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061(a) 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居住在因快速增长或房价上涨而面临显著迁离压力和士绅化(gentrification)的社区和社群中的低收入个人,需要获得可负担的住房,以帮助这些家庭避免迁离。在可行且符合其他州和联邦法律的范围内,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计划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42条 (d) 款定义的合格住宅租赁物业的免税债券,用于创建和保留可负担住房的,可用于支持住房的获取,从而使面临或有迁离风险的家庭能够留在社区中。
(b)CA 政府 Code § 7061(b) 根据本章通过的当地租户优先政策,须遵守公共机构根据《法典》第2编第1分编第15章(自第8899.50条起)积极促进公平住房的义务、《加利福尼亚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法典》第2编第3分编第2.8部分(自第12900条起))、《昂鲁民权法》(《民法典》第51条)、《联邦公平住房法》(42 U.S.C. Sec. 3601 et seq.)以及其任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