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9.5
Section § 5750
本节强调州政府日益需要通过由普通基金支付的各种财政义务来资助基础设施项目。它表明这些财政需求也可以帮助加州家庭为高等教育等重大开支进行储蓄。立法机关强调,家庭拥有简单安全的投资方式来应对重大开支非常重要。加州储蓄债券计划被认为对州政府收入和个人储蓄都有益,帮助家庭为大学费用等开支进行储蓄。此外,使用该计划进行大学储蓄的家庭不应在助学金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Section § 575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理解本章的关键术语。“债券”指由州机构发行或代表州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债务,例如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也包括共同基金等金融工具。“管理机构”是指监督州机构的决策团体。“州机构”指第11000条中定义的含义。
Section § 575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财政部长出售储蓄债券的流程和条款。财政部长可以决定何时出售这些债券,并请求管理机构授权具有特定条款的债券。
这些条款包括债券可以按财政部长希望的任何面额发行,并且同一期或同一系列的债券可以有不同的面额。此外,债券可以不计息,或者利息只在到期时支付。
对于到期前不支付利息的债券,其本金金额是根据支付的现金价格加上发行成本来确定的。财政部长必须在出售后证明本金金额。债券可以被格式化以适应金融系统,并且可以被称为“加州储蓄债券”,以表明它们符合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5753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在销售债券时设定某些规则。首先,希望将免税收入用于大学费用的加州居民享有购买债券的最高优先权。其他加州居民次之。其次,购买这些债券时不得要求最低购买量。第三,当个人投资者对债券的需求大于供应时,债券不能出售给大型机构。
Section § 5754
本法律条款允许持有加州储蓄债券至少五年并将其兑现的人,每年每名学生可从用于确定大学州财政援助资格的计算中排除最高25,000美元。该金额自1993年1月1日起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此项排除仅适用于在财政援助授予日期之前的12个月内赎回的债券。
此外,1993年1月1日之前发行的债券通常不适用本规定,除非它们符合上述相同的排除条件。