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强制业主出租他们的房屋,但有一些例外情况。然而,如果酒店符合某些条件,大城市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的酒店业主可能会被强制出租或租赁房间:酒店必须在199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入住许可证,并且未在2004年1月1日之前通知政府其停止出租房间的意图。该法律还阐明了“住宿”的含义,根据结构内租赁单元的数量指明了不同的情况,并在此背景下定义了“残疾人”。

(a)CA 政府 Code § 7060(a) 任何公共实体(定义见第811.2条)不得通过法规、条例或规章,或通过执行任何法规、条例或规章的行政行为,强制任何住宅房地产的所有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该房产的住宿用于出租或租赁,但住宅酒店(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519条)内的客房或效率单元除外,如果该住宅酒店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7060(a)(1) 该住宅酒店位于一个市县,或位于一个人口超过1,000,000的城市。
(2)CA 政府 Code § 7060(a)(2) 该住宅酒店拥有于1990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入住许可证。
(3)CA 政府 Code § 7060(a)(3) 该住宅酒店未根据第7060.4条(a)款发送撤回住宿用于出租或租赁的意向通知,且该通知未在2004年1月1日之前送达公共实体。
(b)CA 政府 Code § 7060(b)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7060(b)(1) “住宿”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060(b)(1)(A) 任何包含四个或更多住宅租赁单元的独立实体结构中的住宅租赁单元。
(B)CA 政府 Code § 7060(b)(1)(B) 对于包含三个或更少住宅租赁单元的独立实体结构,该结构中以及位于同一地块上的任何其他结构中的住宅租赁单元,包括(A)项中指定的任何独立实体结构。
(2)CA 政府 Code § 7060(b)(2) “残疾人”指具有残疾的人,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2955.3条。

Section § 7060.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尽管其他地方有规定,公共实体仍然可以执行与同意出租其房产以换取财政捐助的业主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对新业主的可执行性有具体规定。它还确保市或县对房产使用的权力,如规划或分区,保持不变,除非在其他章节中另有说明。此外,公共实体减轻因租赁撤回而流离失所者所受影响的权力保持不变。本节确认它不凌驾于不同的法律或租赁协议中的法律义务之上。

尽管有第7060条的规定,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a)CA 政府 Code § 7060.1(a) 阻止公共实体执行任何合同或协议,根据该合同或协议,住宅房地产所有者已同意提供住宿以供出租或租赁,以换取直接的财政捐助,或者,对于1986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以换取任何对价。本款中规定的任何合同或协议,除非 (1) 购买者在取得住宿所有权时实际知晓该合同或协议,或者 (2) 一份书面合同或协议备忘录,其中具体描述了其条款和受影响的房地产,并指明了该财产的所有者,已在1986年7月1日之前,或在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购买者之前不少于30天,向县记录员备案,否则不得对以有偿善意购买者(或其权益继承人)身份取得住宿所有权的人强制执行。县记录员应在授予人-受让人索引中索引该书面备忘录。
在本款中,“直接财政捐助”包括第65916条中规定的捐助以及为促进房地产的购置或开发而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利率补贴或税收减免。
(b)CA 政府 Code § 7060.1(b) 除非第7060.2条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削弱或增强任何公共实体目前存在或此后可能存在的授予或拒绝任何房地产使用权利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分区和细分图批准。
(c)CA 政府 Code § 7060.1(c) 不削弱或增强任何公共实体减轻因任何住宿退出租赁或出租而导致流离失所者所受任何不利影响的权力。
(d)CA 政府 Code § 7060.1(d) 不取代本分部第16章(第7260条起)、本法典第2篇第3分部第2.8部分(第12900条起)、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分部第2部分第5章(第17200条起)、民法典第1分部第2部分(第43条起)、民法典第3分部第4部分第5篇(第1925条起)、民事诉讼法典第3部分第3篇第4章(第1159条起),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分部(第33000条起)的任何规定。
(e)CA 政府 Code § 7060.1(e) 不免除租赁或租约协议的任何一方履行该租赁或租约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责任。

Section § 70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公共实体对以前受租金管制约束的住宿执行租金管制,即使这些住宿暂时退出市场。房东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最长可达提交通知或撤回物业后的五年内,以先前受管制的租金加上任何允许的调整来提供租金。如果房东在两年内再次将物业出租,被迁出的租户有权获得潜在损害赔偿,如果他们希望返回,则享有优先权。如果不遵守规定,公共实体可以处理民事诉讼或对租户迁出施加处罚。如果在撤回的地点上建造新物业并在五年内出租,它们仍然受某些租金管制。2002年的修正案仅适用于2002年后产生的新租赁。

如果公共实体通过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对可供出租或租赁的住宿价格实施任何控制或控制系统,则该实体可,尽管本章有任何规定,通过法规或条例,或通过第7060.5节规定的规章,规定任何已供出租或租赁且在住宿从出租或租赁中撤回时受该控制或控制系统约束的住宿,应受以下规定约束:
(a)Copy CA 政府 Code § 7060.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60.2(a)(1) 对于在(2)款所述期间内开始的所有租赁,住宿应以任何撤回住宿意向通知提交给公共实体时有效的合法租金,加上根据控制系统可获得的年度调整,提供和出租或租赁。
(2)Copy CA 政府 Code § 7060.2(a)(2)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60.2(a)(2)(1)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在以下任一期间内开始的所有租赁:
(A)CA 政府 Code § 7060.2(a)(2)(1)(A) 任何撤回住宿意向通知提交给公共实体后的五年期间,无论该意向通知是否被撤销,或住宿是否已根据该意向通知完成撤回。
(B)CA 政府 Code § 7060.2(a)(2)(1)(B) 住宿撤回后的五年期间。
(3)CA 政府 Code § 7060.2(a)(3) 本款应优先于任何授权房东在首次出租住宿时确定租金的法律冲突规定。
(b)CA 政府 Code § 7060.2(b) 如果住宿在从出租或租赁中撤回之日起两年内再次供出租或租赁用于居住目的,则以下规定应适用:
(1)CA 政府 Code § 7060.2(b)(1) 住宿所有人应对因该行为而从该物业迁出的任何租户或承租人承担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租户或承租人根据本款提起的任何诉讼应在住宿从出租或租赁中撤回之日起三年内提起。但是,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租户寻求法律规定的任何替代补救措施。
(2)CA 政府 Code § 7060.2(b)(2) 依照本节行事的公共实体可对再次提供受本款约束的住宿供出租或租赁的任何所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租户或承租人的迁出支付惩罚性赔偿。公共实体根据本款提起的任何诉讼应在住宿从出租或租赁中撤回之日起三年内提起。
(3)CA 政府 Code § 7060.2(b)(3) 任何再次提供住宿供出租或租赁的所有人,应首先将该单元出租或租赁给根据本章规定因撤回而从该单元迁出的租户或承租人,如果租户在迁出后30天内书面告知所有人其希望考虑续租要约,并向所有人提供了接收该要约的地址。该租户、承租人或前租户或承租人可在符合资格的任何时候告知所有人接收要约的地址变更。
如果所有人根据本款再次提供住宿供出租或租赁,且租户或承租人已根据本款告知所有人其希望考虑续租要约,则所有人应向该迁出的租户或承租人提供根据法律允许的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或租约。
该要约应通过预付邮资的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往美国邮政,寄给根据本款规定提供给所有人的地址的迁出租户或承租人,并应说明要约的条款。迁出租户或承租人应在要约寄出之日起30天内,通过亲自递交接受书或通过预付邮资的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将接受书寄往美国邮政来接受要约。

Section § 70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机构希望对继承了之前已从租赁市场撤回的房产的人施加限制,它必须正式向县记录员备案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必须详细说明房产、限制的日期以及业主的姓名。这份通知将帮助未来的买家了解这些限制。 如果您是新买家,并且在您购买房产的前一天没有备案通知,那么您将不被视为“权益继承人”,这意味着这些限制将不适用于您。

Section § 70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管理房东如何将租赁物业撤出市场。房东如果计划将公寓撤出租賃市场,必须通知市政府,并提供租户姓名和租金等详细信息,但这些信息将保密。该通知还必须公开备案,表明终止现有租赁的意图。通常,物业在通知送达市政府120天后撤回,但如果租户年满62岁或残疾,并且在向市政府送达撤回意向通知之日前已在该住宿或单元内居住至少一年,则其撤回日期可延长至通知送达市政府之日起一年后,前提是租户在60天内书面通知房东其有权获得延期。法律还要求房东在任何延期期间保持租赁条款不变。

房东必须告知受影响的租户其权利和状态,包括任何延期居住的权利。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租赁市场变化中,租户得到保护,同时市政府也能进行监督。

(a)CA 政府 Code § 7060.4(a) 任何公共实体,通过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对出租或租赁住宿的价格实施任何控制或控制系统,可以通过法规或条例,或通过第7060.5条规定的规章,要求业主通知该实体其打算将这些住宿从出租或租赁中撤回,并可以要求该通知包含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提供关于住宿数量、这些住宿的地址或位置、住宿的租户或承租人的姓名以及适用于每个住宅租赁单元的租金信息。
关于租户姓名、适用于任何住宅租赁单元的租金或住宿总数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本章目的,任何公共实体应根据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8章第一章(自第1798条起))将其视为保密信息。公共实体应在上述句子要求的范围内,被视为《民法典》第1798.3条(d)款所定义的“机构”。
(b)CA 政府 Code § 7060.4(b) 公共实体的法规、条例或规章可以要求业主向县记录员备案一份备忘录,该备忘录应以法规、条例或规章规定的形式,概述通知中除保密条款以外的规定,并要求该通知附带一份证明,证明已依法启动终止任何现有租赁的行动。在此情况下,为本章目的,住宿从出租或租赁中撤回的日期为该通知亲自送达或通过一级邮件送达公共实体之日起的120天。但是,如果租户或承租人年满62岁或残疾,并且在根据(a)款向公共实体送达撤回意向通知之日前,已在其住宿或住宿单元内居住至少一年,则该租户或承租人住宿的撤回日期应延长至该通知送达公共实体之日起一年后,前提是租户或承租人在向公共实体送达撤回意向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有权获得延期。在此情况下,以下规定适用:
(1)CA 政府 Code § 7060.4(b)(1) 租赁应在向公共实体送达撤回意向通知之日存在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下继续,但受制于控制系统下可用的任何其他调整。
(2)CA 政府 Code § 7060.4(b)(2) 任何一方均不得免除履行租赁或租约项下任何义务的责任。
(3)CA 政府 Code § 7060.4(b)(3) 业主可以选择将住宿内任何其他单元的租赁延长至向公共实体送达撤回意向通知之日起一年后,但须遵守(1)和(2)款的规定。
(4)CA 政府 Code § 7060.4(b)(4) 在租户或承租人通知业主其有权获得延期之日起30天内,业主应书面通知公共实体,声明该租户或承租人有权在向公共实体送达撤回意向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留在其住宿或住宿单元内。
(5)CA 政府 Code § 7060.4(b)(5) 在向公共实体送达撤回意向通知之日起90天内,业主应书面通知公共实体以及任何租赁被延长的租户或承租人,说明业主根据(3)款选择延长租赁的决定以及修订后的撤回日期。
(6)CA 政府 Code § 7060.4(b)(6) 为计算第7060.2条所述时间段的目的,住宿整体的撤回日期应为住宿内所有租户中最晚的终止日期,如(4)和(5)款要求的通知中所述。业主在(4)和(5)款要求的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之后进一步自愿延长租赁,不应延长撤回日期。
(c)CA 政府 Code § 7060.4(c) 公共实体根据(a)款通过的法规、条例或规章,还可以要求业主通知根据本章被驱逐的任何租户或承租人以下事项:
(1)CA 政府 Code § 7060.4(c)(1) 公共实体已根据(a)款收到通知。
(2)CA 政府 Code § 7060.4(c)(2) 向公共实体发出的通知中指明了租户或承租人作为住宿占用者的姓名和支付的租金金额。

Section § 706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共实体的某些行动需要通过公开通知和听证通过法规来执行,并且必须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官员来完成。这些法规可以通过全民公决进行挑战,类似于其他政府条例。

然而,废除法规或将其提交给选民的决定,完全由发布该法规的公共机构决定。一旦法规通过,它立即生效,并且除非多数选民在全民公决中投票反对,否则将一直有效。

第7060.2条和第7060.4条授权的行动,可由公共实体的公共机构在公开通知和听证后通过法规采取,前提是该机构的成员已由该公共实体的选民选举产生。该法规应依照法律为公共实体立法机构的条例规定的方式受全民公决的约束,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政府 Code § 7060.5(a) 废除该法规或将其提交给选民的决定,应由通过该法规的公共机构作出。
(b)CA 政府 Code § 7060.5(b) 尽管有《选举法》第9235、9237或924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法规应在公共实体的公共机构通过后生效,并应保持有效,直至就该问题投票的多数选民投票反对该法规。

Section § 7060.6

Explanation
如果房东试图将租客从正在撤出租賃市场的出租物业中驱逐,租客可以提出反驳,指出房东是否未遵守特定的法律要求。这包括本章的规定以及为执行本章规定而制定的任何地方法律。

Section § 70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房东退出租赁业务,凌驾于像 Nash 诉 Santa Monica 市案这样冲突的判决之上。然而,它不干涉地方土地使用法规或环境法律,也不允许房东规避租客驱逐保护。

房东不能部分撤回租赁单元,并且必须在特定条件下向之前的租客提供重新租赁单元。如果该单元是业主或其家庭成员的主要住所,则有例外。

这项法律不赋予公共实体新的租金管制权力,也不改变现有的移动房屋公园法律。

立法机关制定本章的意图是,在 Nash 诉 Santa Monica 市案 (37 Cal.3d 97) 的任何判决或判决的任何部分与本章冲突的范围内,取代该判决或判决的该部分,以允许房东退出租赁业务。然而,本法案无意进行以下任何操作:
(a)CA 政府 Code § 7060.7(a) 干涉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的权力,包括对现有住房在根据本章退出租赁后转换为公寓或其他分割权益或转换为其他非住宅用途的监管。
(b)CA 政府 Code § 7060.7(b) 优先于适用于住宅物业拆除和重建的地方或市政环境或土地使用法规、程序或控制。
(c)CA 政府 Code § 7060.7(c) 凌驾于旨在防止滥用驱逐租客权利的程序性保护之上。
(d)CA 政府 Code § 7060.7(d) 允许业主进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政府 Code § 7060.7(d)(1) 退出租赁部分而非全部住宿,如第 7060 条 (b) 款第 (1) 或 (2) 项所定义。
(2)CA 政府 Code § 7060.7(d)(2) 拒绝向在业主向公共实体发出撤回住宿意向通知时占用该单元的任何租客或承租人发出书面重新租赁要约,其方式和时限应符合第 7060.2 条 (b) 款第 (3) 项或 (c) 款的规定。但本项的要求不适用于:
(A)CA 政府 Code § 7060.7(d)(2)(A) 在撤回时是任何业主或业主家庭成员主要居住地的单元,前提是当住宿根据本条规定返回租赁市场时,该单元仍然是该人或这些人的主要居住地。
(B)CA 政府 Code § 7060.7(d)(2)(B) 当住宿返回租赁市场时,是业主主要居住地的单元,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在返回租赁市场时,该单元是业主的主要居住地。如果业主在撤回之日起 10 年内腾空该单元,业主应在 30 天内提供重新租赁,如果本项有此要求。
(e)CA 政府 Code § 7060.7(e) 授予任何公共实体其在本章之外不具备的任何权力,以控制或建立对住宿租赁价格的控制系统,或削弱该公共实体可能拥有的任何此类权力,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
(f)CA 政府 Code § 7060.7(f) 以任何方式修改与移动房屋公园住宿退出租赁相关的第 65863.7 条,或《民法典》第 798.56 条 (f) 款中与移动房屋公园用途变更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