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州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如购买或租赁)获取西区高速公路、5号州际公路和加利福尼亚输水渠附近的土地或产权。目标是保护这些具有重要风景价值的土地,供公众使用和享受。具体提到的区域包括41号公路和米尔汉姆大道之间、内斯大道和先锋路之间,以及卡顿伍德路到阿拉米达县界之间。交通部可以在西区高速公路沿线获得风景地役权,前提是他们按照联邦指导方针获得资金,并确保这不会减少公路建设资金。联邦政府必须报销这些地役权的费用。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提供一种方式,通过该方式,加利福尼亚州的水资源部、公园和娱乐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总务部可以购买、赠与、拨款、遗赠、遗赠不动产、租赁、征用或其他方式获取房地产的完全所有权或任何较小的权益或权利,以保护、保存、维护、改善、恢复、限制未来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使用和享受而保护沿西区高速公路、5号州际公路和加利福尼亚输水渠旁,具有重要风景价值的以下土地和区域:
(a)CA 政府 Code § 7000(a) 加利福尼亚输水渠与西区高速公路之间,从41号公路向北至米尔汉姆大道。
(b)CA 政府 Code § 7000(b) 加利福尼亚输水渠与西区高速公路之间,从内斯大道向北至先锋路。
(c)CA 政府 Code § 7000(c) 加利福尼亚输水渠、西区高速公路和德尔塔-门多塔运河之间,从卡顿伍德路向北至奥雷斯廷巴溪的高速公路-输水渠交汇处,以及从该点以北的输水渠与高速公路之间至阿拉米达县界。
交通部可以沿上述西区高速公路获取风景地役权,但前提是此类地役权的资金是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319节关于购买公路路权相邻土地权益的规定获得的,进一步规定联邦政府报销州政府此类风景地役权的费用,并且还规定,用于此目的的资金不会减少州政府原本可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数额。

Section § 7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护加州的风景地被视为一项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动用公共资金为此目的购买或取得财产的权利。州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财产,然后将其出售或回租,以保护其风景价值。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为保护和保存第7000节规定的风景地和区域而取得不动产权益或权利,构成一项公共目的,为此可支出或预支公共资金;本章规定的任何州部门可通过购买、赠与、拨款、遗赠、遗赠不动产、租赁、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产权或任何较小的权益、开发权、地役权、契约或其他合同权利,以实现本章的目的。任何上述部门也可取得任何财产的产权,目的在于将该财产转让或回租给其原所有者或另一个人,并根据此类契约或其他合同安排,以符合本章目的的方式保护该财产的风景特色和价值。

Section § 7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定的州机构在沿海地区获取产权,以保护风景和实现前述条款中列出的其他目的。他们可以使用为此目的分配的资金来购买这些产权。此外,另一项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此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