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提供一种方式,通过该方式,加利福尼亚州的水资源部、公园和娱乐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总务部可以购买、赠与、拨款、遗赠、遗赠不动产、租赁、征用或其他方式获取房地产的完全所有权或任何较小的权益或权利,以保护、保存、维护、改善、恢复、限制未来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使用和享受而保护沿西区高速公路、5号州际公路和加利福尼亚输水渠旁,具有重要风景价值的以下土地和区域:
(a)CA 政府 Code § 7000(a) 加利福尼亚输水渠与西区高速公路之间,从41号公路向北至米尔汉姆大道。
(b)CA 政府 Code § 7000(b) 加利福尼亚输水渠与西区高速公路之间,从内斯大道向北至先锋路。
(c)CA 政府 Code § 7000(c) 加利福尼亚输水渠、西区高速公路和德尔塔-门多塔运河之间,从卡顿伍德路向北至奥雷斯廷巴溪的高速公路-输水渠交汇处,以及从该点以北的输水渠与高速公路之间至阿拉米达县界。
交通部可以沿上述西区高速公路获取风景地役权,但前提是此类地役权的资金是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319节关于购买公路路权相邻土地权益的规定获得的,进一步规定联邦政府报销州政府此类风景地役权的费用,并且还规定,用于此目的的资金不会减少州政府原本可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