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章之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7070(a) “管理机构”指监督执法机构的民选机构,或者,如果没有直接监督执法机构的民选机构,则指监督执法机构的指定机构。对于县的执法机构,包括县治安官部门或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管理机构”指县监事会。
(b)CA 政府 Code § 7070(b) “执法机构”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7070(b)(1) 警察部门,包括交通机构、学区或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社区学院的任何校区的警察部门。
(2)CA 政府 Code § 7070(b)(2) 县治安官部门。
(3)CA 政府 Code § 7070(b)(3) 地方检察官办公室。
(4)CA 政府 Code § 7070(b)(4) 县缓刑部门。
(c)CA 政府 Code § 7070(c) “军事装备”指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7070(c)(1) 无人、遥控、动力空中或地面车辆。
(2)CA 政府 Code § 7070(c)(2) 防地雷反伏击车 (MRAP) 或装甲运兵车。但是,标准民用车辆的警用版本明确排除在本款之外。
(3)CA 政府 Code § 7070(c)(3) 高机动多用途轮式车辆 (HMMWV),通常称为悍马车,两吨半卡车、五吨卡车,或附有破门或进入装置的轮式车辆。但是,无装甲全地形车 (ATV) 和摩托越野车明确排除在本款之外。
(4)CA 政府 Code § 7070(c)(4) 为乘员提供弹道防护并使用履带系统而非车轮进行前进的履带式装甲车辆。
(5)CA 政府 Code § 7070(c)(5) 为便于公共安全单位的作战控制和指挥而建造或改装的指挥控制车辆。
(6)CA 政府 Code § 7070(c)(6) 任何类型的武器化飞机、船只或车辆。
(7)CA 政府 Code § 7070(c)(7) 撞门锤、破门弹和爆炸性破门装置。但是,旨在拆除锁具的物品,例如断线钳,或设计为由一人操作的手持式撞门锤,明确排除在本款之外。
(8)CA 政府 Code § 7070(c)(8) .50口径或更大的枪支。但是,标准配发霰弹枪明确排除在本款之外。
(9)CA 政府 Code § 7070(c)(9) .50口径或更大的弹药。但是,标准配发霰弹枪弹药明确排除在本款之外。
(10)CA 政府 Code § 7070(c)(10) 小于.50口径的特种枪支和弹药,包括《刑法典》第30510和30515条所定义的突击武器,但发给执法机构或州机构的官员、代理人或雇员的标准配发勤务武器和小于.50口径的弹药除外。
(11)CA 政府 Code § 7070(c)(11) 任何设计用于发射爆炸性弹丸的枪支或枪支附件。
(12)CA 政府 Code § 7070(c)(12) “闪光弹”手榴弹和爆炸性破门工具、“催泪瓦斯”和“胡椒球”,但标准配发的手持式胡椒喷雾除外。
(13)CA 政府 Code § 7070(c)(13) 区域拒止电击装置、微波武器、水炮、远程声学装置、声波驱散器和声波炮。
(14)CA 政府 Code § 7070(c)(14) 以下弹丸发射平台及其相关弹药:40毫米弹丸发射器、“豆袋弹”、橡皮子弹和特种冲击弹药 (SIM) 武器。
(15)CA 政府 Code § 7070(c)(15) 经管理机构或州机构认定需要额外监督的任何其他设备。
(16)CA 政府 Code § 7070(c)(16) 尽管有第 (1) 至 (15) 款的规定,“军事装备”不包括未被联邦国防后勤局指定为禁用或受控的通用设备。
(d)CA 政府 Code § 7070(d) “军事装备使用政策”指一份公开的书面文件,规定执法机构或州机构使用军事装备,且至少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7070(d)(1) 每种军事装备的描述、所需数量、其能力、预期寿命以及军事装备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描述。
(2)CA 政府 Code § 7070(d)(2) 执法机构或州机构拟使用每种军事装备的目的和授权用途。
(3)CA 政府 Code § 7070(d)(3) 每种军事装备的财政影响,包括获取设备的初始成本和维护设备的估计年度成本。
(4)CA 政府 Code § 7070(d)(4) 规范每项授权使用的法律和程序规则。
(5)CA 政府 Code § 7070(d)(5) 培训,包括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要求的任何课程,执法机构或州机构的任何警官、代理人或雇员在使用每种特定类型的军事装备之前必须完成该培训,以确保充分保护公众的福祉、安全、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并充分遵守军事装备使用政策。
(6)CA 政府 Code § 7070(d)(6) 确保遵守军事装备使用政策的机制,包括哪些独立个人或实体拥有监督权,以及(如适用)针对违反政策的行为采取哪些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制裁措施。
(7)CA 政府 Code § 7070(d)(7) 对于执法机构而言,公众可以就每种特定类型的军事装备的使用提出投诉、表达关切或提交问题的程序,以及执法机构将如何确保每项投诉、关切或问题都能及时得到回应。
(e)CA 政府 Code § 7070(e) “州机构”是指每个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和委员会或其他州机构的执法部门,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二十节除外)或第六条规定的机构除外。
(f)CA 政府 Code § 7070(f) “类型”是指共享相同制造商型号的每个项目。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08, Sec. 1. (AB 2546)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