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通过购买或租赁等多种方式,使用公共资金获取土地。其目标是保护开放空间,并确保未来所有人都能享用这些空间。

Section § 6951

Explanation
本法承认,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正在占用或消除许多具有风景或美学价值的开放区域和空间。如果这些空间得到保护,它们可以在物质、社会、美学或经济方面为城市发展提供重要价值。

Section § 6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和县可以使用公共资金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土地,以保护开放空间。这被认为是城市适当发展的重要举措,并造福公众。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为了健全和适当的城市及大都市发展,并符合本州人民的公共利益,任何县或市均可为此支出或预支公共资金,或通过购买、赠与、拨款、遗赠、遗赠不动产、租赁或其他方式,接受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或任何较小的权益或权利,以获取、维护、改善、保护、限制未来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保护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开放空间和区域。

Section § 6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可以使用公共资金购买或租赁土地,如果这些土地是为了保护开放空间。加州的县和市可以通过购买、赠与、协议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他们甚至可以将其出售或回租给原所有者,但会附带规定,以确保土地保持为开放空间,从而限制土地未来的使用。

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为保护开放空间和区域而取得不动产权益或权利构成公共目的,为此可支出或预支公共资金;任何县或市可通过购买、赠与、拨款、遗赠、遗赠不动产、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产权或任何次级权益、开发权、地役权、契约或其他合同权利,以实现本章目的。任何县或市也可取得任何财产的产权,目的在于根据本章目的,通过此类契约或其他合同安排,将该财产转让或回租给其原始所有者或其他人,从而限制该财产的未来使用。

Section § 6954

Explanation

“开放空间”或“开放区域”被定义为任何具有显著自然美景的空间,或一个应保持其现状的空间,因为它能增加附近城市区域的价值,或有助于保护自然或风景资源。

就本章而言,“开放空间”或“开放区域”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任何空间或区域:(1) 极佳的自然风景美;或 (2) 其现有开放性、自然状况或当前使用状态,如果得以保留,将提升毗邻或周边城市开发的现有或潜在价值,或将维持或增强自然或风景资源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