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声明,为了健全和适当的城市及大都市发展,并符合本州人民的公共利益,任何县或市均可为此支出或预支公共资金,或通过购买、赠与、拨款、遗赠、遗赠不动产、租赁或其他方式,接受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或任何较小的权益或权利,以获取、维护、改善、保护、限制未来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保护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开放空间和区域。
Chapter 12
Section § 6950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通过购买或租赁等多种方式,使用公共资金获取土地。其目标是保护开放空间,并确保未来所有人都能享用这些空间。
土地获取 公共资金 开放空间 不动产权利 保护 公共使用 未来使用限制 赠与 拨款 遗赠 遗赠不动产 租赁 县 市 公众享用
Section § 6951
本法承认,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正在占用或消除许多具有风景或美学价值的开放区域和空间。如果这些空间得到保护,它们可以在物质、社会、美学或经济方面为城市发展提供重要价值。
城市发展 开放空间 风景价值 美学价值 城市增长 保护 重要资产 物质资产 社会资产 经济资产 都市发展 城市扩张 开放空间保护 城市侵占 发展影响
Section § 695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和县可以使用公共资金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土地,以保护开放空间。这被认为是城市适当发展的重要举措,并造福公众。
城市发展 大都市发展 公共利益 开放空间保护 公共资金 不动产获取 土地保护 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 未来土地使用 公共土地购买 市管辖权 县管辖权 土地维护 开放空间
Section § 6953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可以使用公共资金购买或租赁土地,如果这些土地是为了保护开放空间。加州的县和市可以通过购买、赠与、协议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他们甚至可以将其出售或回租给原所有者,但会附带规定,以确保土地保持为开放空间,从而限制土地未来的使用。
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为保护开放空间和区域而取得不动产权益或权利构成公共目的,为此可支出或预支公共资金;任何县或市可通过购买、赠与、拨款、遗赠、遗赠不动产、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产权或任何次级权益、开发权、地役权、契约或其他合同权利,以实现本章目的。任何县或市也可取得任何财产的产权,目的在于根据本章目的,通过此类契约或其他合同安排,将该财产转让或回租给其原始所有者或其他人,从而限制该财产的未来使用。
开放空间保护 公共资金使用 不动产权利 购买取得 土地赠与 开发权 地役权 契约 合同权利 产权取得 回租协议 财产转让 未来使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