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任何政府层面拥有、租赁、运营或监管,且通常对公众开放的任何建筑物或设施。

Section § 7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设有供乘坐轮椅者或残障人士使用的专用卫生设施的建筑物,必须清楚张贴指示这些设施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应放置在建筑物名录、主大堂或残障人士专用入口处。

Section § 7252

Explanation
如果建筑物有一个不是主入口的残疾人专用入口,那么在主入口附近必须有一个标志,指示这个无障碍入口在哪里。这个标志应该能从附近的公共人行道或小路上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