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类组织和个人,例如州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储蓄银行、保险公司和受托人,合法投资某些与农业相关的债券和公司债券。即使其他法律有投资限制,这些投资仍被视为适用于各种资金,包括养老金、信托基金和公共资金。这些农业债券也可以用作承诺的担保,例如确保项目完成。然而,重要的是要谨慎负责地选择投资。

尽管任何法律中包含任何投资限制,根据经修订的1916年7月17日批准的《联邦农业贷款法》(Title 12 U.S.C. Sections 636 to 1012 inclusive, and Sections 1021 to 1129 inclusive)、经修订的1933年《农业信贷法》(Title 12 U.S.C. Sections 1131 to 1138f inclusive)以及1971年《农业信贷法》(Title 12 U.S.C. Sections 2001 to 2259 inclusive)发行的农业贷款债券、综合农业贷款债券、抵押信托债券、综合债券或其他债务,均为所有公共资金的合法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本法典第53600条所定义的州和每个地方机构的所有资金,以及储蓄银行、保险公司、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接管人以及各种性质的受托人的资金。凡法律允许任何债券用作履行任何行为的担保时,此类债券和公司债券均可如此使用。本节适用于联邦土地银行发行的农业贷款债券和综合农业贷款债券,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发行的综合抵押信托债券和所有其他公司债券,合作社中央银行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合作社银行发行的综合公司债券。本节的目的是授权任何个人、政治分区、机构或官员,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使用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包括偿债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退休基金、补偿基金、养老金基金和信托基金,以及存款资金,用于购买任何此类债券、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任何人在选择证券时履行合理谨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