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2.75
Section § 706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强制业主出租他们的房屋,但有一些例外情况。然而,如果酒店符合某些条件,大城市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的酒店业主可能会被强制出租或租赁房间:酒店必须在199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入住许可证,并且未在2004年1月1日之前通知政府其停止出租房间的意图。该法律还阐明了“住宿”的含义,根据结构内租赁单元的数量指明了不同的情况,并在此背景下定义了“残疾人”。
Section § 7060.1
本节明确指出,尽管其他地方有规定,公共实体仍然可以执行与同意出租其房产以换取财政捐助的业主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对新业主的可执行性有具体规定。它还确保市或县对房产使用的权力,如规划或分区,保持不变,除非在其他章节中另有说明。此外,公共实体减轻因租赁撤回而流离失所者所受影响的权力保持不变。本节确认它不凌驾于不同的法律或租赁协议中的法律义务之上。
Section § 7060.2
本法律允许公共实体对以前受租金管制约束的住宿执行租金管制,即使这些住宿暂时退出市场。房东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最长可达提交通知或撤回物业后的五年内,以先前受管制的租金加上任何允许的调整来提供租金。如果房东在两年内再次将物业出租,被迁出的租户有权获得潜在损害赔偿,如果他们希望返回,则享有优先权。如果不遵守规定,公共实体可以处理民事诉讼或对租户迁出施加处罚。如果在撤回的地点上建造新物业并在五年内出租,它们仍然受某些租金管制。2002年的修正案仅适用于2002年后产生的新租赁。
Section § 7060.3
Section § 7060.4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管理房东如何将租赁物业撤出市场。房东如果计划将公寓撤出租賃市场,必须通知市政府,并提供租户姓名和租金等详细信息,但这些信息将保密。该通知还必须公开备案,表明终止现有租赁的意图。通常,物业在通知送达市政府120天后撤回,但如果租户年满62岁或残疾,并且在向市政府送达撤回意向通知之日前已在该住宿或单元内居住至少一年,则其撤回日期可延长至通知送达市政府之日起一年后,前提是租户在60天内书面通知房东其有权获得延期。法律还要求房东在任何延期期间保持租赁条款不变。
房东必须告知受影响的租户其权利和状态,包括任何延期居住的权利。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租赁市场变化中,租户得到保护,同时市政府也能进行监督。
Section § 7060.5
本节解释了公共实体的某些行动需要通过公开通知和听证通过法规来执行,并且必须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官员来完成。这些法规可以通过全民公决进行挑战,类似于其他政府条例。
然而,废除法规或将其提交给选民的决定,完全由发布该法规的公共机构决定。一旦法规通过,它立即生效,并且除非多数选民在全民公决中投票反对,否则将一直有效。
Section § 7060.6
Section § 7060.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房东退出租赁业务,凌驾于像 Nash 诉 Santa Monica 市案这样冲突的判决之上。然而,它不干涉地方土地使用法规或环境法律,也不允许房东规避租客驱逐保护。
房东不能部分撤回租赁单元,并且必须在特定条件下向之前的租客提供重新租赁单元。如果该单元是业主或其家庭成员的主要住所,则有例外。
这项法律不赋予公共实体新的租金管制权力,也不改变现有的移动房屋公园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