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军事装备使用方面所用的术语。它明确指出,“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监督执法机构的民选或指定机构,例如县治安官和地方检察官的县监事会。

“执法机构”包括警察部门、县治安官部门、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和缓刑部门。“军事装备”是指执法部门使用的特定强大战术装备,例如无人机、装甲车、武器化车辆和先进枪支,但不包括标准配发物品。

“军事装备使用政策”是一份公开文件,概述了军事装备的使用方式,包括其类型、用途、成本、规则、培训要求和公众投诉程序。“州机构”包括州执法部门,而“类型”则指型号相同的物品。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7070(a) “管理机构”指监督执法机构的民选机构,或者,如果没有直接监督执法机构的民选机构,则指监督执法机构的指定机构。对于县的执法机构,包括县治安官部门或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管理机构”指县监事会。
(b)CA 政府 Code § 7070(b) “执法机构”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7070(b)(1) 警察部门,包括交通机构、学区或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社区学院的任何校区的警察部门。
(2)CA 政府 Code § 7070(b)(2) 县治安官部门。
(3)CA 政府 Code § 7070(b)(3) 地方检察官办公室。
(4)CA 政府 Code § 7070(b)(4) 县缓刑部门。
(c)CA 政府 Code § 7070(c) “军事装备”指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7070(c)(1) 无人、遥控、动力空中或地面车辆。
(2)CA 政府 Code § 7070(c)(2) 防地雷反伏击车 (MRAP) 或装甲运兵车。但是,标准民用车辆的警用版本明确排除在本款之外。
(3)CA 政府 Code § 7070(c)(3) 高机动多用途轮式车辆 (HMMWV),通常称为悍马车,两吨半卡车、五吨卡车,或附有破门或进入装置的轮式车辆。但是,无装甲全地形车 (ATV) 和摩托越野车明确排除在本款之外。
(4)CA 政府 Code § 7070(c)(4) 为乘员提供弹道防护并使用履带系统而非车轮进行前进的履带式装甲车辆。
(5)CA 政府 Code § 7070(c)(5) 为便于公共安全单位的作战控制和指挥而建造或改装的指挥控制车辆。
(6)CA 政府 Code § 7070(c)(6) 任何类型的武器化飞机、船只或车辆。
(7)CA 政府 Code § 7070(c)(7) 撞门锤、破门弹和爆炸性破门装置。但是,旨在拆除锁具的物品,例如断线钳,或设计为由一人操作的手持式撞门锤,明确排除在本款之外。
(8)CA 政府 Code § 7070(c)(8) .50口径或更大的枪支。但是,标准配发霰弹枪明确排除在本款之外。
(9)CA 政府 Code § 7070(c)(9) .50口径或更大的弹药。但是,标准配发霰弹枪弹药明确排除在本款之外。
(10)CA 政府 Code § 7070(c)(10) 小于.50口径的特种枪支和弹药,包括《刑法典》第30510和30515条所定义的突击武器,但发给执法机构或州机构的官员、代理人或雇员的标准配发勤务武器和小于.50口径的弹药除外。
(11)CA 政府 Code § 7070(c)(11) 任何设计用于发射爆炸性弹丸的枪支或枪支附件。
(12)CA 政府 Code § 7070(c)(12) “闪光弹”手榴弹和爆炸性破门工具、“催泪瓦斯”和“胡椒球”,但标准配发的手持式胡椒喷雾除外。
(13)CA 政府 Code § 7070(c)(13) 区域拒止电击装置、微波武器、水炮、远程声学装置、声波驱散器和声波炮。
(14)CA 政府 Code § 7070(c)(14) 以下弹丸发射平台及其相关弹药:40毫米弹丸发射器、“豆袋弹”、橡皮子弹和特种冲击弹药 (SIM) 武器。
(15)CA 政府 Code § 7070(c)(15) 经管理机构或州机构认定需要额外监督的任何其他设备。
(16)CA 政府 Code § 7070(c)(16) 尽管有第 (1) 至 (15) 款的规定,“军事装备”不包括未被联邦国防后勤局指定为禁用或受控的通用设备。
(d)CA 政府 Code § 7070(d) “军事装备使用政策”指一份公开的书面文件,规定执法机构或州机构使用军事装备,且至少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7070(d)(1) 每种军事装备的描述、所需数量、其能力、预期寿命以及军事装备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描述。
(2)CA 政府 Code § 7070(d)(2) 执法机构或州机构拟使用每种军事装备的目的和授权用途。
(3)CA 政府 Code § 7070(d)(3) 每种军事装备的财政影响,包括获取设备的初始成本和维护设备的估计年度成本。
(4)CA 政府 Code § 7070(d)(4) 规范每项授权使用的法律和程序规则。
(5)CA 政府 Code § 7070(d)(5) 培训,包括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要求的任何课程,执法机构或州机构的任何警官、代理人或雇员在使用每种特定类型的军事装备之前必须完成该培训,以确保充分保护公众的福祉、安全、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并充分遵守军事装备使用政策。
(6)CA 政府 Code § 7070(d)(6) 确保遵守军事装备使用政策的机制,包括哪些独立个人或实体拥有监督权,以及(如适用)针对违反政策的行为采取哪些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制裁措施。
(7)CA 政府 Code § 7070(d)(7) 对于执法机构而言,公众可以就每种特定类型的军事装备的使用提出投诉、表达关切或提交问题的程序,以及执法机构将如何确保每项投诉、关切或问题都能及时得到回应。
(e)CA 政府 Code § 7070(e) “州机构”是指每个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和委员会或其他州机构的执法部门,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二十节除外)或第六条规定的机构除外。
(f)CA 政府 Code § 7070(f) “类型”是指共享相同制造商型号的每个项目。

Section § 7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执法机构在获取或使用军事装备之前,必须获得其地方管理机构的批准。为此,机构必须制定一份军事装备使用政策,并在任何会议或决策之前将其公开。公众参与是该过程的关键部分,并且必须满足多项条件,例如证明装备的必要性和成本效益,并确保其不侵犯公众权利。

如果执法机构已经拥有军事装备,他们必须按照相同的程序获得批准才能继续使用。管理机构每年审查这些政策以确保合规性,如果未达到标准,可能会要求进行修改。

即使一个城市聘请外部执法服务,它仍然可以根据社区需求制定自己的政策。

(a)Copy CA 政府 Code § 707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71(a)(1) 执法机构应在从事以下任何活动之前,通过在根据《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第2篇第3部第1章第9条(自第11120节起))或《拉尔夫·M·布朗法》(第5篇第2部第1章第9条(自第54950节起))举行的管理机构例行会议上通过一项采纳军事装备使用政策的法令,获得管理机构的批准,视情况而定:
(A)CA 政府 Code § 7071(a)(1)(A) 请求根据《美国法典》第10篇第2576a节提供的军事装备。
(B)CA 政府 Code § 7071(a)(1)(B) 寻求军事装备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拨款、征集或接受私人、地方、州或联邦资金、实物捐赠或其他捐赠或转让。
(C)CA 政府 Code § 7071(a)(1)(C) 永久或临时获取军事装备,包括借用或租赁。
(D)CA 政府 Code § 7071(a)(1)(D) 与另一执法机构在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合作部署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军事装备。
(E)CA 政府 Code § 7071(a)(1)(E) 将任何新的或现有的军事装备用于未经管理机构根据本章事先批准的目的、方式或由未经批准的人员使用。
(F)CA 政府 Code § 7071(a)(1)(F) 征集或回应关于寻求资金、申请接收、获取、使用或合作使用军事装备的提议,或与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签订相关协议。
(G)CA 政府 Code § 7071(a)(1)(G) 通过本款未规定的任何方式获取军事装备。
(2)CA 政府 Code § 7071(a)(2) 不迟于2022年5月1日,寻求继续使用在2022年1月1日之前获得的任何军事装备的执法机构,应根据本节启动管理机构批准程序。如果管理机构在向其提交拟议军事装备使用政策后180天内,未批准继续使用军事装备,包括根据本小节通过根据(b)小节提交的军事装备使用政策,则执法机构应停止使用该军事装备,直到其根据本节获得管理机构的批准。
(b)CA 政府 Code § 7071(b) 在根据(a)小节寻求管理机构批准时,执法机构应向管理机构提交一份拟议的军事装备使用政策,并在任何有关所涉军事装备的公开听证会之前至少30天,将这些文件在其执法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c)CA 政府 Code § 7071(c) 管理机构应将拟议的军事装备使用政策作为例行会议公开会议的议程项目进行审议,并根据《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第2篇第3部第1章第9条(自第11120节起))或《拉尔夫·M·布朗法》(第5篇第2部第1章第9条(自第54950节起))的规定,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视情况而定。
(d)Copy CA 政府 Code § 707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71(d)(1) 管理机构仅在确定以下所有事项后,方可根据本章批准军事装备使用政策:
(A)CA 政府 Code § 7071(d)(1)(A) 军事装备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案能够实现警员和民众安全这一相同目标。
(B)CA 政府 Code § 7071(d)(1)(B) 拟议的军事装备使用政策将保障公众的福祉、安全、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
(C)CA 政府 Code § 7071(d)(1)(C) 如果购买该装备,与能够实现警员和民众安全这一相同目标的可用替代方案相比,该装备具有合理的成本效益。
(D)CA 政府 Code § 7071(d)(1)(D) 先前的军事装备使用符合当时生效的军事装备使用政策,或者如果先前的使用不符合随附的军事装备使用政策,则已采取纠正措施以纠正不合规使用并确保未来合规。
(2)CA 政府 Code § 7071(d)(2) 为了促进公众参与,任何拟议或最终的军事装备使用政策应在相关执法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只要该军事装备可供使用。

Section § 7072

Explanation

加州使用军事装备的执法机构必须向其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该报告必须详细说明装备的使用方式、收到的任何投诉或疑虑、内部审计结果以及装备使用和维护的总成本。报告还应概述未来的装备需求和成本。该报告必须在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此外,机构必须在发布报告后的30天内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允许社区成员讨论并提出关于军事装备使用和资金的问题。

(a)CA 政府 Code § 7072(a) 依照第7071条获得军事装备使用政策批准的执法机构,应当在批准后一年内,并此后每年,只要该军事装备可供使用,就须向管理机构提交一份针对管理机构批准的每种军事装备的年度军事装备报告。只要该军事装备可供使用,执法机构还应将本节要求的每份年度军事装备报告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开。年度军事装备报告应至少包括针对紧接的前一个日历年,每种军事装备的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7072(a)(1) 军事装备的使用方式及其使用目的摘要。
(2)CA 政府 Code § 7072(a)(2) 收到的任何关于该军事装备的投诉或疑虑摘要。
(3)CA 政府 Code § 7072(a)(3) 任何内部审计的结果、任何关于违反军事装备使用政策的信息以及为此采取的任何行动。
(4)CA 政府 Code § 7072(a)(4) 每种军事装备的总年度成本,包括购置、人员、培训、运输、维护、储存、升级和其他持续成本,以及在提交年度军事装备报告后的日历年内,将从何种来源为该军事装备提供资金。
(5)CA 政府 Code § 7072(a)(5) 每种军事装备的持有数量。
(6)CA 政府 Code § 7072(a)(6) 如果执法机构打算在下一年购置额外的军事装备,则须说明每种军事装备的拟购置数量。
(b)CA 政府 Code § 7072(b) 在根据本节提交并公开发布年度军事装备报告后的30天内,执法机构应举行至少一次广为宣传且位置便利的社区参与会议,在会上,公众可以讨论并提问关于年度军事装备报告以及执法机构对军事装备的资金、购置或使用情况。

Section § 7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机构在请求或获取军事装备、寻求资金,或以新方式或与新合作方使用装备等活动之前,制定一项军事装备使用政策。如果一个机构已经拥有军事装备并希望在2021年后继续使用,它也必须在2022年5月1日之前制定一项政策。在完成政策后的180天内,机构必须在线公布该政策,并向州长提交一份副本。

(a)CA 政府 Code § 7073(a) 州机构在从事以下任何活动之前,应当制定一项军事装备使用政策:
(1)CA 政府 Code § 7073(a)(1) 请求获取根据《美国法典》第10篇第2576a节提供的军事装备。
(2)CA 政府 Code § 7073(a)(2) 寻求军事装备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拨款、征集或接受私人、地方、州或联邦资金、实物捐赠或其他捐赠或转让。
(3)CA 政府 Code § 7073(a)(3) 永久性或临时性地获取军事装备,包括借用或租赁。
(4)CA 政府 Code § 7073(a)(4) 在管理机构的属地管辖范围内,与执法机构或其他州机构合作部署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军事装备。
(5)CA 政府 Code § 7073(a)(5) 将任何新的或现有的军事装备用于未经管理机构根据本章事先批准的目的、方式或由未经批准的人员使用。
(6)CA 政府 Code § 7073(a)(6) 征集或回应提案,或与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签订协议,以寻求资金、申请接收、获取、使用或合作使用军事装备。
(7)CA 政府 Code § 7073(a)(7) 通过本款未规定的任何方式获取军事装备。
(b)CA 政府 Code § 7073(b) 不迟于2022年5月1日,寻求继续使用在2022年1月1日之前获取的任何军事装备的州机构,应当制定一项军事装备使用政策。
(c)CA 政府 Code § 7073(c) 根据本节要求制定军事装备使用政策的州机构,应当在完成政策后的180天内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政府 Code § 7073(c)(1) 在该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军事装备使用政策。
(2)CA 政府 Code § 7073(c)(2) 向州长或州长指定人员提供一份军事装备使用政策副本。

Section § 7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声明,监督军事装备的购买和使用对整个加利福尼亚州都很重要,而不仅仅是单个城市。它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那些拥有特殊章程的城市,并且它凌驾于任何相互冲突的地方性法律或城市章程之上。

Section § 7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县或地方市政当局为地方执法机构如何购买、使用和报告军事装备制定额外的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