、拆除或其他搬迁活动而直接导致,在公共实体确定该搬迁是永久性的任何情况下。
(2)CA 政府 Code § 7260(c)(2) 本款应解释为,因公共行为而被安置的人,在因业主参与协议或私人为公共用途或与公共用途相关而进行的征收(在此情况下,公共实体有权为实现该公共用途而征收该财产)而被安置时,应获得搬迁福利。
(3)CA 政府 Code § 7260(c)(3) 除《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他们是公共机构永久性提供住房的居住者,并被要求从该住房迁出)外,“被安置人”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260(c)(3)(A) 任何被认定为非法占用被搬迁住所的人。
(B)CA 政府 Code § 7260(c)(3)(B) 任何在搬迁时其占有权产生于公共实体征收不动产日期之后的人。
(C)CA 政府 Code § 7260(c)(3)(C) 任何为获得本章项下援助而占用不动产的人。
(D)CA 政府 Code § 7260(c)(3)(D) 在公共实体为计划或项目征收财产的任何情况下(不包括在征收时是该财产居住者的人),任何为在计划或项目需要该财产时可终止的期限内占用该财产的人。
(E)CA 政府 Code § 7260(c)(3)(E) 任何为保护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提供娱乐区或保护文化或农业资源和开放空间而捐赠或自愿出售其财产的人,或任何以租赁方式占用该财产的人。当出售是为了回应征用权程序时,本小段不适用。
(d)CA 政府 Code § 7260(d) “商业”指除农业经营外,为以下任何目的而进行的任何合法活动:
(1)CA 政府 Code § 7260(d)(1) 主要用于个人财产和不动产的购买、出售、租赁或出租,以及产品、商品或任何其他个人财产的制造、加工或营销。
(2)CA 政府 Code § 7260(d)(2) 主要用于向公众销售服务。
(3)CA 政府 Code § 7260(d)(3) 主要由非营利组织。
(4)CA 政府 Code § 7260(d)(4) 仅为第7262条之目的,通过设立和维护户外广告展示,协助产品、商品、个人财产或服务的购买、销售、转售、制造、加工或营销,无论该展示是否位于进行上述任何活动的场所。
(e)CA 政府 Code § 7260(e) “农场经营”指专门或主要为生产一种或多种农产品或商品(包括木材)以供销售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并且通常生产足够数量的此类产品或商品,能够实质性地支持经营者。
(f)CA 政府 Code § 7260(f) “受影响财产”指任何因公共实体为公共用途征收其他不动产以及公共实体所征收不动产用途变更而导致其公平市场价值实际下降的不动产。
(g)CA 政府 Code § 7260(g) “公共用途”指不动产可通过征用权取得的用途。
(h)CA 政府 Code § 7260(h) “抵押”指通常为担保不动产的预付款或未付购买价款而设定的各类留置权,以及由此担保的信用工具(如有)。
(i)CA 政府 Code § 7260(i) “可比替代住所”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任何住所:
(1)CA 政府 Code § 7260(i)(1) 体面、安全、卫生。
(2)CA 政府 Code § 7260(i)(2) 面积足以容纳居住者。
(3)CA 政府 Code § 7260(i)(3) 对于作为承租人的被安置人,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如果住所的月租金成本(包括估计的平均每月公用事业费用),减去该被安置人可获得的任何替代住房付款,不超过该被安置人平均月收入的30%,则可比替代住所属于该被安置人的经济能力范围内,除非该被安置人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在此情况下,可比替代住所的月租金成本(包括估计的平均每月公用事业费用),减去该被安置人可获得的任何替代住房付款,不得超过该被安置人平均月收入的25%:
(A)CA 政府 Code § 7260(i)(3)(A) 在1998年1月1日之前,被安置人收到了公共实体或与公共实体有协议的人发出的搬迁通知。
(B)CA 政府 Code § 7260(i)(3)(B) 被安置人居住的财产在1998年1月1日之前被公共实体或与公共实体有协议的人征收。
(C)CA 政府 Code § 7260(i)(3)(C) 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公共实体或与公共实体有协议的人启动了收购被安置人居住财产的谈判。
(D)CA 政府 Code § 7260(i)(3)(D) 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公共实体或与公共实体有协议的人签订了收购被安置人居住财产的协议。
(E)CA 政府 Code § 7260(i)(3)(E) 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公共实体或与公共实体有协议的人发出了书面通知,表明有意收购被安置人居住的财产。
(F)CA 政府 Code § 7260(i)(3)(F) 被安置人受一项最终搬迁计划的涵盖,或居住在该计划所涵盖的区域或项目中,该计划由立法机构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通过。
(G)CA 政府 Code § 7260(i)(3)(G) 被安置人受一项拟议搬迁计划的涵盖,或居住在该计划所涵盖的区域或项目中,该计划要求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或地方搬迁委员会,或根据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要求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向财产居住者提供通知。
(H)CA 政府 Code § 7260(i)(3)(H) 被安置人受一项拟议搬迁计划的涵盖,或居住在该计划所涵盖的区域或项目中,该计划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或地方搬迁委员会,或根据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向公众或财产居住者提供了通知,并且该被安置人最终因该拟议搬迁计划所涵盖的项目而被安置。
(I)CA 政府 Code § 7260(i)(3)(I) 被安置人居住的财产,其收购、修复、拆除、建设或其他安置活动的合同由公共实体或与公共实体有协议的人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签订。

Section § 72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因公共项目(如改造或拆除)而搬迁的个人和企业获得公平待遇。它认识到此类搬迁可能导致企业关闭,并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负面影响。该法律要求公共实体以公平、高效的方式处理这些情况,并尊重受影响者的权利,包括考虑其独特情况并与其他政府项目协调。它还强调减少行政浪费,并使搬迁政策与公平住房法律和民权保护保持一致。

(a)CA 政府 Code § 7260.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政府 Code § 7260.5(a)(1) 因公共实体实施的计划或项目直接导致的搬迁,是由多种活动引起的,包括改造、拆除、法规执行和征收。
(2)CA 政府 Code § 7260.5(a)(2) 搬迁援助政策必须对所有受影响人员提供公平、统一和公正的待遇。
(3)CA 政府 Code § 7260.5(a)(3) 企业的搬迁通常会导致其关闭。
(4)CA 政府 Code § 7260.5(a)(4) 最大限度地减少搬迁的不利影响对于维护社区的经济和社会福祉至关重要。
(5)CA 政府 Code § 7260.5(a)(5) 本章的实施导致了繁重、低效和不一致的合规要求和程序,这些可通过设立牵头机构来改进。
(b)CA 政府 Code § 7260.5(b) 本章为因公共实体实施的计划或项目直接导致的搬迁人员建立了统一的公平公正待遇政策。本章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这些人员不会因旨在造福全体公众的计划和项目而遭受不相称的损害,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搬迁给这些人员带来的困难。
(c)CA 政府 Code § 7260.5(c) 立法机关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政府 Code § 7260.5(c)(1) 公共实体应以最大限度减少浪费、欺诈和管理不善,并降低不必要的行政成本的方式执行本章。
(2)CA 政府 Code § 7260.5(c)(2) 搬迁援助管理的统一程序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确保考虑到任何被搬迁人员的独特情况,并确保在基本相似情况下的个人在本章下获得平等待遇。
(3)CA 政府 Code § 7260.5(c)(3) 本章下经济弱势人员住房条件的改善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与现有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为实现这些目标而设立的计划协调进行。
(4)CA 政府 Code § 7260.5(c)(4) 本章的政策和程序应以符合公平住房要求的方式执行,并确保所有人在1968年4月11日法案(公法90-284)第八章(通常称为1968年民权法案)和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下的权利。

Section § 72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非营利性住房设施获得联邦或州政府计划支持以帮助低收入租户,并且对租金上涨设有与运营成本挂钩的限制,同时又获得州政府资金用于在翻新期间临时安置租户,那么它们将不受通常的租金限制。

Section § 7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公共实体在规划项目时,要考虑项目对那些需要搬迁的个人和企业造成的影响。目标是尽早解决搬迁问题,以避免负面影响,并帮助项目按时完成。公共机构必须向被搬迁人员提供搬迁帮助,也可以帮助受项目影响的邻近居民。

公共实体可能会设立地方办事处来协助搬迁。他们提供的服务包括评估需求、分享可用住房和空间的信息、确保人们有良好的替代选择可供搬入,以及协助企业寻找新地点。除非发生灾害、紧急情况或健康风险,否则人们不应被迫搬迁。

机构需要将这些工作与整体项目和其他社区倡议进行协调。即使是短期租赁的租户,在财产被项目征用时也能获得搬迁帮助。

(a)CA 政府 Code § 7261(a) 公共实体实施的计划或项目应以以下方式规划:(1) 在计划或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以及在任何将导致搬迁的行动开始之前,认识到与个人、家庭、企业和农业经营搬迁相关的问题,以及 (2) 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搬迁人员的不利影响,并加快计划或项目的推进和完成。搬迁机构负责人应确保向所有被公共实体搬迁的人员提供(c)款所述的搬迁援助咨询服务。如果机构确定任何占用紧邻搬迁活动发生地点的财产的人员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机构可向该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b)CA 政府 Code § 7261(b) 在提供此项援助时,公共实体可设立地方搬迁咨询援助办公室,以协助因公共实体征用不动产而需要搬迁的个人、企业和农业经营获取替代设施。
(c)CA 政府 Code § 7261(c) 此项咨询援助应包括为完成以下所有事项所必需或适当的措施、设施或服务:
(1)CA 政府 Code § 7261(c)(1) 确定并及时提出被搬迁人员对搬迁援助的需求和偏好(如果存在)的建议。
(2)CA 政府 Code § 7261(c)(2) 提供关于被搬迁房主和租户可比较替代住宅的可用性、销售价格和租金,以及企业和农业经营合适地点的当前和持续信息。
(3)CA 政府 Code § 7261(c)(3) 确保在搬迁前的合理时间内,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公共事业和公共商业设施方面通常不逊色的区域,以被搬迁家庭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的租金或价格,提供数量充足、良好、安全、卫生的住宅,以满足需要这些住宅的被搬迁人员的需求,并可供其使用,且合理地靠近其工作地点;但对于联邦资助的项目,可从联邦政府获得豁免。
(4)CA 政府 Code § 7261(c)(4) 确保任何人不得被要求搬离住宅,除非该人已有合理机会搬迁到可比较的替代住宅,以下情况除外:
(A)CA 政府 Code § 7261(c)(4)(A) 如1974年联邦《灾害救济法》第102(2)条所定义的重大灾害。
(B)CA 政府 Code § 7261(c)(4)(B) 由总统或州长宣布的紧急状态。
(C)CA 政府 Code § 7261(c)(4)(C) 任何其他紧急情况,要求该人立即搬离住宅,因为该人继续居住在该住宅中对其健康或安全构成重大危险。
(5)CA 政府 Code § 7261(c)(5) 协助因企业或农业经营搬迁的人员获取并安顿在合适的替代地点。
(6)CA 政府 Code § 7261(c)(6) 提供有关其他联邦和州项目的信息,这些项目可能有助于这些人员申请该计划下的援助。
(7)CA 政府 Code § 7261(c)(7) 向被搬迁人员提供其他咨询服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人员的困难。
(d)CA 政府 Code § 7261(d) 搬迁机构负责人应协调其搬迁援助计划与导致搬迁的项目工作,以及社区或附近地区其他公共实体的其他已规划或拟议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影响其搬迁援助计划的实施。
(e)CA 政府 Code § 7261(e) 尽管有第7260条(c)款的规定,在搬迁机构为计划或项目征用财产的任何情况下,任何以短期租赁或在计划或项目需要该财产时可终止的期限占用该财产的人员,应有资格获得搬迁机构确定的咨询服务。

Section § 72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实体与外部组织或其他政府机构合作,为需要搬迁的人运营搬迁援助计划。这种合作旨在避免额外开支和重复工作,同时确保计划的运行一致且有效。公共实体可以使用州或地方住房机构的服务,或任何在类似计划方面有经验的机构的服务。

Section § 72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公共实体项目导致人们从其住所、企业或农场迁离时,公共实体必须提供的补偿和援助。如果您必须搬迁,您有权获得搬迁您本人、您的个人财产或您的商业设备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此外,还有寻找新企业或农场地点的费用,上限为1,000美元;以及重新建立企业、农场或非营利组织的费用,上限为10,000美元。

如果从住所迁离,您可以选择根据联邦附表获得一笔标准津贴。如果企业或农场搬迁,您可能会获得1,000美元至20,000美元之间的固定补偿,具体取决于您的平均年净收益,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为此,您必须提供财务记录,并且请注意,仅仅出租房产不符合这些补偿的资格。

此外,如果您因公共实体项目而被迁离,搬迁费用不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

(a)CA 政府 Code § 7262(a) 凡公共实体实施的计划或项目导致任何人被迁离,被迁离者有权获得公共实体认定为合理且必要的实际搬迁及相关费用补偿,包括以下所有费用:
(1)CA 政府 Code § 7262(a)(1) 搬迁本人、其家庭、企业或农业经营,或其本人或其家庭的个人财产的实际合理费用。
(2)CA 政府 Code § 7262(a)(2) 因搬迁或停止经营企业或农业经营而产生的有形个人财产的实际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经公共实体确定的、重新安置该财产所需合理费用金额。
(3)CA 政府 Code § 7262(a)(3) 寻找替代企业或农场的实际合理费用,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
(4)CA 政府 Code § 7262(a)(4) 在新址重新建立被迁离的农场、非营利组织或小型企业所需的实际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一万美元($10,000)。
(b)CA 政府 Code § 7262(b) 任何符合(a)款规定补偿条件的被迁离者,若从住所被迁离并选择接受本款授权的补偿而非(a)款授权的补偿,应获得搬迁费用和搬迁津贴,该津贴应根据牵头机构负责人制定的附表确定。该附表应与《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24部分规定的《住宅搬迁费用和搬迁津贴支付附表》保持一致。
(c)CA 政府 Code § 7262(c) 任何搬迁或停止经营其企业或农业经营的被迁离者,若选择接受本款授权的补偿而非(a)款授权的补偿,应获得一笔固定搬迁补偿,金额等于该企业或农业经营的平均年净收益,但该补偿不得少于一千美元($1,000),亦不得多于两万美元($20,000)。对于企业而言,除非公共实体确信该企业若不搬迁将遭受重大客户流失,且该企业不属于拥有至少一个未被征收、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其他机构的商业企业,否则不得根据本款进行补偿。就本款而言,“平均年净收益”指企业或农业经营在联邦、州和地方所得税前的净收益的一半,在企业或农业经营从被征收不动产迁离的纳税年度之前的两个纳税年度内,或在公共实体认定为更公平的任何其他时期内,并包括企业或农业经营在该两年或其他时期内支付给所有者、其配偶或其受抚养人的任何报酬。为符合本款授权补偿的资格,该企业或农业经营应提供其州所得税记录、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以供根据审计秘密使用,以确定本款规定的补偿金额。对于户外广告牌,根据本款的补偿应限于实际搬迁或更换该广告牌所需的金额。任何符合(a)款规定补偿条件的被迁离者,若从其营业地点或农业经营地被迁离且符合公共实体设定的标准,可选择接受一笔固定补偿,而非(a)款授权的补偿。该固定补偿不得少于一千美元($1,000),亦不得多于两万美元($20,000)。唯一业务是在被迁离住所将财产出租给他人的人,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补偿资格。
(d)CA 政府 Code § 7262(d) 凡征收用于企业或农业经营的不动产导致经营该企业或农业经营的人从其他不动产迁离,或将其个人财产从其他不动产迁离,该人应根据(a)款或(b)款获得搬迁及相关费用补偿,并根据第7261条获得从其他财产迁离的搬迁咨询协助。
(e)CA 政府 Code § 7262(e) 凡公共实体须根据(a)款第(1)项或(d)款支付被迁离者的搬迁费用时:
(1)CA 政府 Code § 7262(e)(1) 搬迁费用应免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的监管。
(2)CA 政府 Code § 7262(e)(2) 公共实体可以向合格投标人征求工程实施的竞争性投标。响应征求提交的投标应免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的监管。
(f)CA 政府 Code § 7262(f) 如果为某个计划或项目而获得的财产受用于开展农业经营的租赁约束,并且公共实体同意承担该租赁的所有条款,则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公共实体向承租人提供任何搬迁援助。

Section § 72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因公共实体资助的租赁项目改造而暂时搬离长达一年的租户,可能无法获得永久性住房援助。该项目必须是经济适用房,其中至少49%的租户收入较低,并且必须有监管协议。租户应有权返回其原有或类似的单元,并在返回后的第一年内享受租金限制。搬离必须合理且不过度干扰,并且必须提供其他所需的经济福利。临时搬迁应在同一综合体或附近,并提供类似的便利设施。

尽管有第7265.3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居住在任何租赁项目中的租户,如果因该项目(由公共实体全额或部分资助)的改造而搬离项目,期限为一年或更短,则不符合根据第7264条和第7264.5条获得永久性住房援助福利的资格,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7262.5(a) 该项目是“合格的经济适用房保护项目”,这意味着任何包含两个或更多单元的综合体,其所有者与任何实体签订了一份已备案的监管协议,期限为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以提供项目改造融资。为此目的,只要监管协议有效,该监管协议应要求所有者及其所有继承人和受让人,在监管协议备案时,项目中至少49%的租户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60%(根据家庭规模调整,由州相关机构确定)。此外,一个项目只有在监管协议的受益人通过在监管协议上如此注明而选择此指定时,才是一个合格的经济适用房保护项目。
(b)CA 政府 Code § 7262.5(b) 居民被提供返回其原有单元的权利,如果其原有单元因改造而无法提供,则可返回同一综合体内的可比单元,且返回后前12个月的租金为以下两者中较低者:比搬离时的租金高出不超过5%;或不超过家庭收入的30%。
(c)CA 政府 Code § 7262.5(c) 预计搬离时间合理,且临时单元未受到施工影响的不合理影响,同时考虑到被搬迁家庭成员的年龄和身体状况。
(d)CA 政府 Code § 7262.5(d) 本章项下要求的其他所有经济福利和服务均提供给暂时搬离其单元的居民,包括搬迁至可比的替代单元。居民应暂时搬迁至同一综合体内的单元,或搬迁至综合体附近合理的单元,如果该单元的位置在公共设施、服务以及被搬迁人的工作地点方面,通常不比被搬迁人住所的位置差。

Section § 72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公共实体为公共用途征收个人住宅时,必须向房主提供补偿,前提是房主在谈判开始前已在该住宅居住至少180天。最高补偿金额为22,500美元,涵盖可比住宅的差价、任何增加的抵押贷款利息成本,以及产权费和登记费等合理的过户费用。房主若要获得此补偿,必须在收到付款或有可比住宅可用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并入住新的、安全的住宅,除非有正当理由延期。对于62岁及以上的人士,在融资和新住宅选址方面会有特殊考虑。

(a)CA 政府 Code § 7263(a) 除第7262条规定的款项外,公共实体应作为征收成本的一部分,向为公共用途征收的不动产所有者支付款项,该不动产上建有住宅,且该住宅在征收该财产的谈判启动前不少于180天内,实际由所有者拥有并作为永久或惯常居所居住。
(b)CA 政府 Code § 7263(b) 该款项,不得超过两万两千五百美元 ($22,500),应基于以下因素:
(1)CA 政府 Code § 7263(b)(1) 如果有任何金额,该金额加上公共实体征收的住宅的征收成本,等于可比替代住宅的合理成本。
(2)CA 政府 Code § 7263(b)(2) 如果有任何金额,该金额将补偿被搬迁所有者为融资购买可比替代住宅而需支付的任何增加的利息成本。该金额仅在搬迁机构征收的住宅在征收谈判启动前不少于180天内被真实抵押权(作为该住宅的有效留置权)所负担的情况下支付。被征收住宅上的所有抵押权均应用于计算该款项。该金额应使用替代住宅抵押贷款的本金余额或被征收住宅抵押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中的较小者,以及被征收住宅的剩余期限或新抵押贷款的实际期限中的较小者进行计算。增加的利息成本的现值应根据现行利率或替代财产的实际利率中的较小者计算。该金额还应包括被搬迁所有者产生的其他合理债务服务成本。
就本款而言,如果替代住宅是移动房屋,“抵押”一词,如第7260条 (h) 款所定义,应包括通常用于担保移动房屋预付款或未付购买价格的留置权,以及由此担保的信用工具(如有)。
(3)CA 政府 Code § 7263(3) 被搬迁所有者为产权证明、登记费以及与购买替代住宅相关的其他过户费用(但不包括预付费用)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c)CA 政府 Code § 7263(c) 本条授权的额外款项仅支付给在以下两者中较晚者起一年内购买并居住在体面、安全、卫生的替代住宅的被搬迁所有者:
(1)CA 政府 Code § 7263(c)(1) 被搬迁人收到搬迁住宅最终付款的日期,或在征用情况下,估计的公正补偿金全额存入法院的日期。
(2)CA 政府 Code § 7263(c)(2) 搬迁机构履行其向被搬迁人提供至少一套可比替代住宅义务的日期。
但是,搬迁机构可以因正当理由延长该期限。此外,被搬迁所有者和公共实体可以书面同意,被搬迁所有者可以作为公共实体的租户继续居住在被征收住宅中,条件是被搬迁所有者仅在所有者搬离被征收住宅之日才有权获得本条授权的款项,且该款项的金额应等于所有者在从公共实体收到被征收住宅最终付款之日起一年后购买并居住替代住宅本应获得的金额。
(d)CA 政府 Code § 7263(d) 在执行本章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对62岁或以上被搬迁人的可比替代住宅的融资和选址给予特殊考虑。

Section § 72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租赁共有公寓的期限为 (99) 年或更长,或者租期长于被安置人员的预期寿命,那么这将被视为他们已经购买了该公寓。

就第 (7263) 条而言,租赁共有公寓,如果租期为 (99) 年,或租期超过根据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公共卫生局出版的《美国生命统计》中最新生命表确定的被安置人员的预期寿命,则应被视为购买该共有公寓。

Section § 72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因公共实体需要房产而被迫搬离家园的人可获得的额外经济支持。如果某人在征收房屋谈判开始前已在该房屋居住至少 90 天,且不符合其他条款的资格,他们可以获得最高 5,250 美元的额外款项,以帮助他们租赁类似房屋,期限最长可达 42 或 48 个月,具体取决于某些条件。对于公共资助的交通项目,款项支付期限为 42 个月,并包括公用事业费用。这笔款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特别是当金额超过最高限额时。款项的计算会考虑个人收入,特别是低收入人群。

如果个人愿意,他们可以将这笔钱用作购买一套体面、安全的替代房屋的首付款。对于 62 岁或以上的人,会给予特别关注,帮助他们找到一个好的新家。

(a)CA 政府 Code § 7264(a) 除第 7262 条规定的款项外,作为征收成本的一部分,公共实体应向任何被安置人支付款项,该被安置人从不符合第 7263 条规定获得款项的任何住宅中迁出,且该住宅曾被该人实际合法地作为永久性或惯常居住地占用,在公共实体启动征收该住宅的谈判之前不少于 90 天;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搬迁并非征收的直接结果,或公共实体规定的任何其他事件。
(b)CA 政府 Code § 7264(b) 该款项,不超过五千二百五十美元 ($5,250),应是使该人能够租赁或租用可比替代住宅,期限不超过 42 个月所需的额外金额,除非被安置人符合第 7260 条 (i) 款 (3) 项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条件,在此情况下,该款项,不超过五千二百五十美元 ($5,250),应是使该人能够租赁或租用可比替代住宅,期限不超过 48 个月所需的额外金额。然而,公共资助的交通项目应支付款项,使该人能够租赁或租用可比替代住宅,期限不超过 42 个月,包括公用事业补偿,如《联邦法规法典》第 49 卷第 24 部分第 24.402 条 (b) 款所规定。最高不超过五千二百五十美元 ($5,250) 的款项应一次性支付。如果机构根据第 7264.5 条支付的金额超过最高限额,则可以分期支付。根据本款向低收入被安置人支付可比替代住宅款项的计算应考虑该人的收入。
(c)CA 政府 Code § 7264(c) 任何符合 (a) 款规定获得款项的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购买一套体面、安全、卫生的替代住宅的首付款及其他附带费用。该人可由公共实体酌情决定,根据本款获得 (b) 款规定的最高款项,但对于在征收住宅谈判启动前至少 90 天但不超过 180 天内拥有并居住在该被征收住宅的被安置房主,其款项不得超过如果该人在谈判启动前 180 天内拥有并居住在该被征收住宅,根据第 7263 条 (b) 款本应获得的款项。
(d)CA 政府 Code § 7264(d) 在执行本章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应特别考虑协助任何 62 岁或以上的被安置人寻找、租赁或租用可比替代住宅。

Section § 7264.5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项目因没有可用的替代住房而无法推进,政府必须动用项目资金来提供新住房。必要时,他们可以支付超出某些规定通常允许的金额。

在有可比较的住房可用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迫离开自己的家。

本法律条款还为参与项目的政府实体分配了特定的税务相关行政职责。最后,如果房主书面同意继续居住在被征用的房屋中,他们可能就没有资格获得替代住房。

(a)CA 政府 Code § 7264.5(a) 如果公共实体实施的计划或项目因没有可比较的替代住房而无法及时进行,且公共实体确定无法以其他方式提供可比较的替代住房,则公共实体应采取任何必要或适当的行动,利用为该项目授权的资金提供住房。本节应解释为授权公共实体在公共实体根据其通过的规章制度确定的正当理由下,可以逐案超出根据第7263节和第7264节可能支付的最高金额。如果搬迁机构正在使用由州机构或委员会管理的资金实施项目,并且搬迁机构已根据第7267.8节通过了本章实施的规章制度,则根据本款确定的支付款项应符合这些规章制度。
(b)CA 政府 Code § 7264.5(b) 任何人不得因其住所被公共实体征用而被要求搬离,除非该人有可比较的替代住房。
(c)CA 政府 Code § 7264.5(c) 为确定 (a) 款的适用性,公共实体特此被指定为州的正当授权行政机构,以履行《税收和税法典》第408节 (c) 款的目的。
(d)Copy CA 政府 Code § 7264.5(d)
(b)Copy CA 政府 Code § 7264.5(d)(b) 款不适用于根据第7263节 (c) 款的规定,与公共实体书面同意继续占用被征用住所的被搬迁业主。

Section § 7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实体在相邻财产因机场用途被征收导致其财产价值下降时,向产权所有人进行补偿。要符合条件,该财产必须与被征收的财产相邻,且被征收财产用于机场目的,并且产权所有人必须在谈判开始前至少拥有该财产 180 天。补偿金额最高可达 $22,500,反映了因财产用途改变而导致的实际市场价值损失。管理这些付款的规章制度确保补偿仅涵盖与相邻财产用途的物理变化直接相关的财产价值下降。

(a)CA 政府 Code § 7265(a) 除第 7262 节所要求的付款外,作为征收成本,公共实体应向任何符合本节要求的受影响产权所有人支付款项。
(b)CA 政府 Code § 7265(b) 受影响的财产应与为机场目的而征收的财产直接相邻,且产权所有人应在开始就征收被征收财产进行谈判之前不少于 180 天拥有受公共实体征收影响的财产。
(c)CA 政府 Code § 7265(c) 该款项,不超过两万两千五百美元 ($22,500),应为(如有)等于受影响产权所有人财产公平市场价值实际下降的金额,该下降是由公共实体为机场目的征收其他不动产以及财产用途的改变所引起。
(d)CA 政府 Code § 7265(d) 受影响财产公平市场价值实际下降的金额(如有)应根据公共实体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确定。该规章制度应将本节项下的付款仅限于以下情况:受影响财产公平市场价值的下降与被征收财产用途的客观物理变化合理相关。

Section § 7265.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公共实体向因建筑物即将翻修、拆除、规范执法或相关计划而不得不搬迁的人提供款项和有益的建议。这些款项也可支付给在翻修期间留在住所的人。这些款项可以根据上涨的租金成本计算,并可按月或按年支付,在租金援助计划中可能获得优先权。如果翻修由公共资金资助,实体必须确保向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提供这些款项和咨询协助。

法律还规定,对于因公共资金资助的翻修工作而流离失所的人,必须提供最长90天的临时住房。流离失所者必须被给予在工作完成后迁回原住所的选择。付款金额可以根据涉及个人收入和先前租金的特定计算进行限制。然而,这些款项和协助只有在有联邦或州资金可用时才是强制性的,尽管地方资金仍可使用。

(a)CA 政府 Code § 7265.3(a) A public entity may make payments in the amounts it deems appropriate, and may provide advisory assistance under this chapter, to a person who moves from a dwelling, or who moves or discontinues his business, as a result of impending rehabilitation or demolition of a residential or commercial structure, or enforcement of building, housing, or health codes by a public entity, or because of systematic enforcement pursuant to Section 37924.5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or who moves from a dwelling or who moves or discontinues a business as a result of a rehabilitation or demolition program or enforcement of building codes by the public entity, or because of increased rents to result from such rehabilitation or code enforcement. Payments prescribed by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7264 may also be made to persons who remain in a dwelling during rehabilitation. Payments authorized by this section and made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7264 may, at the option of the public entity, be computed and reviewed annually based on actual rental increases, and may be paid monthly or annually. A public entity may also give priority to a person who moves from a dwelling, or who remains in a dwelling during rehabilitation, in utilization of local, state, or federal rental assistance programs, either to enable the person to pay increased rents or to move to other suitable housing.
A public entity assisting in the financing of rehabilitation may provide some or all of the payments authorized by this section as part of the loan for rehabilitation costs, provided that the public entity makes payments directly to the person who moves or who remains in the dwelling during rehabilitation.
(b)CA 政府 Code § 7265.3(b) A public entity shall make payments in the amounts prescribed by this chapter, and shall provide advisory assistance under this chapter, to persons and families of low or moderate income, as defined in Section 5009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whose rent, within one year after the rehabilitation of their dwelling is completed, is increased to an amount exceeding 25 percent of their gross income, or who move from their dwelling, as the result of a rehabilitation program in which the rehabilitation work is wholly or partially financed or assisted with public funds provided by or through the public entity.
(c)CA 政府 Code § 7265.3(c) A public entity shall provide temporary housing for up to 90 days to persons displaced by rehabilitation work which is wholly or partially financed or assisted with public funds provided by or through the public entity.
(d)CA 政府 Code § 7265.3(d) A person displaced by rehabilitation work which is wholly or partially financed or assisted with public funds provided by or through the public entity shall, as a condition of the financing or assistance, be given the option of relocating, after rehabilitation, in the dwelling from which the person was displaced.
(e)CA 政府 Code § 7265.3(e) A public entity may limit the amounts of payments made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b), otherwise calculat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7264, to the lesser of: (i)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increased rent and 25 percent of gross income; or (ii)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increased rent and the rent immediately before the rehabilitation which was greater than 25 percent of gross income.
(f)CA 政府 Code § 7265.3(f) The payments and advisory assistance as required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mandatory only if federal or state funds are available. However, nothing shall preclude the public entity from using local funds.

Section § 7265.4

Explanation

当公共实体购买私人财产或通过法律程序征用时,它们必须承担与财产转让相关的必要费用,例如登记费和转让税。这种偿付应在财产购买或法院存款后尽快进行,并且应公平合理。

除第7262条规定的款项外,作为征收成本,公共实体应在支付购买价格之日或为满足征用不动产的征收程序中的补偿裁决而向法院存入资金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在公共实体认为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向所有者偿付其因登记费、转让税以及与将该不动产转让给公共实体相关的类似费用而必然发生的开支。

Section § 7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设立搬迁上诉委员会,处理关于搬迁款项资格或金额的争议,但拥有自身上诉程序的州机构除外。如果有人不同意关于这些款项的决定,他们可以向公共实体或(如果适用)搬迁上诉委员会申请复审。具体而言,社区重建机构的决定必须由搬迁上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a)CA 政府 Code § 7266(a) 如果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17.5条设立搬迁上诉委员会,市政府可通过法令指定该委员会,审理所有公共实体(但拥有自身上诉程序的州机构除外)就本章授权款项的资格或金额提出的上诉。
(b)CA 政府 Code § 7266(b) 任何因本章授权款项的资格或金额的决定而受损害的人,可由公共实体或(如果根据(a)款获得授权)由搬迁上诉委员会审查其申请。社区重建机构所作决定的审查,只能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17.5条设立的搬迁上诉委员会进行。

Section § 72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简化公共实体从所有者手中征收不动产的方式,减少法律纠纷和法院拥堵。它强调了对产权所有者公平待遇的重要性,并建立公众对土地征收过程的信任。该法律通常遵循第7267.1条至第7267.7条的一系列指导方针。然而,当为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水管道或水管工程)征收某些非占有权益(如地役权或通行权)时,这些指导方针不适用。

Section § 726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公共实体尝试通过谈判快速购买不动产。在开始谈判之前,他们必须对不动产进行估价,并且业主或其代表应能陪同估价师进行检查。但是,如果不动产市场价值较低且正在被出售或捐赠,估价要求可以按照特定程序予以豁免。

Section § 726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公共实体在征收私人财产(通常用于公共项目)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在进行征收之前,公共实体需要根据其认为的公平补偿来确定一个要约价格,该价格通常不低于财产的市场价值。在提出要约时,必须向财产所有权人提供一份解释征用权和所有权人权利的小册子。

法律要求提供一份详细的书面声明,解释要约内容,并包含财产估价日期、分区和价值分析等信息。此外,小型住宅物业的房主如果提出请求,可以查阅评估报告。如果财产所有权人以低于公共实体确定的金额出售其财产,公共实体可以匹配该价格,但前提是该收购不涉及联邦资金。

(a)Copy CA 政府 Code § 7267.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267.2(a)(1) 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5.230条通过必要性决议并启动不动产征收谈判之前,公共实体应确定其认为的公正补偿金额,并应向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提出以所确定的全额收购该财产的要约,除非无法通过合理尽职调查找到所有权人。该要约可以以下列条件为前提:立法机构通过签订收购合同或通过必要性决议,或两者兼有,来批准该要约。该金额不得低于公共实体批准的该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评估。在估价日期之前,因公共改善项目(为此项目征收该财产)或因该财产可能被征收用于该改善项目而导致的待征收不动产公平市场价值的下降或增加,除非是所有权人或占用人合理控制范围内的物理损耗所致,在确定该财产的补偿时应不予考虑。
(2)CA 政府 Code § 7267.2(a)(2) 在提出第 (1) 款所述要约时,公共实体应向财产所有权人提供一份信息手册,详细说明征用权(eminent domain)的程序以及财产所有权人在《征用权法》下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7267.2(b) 公共实体应向待征收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并附上其确定的公正补偿金额的依据摘要。该书面声明和摘要应包含足以清晰表明要约依据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7267.2(b)(1) 估价日期、最高最佳用途以及适用的财产分区。
(2)CA 政府 Code § 7267.2(b)(2) 支持价值确定的主要交易、重置成本或替代成本分析,或资本化分析。
(3)CA 政府 Code § 7267.2(b)(3) 如适用,应单独说明所征收不动产的公正补偿以及对剩余不动产的损害赔偿,并应包括支持该补偿的计算和叙述性解释,包括任何抵销利益。
(c)CA 政府 Code § 7267.2(c) 如果所涉财产是所有权人自住的住宅物业且包含不超过四个住宅单元,房主应在提出请求后被允许查阅作为要约依据的评估报告副本。公共实体可以通过向所有权人提供作为要约依据的评估报告副本,来满足本节的书面声明、摘要和查阅要求,但并非必须如此。
(d)CA 政府 Code § 7267.2(d)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公共实体可以向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提出以低于其认为的公正补偿金额收购不动产的要约:(1) 该不动产由所有权人以低于公共实体认为的公正补偿金额的指定价格出售,(2) 公共实体提供的价格等于土地所有权人出售该财产的指定价格,以及 (3) 联邦资金未参与该收购、建设或项目开发。
(e)CA 政府 Code § 7267.2(e) 在 (d) 款中,“出售要约”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7267.2(e)(1) 由土地所有权人在公共实体谈判之前直接向公共实体以指定价格提出要约。
(2)CA 政府 Code § 7267.2(e)(2) 以广告或公布的指定价格向公众出售,该价格设定于公共实体就可能收购该财产与土地所有权人首次接触之日不超过六个月前,且在该接触时仍有效。

Section § 7267.3

Explanation
当公共项目正在建设时,负责的机构必须进行规划,确保任何居住或工作在受影响物业上的人,在收到至少90天的书面通知之前,不必搬离。这包括住宅、商业和农场,并且期望如果他们需要搬迁,将有新的住所可用。

Section § 7267.4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允许某人居住在其已获得的房产中,并且是短期租赁,或者政府可以迅速终止租赁,那么所收取的租金应是短期居住所认为的公平价格。

Section § 72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政府机构不能通过征用私有财产的方式,匆忙或拖延征用程序,以迫使业主接受某个特定的销售价格。政府必须公平谈判,不得使用任何胁迫手段。

任何情况下,公共实体均不得提前征用时间,或推迟谈判或征用以及为业主使用而向法院存入资金,或采取任何其他具有胁迫性质的行动,以强迫就应支付的财产价格达成协议。

Section § 726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政府机构希望通过征用权征收私人土地,他们必须启动正式的法律程序来征收该财产。政府不应强迫业主提起法律诉讼,以证明他们的财产已被征收。

Section § 7267.7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有两点关于公共实体征收财产的规定。首先,如果只征收某人财产的一部分会导致剩余部分无法使用或毫无价值,那么如果业主愿意,公共实体必须提议收购全部财产。其次,财产正在被收购的人可以选择将该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捐赠给公共实体,前提是他们已充分了解自己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Section § 7267.8

Explanation

所有公共实体必须制定规章制度,以管理搬迁支付和援助,并应参照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指导方针。对于联邦政府资助的项目,公共实体必须遵守联邦法律关于搬迁援助和咨询的要求。

(a)CA 政府 Code § 7267.8(a) 所有公共实体应当制定规章制度,以实施本章规定的支付并管理搬迁援助。这些规章制度应当符合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制定的规章制度。
(b)CA 政府 Code § 7267.8(b) 尽管有(a)款规定,对于联邦资助的项目,公共实体应当按照联邦法律的要求支付搬迁援助款并提供搬迁咨询援助。

Section § 7267.9

Explanation

在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试图购买非营利性或特殊用途土地之前,它们必须首先尝试购买非特殊用途土地,除非购买是为了道路或铁路等交通项目。但是,如果征用土地不涉及拆除或改变土地,以致当前所有者无法按预期使用,那么此规则不适用于为水、污水、电力或天然气等公用事业征用土地的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267.9(a) 在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启动征收《民事诉讼法》第1235.155条所定义的非营利性特殊用途财产的谈判之前,征收方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寻求非营利性特殊用途财产以外的替代财产。但是,本要求不适用于公共实体为交通目的而征收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公路或铁路的建设、扩建或改进。
(b)CA 政府 Code § 7267.9(b) 本节不适用于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为水、污水、电力、电话、天然气或防洪设施或路权的使用而启动的征收不动产或不动产任何权益的行动或程序,如果这些征收既不需要拆除或毁坏现有改良物,也不使该财产不适合所有者当前或拟议的用途。

Section § 72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作为租户搬迁援助收到的款项,不会被计入州个人所得税、银行税或公司税的收入。此外,这些款项不会影响某人获得的公共援助金额,这意味着它们不会减少该人有权获得的任何政府援助。

(a)CA 政府 Code § 7269(a) 任何人根据本章收到的款项,或根据任何州法规或地方法令要求的租户搬迁援助,不应被视为《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的《个人所得税法》或《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银行和公司税法》所指的收入。
(b)CA 政府 Code § 7269(b) 任何人根据本章收到的款项,不应被视为任何公共援助受领人的收入或资源,且此类款项不应从受领人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原本有权获得的援助金额中扣除。

Section § 7269.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同时领取搬迁福利和普通援助金,并且他们有不同的租金支付标准,那么将采用最高的租金标准。任何因采用较高租金标准而产生的额外金额,将不计入该人员的收入或资产,用于普通援助目的。

Section § 72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政府实体使用征用权征收私人财产,则不得主张在本法律制定之前未被认可的任何新型损害赔偿。

本章内容不得解释为在根据征用权提起的任何征收程序中,创设在本章颁布之日尚不存在的任何损害赔偿要素。

Section § 7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某个特定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即使没有无效的部分,其余部分仍然可以适用和遵循。这种理念被称为“可分割性”,它允许法律文件的其余部分保持有效和有用。

Section § 7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有另一项法律,为被政府实体为公共用途征用的房产所有人或居住者提供的保护,比上述特定条款提供的保护更多,那么政府也必须遵守该其他法律。

Section § 72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设定加州公共实体支付搬迁援助款项的最低要求。它阐明,如果公共实体有其他方式帮助人们搬迁,或者如果联邦法律要求它们支付更多款项以获取联邦资金,则它们不受这些要求的限制。实质上,如果联邦规定要求支付更多款项,州法律允许这样做,以确保这些资金得以获得。

立法机关通过本章,旨在为公共实体支付搬迁援助款项设立最低要求。本章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公共实体可能拥有的支付其他搬迁援助款项的任何其他权力,或支付超出本章授权的该款项最高金额的任何搬迁援助款项。
任何公共实体也可以支付任何其他搬迁援助款项,或支付超出本章授权的该款项最高金额的任何搬迁援助款项,如果根据联邦法律要求支付该款项或支付该金额以获得联邦资金。

Section § 727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当政府行使其征用权征收私人财产时,它不会创设任何新型的损害赔偿(赔偿请求),这些损害赔偿在政府依据1971年设定的规则开始支付款项时尚未有效存在。

Section § 7273

Explanation
城市可以使用从《街道和公路法典》特定条款中获得的资金,来帮助因城市道路建设而不得不搬迁的人。这包括向那些被安置的人提供咨询和经济援助。

Section § 727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第7267条至第7267.7条中概述的规定不产生任何新的法律权利或责任。它们也不影响通过购买或征用获取财产的合法性。

Section § 7275

Explanation
当政府机构通过征用、购买或交易方式购置房产时,其支付的金额是公开信息。任何人都可以向进行购买的政府实体索取此信息。

Section § 7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财产是通过征用权获得的,负责的个人或实体必须提供搬迁帮助,并支付本章规定的任何必要款项。这必须按照具体的指导方针进行。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公共事业机构或遵循不同规则的某些公共实体。

(a)CA 政府 Code § 7276(a) 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5.330条通过一项决议,同意通过征用权获取财产,并且该决议授权通过征用权获取财产的人通过购买、征用权或其他方式获取该财产,则该人应提供搬迁咨询协助,并应根据本章规定,依照本章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根据第7268条通过的指导方针,支付公共实体所需支付的任何款项。
(b)CA 政府 Code § 7276(b) 本条不适用于受《公共事业法》第1部第1编第3章第6条(自第600条起)规定约束的公共事业机构,也不适用于受本章约束的公共实体。

Section § 7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购买的是业主自愿出售的房产,或者是在止赎/司法拍卖中出售的房产,那么某些搬迁福利是不需要提供的。这适用于房产由业主居住或空置的情况,且出售并非因附近公共开发计划而起,价格由评估师确定为公平市场价值或更低,并且没有联邦资金参与。该房产必须公开挂牌出售。如果公共实体购买此类房产,他们必须书面告知业主其开发计划,以及业主因此类出售而将放弃的任何搬迁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